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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管理制度规定大全(15篇)

时间: 作者:ZS文王

规章制度是为了规定权责、明确权威、规范行为、维护权益而制订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规章制度范例,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国庆节加班工资规定

上班族很多时候在国庆节加班,国庆加班费工资是有其相应的规定的。所谓加班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放弃了休息时间而做出了相应的工作量,理应获得更多报酬,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庆节等法定假期加班费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国庆加班工资规定

国庆一般都是加公休日一起放的,通常是一周时间,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另外4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国庆假期加班工资怎么算?

在7天国庆长假中,10月1日、2日、3日是法定节假日,4日、5日、6日、7日是休息日。根据规定, 节假日的加班工资要高于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1号、2号、3号三天按照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含本来上班的工资,也就是说这三天的工资为原来工资的四倍),后边的几天属于双休日调休,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情形下,只要本月 工作时间累计没有超过,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标准工时制,如果不能调休,应当支付200%的加班工资。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都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休息时间,都应当严格加以限制,高于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报酬即是国家采取的一种限制措施。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职工作人员。业务人员,除到店客户外,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二、加班的含义及原则。

(一)含义:加班指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部门负责人指定,必须额外工作的,(加班前)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于当天加班后(即确定准确的加班时长后,提交加班申请)称为加班。

(二)原则:

1、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9:00―17:30)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原则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客户或部门负责人要求,工作周期内,确实不能完成工作的,可向部门负责人提交加班申请。

2、如因本人原因(工作不熟练,工作时间内懈怠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务)需延长工作时间或因本人工作疏忽需返工等,不计入加班核算范围。

3、严格控制加班时长,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原则上,单名员工每天加班时间最多不超过4小时,每月累计最多不超过50小时,确有因工作需要超过时长规定的,需由部门负责人与行政部及财务部负责人说明原因,经行政部及财务部批准后,方可计算超时部份加班工资)。

4、加班时间以1小时为单位计算,取整加班小时数,(如3.5小时:计3小时,2.8小时:计2小时)加班当月,可选择当月调休或计算加班工资两种方式。当月未调休的,自动按加班计算加班工资,隔月不予调休。每天早晨8:00前及下午18:00以后开始计算加班工资,晚间加班超过2小时的,给予25元的晚餐补贴。

周一至周五: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1.5倍。

周六至周日:加班工资=基本工资/(26天x8小时)x2倍。

说明:加班工资的核算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以上述计算公式为依据计算。

财务人员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按以上公式计算,计算加班时长时(加班小时数),因扣除调休时间,并核对员工上、下班打卡时间),员工申请加班时长与上、下班打卡时间冲突的,以上、下班打卡时间为准。

6、需要提交加班申请的员工,需在当天加班开始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计算加班工资。加班当天,在结束加班并确定实际加班时长(加班小时数)后,由员工自行提交加班申请。加班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后方可生效。

7、调休是指:

1、因加班产生的加班时长(按加班小时数计算),加班当月不计算加班工资而选择调整休息时间的方式。

2、每周固定休息时间(以排班轮休表上的休息时间为准)作调整的休息时间。

如因以上第1种情况,需作调休的,按以下调休时间计算。如因以上第2种情况,需作调休的,不计入以下调休时间计算范围。

调休时间的计算:

调休最少以2小时开始计算,(调休时间一率取整计算,如实际调休1.5小时,按2小时计算)调休申请需至少提前1天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提交调休申请。调休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及行政部批准方可生效。

8、因公司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加班的,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服从安排。

9、加班部门如需其他部门配合或提供相关资料的,应于工作时间内提前通知相关部门以便安排配合工作。

三、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加班核算范围:

1、因本职工作不熟练而延长工作时间;

2、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培训或因公出差;

3、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参加公司或公司以外的有关部门组织的公共活动的;

4、其他非必要加班的情况。

四、统计。

行政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考勤数据,并将考勤数据交由财务部。

财务部在每月末至次月初汇总加班统计,并作为安排调休和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

五、罚款。

1、未依本规定审批的加班,公司一律视为个人自愿行为,不列入加班计算范围,由此产生的后果概由本人承担。

2、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论处,并扣除指定加班时间三倍工资处罚。

3、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5分钟之内的,按30元每人次予以处罚,超过5分钟的,按每分钟10元予以处罚。

