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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合同相对性(汇总19篇)

时间: 作者:GZ才子

一个合同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双方的身份信息、合作事项、期限要求等。借鉴以下范文,您可以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一份完善的合同协议。

承揽合同答辩状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日前答辩人已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贵会已予以立案受理。现被答辩人向贵会提出对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异议,对此,答辩人特作如下答辩:

一、在双方签署的《定作物合同》第十六条中约定:“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可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虽然该约定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与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字之差,但是能够确定就是指上海仲裁委员会。

二、尽管上海市的区域内有二家仲裁机构,但是属于上海市的仲裁机构仅此一家,另一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顾名思义不属上海市,他只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派出机构,不属上海市。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双方约定是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名称不够准确,但无可争议就是上海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有效,上海仲裁委员会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贵会。

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被答辩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于法相悖,恳请贵委依法作出决定予以驳回。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合同答辩状

根据xx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整体部署要求,甲方委托乙方研究开发《xx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并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本合同研究开发项目的要求如下:

2、技术内容:开发《xx有限公司数字化应急预案系统》。概要功能见下表:

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进度完成研究开发工作:

2、项目开发设计:系统设计、页面制作、程序编码、集成测试及试运行。

第三条甲方应按以下方式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

1、软件开发费:

2、本合同的研究开发经费由乙方以_____自行支配的方式使用。

3、付款方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第四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五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完整实现合同目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部分或全部研究开发工作转让第三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发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甲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涉密人员范围:甲方所有员工。

3、保密期限:合同执行期内。

4、泄密责任: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合同所涉及的所有内容。

2、涉密人员范围:乙方所有员工。

3、保密期限:合同执行期内。

4、泄密责任: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

第六条乙方应当按以下方式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

1、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形式:上门安装。

2、研究开发成果交付的时间及地点:系统开发完成后于甲方机构所在地交付。

3、乙方应当保证其交付给甲方的研究开发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第三人指控甲方实施的技术侵权,乙方应当独自承担全部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七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研究开发成果及其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归属,知识产权归属确定如下:

1、本项目的软件产品。

2、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进行复制、传播和更改;

3、甲方不得对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进行反向项目、反编译或反汇编;

4、甲方不得出租、租赁或出借本项目提供的软件产品给第三方开展相同服务;

5、未明示授予的一切其它和。

第八条双方确定,乙方应在向甲方交付研究开发成果后,根据甲方的请求,为甲方指定的人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或提供与使用该研究开发成果相关的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和指导内容:系统的维护、由于用户少量需求的增加而对系统内容做较小改动、系统bug修改、系统功能版本升级。

2、地点和方式:现场技术支持、电话技术支持、远程联网维护。

3、本合同服务项目的免费保证期为壹年,《项目验收报告》确认签字起计算。在合同保证期内,方式均为免费。本合同服务项目保证期以外,乙方向甲方提供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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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答辩状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第二,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

第三,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20xx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1995年4月,竹料镇的白沙村归良田镇管辖;20xx年6月8日起,竹料镇、良田镇才停止运行并入钟落潭镇,此时白沙村才归钟落潭镇管辖。1995年5月10日时合作社的公章上应是良田镇或是竹料镇而不应是钟落潭镇。

第四,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榕树公后底土地有效期从20xx年2月26日延长至20xx年2月26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20xx年2月26日改为2150年2月26日”。

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20xx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所主张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广东。

***。

答辩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年月日。

承揽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因与_______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_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_____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__________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_____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_____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借款合同答辩状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就答辩人与原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在成立清算组后已经对公司清算的事宜进行了公告,原告起诉答辩人仍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提起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原告在起诉状中共提供了六组证据,其中第六组证据中的《繁昌县万好置业有限公司清算报告》中显示万好置业于20年4月24日成立清算组并通知债权人申请债权,20年9月29日万好置业将清算事宜在《芜湖日报》进行了公告。20年12月31日万好置业清算完毕。

第六组证据中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显示,繁昌县工商行政部门于20年4月15日准予对繁昌县万好置业进行注销登记。

