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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行政管理制度(通用18篇)

时间: 作者:LZ文人

行政工作是一项要求高度责任心和严谨态度的工作,行政人员需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以下是一份行政工作实践案例,希望能给大家提供一些启示和借鉴。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员工的聘用、试用、报到、调迁、服务、给假、出差、考核、奖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公司自董事长、总经理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本公司职员。

第四条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规定各项制度。

第二章人力资源。

第五条人事聘用管理规定。

1、本公司所有员工均实行竞聘上岗。

2、集团公司各级员工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能适合于职务或工作岗位为原则,但特殊需要时不在此限。

3、员工的聘用,根据业务需要,由总经理授权人事主管部门统筹计划,上报总经理批准。

4、对竞聘管理岗位人员,由组织部门、人力资源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5、副总经理以上职位,心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5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

6、中层管理者,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水平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年龄在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三年以上的生产、经营、技术管理工作的`经验。(其它按中层管理都管理暂行条例执行)。

7、一般职员,其学历、年龄、专业技术职务等条件,符合职务要求。

1、员工的调入,必须有董事长、总经理的签批,方可办理调入手续。

2、员工的调入须按国家人事调动的有关规定办理。

3、员工在集团公司各独立核算单位之间调动,必须遵循以生产工作需要为前提,经双方单位领导同意,主管领导签字,总经理许可后办理调动手续。

5、请调人必须在调出前对办公用品、劳保用品、工具、帐款、证件、文件资料书籍、软盘和业务进行交接。不则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6、员工请调告未经批准,私自离开工作岗位达1个月者,公司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停止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的缴纳。

第七条员工调动管理规定。

1、集团公司基于工作业务的需要,经党政联席会议通过,可随时调动任何员工的职务或服务单位,被调动员工如借故推诿,概以不服从工作分配论处。

2、奉调员工接到调任通知后,中层领导人员应于10日内,其他人员应于7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就任新职。

3、奉调员工如在异地工作可比照差旅费报规定报旅费,其随往的直系亲属得凭乘车证明报销交通费用。

4、调任员工在新任者未到职前,其职务可由直属主管领导或指定他人暂代理。

第四条人事档案管理规定。

1、人事档案由专人负责管理,保证档案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2、资料归档要及时,完整无缺。每年对人事档案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防止遗漏。

3、要求查阅档案时,须经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查阅时未经批准不得改写。

4、人事档案原则上要求就地查阅,如有极特殊情况须借出时,要严格办理借阅手续,并经主管领导批准。

5、借阅的档案不得超过规定的时间,须提前或按时返回,档案管理人员要逐卷、逐页进行清点和检查。

6、借阅人员如因保管不善,丢失档案或缺页、有涂改现象,将严格查有关人员责任。

7、为服务员,建立健全职工花名册,根据员工的变动和档案内容变动及时更改,以方便员工的查询。

第八条职称评定管理规定。

1、职称评定工作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环节,需要按国家有关政策严格掌握。

2、职称的评定,要与企业发展的需要,严格评审过程,坚决杜绝“滥竽充数”现象。

3、凡是申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申报的专业技术职称要与本人所从事的岗位相符或相关的岗位和专业。

4、指导基层单位做好对专业评聘任工作。

5、做好职称档案的分类管理工作和各项服务答疑工作。

第九条培训管理规定。

1、为提高企业员工素质,有效地开发利用好人力资源的质量和潜能,增强员工的适应能力,公司将加对员工的培训工作。

集团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1. 现场要有明显的防火宣传标志,每日对职工进行一次防火教育,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建立防火工作档案。

2. 电工、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

3. 使用电器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严格防火措施,指定防火负责人,配备灭火器材,确保施工安全。

4. 因施工需要塔设临时建筑,符合防盗、防火要求,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5. 施工材料的存放,保管,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库房使用非燃材料搭建。

6. 工地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易爆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地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人,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7. 施工现场严禁吸烟,现场生活区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

8. 在施工中要坚持防火安全交底制度,冬季保温材料的存放和使用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项目部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企业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需要设置消防器材和进行消防管理的部门。

消防安全职责

1、公司的消防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公司的安全生产体系中进行统筹管理。

2、公司安全检察监督部负责全公司消防工作归口管理,其它部门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3、公司总经理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3.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3.2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结合起来,统筹安排。

3.3督促各部门筹建消防设施、购置和维护消防器材。

3.4协调专业部门组织防火专项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5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4、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为消防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具体履行总经理的消防管理职责。

5.1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2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3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保养,确保其完好,安全通道的畅道。

5.4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员消防意识和技能。

5.5确定一旦发生火灾可能影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为火灾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6组织制订部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5.7完成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5.8加强对部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5.9消防安全管-理-员应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三条 岗位防火责任

1、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防火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责,主要职责:

1.1严格遵守安全规程和各项防火制度,加强对火源、电源、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的危险因素的区域内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严格按《动火管理办法》审批手续,落实现场责任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并落实相应消防措施后方可动火施工。工作完毕要及时切断临时电源,熄灭火源。

1.2发现隐患及其它可能导致火险的不安全因素,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并及时报告本部门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或当班调度指挥中心。

1.3各班组负责对存放在本岗位的消防器材进行清洁打扫。

1.4发生火灾(火警)立即进行正确扑救,并立即向调度指挥中心报警。

2、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现场的消防管理责任由施工承包单位负责,我公司安全检查监督部和规划建设管理部行使监督检查权。

第四条 防火安全检查

1、要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安排对消防关键时期和重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2、各部门、班组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要将消防责任落实到人,发现火险隐患,立即处理,需要领导协调时,要及时上报。

3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情况。

第五条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范

1、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不准使用电炉子、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和家用电器。

2、照明灯垂直下方小于0.5m范围内,不得储存物品。

3、库房内严禁烟火,并设有明显标识。

4、非工作人员不经批准,不得进入。

第六条 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规范

1、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按电工技术规范进行,非专业电工不准进行电工作业。

2、仓库的电器和线路必须按国家《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进行安装。

3、生产岗位、仓库、重点消防区域、严禁私设电热器具。

4、严禁使用不符合规范的保险装置(如以铜丝代替保险丝等)。

5、架空高压电力线不准通过建筑物和危险品上方空间。

6、电器设备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离职守,要定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维修,工作结束后及时断电。

7、电器着火,应首先切断电源再组织灭火,严禁带电灭火。

第七条 消防器材管理规范

1、消防器材要放置在通风干燥,便于取用的地方。

2、消防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和维护,不得暴晒、雨淋或放在潮湿的'场所。腐蚀性强的场所要采取防护隔离等措施,易冻坏的器材冬季要有防冻措施。

3、对消防器材要定期检查,外观锈蚀严重的要送消防维修站进行检修、检验。干粉灭火器(车)、1211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每月检查一次,将查出的问题作好记录。干粉结块、气压减少不能备用,要及时外送检修。

4、公司办公区、仓库、站场等消防器材由各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和保养,消防器材采购部门统一负责定期检验。

5、对防火防爆重点要害部位,要根据实际需要配置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第八条 火灾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1、首先发现火灾(火警)的人,应按照程序向上级领导和调度指挥中心及时报警,讲明着火物质、火警规模大小,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必要时调度中心要向119报警,寻求消-防-队增援。报警人员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到边报警边扑救,将火扑灭在萌芽或起始状态。

2、火灾造成损失规模较大的事故,要保护好现场。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方能清理现场。

3、调查处理火警、火灾事故,应按事故“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处理事故责任人。

4、发生火警、火灾事故,应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损失情况登记备案,重大火灾事故要按有关规定上报主管部门。

第九条 消防奖惩

1、对下列情况应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部门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相关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以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

3、检查与考核

3.1本标准所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由安全科负责检查。

3.2本标准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违纪职工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条 本制度从二o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一、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二、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

三、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四、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五、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

六、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性的教育。

七、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公司安全防火人员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三、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及时处理上报并督促整改。

四、检查人员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

一、厂内车间、仓库等安全出口门、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二、所有的疏散出口、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疏散标志。 三、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等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四、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设施等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二、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三、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专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四、对全公司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五、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 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等消防器材、设施、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公司保卫科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二、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四、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五、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和持证电工负责。

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公司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三、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保卫科等相关部门申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之安全隔离,并向保卫科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 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办理申请,申请需有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批示,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保卫科亦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申请”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核准,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一、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二、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三、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四、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二、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三、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二、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三、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四、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一、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没明显标志牌。

二、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三、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

四、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修。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五、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仓库防火制度 一、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二、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三、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四、严禁使用电热器。

五、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六、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车间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车间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机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第一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一条、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第二条、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第三条、公司每个季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第四条、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五条、电工、焊工、叉车工、驾驶员、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第六条、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自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第七条、公司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章 防火巡查检查

