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
报告在传达信息、分析问题和提出建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报告帮助人们了解特定问题或情况,并提供解决方案或建议。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报告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篇一
一、检查情况
1.备课、听课方面
高一语文:高勇、刘洪祥、杨玉艳;高二语文:刘方强、潘志辉、吴海洲;高三语文:谈小平、李迎春;高一数学:刘翀、胡万彦、邓格;高二数学:胡美丹、梅建军、张建玲;高三数学:储广钊、周慧之;高一英语:方春久、佘婷、吴玲;高二英语:殷小珍、祝莎;高三英语:吴海宾、熊美萍;高一物理:李铭军、刘登辉;高二物理:程国民、张雪云;高三物理:杨宣安、杨德洲;高一化学:肖婷、李开启;高二化学:王望安、陈亚军;高三化学:夏琴、邓付平;高一生物:张承华;高二生物:严华堂;高三生物:吴淑华;高二历史:梁海英;高三历史:刘刚;高一政治:谢训存;高二政治:丁丽娟;高三政治:肖波;高一地理:汤华勤;高二地理:陈春花;高三地理:郭辞玲;体育:柳俊、郭嫦娥。
2.作业批改方面
高一年级:从检查情况看,各科老师均能按教学内容按时适量布置作业并能及时处理,语文、英语还坚持让学生写周记并定期检查。在作业批改上,数学、物理、化学三科教师均能做到作业全收全改并及时评讲,学生满意度最高,其次是英语和语文。
语文:许丽芳、刘方强、盛志文、吴海洲、戴伟;数学:易洪峰、张慧、孙丽、周建军、胡美丹;英语:殷小珍、陈瑞玲、祝莎、宋亚辉、徐幼香;物理:冉林泉、邹仕坤、周吾成、张雪云、张巍业、程国民、陈海霞、高平强、王兵炎;化学:郑少峰、侯著宏、胡新明、王望安、陈亚军、朱向军;历史:梁海英;地理:胡波。
3.集体备课记录方面
集体备课记录交的比较齐的备课组有:
高一年级:数学组、英语组、物理组、化学组、生物组、政治组。
高二年级:语文组、英语组、物理组、化学组、生物组。
4.评课记录
评课记录部分备课组上交了,但情况不好,一般只评了4节课左右,有的备课组并未上交。
二、存在问题
1.有少数老师备课节数不达标,有的老师交的是过去用过的教案,纯粹是为了应付检查。
2.有的老师教案不够完整,简单写几条。一个完整的教案至少包括教学目标、知识重难点、新课的引入、教学采用的教学方法、教学后记等。
3.老师们听课节数普遍不达标。按照一周至少听一节课来算,那么至少听13节课。统计了一下,听13节课以上不到20人,听课节数最多的是张承华老师27节。老师们一般只听了7节课左右,少数老师只听了2—3节。
4.有的老师把备课、听课和作业常规检查看得很淡然,无所谓。备课、听课和作业批改应是一个老师最基本的职责,应该不用检查。检查只是为了督促极少数不自觉的老师,我们应该把常规检查纳入学期教学优胜奖的评比范畴,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常规检查不达标的不得评为教学优胜奖。
5.部分学科作业太少,没有系统性。作业布置随意,未经仔细斟酌,教学效果不佳。
6.部分教师作业批改不全,未能做到全收全改。
7.部分教师作业批改不规范、不细致,作业批改未点评、未写评语,不能对作业针对性的指导。
三、后段常规教学改进意见
1.用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指导课堂教学。在课堂教学中,各科任教师一定要加强学习,用先进的理念指导教学,充分发挥学生主体作用,探索新的课堂教学模式,增加课堂教学的科研含量,不断提高课堂教学效益。
2.加强业务学习,注重专业知识的积累,特别是年轻教师和刚上毕业班的教师,要多向有经验的教师请教,多听听他们的课,看他们是如何把握知识和传授知识的。
3.备课务必规范教案书写,严禁无教案上课。30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刚上毕业班的科任教师必须写详案。如用课件上课,也必须在备课本上备好电子教案,写好本课的教学重点、教学难点、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目的及教学时间等内容。所有教案必须写上课时数。
4.每周至少要听一节课,并做好相关听课评课记录。
5.作业批改要及时、全批,细致规范,提倡回批、面批并用评语点评。
5.作业布置要适量,同时要对作业进行精选,防止布置无效作业。
6.每学科要注意测验的密度,要结合学生学习情况和学科特点科学安排。每次测验的成绩要仔细分析,讲评,并认真填写在各班发放的成绩册上。
7.建议将活页练习,单元测试和每次月考的试卷也粘贴在备课本上,备课本上要有试卷讲评记录。如不粘贴请将各次作业试卷依次装订好,试卷上要有讲评记录,检查备课本时一并上交,作备课检查情况参考。
孝感一中教导处
20xx年12月9日
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篇二
为了加强校门管理,保障学校安全,确保师生员工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生活的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卫实行24小时岗位责任制,采用两班倒(白班和夜班)的'方式值班,一周一轮换,周日倒班。白班时间为5:40―18:30,夜班时间为18:30―5:40(其中坐班时间为18:30―04:00)。