4、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予以处罚。

5、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公司有权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100元罚款,部门负责人连带处罚200元。

六、本规定经过公司讨论,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司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加班工资发放管理制度

2013年春节加班费如何计算?《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加班工资发放管理制度不定时加班费如何计算,不定时加班费计算标准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点或工作职责的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是需要机动作业的劳动者所采用的,劳动者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

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都是一种定时工时制,是依据工作时间来计算劳动量,而不定时工时制是一种以劳动者劳动量为计量的工作制度。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或工作岗位,加班费除了法定假日外,是没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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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制度加班规定

根据一九八o年国家水利水电部生产司制定的《发电厂考勤管理试行办法》、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云南省《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2 职工的基本职责

2.1 全体职工必须模范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持统一规定的工作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努力做好本职工作,按质按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工作时间内不得做私活、办私事、中途溜号、脱岗窜岗或未经批准从事其他社会活动。

2.2 工作时间

2.2.1 上、下班时间:公司机关执行每周5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其余生产单位执行本单位作息时间,不得随意改变和违反。具体时间按各单位规定的新工作制度严格执行。

2.2.2 上班时间不按时到岗位的,视为迟到,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2.3 工作时间职工不得个人之间互相协商调换工作,该上班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该休息不休息的按休息对待。

2.4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和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一律不准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如有带小孩者一律按事假处理。

2.5 倒班职工,在工作时间内一律不得回家吃饭,严格按交-班制度执行。

3 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3.1 凡职工因病、丧、婚、探亲、生育及其他特殊原因需要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交清工作手续离开岗位,否则视为旷工。

3.2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各生产单位一天以内由值(班)长批准,五天以内(包括五天)由上一级领导批准,五天以上由单位(部门)领导批准;公司机关5天以内(包含5天)由各科室批准,5天以上由公司领导批准。

3.3 病假:凡需请病假的必须持有医院证明才能请病假。三天以内(包括三天)由各单位(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需报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确需住院治疗的,凭特约医院证明,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3.4 婚、丧、探亲、产假由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经所在单位办公室核准。

3.5 工伤假:职工因工负伤,由特约医院出据证明,确需休息者,视为工伤假,一律由厂司领导审批,各部门在五天内出据工伤事故报告报公司备案,否则视为病假,其后果由部门负责人承担。

4 请、消假的具体规定及工资待遇:

4.1 事假

4.1.1 请假期间,遇有休息日,法定节日不另给假,统一按事假计算。按本人的基本工资、奖金除以22天按实际上班天数计发。行政人员事假每季不超过四天,全年不得超过16天,经批准的事假不扣工资,当季有效,不得提前使用,跨季允许五天,平时因工作需要晚上加班不发加班费。节日,休息日不能休息的发给加班费,超过事假天数的按上述规定扣减工资。

4.2 病假

4.2.1 具体规定

4.2.1.1 职工因病请假,腊庄发电厂须由厂医务室或特约医院诊断出具休息证明,经电厂领导批准,其余单位(部门)须由指定医院出据证明并报经单位(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休息,否则视为事假。

4.2.1.2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受伤(外出人员除外)一律在指定医院或特约医院就诊,自行到其他医院就诊开据的病休证明一律无效。

4.2.1.3 职工患病,除领导批准到外地医院治疗和休息外,一律在指定地点治疗和休养,否则视为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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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

用人单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时,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要不要支付加班费?下面是关于全国各地的规定,供实务中参考!