第八条、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九条、公司生产部门人员每日对现场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每月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十二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通报或者处罚。

第三章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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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

第十四条、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十五条、上班期间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十六条、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四章 消防控制室值班

第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九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条、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二十三条、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五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由器材所在部门管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器材。 第二十五条、对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建立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消防设施、消防器材应定点存放、定人保养、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第二十七条、对本公司本部门职工进行教育,要求员工爱护消防设施器材,对刻意破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将要求赔偿,并提出惩处。

第二十八条、公司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等消防器材、设施、标志,并保持消防设施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第六章 火灾隐患整改

第二十九条、公司安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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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十二条、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通知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章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电仪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管理部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三十六条、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协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请。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安全隔离,并在现场放置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 。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安全管理部门也需不定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证》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重点部位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款执行。现场公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单位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6、未办理《动火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按安全管理制度处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协施工则处以500元/每次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再施工。

第八章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

第三十九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

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四十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第四十一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四十二条、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四十三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随意入内。

第四十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章 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如下制度:

第四十五条、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第四十六条、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第四十七条、对公司、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第四十八条、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章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第五十条、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第五十一条、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第五十二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

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第十一章 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电仪部门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电仪部门、安全部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五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五十五条、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十二章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十九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章 锅炉房防火防爆管理

第六十条、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设明显标志牌。

第六十一条、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第六十二条、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

第六十三条、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修。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第六十三条、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第十四章 高低压配电室防火管理

第六十四条、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第六十五条、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第六十六条、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

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六十七条、每年在夏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第六十八条、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第六十九条、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第十五章 仓库防火管理

第七十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第七十一条、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第七十二条、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第七十三条、严禁使用电热器。

第七十四条、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第七十五条、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第七十六条、保管员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第七十七条、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第十六章 电、气焊防火管理

第七十八条、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七十九条、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八十条、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第八十一条、盛过或盛有二硫化碳、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第八十二条、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第八十三条、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八十九条、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罐、沟、槽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第九十一条、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十七章 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一、不准在生产现场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二、不准占用疏散通道。

三、不准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不准在生产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大门上锁或关闭。

五、不准随便动用消防器材。

六、非维修人员不准擅自拆装机器设备。

七、不准无证上岗操作危险机台。

八、故障设备未修好前,不准使用。

九、上班时间不准怠工、滋事、打架或擅离职守。

十、不准赤膀赤脚进车间,不准带小孩进车间。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公司印章是企业合法存在的标志,是企业权力的象征。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公司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公司总裁/董事长审批。(见附件:表1《印章刻制申请表》)。

(二)法人个人名章、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由行政管理中心开具公司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局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的专用章(人事章、生产章等),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其形体、规格。

(四)未经公司董事长、总裁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刻制本部门的印章。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一)公司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公司对外签发的文件。

2、公司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由公司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公司章程、协议。

6、员工调动。

7、员工的任免聘用。

8、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公司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公司董事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公司各职能部门专用章仅限于公司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一)公司董事长、总裁负责行政章的使用审批工作。

(二)行政管理中心总监负责授权范围内的印章使用审批工作。

(三)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各职能部门专用章的审批工作。

1、负责印章的保管。

2、负责设立印章使用登记台帐。

3、负责印章使用的审核工作。

4、负责制定所保管印章的使用程序。

(一)印章的管理。

1、公司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公司指定财务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4、各部门须将印章管理员名单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

5、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见附件:表3《印章移交登记表》)。

6、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

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见附件:表4《印章使用申请表》)。

2、印章的使用由各管理员设立使用登记台帐,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见附件:表5《印章使用登记表》)。

3、公司法人个人名章或部门总监私章由法人或总监本人签字或被授权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4、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由财务部门按岗位职责权限使用。

5、严禁员工私自将公司印章带出公司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后,由分管领导及总裁/董事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见附件:表6《携带印章外出申请表》)。

6、以公司名义签定的合同、协议、订购单等,由专业人员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对加盖印章的材料,应注意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用印位置恰当,要齐年盖月,字迹端正,图形清晰。)。

7、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好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行政管理中心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8、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9、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行政管理中心总监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管理员应及时向行政管理中心总监报告,并备案,配合查处。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1.集团为了加强保安工作管理,使保安人员执勤执行任务有所据;特制定本制度。

2.保安人员必须遵守集团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集团荣誉和威信。

3.保安人员执勤每天实行12或者24小时倒班制,具体各班服勤时间由各单位行政部门自行制定并公布实施。

4.保安人员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4.1工厂、商场、办公区等集团场所的各类事故(事件)预防,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巡逻事项。

4.2员工下班后负责单位钥匙的保管工作。

4.3全面掌握处置突发事件的各类应急预案要求。

4.4负责进出单位的外来客人及员工的管理、联络登记事项。

4.5进出单位车辆、物品的管理、查验及放行。

4.6协助单位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完成防火防盗等安全消防保卫监督检查工作。

4.7负责完成个人负责区域内的各项工作。

4.8完成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5.保安人员除前款各项规定外,还应遵守下列守则:

5.1工作应谨言慎行,执行公务时态度和蔼端正不卑不亢;服从上级命令,秉公执法,不徇私枉法。

5.2执勤时应统一着装、端正仪容,各种配备齐全完好。

5.3执勤中应时刻提高警惕,遇有突发事故(事件)时,应临危不乱发挥团队精神,果断敏捷,做好适当之处置;并立即报告上级。

5.4执勤中应严守岗位,不得有擅离职守或酗酒、闲聊、阅读书报、睡觉等失职现象。

5.5应熟知本单位的水、电控制阀门、开关位置及消防器材放置的'地点等,防止遇事慌乱束手无策。

5.6应管制入厂人、物、车,对未办妥入厂手续者,一概不准入厂。并绝对禁止携(夹)带违禁品入厂;除公用需料外,易燃易爆危险品禁止携入。

5.7应按规定进行按时巡逻监督检查;工厂、商场等各处,办公室、厂房、门窗、水电等是否存在不安全因素;是否有闲杂人等人员逗留。同时做好检查记录,对存在不安全因素的单位部门进行处罚。

5.8单位下班后,重要部位的钥匙交由办公区保安负责,以备巡查使用。员工加班或因事需进入办公室时,要求其详细填写'a&v员工下班后出入办公区域登记表'。

5.9交接班时,应将当班执勤情况等记入'a&v员工值班记录表',遗留问题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每月月末报至行政部门核阅。

6.人员管制相关规定

6.1指导员工遵守各项规定,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维持辖区正常工作秩序。

6.2严格管制员工上下班、迟到、早退、加班人员的出入门的管理。

6.3员工在工作时间内离厂时(工作除外),须持审批手续离厂。

6.4上班时间内除公事接洽外,一律谢绝会客。

6.5外界来宾到厂接洽业务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的营业、采购、检查、安装等人员入厂应在保安室办理入厂手续,并联络有关部门接待。非经厂、部门人员接待,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厂区。

6.6假日加班人员或因事需进入工厂者,应对照行政部门所列名单,核对无误后,在保安室登记入厂。

7.物品管制相关规定

7.1物品出厂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签认后的a&v出门证'按顺序及类别进行装订保管。

7.2各厂商交货时所携带其他厂商物品,在进厂时先由保安人员查验登记于'a&v值班记录表'中,离厂时再经保安人员依原登记查对符合后给予放行。

7.3离厂外来人员经保安查获有私带公物或他人物品之嫌者,暂扣留物品,并按下列程序处理:

7.3.1记录携带人所属单位、姓名、身份证号码、时间、地点。

7.3.2由携带者亲书理由,注明所携带物品的品名、数量,由何处取得等。

7.3.3情况严重时,不得让当事人离厂,应速呈报行政部门处理。

7.4厂内住宿人员携带个人物品出厂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7.4.1携带行李、包裹、提箱等大件物品者,应凭行政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方可放行。

7.4.2携带一般日常用品者,由保安人员查验后放行。

7.5本公司员工及一般外宾不准携带照相机进厂。特殊情况,如参观、访问或外籍人员携带照相机者,应按部门主管所示处理。

7.6同仁进入工厂不准携带与本公司产品相似产品,工厂相关人员如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部门开具证明单(注明品种、型号等)后准予携带进厂。但携带出厂者,应凭主管部门开具的a&v出门证',经查无误后放行。

7.7员工出厂区时对其包裹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

7.7.1生产车间物品。如:线轴、布片、粘条、拉链、纽扣、肩垫、袖衫条、腰衬、成装等。

7.7.2办公、后勤、辅助等物品。如:电脑附件、打印纸、电话机、文件夹等;公用书籍、资料、画册等(已办理借阅手续的须在门卫《小件物品出入登记表》上登记);维修、裁断工、打板师、司炉工、电工等作业工具;各类调味品、主副食品、餐具等;洗涤、卫生等日常用品。