可知,万好置业在清算过程中已经尽到了通知告知义务,万好置业解散的事实也得到了国家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在法律上万好置业作为独立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已经消亡。新成立的万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在工商行政部门依法进行登记的企业法人,其余万好置业是不同的民事主体,原告在起诉状中仍然要求万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本不应该承担的债务责任的诉求于法无据。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担保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地址:。

电话:。

被答辩人:。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

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

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

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 )。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马某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

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

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

“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

衡。

事实与理由:。

一、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

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金周转困难向被答辩人提出借款,被答辩人考虑其亲戚关系遂借给被告_______。

了被答辩人借款_______万元,并由答辩人就《欠条》的后续还款事实进行见证。

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马某,借款人——被。

告_______。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被告请求还款的权。

利,被告具有向被答辩人返还借款的义务。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既不具有。

请求还款的权利也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欠条》上以签。

字按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被告将于何时还款的事实,证明该事实。

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在被告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向答辩。

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

立。

二、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非担保行为,而是对该借款事实的。

一种见证。

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我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主要有保。

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在本案被告向被答辩人出具的《欠条》。

上,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显然不属于抵押、质押、留置或定金中的任何一种。

那么是否就属于“保证”行为呢?根据我国《民法典》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本模板合同仅供参考,合同细则、行业条款、双方协商等内容请根据个人/公司需求进行书写。

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

还款义务时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保证合同成立的形式作了明确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

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同意的;虽未在主合同上签署保证条款,但以保证。

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被告出具的《欠。

签字按手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_______万元进行担保。

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被告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

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

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欠条》上签字按手印的行。

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被告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

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

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

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

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三、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视为担保,该担保也已经逾期,答辩人将不承担。

任何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期间也。

已经到期,答辩人将免除保证责任,不承担还款义务。我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

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在本。

或申请仲裁请求还款,也未向答辩人提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的。

规定,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因此答辩人以签字按手印的方式进行见证的行为。

即使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答辩人也不应当承担还款义务。相信人民法院一定会。

支持答辩人的答辩,驳回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同时。

即使答辩人签字按手印的行为被被答辩人视为“保证”,该保证也已经逾期,答辩人。

的担保责任也已经被免除。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没有。

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

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

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

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本模板合同仅供参考,合同细则、行业条款、双方协商等内容请根据个人/公司需求进行书写。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

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延长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改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二、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履行合同义务,对土地的占有合法。《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租用土地到期时间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在此期间答辩人已交_______年租用土地的费用,履行了《租用土地合同》约定的提前支付一年租金的义务,亦不存在《租用土地合同》中约定的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答辩人对该地的占有是合法。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

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20__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20__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20__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

协议书。

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

地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提供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已经按照双方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所确定的付款方式支付了相应款项,但涉案工程因发包人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目前,答辩人已将______公司诉至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目前正在审理之中。

法院应当将______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对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相应款项,不存在违约,合同约定的支付余款的付款条件未成就。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第五条商品混凝土付款方式和期限约定“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十五层后按月进度的______%支付,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所称的合同总值______万元,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支付商品混凝土款______万元,已付款比例占合同总额为______%,已超过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至框架十五层,甲方开始支付已结算工程量的______%工程款”;答辩人已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

至于余款,合同约定“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目前该工程只是主体工程完工,尚未完成室内安装等工程,工程并未进行竣工验收,因此并不符合“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的付款条件。

二、涉案工程发包人______公司应当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因工程发包人新利通公司欠付答辩人巨额工程款______亿元,工程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不得已停工,答辩人就工程款追偿纠纷将新利通公司诉至__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鉴于由于______公司的原因致使工程停工,且导致工程不能按期竣工验收,从而也导致答辩人无法对被答辩人支付剩余款项,建议法院追加______公司为本案被告,在其欠付答辩人工程款的范围内向被答辩人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或者为尽快化解本案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答辩人也请求法院将涉案工程的发包人______公司追加为被告,由______公司在欠付答辩人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付款责任。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合同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

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

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

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主张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租用土地合同》是虚假的。

1、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乙方的签名非答辩人本人的签名。

2、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只有_______,而原《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签名分别是_______、_______。

3、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甲方的合作社公章是________年之后才生效的,原《租用土地合同》上甲方并未盖公章。