地区。

法律依据。

法律条文。

支付。

劳动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不支持。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

不支持。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8月1日起执行】。

十三、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本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支持。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9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不支持。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安排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员工加班工资。

支持。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可不执行加班工资的有关规定。

不支持。

湖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可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工资支付规定,但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工资。

支持。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不支持。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适用本规定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不支持。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除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以外,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不支持。

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

不支持。

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不支持。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7月6日】

第二十一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执行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

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九条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企业,不执行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不支持。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八条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不支持。

厦门。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支持。

加班工资的新规定

新劳动法 对加班的规定有哪些?新劳动法对加班费是如何规定的?怎么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下文,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第一、新劳动法对加班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此外,《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

第二、新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因此,对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如果在“五一”等法定节假日加班,加班费应当以不低于日工资基数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5月2日、3日加班应当以公休日加班的标准给予双倍支付工资。

日工资基数的计算方法为:月工资除以一个月计薪的天数,今年中国节假日调整后的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

以一个约定月薪为1500元的职工为例,他的日加班基数就是1500元除以21.75天即69元;如果企业安排他在5月1日加班,则应支付其不低于69元的3倍即207元的加班工资。

5月2日加班,单位首先应安排补休,否则须支付两倍的日工资基数。

此外,对于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可以在明确工作量的前提下自主安排工作、休息时间的“不定时工作制”岗位,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1、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

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加班费、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

3、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规定 ,进行折算。

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5、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四、补休代替加班费合法吗?

职工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企业可以首先安排补休。在无法安排补休时,才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加班费。休息日一般是指双休日。

当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时,职工应当服从。这既保护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又利于职工的身体健康,也使职工及时恢复体力投入新的工作,有利于安全生产。

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补休为由拒付加班工资,单位必须按照日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五、未经批准自愿加班能索要加班费吗?

根据《劳动法》规定,企业可以制订与国家法律不相抵触的加班制度,对符合加班制度的加班情况支付不低于法定标准的加班工资。

可见,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劳动者自愿加班的,用人单位依据以上规定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内能包含加班费吗?

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应包含加班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最低工资规定》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据此,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即加班费)不能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内容提示:上班族很多时候在国庆节加班,国庆加班费工资是有其相应的规定的。所谓加班就是劳动者在规定的工作时间之外继续工作,放弃了休息时间而做出了相应的工作量,理应获得更多报酬,本文将详细介绍国庆节等法定假期加班费的具体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即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既然是协商,当然就应该就加班时间和加班报酬协商一致,否则就是强迫劳动。

只有四种情况不得拒绝加班: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须及时抢修;

3、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

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

除了这4种情况外,单位要求员工加班,必须与员工协商。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要求员工加班,员工可以拒绝。虽然在上述4种情况下,员工不得拒绝加班,但单位还是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必须按照劳动法第44条规定的标准支付。拖欠或克扣劳动报酬或加班工资的,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解决。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国庆加班工资规定

国庆一般都是加公休日一起放的,通常是一周时间,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在10月1日至3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在另外4天安排劳动者加班,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报酬的计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

3、《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加班如何“补钱”?

按照规定,在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在休息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过节费和加班工资在性质上不同,不能互相代替。加班工资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经济补偿,过节费虽然也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带有福利性质,无需劳动者提供额外工作。此外,由于加班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的工作时间,因此,在节假日期间,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安排劳动者值班,不能视为加班。

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对公司加班管理制度做如下补充说明:

一、适用范围。

上海采埃孚转向系统(烟台)有限公司管理技术人员。

二、原则。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经营、开展各项工作,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加点从严控制。

2、健康第一原则。各部门在安排加班时,必须结合加班人员身体状况,对加班频次、时间长短及与正常上班时间的间隔做出合理安排,保证员工的身体健康。

3、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可组织员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运输或作业的。

2、须利用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停产时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工程施工的。

3、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4、为完成公司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1、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工资已经考虑了一般性加班因素,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当月加班时间小于等于16小时的,由所属科室经理审批;当月加班时间大于16小时的,须经所属部门总监审批;原则上当月加班时间必须控制在36小时之内,如当月加班时间大于36小时的须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2、为有效控制加班和简化操作,对于因工作需要经常早出晚归的中高级管理人员,经人力资源部审批后可采用加班协议制。

3、法定节假日加班必须事先申请,事后不补(特殊情况除外),经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工会审批同意后有效。

4、技术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原则上应由各部门/职能科室根据工作情况及时换休,原则上必须在随后2个月内换休完毕。