8.车辆管制相关规定

8.1外来车辆进入工厂,需按下列规定办理:

8.1.1随车人员按本制度6.5条款规定事项办理。

8.1.2持有证明来厂交货或提货之车辆,准予驶入厂区内有关处所。

8.1.3一般接洽业务检查或参观访问以及厂商等人员所乘车辆,保安应指定停车位置。

8.1.4库管员下班后,遇有外来取送货车辆欲进入厂区,必须先请示其主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进入并进行登记。

8.2所有进出车辆应一律接受检查。尤其应注意进厂车辆是否载有违禁、易燃易爆危险品;出厂车辆载有货物时,应凭'a&v出门证',经核查无误后方可放行。

8.3集团及所属各单位车辆携带物品出入、停放等,亦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9.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

9.1发现盗窃时,以收回失窃物为首要,并应立即呈请处理。

9.2保安人员是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骨干力量,应熟练掌握安全消防设备器材的使用,了解配置地点,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对管辖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处理突发事故(事件)时应镇静,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用最有效的方法使灾害减少至最低限度;不可慌张误事,视情况按下列程序处理:

9.2.1根据判断尚可消除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并报告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

9.2.2判断无法消除时,应立即报告有关部门(119或110或120等)、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9.3夜间或休假日近邻发生突发事故(事件)时,应将所知及判断是否会波及本单位等情况,迅速通报行政领导。

10.保安工作考核与奖惩

10.1经月考核完成下列要求者,计发全额奖金:

10.1.1月累计出勤,无任合迟到、早退情况者。

10.1.2对本职工作认真负责,不营私舞弊,能够按要求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者。

10.1.3积极配合上级领导工作,按时完成任务者。

10.1.4工作积极主动,提出合理、良好的建议经实施后确有成效者。

10.1.5参加各项社会活动为公司争取荣誉者。

10.2 凡保安人员,均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10.2.1一次扣罚奖金50%。

10.2.2二次扣罚奖金100%。

10.2.3三次取消职务津贴。

10.2.4屡教不改者予以辞退处理。

10.3奖惩工作参照《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10.3 .1保安人员工作表现突出、制止各类事故(事件)发生有功、对单位贡献显着者,可视具体情况给予特殊奖励。

10.3.2由于保安工作不到位,致使各类事故(事件)发生的,追究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附则

11.1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相关管理制度具体条款执行。

11.2集团所属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11.3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一、档案是指公司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档案应有专人统一管理,维护其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并便于集团内共享和方便使用。

三、经营公司行政办为档案的业务主管单位,对档案形成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处理部门在文件材料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整理、组卷,并向单位档案部门移交。

五、文件材料的归档实行随办随归的办法。

六、 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凡是反映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列为永久保存。

七、电子版文件形成后,应制成相应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一同归档,并保证两者内容、形式的一致。

八、经营公司行政办对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及电子版必须统一存档管理,建立借阅登记和张贴存放登记制度。

九、经营公司行政办对员工个人档案必须统一存档管理,如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获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各类奖励等。新员工入职时进行现场复印,每月15日-20日将新员工档案提交集团综合管理部;员工花名册电子版(基础信息,培训信息,养老医保信息)每月的15日-20日将电子版发集团综合管理部(利于保险等增减变动);员工调动时原单位将员工档案交集团综合管理部,由集团综合管理部登记后转移给新单位行政办。

十、为了便捷工作,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审计报告、房租合同等要求同时备份电子版存档。

十一 、公司签收的政府职能部门的批复文件,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图纸资料,公司下发的文件等必须由行政办保存原件,并完善借阅手续。

十二、集团存档管理内容:

1、营业执照办理或变更;

2、每年的审计报告存档;

3、公司建设过程中政府职能部门或工厂红头文件、批复、图纸等等(原件);

4、各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电子版;

5、员工个人档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最高学历复印件,驾照复印件,获得的各类证书复印件,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工厂公司各类奖励证书等。

6、员工花名册电子版(基础信息,培训信息,养老医保信息)

十三、经营公司行政办档案管理内容:

2、员工档案存档(复印件)

3、营业执照、组织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卡等正副本原件,电子版存档;

5、员工调动档案:原单位整理封口后交由本人,传递给集团综合管理部,集团登记后转移给新单位行政办。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和控制,确保子公司业务符合集团公司的总体战略发展方向,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xxxx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系指xxxx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及相对控股子公司,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即公司持有100%股权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分为绝对控股的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子公司;

2、相对控股的子公司,即公司在该子公司中所占股权(直接或间接)份额低于50%,但因股权分散或其他原因,公司对其具有实质控制性。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报表应合并到公司财务报表之中。

3、参股子公司按《公司法》及该企业《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履行程序,也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子公司的组织管理架构设置最少为二级结构,机构设置必须完善,董事长(含副职)、总经理(含副职)、总监为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助理、各部门经理(含副职)为中级管理人员。

第死条集团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经营管理层,以及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须对本办法的有效执行负责,并按照本制度规定,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子公司在集团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财产,同时应当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子公司设经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经理会),子公司经理会成员由。

集团公司直接任命。集团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作适当调整。

第七条子公司应按时召开经营管理会议,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经理会成员和会议记录人签字。

第八条经理会形成决议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将其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集团公司存档。

第九条由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被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对集团公司负责。集团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集团公司经营计划在子公司的具体落实,同时将子公司经营、财务及其他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反馈。

第十条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内部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或办法,对子公司的经营、财务、重大投资及人力资源等方面进行指导、管理及监督。

第一条子公司人事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劳动法》及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本着合理合法原则,规范用工行为。

第三条非经集团公司委派的控股子公司部门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子公司应在其任命后的2个工作日内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结合企业经济效益,参照本地区、本行业的市场薪酬水平,制订有一定竞争性的薪酬激励制度,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五条子公司应按照集团公司要求,及时将以下信息上报集团公司备案:。

(一)年度劳动力使用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二)年度人工成本、工资总额计划及上年执行情况;

(三)部门主管人员年度薪资实际发放情况;

(四)在公司定员范围内,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

(五)子公司应制定员工招聘录用、辞退及日常管理办法;

(六)其他需要报备的人力资源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集团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维护集团公司利益,忠诚。

地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对子公司作出的各项决议和决策。

第七条集团公司向子公司派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问题,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八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执行绩效考核机制,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每年须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填报绩效考核表,以企业当年设定的战略经营目标为绩效考核标准。

第一条子公司财务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财务管理制度与集团公司并轨。

第二条子公司应健全会计机构设置,并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实行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制度。上述归口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财务会计人员招聘与使用;

(三)财务会计岗位设置;

(四)对财务会计人员的监督与考评;

(五)融资行为;

(六)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实行委派制,被派往控股子公司的财务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控股子公司不得违反程序更换财务主管;如确需更换的,应向集团公司报告,经集团公司同意后按程序另行委派。

第五条子公司在银行开设账户由集团财务部统一管制。原则上一正三辅,即一个基本结算账户,三个辅助结算账户。确因经营需要增设辅助账户的,必须书面申请报集团财务部批准后方可开设。

与会计年度相同。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全面预算管理规定,做好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对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子公司超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要严格履行追加预算手续,报集团公司经理会议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集团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九条子公司应根据自身经营特征,按照集团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要求,定期报送会计报表、会计报告以及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集团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财务报告分为月报、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一)每月(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月度(季度)财务报表及分析(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分析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表等)。

(二)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半年度财务报告(除前述财务报表、财务分析之外还应当包括现金流量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三)每年度结束后30日内(即每年1月30日前),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送上年度财务报告。

第十条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它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情况。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集团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所述关联方为:。

2、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3、前述。

1、2项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集团公司及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子公司应根据公司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科学安排使用资金。子公司负责人不得违反规定对外投资、对外借款或挪作私用,不得越权进行费用签批。否则,子公司财务人员有权制止并拒绝付款,制止无效的,可以直接向集团公司财务部报告。

第十二条未经集团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

保。集团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按集团公司规定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集团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子公司不具有独立的重大资产处置权、年度预算外的对外筹资权、对外投资权和对外捐赠权。

经营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各项法律和法规,并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经营计划,制订自身经营管理目标,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计划管理体系,确保有计划地完成年度经营目标。

第三条子公司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管理和经营部门职责。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和完善内部管理工作,制定系统而全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并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四条子公司应定期组织编制生产经营情况报告上报集团公司。报告主要包括月报、季报、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月报上报时间为月度结束后10日内,季报上报时间为季度结束后10日内,半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每年7月15日前,年度报告上报时间为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