4、被答辩人提供的《租用土地合同》中原租用_______土地有效期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延长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是虚假的。原租用土地合同约定原租用土地到期时间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改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反诉人张某某、胡某诉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其理由陈述如下:

20xx年5月18日,答辩人赣榆县某某汽车销售部与反诉人张某某签订了《购车协议》,约定由反诉人向答辩人购买stq4250号汽车头,价款为23.9万元,预交定金3万元,反诉人在提车时将剩余的车款一次性付清。双方合同签订后,在20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同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至此,答辩人已经履行了向反诉人交付车辆的合同义务;而与之相反的是,反诉人至今还没有向答辩人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虽然答辩人长期以来三番五次地向反诉人催要剩余的车款20.9万元,但是,反诉人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抵赖,反诉人已经很严重地违反了双方签订的购车协议的相关约定,根据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反诉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反诉人更加无权要求答辩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应该是反诉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即一次性支付清剩余车款20.9万元。因此,答辩人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不需要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答辩人与该诉争车辆的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江苏经理部签订了代理协议,答辩人由此取得了该车辆在连云港区域的经销权。该车辆是由生产厂家湖北某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发货到江苏南通,然后,根据江苏市场的销售情况再调配到赣榆县即答辩人的销售部,因此,答辩人拥有该车辆的所有权,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一系列证据材料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完全可以证明答辩人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而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不具有该车的经销权和所有权,因此,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从连云港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根本没有事实依据,简直是无稽之谈!

该车是经过生产厂家质量检测合格后才准予出厂的,符合生产厂家的企业质量标准,同时,也符合相关的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在答辩人与反诉人签订的购车协议中的第五、六条明确约定:反诉人在提车的时候对该车质量没有提出异议的话,即表示认同该车质量是合格的,答辩人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而反诉人在反诉状中称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其真正的原因是反诉人购买的该车是牵引车,反诉人还另外购买了一辆后挂车,牵引车与后挂车组成一个整体才能够用于运输经营活动,而反诉人另外购买的后挂车与反诉人在答辩人处购买的该车由于不是同一个汽车厂家生产的,后挂车与该牵引车在高度上是不匹配的,而需要对该牵引车的高度进行适当的整改才能够与后挂车配合使用,才能够使前后车作为一个整体运输工具用于正常的运输经营活动。因此,反诉人所称的到答辩人处对该车进行整改的原因不是因为该车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出于以上的特殊原因,所以,答辩人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在20xx年7月6日,反诉人到答辩人处提车时,反诉人胡某向答辩人写了一张欠车款贰拾万零玖仟元的欠条,这样反诉人可以为该车办理上户、办牌照、行车证、营运证等手续,这样做是答辩人为了帮助反诉人解决反诉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的实际困难,答辩人配合反诉人办理相关的车辆抵押担保贷款手续,使得反诉人可以顺利地从银行得到贷款,可以使反诉人在拿到贷款以后一次性向答辩人支付剩余车款,然后由反诉人每月向银行分期支付其贷款。然而,反诉人在办理了该车辆登记等手续后,反诉人将交给银行办理按揭贷款的手续撤回,因此,反诉人就没有能够向答辩人一次性付清剩余车款。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答辩人具有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有权利拒绝反诉人将车提走的不合理要求,但是,更为恶劣的是,在20xx年8月11日反诉人带领十余人将车辆从答辩人处强行开走,虽然答辩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及时报警了,但是公安机关认为这种情况不涉及刑事案件,是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不予立案受理。因此,答辩人并没有非法扣留反诉人的车辆,而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答辩人也不需要赔偿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反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人的诉讼请求!

劳动合同答辩状

如果答辩状的辩驳能够说服法院,有很大几率会减免被告人的责任。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人们上法庭的几率越来越大,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合同答辩状,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______元无法律依据。

_______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______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____%,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____%,如果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_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如果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元,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____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合同纠纷答辩状

因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诉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深圳市宏兴电子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常州华泰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货款86万元是事实,但该债务已经转移给了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并且,晟昌公司已支付了3.4万元,尚差82.6万元,晟昌公司承诺偿还。

二、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64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起诉答辩人是不当的,应当起诉晟昌公司的出资股东才对。