换休需填写请假单,并注明加班和换休原因,由所属科室经理或总监审批后,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未设部门总监级别的子公司,由所属职能科室经理审批。)对于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换休的,按规定进行加班工资的结算。

5、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全部以加班工资结算。

五、下列行为不享受加班补贴: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节假日加班工资规定

二0三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也发布了一个劳社部发〔2000〕8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该通知的全文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可见,当时,并没有区分“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而是规定“工资折算”按“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进行操作。所以之前关于加班工资折算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导致理解的分歧。

但,二00八年一月三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劳社部发[]3号)《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将“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作了区分,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这种规定显然更为合理,因为法定节假日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是发放工资的。换句话说,法定节假日是视为工作来计算和发放工资的,如同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一样。反过来说,如果折算工资要剔除法定节假日的话,那是不是婚丧假、带薪年休假、参加法定社会活动也要剔除呢?如果都剔除的话,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会带来操作的烦琐。

3、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不是“另行支付”三倍工资,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显然,《劳动法》的规定并不是规定“另行支付”,而是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应当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尤其要注意的是,《劳动法》这里的表述也不是所谓“加班工资”,而是“工资报酬”,也就是说是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全部工资报酬,并不是像有些人认为的,除了应当支付的法定节假日工资之外还须“另行”支付“三倍加班工资”。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员工正常工作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有序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人员的加班管理,对本部门的合理加班进行基础审批和原始统计;同时承担控制本部门加班时间总量的责任。

2、人事总务部协助各部门作好员工加班管理工作,不定期检查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范文在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对加班异常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人事总务部负责按照《加班申请表》核实加班时间及按规定标准计发加班工资。

本公司全体正式员工。

1、效率至上原则。各部门须有计划的组织生产,完成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努力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和工时利用率,对加班从严控制。

2、调休优先原则。员工加班后,应优先安排调休,确因工作需要无法调休的,方可计算加班工资。

3、总量控制原则。对各部门加班时间参照生产完成量的历史数据进行总额控制。

1、工作日加班:即在工作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时间工作,包括遇紧急事件需要在非工作时间到工作现场进行处理的情况。

2、双休日加班:即安排在每周六、日工作。

3、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即安排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工作。

下列情况及人员不予计算加班

1、参加公共娱乐、社会活动及招待用餐的;

2、事业部长、职能部门部长以上的人员的不予计算加班;

3、出差、培训学习、参加会议延长时间的;

4、部室人员(包括司机等)工作日延长时间不算加班;双休日加班的超过8小时按一个加班计算,不足8小时的按实际加班时间计算。

5、弥补计件、考核定额未完成工作量的工作时间;

8、公司日常安排值班的人员;

9、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

10、因工作性质特殊,实行综合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或销售员工按业绩提成的;

11、其它事件经副总以上人员界定不给予加班的。

1、员工加班前须填报《加班申请表》(见附件),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长批准,主管副总审核。原则上各部门申请的加班申请单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工作日下午16:00前。

2、遇紧急情况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实施加班,但在加班后下一个工作日内补填《加班申请表》。

3、无论是工作日、公休日或是节假日加班,员工均需如实打卡(上、下班),记录加班时间。人事总务部核算加班工资时,需将员工的加班打卡记录与实际加班情况统计核对,核对发现没有加班打卡记录或与加班打卡记录不一致的行为时不予计算加班时间。

1、员工工作所产生的加班时间,所在部门应优先在适当时间安排员工调休,具体调休时间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以不影响生产工作为前提安排。

2、员工超期假日可累计计算,优先用于与加班相抵。

3、加班工资与月工资一并发放。

1、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

2、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对部门长罚款200元,申请加班的责任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绩效、工资降级等处分。

3、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虚报加班的,除不予加班外补偿,对部门长罚款200元,申请加班的责任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绩效、工资降级等处分。

4、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属正常工作时间完成的工作任务却安排加班的,对部门长罚款200元,申请加班的责任人200元,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进行行政、绩效、工资降级等处分。