第五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报告必须能真实反映其生产、经营及管理状况。报告内容除公司日常的经营情况外,还应包括市场变化情况,有关协议的履行情况、重点项目的建设情况、重大诉讼及仲裁事件的发展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相关情况。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在报告上签字,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子公司应于每年度结束前由总经理组织编制本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的经营计划。由集团公司审核批准后实施。子公司年度工作报告及下一年度经营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经济指标计划总表,包括当年执行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指标;

(三)当年经营成本费用的实际支出情况及下一年度计划;

(四)当年资金使用及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下一年度资金使用和投资计划;

(五)集团公司要求说明或者子公司认为有必要列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子公司应依据集团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接受集团公司督导,建立起相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

第八条在经营投资活动中,未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和要求,给集团公司和子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子公司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子公司行政事务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的重大合同、重要文件、重要资料等,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备、归档。

第三条子公司公务文件需加盖集团公司印章时,应根据用印文件涉及的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公章使用管理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四条子公司的企业视觉识别系统和企业文化,应与集团公司保持协调一致。在总体精神和风格不相悖的前提下,可以具有自身的特点。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协助子公司办理工商注册、年审等工作,子公司年审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应及时交集团公司存档。

第一条子公司内部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集团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实施对子公司的审计监督。由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审计事项组织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子公司除应配合集团公司完成因合并报表需要的各项外部审计工作外,还应接受集团公司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对子公司进行的财务状况、制度执行情况等内部或外聘审计。

第四条内部审计主要包括: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经济合同审计、制度执行审计及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等。

第五条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子公司必须配合对其进行的审计工作,全面提供审计所需资料,不得敷衍和阻挠。

第六条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一条子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

第二条子公司有义务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重大合同以及其它可能对集团品牌形象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统称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在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披露前,相关当事人负有保密义务。所有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统一对外发布。

第三条子公司所提供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由子公司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并要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子公司以下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如实报告集团公司:。

2、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大额银行退票;

5、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6、遭受重大损失(包括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等);

7、重大行政处罚;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监管部门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上述子公司需报告集团公司的重大事项,由集团公司行政办公室另行制订办法,进行具体规定。

第一条子公司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归口管理。第二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发展战略,逐步完善子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子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集团公司建立对子公司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制度。

第三条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经营目标考核责任人为子公司的负责人。

第四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经营计划与子公司签订经营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健全目标指标考核体系,对高层管理人员实施综合考评,依据目标完成的情况兑现奖惩。

第五条子公司中层及以下员工的激励考核和奖惩方案,由子公司自行制订,并报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备案。

第二条公司未经集团公司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对外投资活动。经集团公司批准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应遵循合法、合规、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严格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率。投资决策必须制度化、程序化。

第三条本制度内所称的投资,是指子公司用现金、实物、有价证券或无形资产等实施投资的行为,包括对外投资(含设立下一级全资子企业或全资、控股、参股子企业;受让股份;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等);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金融投资(含股票投资、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对外担保;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子公司在报批投资项目前,应当对项目进行前期考察和可行性论证,在确定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方向的前提下,向集团公司投资部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投资方案;

(二)项目论证意见书或项目审查报告;

(三)投资事项基本情况说明;

(四)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作方的基本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文件;

(六)拟签订的相关协议文本;

(七)项目投资概算;

(八)财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

(九)项目涉及的其他专业报告(如审计报告、评估报告);

(十)集团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为:。

(一)子公司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

(二)子公司经理会讨论、研究,子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

(三)将子公司经理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会同书面报告及集团公司所需材料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子公司聘请审计、评估及法律服务机构出具专业报告,费用由子公司支付。

(四)集团公司投资部认为可行的,提交集团公司按《xxxx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得到批准后,由子公司负责实施。

第六条子公司应确保投资项目资产保值增值,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申报项目的子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资金使用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报送集团公司投资部。

第七条子公司在具体实施投资项目过程中,必须按批准的投资额进行控制,因项目实施需要,项目预算超过集团公司批准投资概算,子公司必须上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由集团公司投资部分析审核后上报集团公司经理会审批。

第八条子公司应在完成该投资项目全部投资工作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实施结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九条投资形成的产权或固定资产,由产权持有单位按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并将相关文本证件正本报集团公司投资部留存备案。

第十条子公司未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进行委托理财、股票、利率、

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资。

第十一条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股票、证券投资项目,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集团公司可以经清算程序后收回对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三)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四)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集团公司经营方向的;

(五)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七)转让投资符合集团公司的经济利益的;(八)集团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为维护金融秩序稳定,规范金融机构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对各类金融机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审批职责,并负责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任何地方政府、任何单位、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或干预审批。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金融机构或经营金融业务的,各金融机构一律不得为其提供开户、信贷、结算及现金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下列在境内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

(三)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

金融业务是指存款、贷款、结算、保险、信托、金融租赁、票据贴现、融资担保、外汇买卖、金融期货、有价证券代理发行和交易,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金融业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冠有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金融机构专用名称,非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冠有上述名称或与其近似的名称。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对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

第七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依据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民经济发展需要;

(二)符合金融业发展的政策和方向;

(三)符合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

(四)符合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公平竞争的原则;

(五)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第八条

申请设立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最低限额以上的人民币货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经营外汇业务的,另应具有符合规定的外币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二)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主要负责人)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其从业人员中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业务工作或属于大中专院校金融专业毕业生。

(三)具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条件的营业场所和完备的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设施。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名称中未冠“中国”、“中华”字样的全国性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第十条

设立下列金融机构,应经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一)非全国性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金融性公司以及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银行的分行;

(三)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的分公司;

(四)本规定第三条中未列入的试办性金融机构;

(五)区域性金融机构省区设立的分支机构。

第十一条

在行政区内设立下列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审批,但批准其筹建前,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一)银行的分行设立支行和办事处;

(二)保险公司的分公司设立支公司及其他金融性公司设立办事处。

第十二条

设立城市信用合作社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的指标内负责审核、批准,同时抄报总行备案。

第十三条

设立本规定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所列之外的金融机构,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或其授权的下级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批准设立金融机构的批件中应同时明确负责对该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机关。

第十五条

设立金融机构应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申请筹建金融机构,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

(三)筹建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其简历;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筹建申请的答复期为3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6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十八条

筹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筹建,筹建期限为6个月。筹建期满未达到开业标准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筹建期内不得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筹建就绪,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开业申请报告;

(四)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收到申请开业文件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批准其申请,未予批准的,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开业的金融机构,应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人民银行的批准文件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经营外汇业务的另按规定申领《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办妥以上手续始得营业。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90日内必须开业。逾期未开业者,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许可证。但遇不可抗力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延期营业的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社会公告。公告费用由被公告的金融机构支付。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是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除由中国人民银行依法颁发、扣缴或吊销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收缴或扣押。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设计和印制。

第二十六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和《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组成,并注明金融机构的名称、编号、企业性质及形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颁发日期及有效期限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将《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正本放置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并妥善存放、保管许可证副本,以备查验。许可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复印。

第二十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领取或更换许可证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

第二十九条

《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每3年更换一次。如许可证丢失或严重破损,应于发现之日起15日内在全国性报纸上声明作废,并持书面检查和已刊发的登报声明向中国人民银行重新申领。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的货币资本金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入帐到位。

第三十一条

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股东数量和股本结构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来源应是投资者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债权作为资本金。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分支机构应具有规定数额的营运资金,其营运资金由总行(总公司)从资本金或公积金中拨付,累计拨付总额不得超过总行(总公司)资本金的百分之六十。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或营运资金必须真实、充足。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免或变更,应事先按金融机构审批权限报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任免手续。

第三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方式包括:

(一)审核履历及有关材料;

(二)考察谈话;

(三)了解有关情况。

第三十八条

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条件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的下列变更事项,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变更手续。

(一)增减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数额,调整股权结构及股本方式,转让股权;

(二)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三)调整业务范围;

(四)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

(五)更改名称;

(六)机构分设、合并;

(七)修改章程;

(八)变更营业地址;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须报经批准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四十条

金融机构变更事项的审批程序与权限,参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办理。营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变更可由原审批机关授权下一级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一条

金融机构变更申请的答复期为60天,逾期如未获批准,90天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

第四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责令其关闭并缴销许可证。

(一)严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领取《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后90天内未开业;

(三)已丧失本规定第八条要求具备的条件;

(四)已连续停业6个月或累计停业1年;

(五)被其他金融机构收购或兼并;

(六)连续3年亏损额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或亏损额已占资本金的百分之十五以上;

(七)年检不合格整改无效或连续年年检不合格;

(八)在申请设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有不正当行为;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应予关闭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申请歇业、破产、解散,应按其设立时的申报程序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四十四条