三、答辩人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起诉的主体有误。原告与答辩人及深圳市晟昌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是附条件的。首先,该债务是宏兴公司债务,不是我个人债务,答辩人签名只是作为公司的代表,不是我认可是自己所欠债务,当时,我提供连带担保,也是原告打印好的格式合同让我签上,我考虑各方面的关系予以签名,目的也是督促晟昌公司还债。当时三方已言明约定好,在20xx年12月31日之前,由晟昌公司偿还,如果超过20xx年12月31日,晟昌公司未偿还,则由答辩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这是三方约定附条件的行为,条件还没有成就,原告就起诉答辩人与被告晟昌承担责任不当。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

此致

xx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装修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人民法院转来——____________关于“_______与_______订立的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_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一、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拖延工期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答辩人按照双方约定内容在合理的工期内完成了装修工程,但被答辩人在验收后以各种理由拒不签定工程验收单。

二、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安装的_______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不符合事实情况。______部分的安装工程不属于答辩人的工程范围之内,在双方签订的《室内装修工程合同》及《_________》中明确约定了答辩人负责装修的内容,其中没有关于_________安装的约定,_____实际上是被答辩人从另外一家公司购买,并负责安装的。故答辩人不应对______的问题承担责任。并且________样式及安装要求完全都是按照于被答辩人的约定安装的,后被答辩人因不满意_______样式要求退还______款是没有任何依据的。

三、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装修质量不符合约定这一说法与事实不符。我公司是正规的室内装饰装修公司,装修质量完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在为被答辩人室内装修工程是完全按照双方约定进行的。改动之处也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经过被答辩人的同意才进行改动的。固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退还已付工程款没有任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一审原告):深圳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深圳市。

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一审被告):商丘市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

电话:

因被答辩人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商梁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贵院提出了上诉,现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上诉作如下答辩:

1、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事实非常清楚。

按双方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在付完全款后,答辩人才向被答辩人发货,即交易采取现款现货。被答辩人诉称,根据约定,如果货款没付清的话,答辩人也不可能发货。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这种说辞是对合同约定和交易习惯的曲解,明显不符合常理。而且,先发货后付款是基于被答辩人的请求,答辩人出于对被答辩人的信任,才按照被答辩人的请求先行发货,这种交易方式对被答辩人并无不利,也完全符合交易习惯。但被答辩人将答辩人的这种信任作为拒绝付款的理由,明显违背正常逻辑。

再者,被答辩人本应当对其已付款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答辩人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理所当然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因此,被答辩人诉称并未拖欠答辩人货款的主张无法成立。

3、被答辩人诉称欠款已过诉讼时效证据不足。

(1)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答辩人向被答辩人发出的最晚一批货物是20xx年3月8日,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最晚至20xx年3月8日。期间,被答辩人曾于20xx年7月22日收到过答辩人发出的一份催款函,根据规定,诉讼时效从20xx年7月22日开始中断重新计算,此时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至20xx年7月22日到期。而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的时间是20xx年7月24日,该时间完全在答辩人享有的2年追诉时效之内,答辩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并未过期,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关于催款函的效力问题。

由于答辩人是用邮政快递方式寄送的催款函,答辩人不仅保存有催款函复印件、邮件详情单,也有从邮政上打印出来的签收记录。答辩人这种催款函寄送方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采信完全正确。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请求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深圳市x有限公司20xx年xx月xx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林永畴诉答辩人黄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

(一)对事实部分答辩:首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收据中的黄香珍签名非黄香珍本人所签,该份证据无效,因此,可证明黄香珍并没有授权陈意泽去经营,黄香珍未参与到被答辩人林永畴及被告陈意泽之间的交易中。其次,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将温州鞋市场第456东号(计半间)的摊位转租给乙方即陈意泽经营。并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可证明,双方签的只能是店面租赁合同;并且根据收据签字非黄香珍本人所签以及租赁协议的第三款中相关规定,得知答辩人黄香珍只是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赁方陈意泽自主管理的,进一步证明了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经营权的转租,即出租人黄香珍将摊位使用、收益权交给承租人陈意泽使用收益,陈意泽支付租金给黄香珍,陈意泽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被告陈意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陈意泽自行承担,被告黄香珍不承担给付义务。

