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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时间: 作者:文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心得体会(通用17篇)

教师心得体会对于改进教学方法、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具有重要作用。接下来请阅读一些教师撰写的心得体会,希望能够为您的教师专业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1][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通过对《教师法》的学习,让我意识到教师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更要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义务。让我更加明确了作为人民教师,我该履行的义务和遵守的行为规范。

小学生模仿力很强,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孩子的行为举止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同时,也在提醒我自己,在教学过程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因此,以身作则,为人师表,是作为教师最基本的道德素养。

学生是个不成熟的人,正在快速成长的人,学生犯错在所难免,面对学生的不足,要尊重学生人格,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坚持正面引导,让学生自觉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并积极改正。多开展集体活动,让每一个学生在活动中培养集体荣誉感和自信心,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全面和谐发展。

在工作中,要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让每一个学生都能在课堂中有所收获,有所成长。就要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不断地向优秀教师吸取教学经验,时刻进行教学反思。

有人说,是“忙”还是“忘”,关键取决于心的位置。只有把全身心的爱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中,才能更好地关注学生、关注教学,提升自己。

作为教育工作者,需要学习和改进的地方还有很多。《教师法》为我们规定了方向和标准,教师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许多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事情时有发生,例如殴打、辱骂、诽谤教师、拖欠工资等等的事情发生,而教师迫于时代和社会的压力,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我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知法、守法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教师作为一支具有高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们教师必修的一门功课。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不仅仅更新了自我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我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能够吞下去,那此刻我不会再怎样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必须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教师法》不仅仅帮忙教师得到她们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仅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我的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必须自觉地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既要以学问教人,又要以道德范人。学高为师,学是师之骨。我认为,21世纪的教师应当是高师能的人.

1.我们要做终身学习的楷模。知识社会的显著特征就是知识像滚雪球一样急剧膨胀并快速陈旧。应对“生有涯,而知无涯”的现实,教师必须不断地学习方能胜任教师工作。一个好的学习者首先要具有批判性和选择力,学习对自我有用的知识。21世纪的教师应当是终身学习的示范者,是学生终身学习的楷模。

2.我们要做学生的心理辅导者。由于家庭问题、社会问题的共同作用产生了许多问题儿童,表现为行为异常,心理上有障碍。教师需要了解孩子们异常行为背后的原因,运用巧妙的方法予以疏导解决。

3.我们教师应当加强团队合作。教师职业的一个特点就是团体性,要求教师彼此协调,相互宽容,发挥团体的教育力量。教师还要应对学生团体,因为这种团体的活动指导能够提高教师的工作效率。可是众多个性鲜明的孩子组成的团体必然产生摩擦,所以教师必须是团队工作的专家,必须具备处理团体工作的本事和方法。另外,未来社会的劳动分工将更加细致,生产过程的技术含量更高,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途径日趋多样。教师必须教学生学会宽容,发现别人的长处,学会与别人一齐工作。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们要学习和努力的地方还有很多。仅有在思想上不断地严格要求自我,在工作中不断地提升自我,以饱满的热情和和蔼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学生,时刻关爱学生的健康成长,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为让每一位学生适应时代的发展作出自我应有贡献!

《教师法》的资料很丰富,那里只是简单的介绍,期望大家经过认真学习,将来自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我的合法权益和履行自我的应尽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提高自我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把自我的一切贡献给这一光荣事业。

文档为doc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三条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通过这次学习让我对教师这个职业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作为教师,不仅仅是对于所学知识的传授,更要知法、学法、守法,还要学习如何用法,用自己的言行去保护法律的威严。近期对于教师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我的认识,更加详尽的理解了教师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变迁,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们就应该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教育工作的根本意义在于通过培养合格的社会公民去优化和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拥有这种强烈的责任感是我们的责任,更是我们的义务。如果一个教师不能够时刻认识到这一点,那么他的工作状态就是一种浅层次的存在,他的工作就会缺乏激情,当然也就缺少幸福的工作体验。只有具备了良好的责任感、使命感,才能更好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一个教师有了高度的责任感,也就有了他特有的个性魅力。让我们做一个责任感的教师,用自己对教师和教育的理解,明确自己的责任,在特定的教育情境中尽心、尽力、尽责。