金融机构的终止、被收购或兼并,破产、解散或被责令关闭,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进行清算后,缴回《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持中国人民银行通知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随时对金融机构进行日常检查,并实行行业年度检查制度。

对全国性金融机构的总行、总公司的年检和日常检查,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实施或授权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的年检和日常检查。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依法对金融机构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颁发的《金融检查证》。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

(二)申报材料的各项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三)资本金或营运资金是否真实、充足;

(四)是否超业务范围经营;

(五)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六)是否违章、违法经营;

(七)业务经营状况是否良好;

(八)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

(九)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金融机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金融机构在接到年检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应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下列文件和报表:

(一)年检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三)年度决算报告;

(四)《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

(五)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金融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其《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合格印章,并予以公告。

对金融机构年检及日常检查的有关资料和结论,由中国人民银行记入该金融机构档案。

第五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冻结其帐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的;

(二)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擅自经营金融业务的;

(三)伪造《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机构在设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欺诈行为的,除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外,另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筹建期间擅自办理金融业务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按违法金额处以万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第五十四条

拒绝和阻挠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年检或日常检查的,处以人民币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的处罚,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金融机构在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资料、文件及报表中弄虚作假的,处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撤换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六条

丢失或涂改《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通报批评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五十七条

对年检不合格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予以下列处罚:

(一)限期改正;

(二)缓办年检登记,并要求其进行整顿;

(三)建议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四)责令其停业整顿,并予以公告。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中其他规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予以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限期纠正;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人民币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六)勒令停办部分业务;

(七)停业整顿;

(八)责令撤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九)指派人员接管;

(十)冻结帐户;

(十一)责令其关闭并吊销《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银行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和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对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期间和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第六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附一关于设置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暂行规定

一、设置全国性或区域性银行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3、银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资格;

4、新设银行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有百分之六十以上从事过金融专业工作;

5、具有完备的机构章程;

7、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设置银行分支机构应具备的主要条件:

3、拟设置的分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4、拟设置的支行应由其总行拨给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营运资金;

7、各类银行一律不得设置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分支行;

三、审批权限及登记机关

2、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银行,各类银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初次设立分支机构(含办事处);各类银行设置分行(含分行)以上的分支机构;各类银行分行跨省区设立分支机构,须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

3、各类银行设置分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但在筹建之前应向中国人银行总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在收到备案文件之日起3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可。

四、城市合作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核同意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

五、银行申请设立代表处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

附二关于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审查办法

一、为加强对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资格审查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依法定程序设立,经营金融业务的各类银行机构(不含合资和外资金融机构。)

三、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一)学历与资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3、高中、中专毕业,从事金融工作12年以上;

4、从事其他经济工作20年以上,经过金融专业培训一年以上。

(四)离退休人员不得担任银行机构法定代表人;

(五)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四、拟任的银行机构主要负责人,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同意后方可任命。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接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的拟任人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二)各地按审批权限需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审核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三)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审批的银行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经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后,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

五、非独立法人的银行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拟任人选的资格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银行机构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按审查权限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同意后,由其董事会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文办理任免手续,并凭此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进行业务资格审查或审查时有异议的,其行政主管部门和董事会不得办理任免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不得为其更换《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注:本办法所指主要负责人为银行机构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资金的归口、分级管理、资金的日常管理、借款与支付、月度资金计划的管理、现金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资金管理。

归口管理、分部负责、限额使用

4.1月度资金计划的编制

a.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任务和实际情况,编制本部门下月度资金使用计划、填写《月份资金计划申请表》并于当月25日前提交财务部。

b.财务部汇总各部门资金计划后呈交总经理审批,并以审批后的资金使用计划为依据进行项目审定和资金使用监督。

c.资金计划编制要求:具体、细致按部门分项目进行;分清事情轻重缓急,按生产优先的原则将有限资金进行合理配置。

4.2.资金计划的实施

a.财务总监应对各部门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量入为出、按计划使用;对于各部门的超支项目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付款。

b.对于资金计划内没有安排又必须要办的项目,项目经办部门应提出资金追补计划报财务部备案并征得总经理同意后方可支出。对未按以上程序确定的计划外项目财务部拒绝付款。

5.1借款程序:申请人根据任务所需资金填写借支单,交部门经理审核、财务总监复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

5.2因工作原因需要借支备用金的,每年12月31日前归还;出差及临时性借支人员应在帐目冲销当日还清相应借支款项,经核查未及时归还的的个人借支于当月工资中扣除。

6.1供应部按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根据下月的销售计划编制和申报资金使用计划呈总经理审批。

6.2财务部根据总经理审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销售周计划报表合理地安排资金。供应部应及时追缴发票,月度内付款应在一个月内追缴发票。

6.3单次付款由供应部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后,呈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已掌握的价格标准)、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手续。

6.4采购人员报帐时经济业务在1000元以上的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不得开具现金支票或直接支付现金。

6.5财务部根据物管部提交的原料入库数与回发票情况进行核对,主要审核发票的金额、票面金额与数量、价格是否相符,发票的真伪等等。

7.2报告提交部门负责人审核(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管理规定或根据临时下达的任务)、财务总监复核(根据是否符合财务纪律和制度)、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到财务办理支付 手续。

7.3财务部办理支付手续时应遵循生产优先的原则,合理配置资金。

8.1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如下:

a.各种工资性津贴、中晚班费、加班费等;

b.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d.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用;

e.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f.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现金支出。

8.2转帐结算凭证在经济往来中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会计人员在公司购销业务结算中不应区分结算形式的优劣,更不能拒收支票、银行汇票、承兑汇票和本票等结算票据。

8.3根据业务需要,财务部另设备用金领用制度:

a.出纳人员按实际业务发生在备用金限额内支付现金,同时建立备用金支付的台帐,逐笔登记备用金支付情况,包括经济业务类型、金额、经办人签字等,并及时结算备用金往来,补充足额备用金。

b.原则上不允许以本单位名义开具现金支票时,不允许开具空头支票。

8.4出纳人员收到货款现金、废品收入现金、押金等应及时开具收据,将现金按业务内容填制解款单存入就近开户行,不能擅自存入保险柜,以免造成被盗的损失,更不能与备用金混在一起。

8.5营销分公司严禁坐支货款。如发生费用支出时,应从营销公司核发的费用包干定额中支付,收到的货款现金应及时存入专款户,在一个工作日内及时汇回总公司指定的存款帐户,否则按挪用公款论处。

8.6为保证现金和存取款人员的安全,凡公司一万元以上的现金存取款业务必须有陪同人员在场,同时,应安排使用本公司的交通工具进行现金存取款业务。

8.7发放工资由综合管理部上报工资总额、人力资源办公室上报当月考勤异动,报财务总监审核、副总经理复核、总经理批准后通过银行转帐发放至个人工资存折中,原则上不允许以现金方式发放。

9.1为了加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便于平衡收支计划,对各类资金的支付应分别对待;

9.2各部门用款后月末应及时报销,不按规定时限报销的按挪用公款论处;

9.3市内采购及零星采购应在本月度以内报销发票,原则上不做暂估入帐,特殊情况书面说明,否则每日按付款金额的1‰处罚经办人。

9.4各部门或个人都必须无条件支持和配合财务部的工作,以便最大限度地管理好、使用好资金,加大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9.5费用超支部分由部门、个人自行承担。

9.6挪用公款除返还欠款外,还将给予除名处理,且公司保留诉讼的权利。

10.本制度自7月1日起执行。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集团经营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适用于集团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

3、1集团总部各管理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负责本部门大宗采购和资金安排计划,由主管副总裁按规定要求逐级审批。

3、2集团总部各管理部门及集团所属各子公司大宗采购和资金安排计划,由集团财务部门严格按照审批计划审核报销,对违反本规定的支出项目有权拒绝报销。

4、1、1集团财务部是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核算中心,必须严格执行财务印鉴二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主管或总复核人负责保管,法人名章由出纳人员负责保管。财务人员在印章使用前须认真复核资金支付审批是否符合集团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核无误后方可盖章。

4、1、2财务部必须建立财务印鉴使用登记簿,对除上述正常经营资金支付业务范围以外用章,使用前须由印章保管人员认真登记,并随同用章人员取得主管副总裁的签字,方可加盖财务印鉴。对于以集团或子公司名义提供担保或司法鉴定等专用章,必须取得总裁签字。

4、2、1财务部库存现金的储备,必须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和支付的标准执行。

4、2、2集团及所属子公司经营性费用支出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4、2、2、1属于日常经营性必须支付的固定费用,如水电费、邮电通讯费、租赁费等,由主管经办人员、子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总监批准即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4、2、2、2对于日常经营性开支的费用,额度在200元以下的,由经办人员签字,集团职能部门经理或子公司总经理签字,财务部经理签字,即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不包括招待费、出租车费)。额度超过200元以上的须经主管副总裁和财务总监签字。额度超过20xx元以上的必须总裁签字。