二、门卫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离岗、脱岗。出现问题,由当班人全权负责。
三、门卫必须严格进出人员检查登记制度。凡非学校工作人员进入校门,必须持有效证件,经门卫同意并登记后,领取来访联系卡,方可入校,离校时需持“来访联系卡”登记注销。
四、学生出入校门,必须佩戴学生证或走读证。凡上课期间学生因病因事需外出,必须持请假条,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批准,并进行登记,方可外出,返校必须注销。校外闲杂人员一律不得入校。
五、车辆出入校门,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经门卫允许登记后方可入内,并按规定程序停放在指定位置。严禁出租车辆及载有易燃易爆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入内。
六、门卫必须严格加强校门管理,严禁在门前辖区内随意停放车辆、摆摊设点,尤其不准停放摩的,疏通校门出口道路,做好校门内外卫生,确保校门内外干净、整洁、美观,秩序井然。
七、门卫应按时开门(早5:40)关门(晚上11:30),按时锁好教学楼、办公楼、科技楼铁门。
八、门卫应做好校园(尤其双休、节假日)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加强校园内的深夜巡逻。
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篇三
1、管道安全巡查的频率
2、生产组检查结束后,根据检查情况及时编写检查报告、
5、井区在雨季应增加巡检人员和加强巡检的密度、
7、站场每周至少一次对重点巡查区域进行检查、
8、外界施工活动预防管理
主要工作内容要求:
六、考核与奖惩
2、具体考核按《xxx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七、附则
1、本实施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篇四
为更好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水事违法行为、水事纠纷的发生,维护我市正常水事秩序,现根据《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制订本年度全市水政巡查计划。
一、巡查目的
水政执法巡查工作是及时发现水事违法行为,提高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率,维护正常水事秩序的有效手段。加强巡查,严格执法,是切实履行水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非法涉河建设、占用水域、取土和取水等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维护全市正常稳定的水事秩序。
二、巡查重点
4、正在实施的涉河(包括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设项目;
5、排污口的设置或扩大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情况;
6、取水口的设置或扩大、取水计量设施的安装、运行情况;
8、其他属于水政监察职责范围内处理的情况。
三、巡查安排
水政巡查结合防汛检查及日常水利工作,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管理要求,采取经常巡查与专题巡查结合、重点巡查与日常巡查结合、定期巡查与不定期巡查结合的方式,扎实有效地开展水政巡查工作。水政大队每月巡查不少于5次,各镇(街道)水政员监察员结合日常工作巡查,每月不少于4次。
集中联合巡查安排:
1、一季度:水政大队结合水法宣传周活动、组织大队工作人员分片巡查,各镇(街道)水政员参加水法宣传活动。
2、二季度:汛期前,水政大队会同防汛办、海塘管理所、农水站、城防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一线海塘、农村圩区、城防包围圈的大巡查。
3、三季度:水政大队组织对我市辖区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水利工程项目、其他重点涉河工程等进行巡查,每个工程项巡查不少于二次,项目所在镇(街道)水政人员参加。
4、四季度:做好重点河道巡查、重点涉河项目巡查,做好年度巡查“回头看”工作。
5、积极配合上级水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活动,进行水政巡查。
6、结合河道长效保洁监管工作,做好每月一次的全市各镇(街道)河道巡查,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结合河道保洁,做好日常巡查。
四、巡查要求
1、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要认真按照《市水政监察巡查制度》和本巡查计划,根据辖区内的.水域、水工程等分布情况及重要程度,结合河道管理和水资源管理的实际,合理安排好辖区内的年度巡查工作。
2、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应填写巡查台帐,组织巡查次数和参加人次将列入年终水政岗位工作考核内容;水政巡查情况应列为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上报的年度水政工作总结内容。
