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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医疗纠纷申请书(实用5篇)

时间: 作者:XY字客 2023年医疗纠纷申请书(实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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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申请书篇一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女,现年_______________岁,汉族,原住址: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系该院院长

申请事项:

1、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单位住院期间,肠道穿孔及失诊、误诊造成人身损害做出正确医学鉴定。

2、本案的费用及医疗等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医疗纠纷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下午,申请人之子xxx(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____月____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____月____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医疗纠纷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审判员,合议庭:

在你们的指示下,我表达一下原告对被告所提的鉴定申请的看法。

这3条都可以在省高法豫法民提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里找到对应的肯定答案。是完全不需要鉴定来解决的问题。

判决书第10页前7行,省高法在其所查明的事实部分,很明确的对黄绘宇存在癫痫做出了肯定。在“本院再审认为”部分很明确:(1)第12--13页第二项认定,黄绘宇有癫痫等损害后果。(2)第12页第一项判决,医院存在过错。(3)第13页第三项是对其有因果关系的推定。

二 本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部分

1 本申请书承认:黄绘宇在濮阳市人民医院因“饮食不洁,呕吐”就诊,因“高热惊厥;输液反应?”入院的。这次这个部分医院倒承认了输液反应的发生时间----就诊以后入院以前。

这个事实与一审,二审,提审所查明的事实:“3月19日,黄绘宇以“呕吐一天,抽搐一次”为代主诉在市医院就诊。”完全不一致。此事实部分原告还会进一步诉讼解决阐明的。

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了原告提交到法庭的门诊资料部分:处方,电脑购药明细单,输液证,注射证,急诊查的血相单等,因为被一审法官称文军销毁了。今年初,在多次申请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补充提交,但没有进行质证。有高法卷宗为证。

2 黄绘宇属于早产儿,难产儿。早产儿难产儿与脑损害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高法判决书第14页6--7行明确判决了“故市医院认为黄绘宇因其出生时早产缺氧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理由不能成立。”

一再纠缠这个早产问题,实属无理取闹!

3 省市两级医学会鉴定,认为癫痫不能明确。

(1)濮阳市医学会鉴定有医院医生汪爱英参加,早就被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无效了。

(2)省医学会的鉴定,因医院拒绝提交完整原始病历,属于程序错误,医学会违规鉴定,公安局审查不严。

为撤销此非法结论,原告行政诉讼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中。

此结论被再审法官胡爱国自己调取到法院,与法官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几款情形完全不符,属于别有用心。造成的结果是公安医疗事故罪部分因法院判决而陷入僵局。

鉴定结果明显自相矛盾,程序错误,医院还一直作为证据使用,实在是有污法庭的神圣尊严!

三 本次鉴定目的

原告认为,医院提起鉴定,完全是想置河南省高级法院的100号判决书于不顾,他们真正的目的只有一个:故意久托而已!

四 本次鉴定该由谁由什么法律来决定

如果据《侵权责任法》,鉴定的.提起该是原告一方;如果鉴定,原告提起黄绘宇输液反应病历的真实性合理性与逻辑性的鉴定。因为病历是假的,伪造的。如果依据原来的举证倒置规则,原告举证责任已完成,高法判决书已是最高效力的证据。

如果接着原来的鉴定路线来走,该由公安局先进行伪证罪的移交侦查,再继续进行医疗事故的鉴定。

综上,本次鉴定的提起属于完全错误!同意本次鉴定更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请合议庭明察!

答辩人:黄绘宇

法定代理人:赵丽娟

12月12日

医疗纠纷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王巧莲 出生日期 1951年7月16日

民 族 汉 身份证号 ***788 住 址 虞城县古王集乡李大夫庄村

被申请人 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

事实与理由:

一、事情经过

2015年10月14日上午10点,申请人王巧莲在路上因骑车不慎摔伤,导致左侧锁骨骨折,双腿大面积擦伤,右脚有一约5-6厘米长2-3厘米深的伤口。于上午11点50分到达商丘市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就诊,经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于下午3点左右转入骨二病区,于16日上午进行锁骨固定手术,19日经医生同意后出院,回家约一周后感到身体不适,26日出现全身乏力、咀嚼无力、抽筋等症状,于29日下午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传染科确诊为破伤风,后转入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在分院治疗5日后,出现左腿疼痛、肿胀,经医生诊断为左腿深静脉血栓,后转入市第一人民医院中医外科治疗。

二、院方存在问题

1、关于破伤风。

第一,破伤风疫苗注射应在首诊时注射。当时急诊医生进行清创、缝合、包扎,伤口的情况只有急诊医生了解,按照操作规程清创、缝合后应根据伤口情况立即判断是否注射破伤风疫苗,我母亲的伤口深且污染严重(伤口内有泥土及杂草),完全符合注射破伤风疫苗的要求,按照预防破伤风的原则应尽快,一般在门、急诊处理伤口后立即注射。从查阅相关资料来看,当前绝大多数的医院门、急诊对开放性创伤的处理,注射破伤风类的疫苗已成为一项常规。按照首诊负责制,无论什么原因,处置破伤风的措施都应在急诊病历上反映出来。

第二,院方解释对破伤风是我们没有住急诊外科。破伤风疫苗注射与入住科室没有任何关系,疫苗注射按照常规应在门、急诊注射。关于入住科室,在这里说一个细节问题,当时急诊医生在申请人的儿子去办理住院手续时,电话联系申请人的儿子(有通话记录),急诊医生问:你办理好住院手续吗?申请人的儿子说:还没有,我正在排队。医生说:你母亲的骨折手术近日排不上,最快也得一星期以后,你考虑一下怎么办?当时申请人的儿子考虑:一星期后做骨折手术肯定不行,我母亲也承受不了这样的痛苦。于是申请人的儿子返回急诊找医生商量怎么办,看看能转到骨科进行骨折手术。上述说明急诊医生知道病人在哪儿,也能联系到病人家属,病人从首诊到出院一直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没有离开医院,医生的责任心哪去了,只能说医生从开始就没有处置破伤风的意识,从而导致申请人感染破伤风。上述种种原因表明,院方应对破伤风负全部责任。