4、2、2、3招待费用必须经集团职能部门经理、子公司总经理、主管副总裁、总裁的批准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

4、2、2、4对于20000元以上的支出,资金使用部门必须编制出支出预算,包括工程预算,经总裁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在预算范围内控制执行。

4、3属于日常资本性支出的审批权限。

4、3、1固定资产的购置:集团各职能部门及所属子公司年初必须编制购置计划,经总裁办公会批准,由财务部按计划控制使用。购置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须由子公司经理、主管副总裁签字,超过10000元以上的须由总裁签字,方可到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报销时,财务部要根据部门固定资产验收单,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管理卡片,并负责定期盘点。

4、3、2对外投资:无论投资额度大小,必须经董事会批准,主管部门提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经专家论讨确定投资额,签定投资协议,取得合同及法律文书,经主管副总裁、总裁、董事长签字后方可到财力部办理付款手续。

4、4集团所属公司不得擅自对外拆出资金,不得擅自向外拆入资金,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抵押等一切与本公司无关的经济事务。

4、5集团内部资金调拔,无论额度大小,必须经总裁签字,财务部方可办理。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工伤事故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制度所指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包括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务工)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相关的工作,或者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等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或职业病。

3.1.1 公司全体职工参加天津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3.1.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3.1.3 工伤事故管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

3.1.4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必须建立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3.1.5 公司和相关生产部门应建立工伤事故档案。

3.1.6 公司实施工伤事故考核制度,同时实行工伤事故举报奖励,禁止工伤事故瞒报、迟报或虚报。

3.1.7 公司鼓励职工为搞好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于坚持原则、敢于管理纠正“三违”行为以及发现重大隐患、避免事故的职工给予奖励。

3.1.8 各部门应用计算机进行伤亡事故资料管理、信息反馈和事故统计分析、预测工作,防止重复事故发生。

3.2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

3.2.1 工伤事故范围及其认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执行。

3.2.2 公司各部门工伤的认定由工伤管理中心负责申报。各部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并同时通知工伤管理中心,工伤管理中心在24小时内报送属地工伤管理部门认定。

3.3 工伤事故划分和报告程序

3.3.1 工伤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

3.3.1.1 轻伤: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的伤害。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

3.3.1.2 重伤: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或者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指险些造成重伤、死亡或多人伤亡的事故。

3.3.1.3 死亡: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或者负伤后在30日以内死亡。

3.3.1.4 急性中毒:是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大量进入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

3.3.1.5 特别重大事故: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3.3.2 工伤事故报告程序:

3.3.2.1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班组长报告作业长,作业长报告本部门安全部门或本部门负责人(同时,还应立即报告调度室)。事故部门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3.2.2 轻伤事故由作业区负责人负责组织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应在当天向安全管理部报告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人员受伤情况等。

3.3.2.3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负责调查处理。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要立即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晚上、节假日亦同)。

3.3.2.4 死亡事故发生后,所在部门在上报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的同时,要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主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安全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上报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3.2.5 发生紧急情况时,发现者可直接向安全管理部、总调度室报告。

3.4 工伤事故调查

3.4.1 工伤事故调查:

3.4.1.1 轻伤事故,由事故所在作业区(科室)领导组织进行调查分析,事故所在安全部门参加;涉及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人等情况,相应职能部门要参加;事故涉及两个作业区以上的,由事故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进行事故调查。

3.4.1.2 重伤事故、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生产技术、安全、工会、设备、人事、保卫等有关部门成员组成调查组及时进行调查,安全管理部参加。

3.4.1.3 一次重伤三人以上(含三人)或死亡事故,按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执行,公司组织生产技术部、人力资源部、工会、设备部、保卫部、安全管理部等有关职能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

3.4.2 事故调查组组成和工作要求:

3.4.2.1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两方面条件: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4.2.2 事故调查组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4.2.3 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安全管理部做出结论性意见,报公司领导审批。参加事故调查组成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3.4.3 事故调查工作内容: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3.4.4 事故原因确定: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正确分析,确定事故直接原因、事故间接原因、事故主要原因。事故分析按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有关要求执行。

事故直接原因:即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

事故间接原因:即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管理原因-管理缺陷)

3.4.4.1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3.4.4.2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4.4.3 劳动组织不合理;

3.4.4.4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3.4.4.5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4.4.6 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预防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1.1加强管理,避免公司财产的流失、损坏等人为因素所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1.2适用于公司采购、租借、受赠、交换等方式获得的物品的管理。

分公司行政部负责执行。

3.1物品入库。

3.1.1凡需放入行政部库房的物资,都需办理入库手续。

3.1.2需要检测才能入库的物品,行政部必须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库填写《入库单》。

3.1.3所有采购物品需凭《实物资产申购单》、《入库单》、购货发票报销。

3.2货物确认:属于收寄物资,分公司行政部应填写《货物确认单》(附件1)。其中,印刷品的货物确认直接电邮确认即可,其他物资必须手工填写后由财务签字,传真确认;传真确认件作为文档保存。

3.3物资领用。

3.3.1物品出库时由领用人员检验其完整性后填写《出库单》并签字确认。行政资产管理专员在《库房物资台帐》(附件2)中注明。

3.3.2涉及到公司礼品的领用,具体见《礼品管理规定》。

3.4库房管理。

3.4.1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建立《库房物资台帐》,在每次有物资出入库时,应在台帐上填写注明。

3.4.2每月资产管理专员应对库房物资进行盘点,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x月库房物资盘点报表》(附件3),报行政经理及行政总监审阅。

3.4.3每个季度《x月库房物资盘点报表》随《实物资产盘点报表》报大区及总部行政部,便于公司总体调配。

3.4.4库房物资应摆放整齐有序,对需要有温度、阳光等要求的物资应按要求摆放。

3.4.5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库房。

3.5物资清理。

3.5.1在每月库房物资盘点时,因非人为因素而损耗或损坏的或已经不能使用的无用物资应及时清理,填写《物资清理申请表》(附件4),详细写明其损坏、无用原因并请行政总监签批同意后,报财务作相关处理,并总结其原因,以便避免造成重复损耗。

3.5.2对于盘点中出现实物与《库房物资台帐》不符的.情况,资产管理专员必须查明原因,做出相应的处理报行政经理,经行政总监同意处理意见后,进行物资清理。

3.5.3涉及到总部发放的库存物资清理,必须通过总部相关管理部门同意。如,合同的清理需要总部商务管理部同意,宣传彩页的处理需要总部市场部同意等等。

4.1《货物确认单》;

4.2《库房物资台帐》;

4.3《x月库房物资盘点报表》;

4.4《物资清理申请表》。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为妥善使用车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升公司形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及材料(包括车辆钥匙、行驶证、加油卡、保险单等)由行政部统一负责管理,包括车辆调派,维修保养,费用预算、核准、车辆年检及证照管理,投保、续保。

2.所有公车需由公司内部持有驾照人员驾驶。公司车辆公出前需提前半天到行政部进行申请,由行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后,决定是否可使用。

3.员工如需用车需至行政部填写《用车申请单》,出车前需要填写用车人、部门、目的地、用车事由、用车时间(起始时间)、开车人、乘车人、预计里程数,方可领取车辆钥匙及行驶证(注意:行驶证需随身携带及时归还,内含车辆油卡,谨防丢失)。需要私车公用时,需填写《私车公用申请单》由部门领导、行政部领导及总经理签字确认,私车公用按照每公里x元计算。公车/私车的始末行程数必须手机拍照作为原始凭证并由行政专员签字确认。

驾驶员在上、下车前需要对车辆的里程数进行拍照记录,归还车辆时驾驶员需将车钥匙及行驶证、加油卡一并归还至行政部(不允许将行驶证及加油卡放置在车上),同时对《用车申请单》的用车时间(归还时间)、里程数、油表进行补充完全。(油表刻度低于x/x时,需及时加油)。行政部会每月不定期抽查《用车申请单》,如发现记载不清、不全或者未记载的情况将通报车辆使用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年度累计第一次提醒,第二次批评,第三次将以不爱护公物,不遵守公司制度为由扣罚当月绩效x—x分,屡教不改者将予以经济处罚。

4.所有人员在乘车期间务必系好安全带,如有乘车人员在车辆行驶过程中未系安全带,一经发现将处以公开通报批评处罚。如因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而产生不良后果,公司将不承担责任。