3、开展执法巡查时,必须有2名以上水政监察员,并持证上岗。须严格遵守巡查纪律,规范巡查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和文明执法意识,树立水政监察队伍良好形象。
4、对水事违法行为,要按照合法、合理、合情原则进行处理。对有可能发生水事纠纷和水事违法行为的,应有针对性地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经教育后违法当事人当场自觉改正的,可采取口头警告,免予处罚;对正在发生和已经发生的水事违法行为,如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可根据《行政处罚法》简易程序,在调查取证后当场处理;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严重的行为,不适合用简易程序处理的,在做好现场取证的同时,应及时上报水政大队,依法立案查处。
市水利局水政巡查计划表
月份巡查内容
1月对全市辖区内擅自取水、擅自开采地下水、占用水域等行为进行巡查,并继续加大打击力度。
2月结合河道保洁工作,对节后全市各镇(街道)河道状况、水利设施等进行全面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水事违法行为发生。
3月以“世界水日”、“中国水周”水法宣传为契机,做好辖区内河道的巡查和相关宣传工作,各镇(街道)农水中心积极配合做好水法宣传。
4月水政大队会同防汛办、海塘管理所、农水站、城防所组织开展对全市各主要行洪排涝河道、一线海塘、农村圩区、城防包围圈的大巡查,确保安全度汛。
5月结合防汛、河道保洁工作,对全市各镇(街道)河道进行巡查。
6月进一步加强汛期巡查,排除安全隐患。
7月对在建涉河工程进行重点巡查,各镇(街道)农水中心做好对各自辖区内在建涉河工程的定期巡查和监督,督促和指导施工单位规范施工,安全度汛。
8月对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进行重点巡查。
9月对重点涉河工程,水利工程、水利设施进行集中巡查。
10月结合河道保洁工作,做好重点河道集中执法巡查。
11月对群众举报、市长电话交办单、上级水利部门组织的专项执法行动等事项进行回头看巡查。
12月对全市重大水事违法行为当事人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全年度发现、处理完毕的水事案件进行再巡查。
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篇五
为了有效消除矿井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堵塞漏洞,减少不安全因素。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使安全巡查制度化,规范化,真正发挥皮带巷、轨道巷巡查作用,不断提高我矿安全化水平。为此,结合井下皮带巷、轨道巷现状,特制定本制度。
1、安全巡查由安全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机电科科长分别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及科室管理人员参加。
2、安全巡查由矿安全科牵头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协调配合对井下皮带巷、轨道巷区段进行安全巡查。
3、专职巡查由安全指挥中心根据井下皮带巷、轨道巷实际情况、特殊作业、复杂多变的地质条件安排各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
4、专职安全巡查是对皮带巷、轨道巷进行经常性、不间断的巡回安全检查。
5、巡查前,巡查员要认真做好准备,严格对照规程及标准进行检查,检查中要目的明确、突出重点,并有专表记录。对现场巡查处、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准确认真填写,做到定型定量。
6、专职安全巡查要分区段、确定巡查具体负责人,负责巡查区段变化存在隐患及问题与现场检查情况,并签注意见。
7、巡查结束后,要及时召集安全巡查专项办公会,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按“五定”的形式安排、落实、处理。
9、对巡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安全指挥中心要安排落实存在隐患(问题)的队组进行整改处理并安排管理人员跟踪复验整改情况。
10、对查出的突出问题,要组织召开专题例会,认真剖析根源,查找症结所在,坚决堵塞安全管理上的漏洞。
11、各安全检查人员一定要加强安全责任心,真正树立“安全第一、安全为天”的思想,对在安全巡查中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者,将严格追究其安全责任。
12、本制度由安全科负责解释并监督其运行情况,矿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煤业安全科
2013年
巡查组检查工作报告篇六
第一条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