教师的劳动是平凡的,但其中却又孕育着伟大。印度大诗人泰戈尔说过:“花的事业是甜蜜的,果的事业是珍贵的,让我干叶的事业吧,因为叶总是谦逊地垂着她的绿阴的。”当教师就要培养这种从平凡中见伟大的绿叶精神。在教师的岗位上,没有令人羡慕的地位和权力,没有显赫一时的声名和财富,也没有悠闲自在的舒适和安逸。教师是平凡的人,但平凡绝不意味着平庸和庸俗,教育工作需要伟大的品格和精神,人们对从事特殊职业的人,总是有特殊的要求。教师是从事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人员,对教师的精神和人品的要求显然要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要高得多。这一点在《教师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的确,教师是普通人。教师也要吃饭,也要住房,也要赡养老人和扶养子女;教师也有追求生活的权利,也有博取名誉、地位的权利,也有享受人生的权利。但教师与从事其他职业的人不同的是,他还需要有不畏清贫的品质、不急功近利的情操、不为名利诱惑的人格,更要把学生当成自己的孩子付出自己不朽的激情。这就是教师的“平凡”。

教师,顾名思义是知识的传授者。要想真正地启迪学生的心灵,就必须要有丰厚的学养作为基础。教师是学生学习的引路人,你对于学科的钟爱,你面对书本时陶醉的眼神,你对学科知识的熟稔和游刃有余的驾驭,你身上所散发的自信,都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是他们看到科学文化知识对人精神的滋养,对人境界的提升,从而心向往之,投入到积极主动的学习中。作为教师,要尽可能全面深入地学习掌握本专业的知识,同时还应该阅读古今中外的教育理论著作,了解和掌握教育规律,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可以少走弯路,快速成长。

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教师除了知识的传授外,还要为学生树立良好的学习榜样。教师在孩子们的心目中是伟大的,他们对教师的言行举止,观察最细,感受最强,而且不加选择地模仿教师的言行。教师成为了学生模仿的对象,教师的一言一行深深地影响着孩子们。因此,教师时时处处都要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良好的行为习惯,为孩子树立正确榜样,在积极的师生的互动中促进学生行为习惯的养成。为了不给孩子们树立不正确的形象,就更要注重小事、注重细节、注重无处不在的“小眼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培养、培训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第一条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

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六条每年九月十日为教师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人民教师,首先应该自觉做到严于律己,培养自身内在修养,刻苦专研自己业务领域,尊重和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通过学校开展的师德师风学习,发现自己的不足,不断进步。做学生认可、人民满意的教师不仅仅是口号,而是用心传授知识,培育学生全方位发展。我们应正确认识老师对于学生的服务作用,不仅教授知识,更要用对自身的严格要求影响学生做人做事的态度,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精神。

翻开历史的画卷,从1954年到2017年民法典的编纂走过了漫长的道路,一部“法”的诞生伴随着中国社会60多年跌宕起伏的发展,伴随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飞跃”。根据党中央的工作部署,十二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接续努力推进编纂民法典工作,先后十次审议民法典相关草案,组织全国人大代表两次研读讨论民法典草案,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经过反复修改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该法典在本次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通过是水到渠成、瓜熟蒂落,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心声和愿望。

二、民法典将为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

民法典是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民的法典,使命是打造公平正义环境。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日常遵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的幸福感满意度不断加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变化的过程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驱动下的创新创造,在这个过程中,“法”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就像一个无形的天网,全方位保护人民民事权利,每一条法律规定都凝聚社会生活规则的共识,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法制建设更加深入人心。《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必将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座“大厦”的重要支柱,必将为法治中国建设筑牢根基,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三、民法典颁布与实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