5、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参照生产定额和岗位定员,发现工作效率低下,严重超工时用工的除按绩效考核细则考核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0元,事业部长一次罚款200元。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加班人员、频次、时间安排不合理,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主要责任人予以绩效惩戒,行政通报批评。

1、本制度由人事总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加班就餐管理规定_加班就餐管理制度

(一)加强禁烟工作组织领导,成立禁烟领导小组,对禁烟工作常抓不懈。

(二)利用座谈会、健康讲座、宣传栏、创卫宣传等形式对医护人员、病员、来访人员进行禁烟宣传,提高禁烟思想认识。

(三)每个医护人员都要履行劝阻职责,劝阻同事、病员及外来人员不吸烟。

(四)各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要带头不吸烟,做禁烟工作表率。

(五)办公室、会议室、诊室、输液室等工作场所不设烟具,统一设置禁烟标志。(由此全面禁烟)。

(六)保证医疗工作场所环境整洁,地面无烟蒂、烟灰。

(七)医院内部及房屋权属区域无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

(八)医院室内禁止摆放烟草制品及烟灰缸等烟具。

(九)积极参加上级有关部门等组织的创建“禁烟控烟”活动。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调度用车。

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

要经常提醒、教育驾驶员安全行车,定期安排车辆保养,及时排除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方便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情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

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

单位职工如遇特殊情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安排。

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决定,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

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

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安排而擅自出车的,给予必要的教育和处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殊情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

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

平时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

七、发现故障,驾驶员须及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决定(特殊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报告)。

办公室要认真选择车辆维修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仔细的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根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

驾驶员在发现油料不足时,要及时加油,尽量减少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

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及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采购制度。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加班审批程序及有关费用的计算,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条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才予批准,计算相应加班工资。

第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

第五条公司计件员工的加班费已含在计件工资中,不另行计算加班工资。

第六条公司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员工标准薪资中已包含周六加班工资。

第七条销售人员计算提成的,不计算加班工资。

第八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安装等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食堂人员不计加班,周日和国家节假日上班的,可自行安排调休。

第九条办公室文职人员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的加班不超过规定时间的加班费已包括在标准工资里,不另计加班费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上级主管安排继续工作,可安排同等时间的调休。

第十条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报酬已包括在标准工资中。不计算加班及调休。

第十一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分管领导审批后,送交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十二条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将强制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

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视为没有相应的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工作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四条周日加班者,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五条假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力资源中心,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第十六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

第十七条加班时数: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第十八条紧急任务: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须于事后1个工作日内填写《加班申请单》并由分管领导加以额外说明。

第十九条加班打卡:无论是工作日、周日或是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记录。

加班时间。

第二十条因殊情况需撤消加班的,部门主管必须于加班前书面通知分管领导及加班人员,撤消加班申请,并交至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一条不能在规定时间提交加班申请,且无正当理由,视为没有加班。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加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批复后,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五条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二十四条加班时间限制:

(二)后勤服务保障人员一律不得超过36小时,自行安排好自己的工作及加班时间。否则视为工作效率低下。超过36小时的,按36小时计加班工资。

第二十五条不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或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期间加班。

第五章加班补偿标准及计发。

第二十六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计算加班工资两种,调休时间按1:1计算。

第二十七条周日或节假日加班的,如员工当月缺勤的,先作调休扣除缺勤后再计加班。第二十八条办公文职人员加班调休应在两个月内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以后月度。凡调休的文职人员均应填写《调休申请单》(附表二),并经主管、分管领导和人力资源中心同意审批。

第二十九条加班工资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工资;。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加班工资;。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加班工资。

第三十条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力资源中心核实后月底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一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应予加班。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三十二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第三十三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十四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可要求赔偿相应损失。处以200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中心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规定于二零xx年一月十日发布,自二零零八年一月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节假日加班工资到底应该怎么计算呢?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具体标准是: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网友提问:

过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加班费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律师解答:

节假日许多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正常上班工作,可节假日加班,自己应按什么标准取酬呢?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京劳资发[1995]6号)中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有关规定遵照执行: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加班的管理规定_加班的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完善金玉普惠公司办公电话的管理,保证正常工作通讯需要,增强全体干部职工的节约意识,更好地做好开源节流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金玉普惠公司电话主要用于办公业务。使用电话通话要言简意赅,禁止在电话中闲聊,严禁拨打声讯和信息电话。