(二)对适用法律部分答辩:被答辩人林永畴在起诉状中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要求答辩人黄香珍承担连带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xx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责任。

而此案中,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可知,答辩人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他们属于租赁合同关系。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受,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主张: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书,证明答辩人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关系。

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3.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用于证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

答辩人:

二〇xx年十二月七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孙**,女,1953年2月7日出生,住所地为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室。

答辩人就沈阳市**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物业管理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原告不能按照物业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违约在先。原告主要存在以下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

1、不履行制止并报告不法行为义务。

的建筑主体构造,使整个建筑存在安全隐患。而且更加严重的是,模特公司的经营行为、走“猫步”的噪音对退休在家的原告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的约定,原告应当制止模特公司的违法行为。但是,在答辩人多次要求原告采取妥善措施解决以上问题的情形下,原告敷衍塞责,拒绝履行自己应当负担的义务。自03年至今,模特公司已经在答辩人的楼上经营了4年。

2、不履行安全保卫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十九条第六款约定:“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实行保安制度,每天巡查15次,固定设岗两个,保安设备、监控设备24小时运行。”但是,原告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运转监控设备,给居民居住安全造成了隐患。

3、不履行维护公用设施的义务。

沈阳**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xx年5月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约定了原告负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义务。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维修。过去居民都是刷卡进门,读卡器、防盗门出现故障后,原告不修复,致使防盗门形同虚设。答辩人所在29层的电梯间门锁被原告员工撬掉后,原告没有维修过,至今仍然在那里空敞着,给整个大楼的安全造成了威胁。

4、不维护消防设施,甚至破坏消防设施。

依据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原告应当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原告非但不履行该项法定义务,甚至破坏消防设施,使整个大楼的消防安全得不到保障。

5、原告无故撤离大厦,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

根据20xx年7月的电业园大厦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原告提供物业服务的期限应当截至到20xx年7月。但是,原告在20xx年7、8月份,未经通知并取得同意,擅自撤离电业园大厦,给大厦居民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

6、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每年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账目。原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制定大厦业主文明公约。

二、答辩人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在原告纠正错误履约行为前,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原告不能适当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答辩人生活带来诸多不便。根据合同法有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在原告正确履行物业服务义务之前,答辩人有权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沈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五日。

合同纠纷答辩状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xx集团总公司提出的上诉,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无理的上诉,维持原判。

一、关于工程结算方面,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xx年4月20日,原xx公司总经理代表xx公司两次签收了被上诉人递交的工程签证单、施工图纸、建筑工程决算书及工程决算汇总表。上诉人称其未收到一次完整的汇总资料,只收到汇总表,无任何证据可以支持。同时提醒法庭注意的是,时隔三年多的时间,原xx公司对被上诉人提交的结算资料并未提出异议,远远超过原xx公司和被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对工程结算10天异议审查期的期限。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双方合同第6.3条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将被上诉人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合同第1.7条和合同第6.3条,并不矛盾,也非无效条款。前一条款是工程决算的约定,后一个条款是工程结算方面的约定,两者概念不同。原xx公司作为发包人,被上诉人作为工程承包人,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进行的是工程价款最终结算,而非决算。对此,承包人和发包人作为经常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对两个条款内在的涵义、概念是明知的,不可能出现上诉人在诉状中所谓的理解。是否决算是xx公司和建设单位之间的事情,不能因为建设单位未予决算而剥夺被上诉人主张工程价款结算的权利。上诉人明显是在偷换概念,混淆视听,其主观拖延支付债务,赖账的故意非常明显。

二、关于利息方面,一审法院判决正确。

根据合同第6.3条约定和本案前述的基本事实,涉诉工程的工程价款在原东正公司收到竣工结算资料10天内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已经视为同意,视为结算。在工程价款已经结算确定数额的情况下,原xx公司和众股东未予支付剩余工程价款构成违约,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责任。即使存在逾期结算的事实,也是原东正公司的原因造成的,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过错,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方承担拖欠工程款利息,无疑是正确的。