我国《民法典》是保护公民私权利的法律汇总,从某种意义上讲,《民法典》就是公民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作为事关每个公民“从胎儿到身故后五十年”漫长岁月切身利益保障的法律,《民法典》与每个人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民法典让社会更加公平发展,让群众步入幸福安康的生活。建设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四、作为法律工作者的律师要把学习和掌握民法典作为头等大事来抓,学好、用好民法典。

《民法典》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中国截至目前体量最为庞大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共七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计1260条。这1260个条文涵盖了个人从出生到死亡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巨大影响还体现在对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吸收合并上。《民法典》正式颁布实施后,我们耳熟能详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将废止,退出现行有效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完整版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心得体会

“从2019年12月28日至2020年1月26日的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民法典草案共收到13718位网民提出的114574条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岳仲明新近透露的这组数据,可见民法典之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决定,酝酿多年的民法典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这部新中国成立70年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加附则、84章、1260条,被誉为中国“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1260条。律师从头到尾都要熟读、记忆、掌握每个知识点。需要无数个日日夜夜学习才能精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宝典!

这部法典,关系每一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也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

在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路上,要不忘学习《民法典》。让《民法典》的为民思想和情怀,更加激励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心和信心,让即将全面建成的小康社会成为《民法典》行稳致远的坚实基础。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心得

我国于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教师作为一支具有很高文化素质的社会队伍,学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尤其是《教师法》更是一门必修的科目。但长期以来,《教师法》虽然存在着,但是每当教师的合法权益被侵害时,能够主动利用这件法律武器去捍卫自己的人却不多,这说明教师只是知法、守法还是不够的,因为用法也是我们基本的权利。

在学习《教师法》的过程中,我不仅更新了自己对法律的认识,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认为教师就是为社会为学生服务的,吃点亏是可以吞下去,那现在我不会再这么认为了,因为,每个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平等”的口号不应是嘴上说说而已,落实到实处才拥有意义,否则有法也等于无法了。同时我也认识到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所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教师法》不仅帮助教师得到她的所得,也让教师有了行为上的准则,只有学习好它才能保证教师享有自己的权利。

在没有法律约束的时候,教师的教育教学是凭职业道德、凭良心。为了取得比较好的教学成绩,有的老师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如体罚学生等。《教师法》对此给出了明确的界定。学校是培养教育下一代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主要阵地,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教师要面向学生,对全体学生负责,不要偏爱一部分人,歧视另一部分人。对于优缺点、错误的学生,要深入了解情况,具体分析原因、满腔热情地做好他们的思想转化工作。要善于发现、培养和调动后进生身上的积极因素,肯定他们的微小进步,尊重他们的自尊心,鼓励他们的上进心,帮助他们满怀信心的成长。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错误性质严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学生,也要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以理服人,不能采用简单粗暴和压服的办法,更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为此教师法规定了教师体罚学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教师,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对于情节极为恶劣,构成犯罪的,要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用法是重要的基本功架,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通过对法的学习,进一步的提高了我的认识,有利地指导了我今后的实践!我认为我们这些年轻教师认真学习《教师法》很有实际的必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完整版

第十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第十一条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是:

(一)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二)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五)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二条本法实施前已经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任教的教师,未具备本法规定学历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师资格过渡办法。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第十四条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五条各级师范学校毕业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

第十六条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教师聘任制的步骤、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心得体会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并举发展、相互融通,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有效衔接,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推广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

“国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努力构建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七、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八、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九、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将第一款改为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十、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推进教育国际化,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一、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应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抄袭夹带、由他人冒名顶替等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或者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应国家教育考试1年至3年。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组织作弊,或者通过提供考试作弊的机器材、替人代替他人考试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或者有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严重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本款规定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1年至3年,直至撤销相关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此外,对条款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修正案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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