2、关于深静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形成经常发生于手术后、骨折术后、术后静卧等。一是申请人骨折术后,院方没有采取任何预防血栓的措施;二是破伤风发病造成术后静卧,也是血栓形成的一个原因,两者叠加效应是深静脉血栓形成的主要原因。如没有破伤风,申请人也不会长期静卧,申请人患深静脉血栓的风险会降低很多,如果院方采取预防血栓措施,申请人患深静脉血栓的风险也会降低很多。上述两个原因,院方均存在过错,所以院方应对深静脉血栓负主要责任。

医疗纠纷申请书篇五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现代社会,医疗纠纷不断,医患关系紧张,如何处理好医患纠纷。如何打赢医疗官司。如何最大限度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是医疗律师不得不面对、不得不解决的问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到法律知识、医学知识,还涉及到司法鉴定知识。律师不是医生,关于专业性极强的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笔者认为能否胜诉,关键在于司法鉴定。

从患者就诊开始,患者与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就成立了。患者作为消费者,同意的是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医院有义务保障患者的生命权、健康权与知情权,患者有义务配合医院的医疗工作,不得隐瞒病情,不得虚假陈述,不得拒绝治疗。

在整个医疗过程中(包含但不限于抢救、诊断、手术、护理与康复过程等),由于患者处于劣势地位,加上对医疗知识的欠缺,很难对自己的病情做出正确的推断。而且,医疗行为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可能违反医疗常规,如患者被没有医师资格的人抢救、诊断与医疗;患者被错诊、漏诊与误诊;患者被错误的施行手术、护理与用药;患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消费高额医疗费用等等,导致医患纠纷剑拔弩张。

者是否构成残疾。构成残疾的程度。是否需要护理依靠。需要护理依靠的时间。是否需要二次手术。二次手术的费用。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患者的原发性疾病是否有因果关系。医疗费用是否合理。医疗处置是否得当。......这些问题是医疗纠纷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医患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作为长期从事医疗纠纷诉讼与司法鉴定代理的律师,抛砖引玉,谈谈医疗纠纷中司法鉴定的种类及注意事项。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患者及其家属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的,能够向医院住所地的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首次鉴定,通常是区(县、县级市)级医学会。假如患者病情严重,影响恶劣的,能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学会申请首次鉴定。

患者或者医院对首次鉴定不服的,能够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再次鉴定具有最终的鉴定效力,患者与医院不能申请再次鉴定。

在北京地区,首次鉴定的费用是3000元,再次鉴定的费用是3500元,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垫付,由败诉方承担。

科学性、权威性很难令人信服。

由于患者与律师缺乏必要的医学知识,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难于上青天”。即使构成医疗事故的,根据国务院制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索赔,当事人也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导致患者雪上加霜、身心憔悴,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

在北京地区,更多的患者与律师选择了国家司-法-部与xx省司法局公告在册的、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

二、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最近几年出现的一种新的司法鉴定类型,是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必要补充与合理监督。患者能够不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迳行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或者者对不构成医疗事故,无法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行索赔,但医院确实存在医疗过失的情形,患者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是一种明智的举措。

这样以来,患者做医疗过错鉴定有更大的把握与选择余地,;不像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患者只有抽签的权利,没有其他选择的机会,而且医学会的专家“神龙见首不见尾”,让患者感受到自己花了鉴定费,专家却在“帮医院说话”。

北京地区能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只有四五家,收费通常在6000元左右,基本上只同意法院与律师所的委托。

笔者认为,患者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存在

医疗过错的,直接起诉到法院,然后原被告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共同委托医学会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委托有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做医疗过错鉴定,并不可取,是一种极其冒险的做法,极有可能加重患者的经济负担与败诉风险。

笔者认为,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律师在同意委托后,应当向法医咨询做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鉴定的可行性。假如法医根据患者的活动受限情况与患者提供的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与片子(如x光片、ct片),认为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医疗过错的,律师能够对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计算一下是医疗事故赔偿的多,还是医疗过错赔偿的多。

假如医疗事故赔偿的多,律师能够积极准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假如医疗过错赔偿的多,代理人能够动员患者做医疗过错鉴定。

作为律师一定要选好案由,比如。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过错损害赔偿纠纷等。

三、伤残程度鉴定

有的患者由于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肢体或者某种器官被截肢或者摘除,或者尽管没有被截肢或者摘除,但是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功能障碍。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建议患者在做医疗过错鉴定的同时,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做伤残程度鉴定。

关于医疗过错鉴定成立的,患者确实构成残疾的,做伤残程度鉴定对最大程度的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假如定上残,就能够为患者主张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通常是指具有抚养关系的父母、子女)、误工费(假如能够定残的话,误工费能够计算到定残之日前一天)与必要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假如定不上残,则这些项目的赔偿则无从谈起。

伤残分为十个等级,一级最重(植物人状态),赔偿系数为100%;十级最轻,赔偿系数为10%。

假如患者是城镇居民,北京地区2006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9978元,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患者的伤残赔偿金是:20年x19978元x10%==39956元。

假如患者是农村居民,北京地区200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8620元,按照十级伤残计算,患者的伤残赔偿金是:20年x8620元x10%==17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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