三、四股东对原xx公司组织清算,未依法恰当履行清算职责和义务,即未通知被上诉人,又未积极向主张债权,存在严重懈怠和重大过错。正因四股东在清算方面存在重大过错,以致使公司的资产受到贬损、减少,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四股东理应对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案卷材料可以证实,xx年xx月xx日,原xx公司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议,会议决议通过清算组成员由、担任。之后清算组分三次进行了公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召开了股东会通过了原xx公司清算报告,xx年xx月xx日四股东及东正公司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但遗憾的是四股东组织的清算无论是从程序上还是职责、义务的履行上均存在重大的过错。具体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1、清算组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旧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对有限公司清算组,规定“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并不需要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那么,全体股东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由非股东担任清算组成员不符合法律规定。从立法精神看,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为全体股东。而且,进行财产分配是股东享有的基本权利,公司股东如果没有明确放弃自己的股东权利,则应当参加公司清算,成为当然的清算组成员。

2、清算中的“通知”和“公告”是两个程序,不能混淆,清算义务主体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本案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债权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确定,是已知债权人,股东应当书面通知,未通知被上诉存在重大过错。

3、清算组成员应当清理公司债权、债务,在明知尚欠300万元债权的情况下,怠于履行清理债权的职责和义务,悬空债权最终导致原东正公司的财产贬损、减少、灭失,影响原xx公司的偿债能力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存在重大过错。

4、清算报告所列的财产状况是不实的,在明知不实的情况下仍对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未积极和依法履行完毕清算义务的情况下仍进行剩余财产分配,终结清算程序,损害债权人和公司的利益非常明显,存在重大过错。

综上,四股东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按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和《公司法》第190条第3款规定,一审法院判令四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人所说的造法、按照分配的财产承担责任,只是单方面认识,无任何法律依据。

综上,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此致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xx年月xx日。

买卖合同答辩状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因原告江苏xx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所述事实及欠款金额与实际情况不符。

20xx年9月29日,答辩人与原告签订一份《供应合同》,对供货条件及方式、交货地点等内容作了具体而明确的约定。

其中,《供应合同》第一条对供货条件作出了明确约定:首先是答辩人根据实际需求编制《购物材料清单》,然后是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购物材料清单》进行报价,并确定供货期,最后是答辩人对原告的报价及供货期进行盖章确认。

至此,原、被告双方之间就该部分《购物材料清单》中载明的货物的买卖关系方才成立,原告才可以按照《购物材料清单》组织发货。

原告庭前提供了12张收货单据,金额共计18868767.3元,经答辩人仔细核对,发现原告共提供的12张收货单分别存在下列情况:

第一、20xx年1月18日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1-0161号、703275元;1401-0162号、185550元;20xx年3月12日收货单三张,货单编号、金额分别为:14030108号、111442.5元;1403010109号、11033.8元;14030110号、4644605元。

上述五张收货单共计货款1475761.8元,均为答辩人提供了《供货材料清单》、原告进行了报价、答辩人签章认可后所发货物,并经答辩人的工作人员签收,原、被告对上述货物存在买卖关系。

第二、20xx年3月收货单两张,货单编号为:14030241号和14030242号,上述收货单中载明的货物答辩人并未收到,收货方签字人员为闫文芝也不是答辩人的工作人员。

答辩人对原告就上述货物提出的诉求不予认可。

第三、20xx年3月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30120号;20xx年4月22日收货单一份,货单编号为:14040258号;20xx年4月收货单三份,货单分别编号为:14040324号、14040325号、14040326号,上述五份收货单所载明的货物已由答辩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签收,但是上述货物答辩人从未编制《购物材料清单》,原告也没有报价,并经答辩人签章确认,故该部分货物并非答辩人购买,而是原告自行擅自发货,存放于答辩人处的代存货物,对于上述货物,答辩人无付款义务。

第四、原告供应的型号为:3x4+1x2.5的1926米电缆存在质量瑕疵,不能使用,共计18489.6元,该部分货款应在欠款数额中予以扣除。

鉴于上述事实,答辩人购买原告的货物价值为1475761.8元,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起,答辩人已经分别于20xx年12月9日、20xx年3月12日各向原告支付10万元的承兑汇票,于20xx年5月28日向原告支付20万元的承兑汇票,三张金额合计为50万元。

因此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综上所述,原告起诉所述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答辩人实际欠原告货款957272.2元,而非1598209.8元。

望贵院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济南xx设备厂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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