二、集中办公部门原则上全部使用插卡管理电话,部分经理专人专号可使用非插卡电话,月末根据电话费详单核定话费。

三、办公话费定额标准按集中办公部门在岗人数每人每月30元,部门经理及副总经理50元,保安部值班电话50元执行。特殊情况由部门申报,总经理批准同意,办公室增补话费。

四、每月1—5日由办公室统一将当月定额话费输入各部室,输入话费可累计使用。如提前使用完话费后,到办公室充值,并进行登记,月末在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五、安装管理插卡电话后,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避开话机接线和私自接电话副机,发现此情况,按盗打电话,窃取话费予以处罚,并交于质检部进行处理。

六、各处室负责人及员工要切实负起责任,以主人翁的态度管好、用好电话。员工因公或特殊情况需要拨打长途电话者,统一到办公室登记后,方可拨打。

七、由办公室月末对各部门电话使用情况进行查询监督,并予以公布,超出部分在此月通讯补助费中扣除。

八、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原办公电话管理办法自行废除,同时由办公室收回非集中办公人员电话磁卡。

《公司加班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非提成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加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按提成制度结算的销售部员工和厂部的计件员工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加班的原则和程序。

第四条加班系指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为两种:即计划加班和应急加班。正常工作日内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称为应急加班。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称为计划加班。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特殊,司机、售后、经营、投资部工程师在正常工作日延时工作和周末继续工作一律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六条内勤人员(含销售部、售后部、经营部、投资部、国际部)在正常工作日因接待公司客户延时工作视为正常上班,不算加班;但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继续工作算加班。

第七条员工加班应填写《加班申请单》(附表一),经部门主管同意签字后,送交行政部审核备案,由行政部呈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加班。

第八条加班人员应提前向行政部递交《加班申请单》(递交时间:工作日应急加班于当天16:00前;周末加班于加班前最后一个星期五的16:00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则于加班前一周。);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交者,应由加班人员的部门主管电话通知行政部经理,在正常上班后的第一个工作日17:30前补交。

第九条本公司人员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不得推诿。

第十条加班时间以0.5小时作为起点记时单位。累计4小时为0.5个工作日,累计8小时为1个工作日,累计12小时为1.5个工作日……依此类推。并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补贴和调休的依据。(加班时间累计或累计后的零头按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已计算加班补贴或调休,奖金中不再作加班系数计算。

第十二条工作日加班时间最多计4小时/天,周末、国家法定节假日的加班时间最多计8小时/天,且每个月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超过者按36小时计。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规定第十二条的限制:

(二)生产设备、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其他日常运作,必须及时抢修的;。

第十四条加班调休应在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按放弃处理,不累计到下一年度。

第十五条常驻公司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打卡为准,外派人员的加班起止时间,以个人提交书面说明,部门主管签字确认为准。

第四章加班补偿标准。

第十六条加班补偿方式有调休和加班补贴两种,一年内累计加班15个工作日(含15个工作日)以下,按调休处理;超过15个工作日,则根据工作紧张程度和员工本人意愿安排调休或发放加班补贴。

第十七条调休时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1:1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二)周末和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1:1.5的比例折算调休时间。

第十八条加班补贴计算:

(一)工作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1.5倍计算加班补贴;。

(二)周末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2倍计算工资报酬;。

(三)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正常工作日工资的3倍计算工资报酬。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无特殊理由推诿者,按旷工情节论处。

第二十条在加班期间迟到、早退者,按正常工作时间的迟到、早退情节2倍处罚。

第二十一条加班期间消极怠工,在指定加班时间内未完成交付的应完成工作者,取消加班补偿,并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二十二条为获取加班补偿,采用不正当手段(如“正常工作时间故意降低工作效率”、“虚增工作任务”等)取得加班机会进行加班者,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加班补偿,并处以500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于二零零五年四月一日发布,自二零零五年四月二十日起实施,此前公司颁布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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