5.车辆每日使用完毕、或节假日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任何时候离开,车上都不得放置贵重物品!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本着“以人为本”原则,建立公平,公正,合理的薪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所有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实现集团公司的经营目标。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依集团人事管理制度制定,集团从业人员的薪资管理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文件规定外,均需依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系集团各事业部及各子公司薪资管理的总则,其中对集团直属各职能部门的薪资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各事业部及各子公司的薪资管理具体办法另见《事业部薪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权责。

1.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颁布,修订,解释并监督施行,集团各部门、事业部共同执行。

2.修订由人力资源部根据各部门意见和集团经营目标调整需要提报修改方案,经集团总裁核准后,方可修订。

3.此制度经集团总裁核准后,正式生效施行。

第四条工资构成与定义。

一、业务人员工资。

1.底薪。各岗位根据社会平均水准制定的工资标准。

2.奖金:集团公司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奖金设置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3.其它奖金:建立新客户开发奖等。

二、管理类人员工资。

1.底薪:各岗位根据社会平均水准制定的工资标准。

2.加(降)薪:依据集团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加薪或降薪的薪资项目。

3.奖金:集团经营业绩达到一定标准,为奖励员工辛勤工作而设立的薪资项目,奖金设置为月度奖金和年度奖金。

三、定义。

2.管理类人员:持续性的管理工作,可确保业务工作的有效开展,其工作的行为、表现及结果对集团的总体业绩发生作用。

第五条扣除项目。

1.工资收入所得税。

2.社会保险等相关福利个人支付项目。

3.其它必要扣款。

第六条下列情况工资不予扣除。

1.按集团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婚假,丧假,公休假等。

2.因公出差者。

3.奉调参加培训。

4.奉派外出考查。

5.其它不必扣款情况。

第二章业务类人员考核。

第七条另见《销售人员薪资管理办法》和各子公司的《生产人员薪资管理办法》。

第三章管理类人员考核。

第八条底薪设置标准(略)、加薪(降薪)办法集团人力资源部每季度根据有关制度、工作流程、奖惩记录等因素做出的薪资调整项目。

1.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管理类人员可予以加薪。

(1)连续两个季度人事考评成绩总评90分以上。

(2)季度内获通报嘉奖两次以上者。

(3)其它为集团或子公司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并通报嘉奖一次以上者。

(4)年度内工作成果显著,并无任何违纪等不良纪录,且工作满6个月以上者。

2.符合以下任意条件的管理类人员将予以降薪:

(1)连续两个季度人事考评成绩低于70分者。

(2)季度内通报批评2次以上者。

(3)季度内累计旷工2天以上者。

(4)实施其它对公司发展不利的行为。

3.管理类人员加薪和降薪级差明细表(略)。

4.工作流程:每季度人事考评结束后7个工作日,由人力资源依规定要求将符合标准的人员提报考评组确认,并负责同财务部共同执行。

第四章晋升与降职。

第九条晋升(降职)定义:依据集团公司制度和工作流程进行评估,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由考评小组确认其晋升或降职。

第十条管理类人员的晋升与降职。

1.符合以下条件可适当予以晋升。

(1)职员应符合加薪条件的一并晋升直至高级专员。

(2)因工作成绩突出被加薪2次以上的`。

2.符合以下条件将予以降职。

(1)累计被书面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2)连续2次以上降薪者。

(3)季度人事考评成绩低于65分者。

第五章月度绩效奖金。

第十一条定义:以体现各级员工个人综合工作表现、行为、成果为基础和体现集团公司整体绩效和营利状况的销售回款比率为依据,依据集团的经营状况确定相应奖金基数为标准,对管理类员工以月度为周期进行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二条关于考核的规定。

1.考核时间:每月1-10日对上月集团公司整体绩效进行考核并实施。

2.考核权责:本规定要求于每月10日前由营销中心提供上月销售回款完成比率及相关资料至财务部,经财务部测算,报总裁核准后由财务部发放。

3.考核方式:销售回款比率超过计划70%以上,员工享受300元的奖金基数。

4.计算方法:个人绩效奖金额=300×回款完成率(%)×职务奖金系数。

第十三条职务奖金系数明细(略)。

第十四条以下人员不享有年终奖:

1.月度内旷工1天(含1天)以上者。

2.试用期者。

3.月度通报批评1次以上者。

4.月度内事假3天以上者。

5.有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之行为。

6.当月度内离职的。

第十五条作业流程:

1.人力资源部向集团财务部提交职务奖金系数明细。

2.财务部按照本制度标准进行测算。

3.计算结果提交总裁经核准后财务部发放。

4.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过程中的文件存档。

第六章年度绩效考评奖金。

第十六条定义:又称年终奖(司龄奖),集团视年度经营状况及员工工作表现,以在集团公司工作的司龄为主要依据发放的奖金。

1.集团高层管理人员由集团总裁确定发放额度。

2.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由公司考评小组确定不同职级司龄奖金的单位额度,人力资源部、财务部依据进入集团公司的时间和其他评比要求计算奖励额。

3.发放时间:年假前一周。

第十七条奖金的计算办法:年终奖金=司龄奖金的单位额度×出勤系数×司龄。

1.出勤系数为本年度应出勤天数与应出勤天数的商。

2.司龄奖金的单位额度由集团临时组建的考评小组根据本年度集团整体的经营业绩,盈利状况,未来发展规划等确定的额度。

第十八条以下人员不享有年终奖:

1.年度事假超过1个月以上者。

2.年度旷工超过2天以上者。

3.试用期者。

4.年度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

5.年度内工作时间不足6个月的。

6.其它不利于公司发展之行为。

7.年度内11月30日前离职的。

第十九条作业流程:

1.人力资源部向财务部提交年度员工人事考评成绩累积数据。

2.财务部按照制定标准进行测算。

3.计算结果提交集团总裁核准后财务部发放。

4.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将过程中的文件存档。

第七章薪资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目的。

集团为鼓励各级员工恪尽职守,且能为集团盈利与发展积极作贡献,实施以按劳分配兼顾公平,薪资制度。为培养以贡献为争取高薪的风度与避免优秀人员免遭嫉妒起见,特推行薪资保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员不探询他人薪资的礼貌,不评论他人薪资,以工作表现争取高薪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员的薪资除集团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及各级直属主管外,一律保密,如有违反,处罚如下:

1.主办核薪及发薪人员,非经核准外,不得私自外泄任何人薪资,如有泄漏事件,另调他职或辞退。

2.探询他人的薪资者,通报批评。

3.吐露本身薪资者,通报批评。

4.评论他人薪资者,予以辞退。

5.若因以上行为造成其它影响者除以上处理外,将视具体情况予以辞退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薪资计算如有不明之处,报经直属主管向经办人查明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此制度自生效之日起此前所有相关制度即刻废止。集团将保留根据实际情况对此制度的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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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业内部财务制度一般应当包括资金管理制度、成本管理制度、利润管理制度。具体应该怎么制定呢,大家可以参考一下下面的范本!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载、反映公司财务状况,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资料,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政府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财务法规、制度制定。

第三条 本规定目标:

1、建立和完善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科学的内部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2、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单位资金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3、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

4、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货币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七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设账外账。

第八条 财务应当加强库存现金限额的管理,核定的库存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交存银行。

第九条 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现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各类奖金、对职工个人发放的劳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员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付款等各个环节中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现金。

第十二条 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出纳人员要认真记载现金日记账,并与会计核对总分类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十四条 单位除了按规定留存的库存现金以外,所有货币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单位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单位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并于每月底记完账后编制当月“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出纳报告单”,一并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对核对过程中发生的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

第十六条 单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资产应由需要部室编制计划,做出预算,呈报领导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购置一般设备和专用设备数额较小的,由办公室按照部门填制的经领导审批的.《购置物品申请单》,统一负责采购。数额较大,应由三人以上采购小组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签订合同,择优购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会计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台账。对于固定资产的购进、发放要严格出入库手续,必须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部室对领取或使用的固定资产或财产应以部室为单位造册登记,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发生丢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各部室需要维修、更换的固定资产,应由各部室负责人确认后,报领导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固定资产,由各部室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坚持每年对公司财产全面清查一次,并将清查结果及时报告领导。如发现财产丢失、损坏,要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必要的处罚。对在清查中盘盈盘亏的财产,查明原因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按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入

1、购入低值易耗品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办理。购入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

2、所需的各种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门做出计划,须填写《购置物品申请单》,由部门经理和主管副总经理签字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由办公室统一负责采购。

3、一次性购入金额、数量较大的物品,要签订购入合同,合同的签订要通过总经理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 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管理

1、办公室购入低值易耗品后应办理入库手续。保管人员根据发票清点实物,填写“实物入库单”一式两份,一份自留登记入账,一份随发票报销交财务。

2、部门领用耗品时,应填写出库单,经批准后,保管根据出库单交付实物。

3、保管人员应建立实物明细账,并根据实物入库单、出库单登记账薄。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应收款项包括单位因场地租赁而发生的向场地租赁单位收取的场租收入和宣传费收入、职工个人往来欠款。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于每月底对应收款项进行清理核对,并向总经理及主管副总经理、经营部经理上报《应收账款明细表》。协助、督促经营部门按照《应收账款明细表》内容对各应收款项予以催收、核查。经营部门收回的现金、支票要及时上交财务,由财务人员办理银行结算手续。

第二十七条 职工出差、办公事需借现金周转的,本人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长期欠款不还或挂账不清,不予办理新借款。业务往来单位的业务人员特殊需要借款时,必须经领导审批同意后,由本单位有关人员代办,并负责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条 职工个人欠款应于出差回来、办完公事后五日内办理报销手续,没有用完的现金应退交财务。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半月,超过半月在考绩工资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费的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报销单据,交财务人员审核后,经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关于经营部、公司营业款结账工作程序

1、经营部、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后,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原件交财务室备案。

2、经营部、公司各自指派专人负责,依合同内容、金额登记备查簿,根据结款情况及时登记备查簿。

3、月末由财务向总经理、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经营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应收账款明细表》。

4、每周一经营部、公司将本周经营收入情况报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

5、两个月未收回的款项由财务分别报各经营部门、主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由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指派专人限期催收,并相应扣罚相关部门的考绩分数。

第三十条 经济合同是制约和规范甲乙双方经济行为的契约,凡公司与外单位发生的租赁、广告、演出等业务必须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各类合同或协议必须遵守《合同法》,所列条款要科学严密。

第三十一条各部室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报总经理审批后加盖行政章生效;经营部、公司签订的会议或演出租赁协议,由经营部、公司负责人签注意见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审批后的合同或协议原件必须二日内交财务备案。

第三十二条合同价款的支付和结算

1、施工合同签订后,工程款按所签合同执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该项目负责人报送经工程项目监理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和预算定额核算的工程价款结算表,按结算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由财务办理结算手续。待工程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留足审定值的3%—5%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不少于一年),其余款项进行支付。

2、设备等采购合同的支付和结算。合同签订有预付款的按合同规定支付预付款,货到验收合格后,根据验收凭据,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手续,并留合同价款的3%—5%,期限不少于一年的质量保证金。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xx集团各企业的财务管理,按预算控制费用开支,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益和有利工作的原则,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费用开支包括维持公司日常营运的所需的开支(如:租赁费用,办公费用,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差旅费用以及薪资奖金等相关费用),但不包括成本项下的开支(如:广告费用,材料采购和工程费用等开支,成本开支管理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xx集团的费用开支从小帐户列支并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各公司的费用开支在该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内的,由该公司总经理审批,集团公司总裁授权职能部门和项目公司负责人的,由被授权人审批;在授权范围外的,由集团公司总裁审批。

第四条:xx集团费用开支实施预算管理,各公司必须做出年度费用开支的预算,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执行;各地区公司总经理有权在整体预算不突破的情况下,灵活安排各个月和季度的费用开支计划;各公司应于每个月的成本分析会上确定下个月的费用开支预算,并报备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五条:对于预算计划内除薪资奖金外的费用开支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1、费用当事人填写费用报销单或付款申请书(见附表一、二);。

2、在填制费用报销凭证时,要按费用类别分别列支;。

3、部门经理审查并签字后送交财务部审核;。

第六条:薪资奖金的审批权限与程序:

3、超过年度预算额度的薪资奖金报集团总部追加预算后方可发放;。

4、在公司总经理授权范围外的薪资调整应报集团总部审批。

第七条:超出年度预算的费用开支应报集团公司追加预算额度后方可按上述程序审批,否则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该款项。

第八条:费用支出的有关规定:

一、办公费用。

办公费用由办公室统一采购、集中向财务部报销。各部门把经审批的办公购物申请表(见附表三)报办公室,办公室每月汇总的办公费用计划抄报财务部一份,由财务部监督执行。

二、业务招待费。

各部门员工(包括部门经理)因业务需要招待宾客,应事先填制《礼品/业务招待申请表》(见附表四),详细填写招待对象、预计金额及时间,一事一单,不得与其他费用项目混合报销。按金额范围报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并严格掌握不得超支,特殊情况外出联系业务临时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应电话口头申请,于次日补办手续(遇周末和节假日顺延)。

三、市内交通。

1、公司员工外出联系业务、工作一般以公交车、中巴为主,特殊情况下,经部门经理同意,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出租车费用。

2、在报销出租车费时,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见附表五),所有的车票反面均需注明起止地点和原因,以便审核。

3、因工作需要,公司已经为其配备专用车辆的部门经理或员工,原则上不允许报销市内交通费,特殊情况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方可。

四、外埠差旅。

1、员工因公出差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部门经理审核签字,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批准。

2、出差人员可凭批准的申请单向财务部办理暂借款手续,填写《暂借款申请单》,预借金额由财务部根据路程远近,时间长短核定,呈送总经理或其他被授权人签字同意后,方予借款。

节约归己,超支自理的办法。

4、凡出差到异地超过半个月以上的,按本出差补贴标准的80%报销,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按长期外派人员待遇报支。

5、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实行包干使用,不再凭据报销。乘坐往返机场或火车站等的交通费用不属包干范围,凭据另外报销。

6、出差人员如自带交通工具或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则不予报销出差地市内交通费用。

7、如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食宿的,交通费用据实报销,其它补贴取消。

8、员工出差返回公司,应在三天内到财务部办理结算手续。财务人员按公司规定标准,认真审核报销单,超过标准的支出,个人自理。暂借款如有剩余,必须于结算时返还给公司,否则下月工资中扣除。

9、因公出差发的邮资、电话费(因业务而发生的)、行李寄存费,必须在票据上注明原因一同报销。

10、长期外派人员或驻外机构人员,其住宿原则上应租房解决。每月补贴生活费(视具体情况定)。当地招收的员工,不享受生活补贴。

11、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住宿标准及补贴标准依各地公司具体情况而定。

第九条:其他事项:

1、本制度之修改须经董事会讨论、批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财务部。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为完善员工报销制度,提高财务报表的准确性,经财务部与人事部共同制定,cfo审批通过,现对员工费用报销做出如下规定:

1、个人日常费用和公司费用(包括劳务费,佣金等)须分开提交,以免因为个别费用问题造成相互影响,造成报销的延迟;所有劳务费报销,必须附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汇入行信息(开户行名称、账户)。

2、个人日常费用报销只包括移动通讯费、交通费、加班交通费、加班餐费,部门活动费,其限当月每人提交一次。

3、员工发生的手机费用应通过报销系统中“移动通讯费”科目提交;除了无线上网卡和公司行政部统一支付的办公室电话费外,不得使用“办公通讯费”科目;手机费报销额度自动显示在“报销限额”中。如员工超额报销,需在“费用描述”中填写原因。

4、加班交通费报销限于平时工作日晚21:00后,及周末或国家法定节假日发生,其他时间一律不予报销。如为特殊情况,应在提交时注明原因;交通费及加班交通费,需要按原始发票逐张提交,不可合并计算。加班餐费标准为每人每次20元,超过标准不予报销。如果一笔提交整月的加班餐费,需注明具体加班日期及用餐人数。

5、费用发票应开具公司全称,如未填写发票客户名称或填写错误的,请返回原开票处办理补填或重开手续。另外,请根据个人或费用所属公司,填写相应发票客户名称;如发生票据丢失或提供不正规发票的,公司将不与报销,损失由个人负担。如果发现员工有意报销不正规发票的,财务部将通知其部门总监及vp。

6、提交外币发票的员工,请在费用描述中写明原币金额及汇率。

7、对于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的个人日常费用,将减按80%报销,且财务部不能保证在承诺时间内付款。特殊情况需提前通知,获得部门总监同意后可免除扣款。例如:出差不能及时提交等特定情况。

8、员工以虚拟身份提交报销的或收款方为公司的,必须写明“收款人全称”和“收款人开户银行的完整信息及帐号”。

9、出差报销单不要提交餐费补助项目,只需填写出差天数项目,出差天数计算方法:回京日期减去出京日期(日期以飞机票,车票所标计时间为准),餐费补助会和工资一起合并发放。

10、员工差旅借款只能有一笔借款。请先到应付帐款会计处(见下附加信息x)确认是否已有个人借款,如未清理,则不予借支;除备用金外,如提交人尚有借款未还,遇个人费用报销时将直接从前期借款中直接扣除,请在备注中注明“冲抵借款”字样。

11、公司费用借款要按收款方分别填制和提交报销单。

12、打印报销单或借款单时,需要包括“审批信息”(在费用报表的靠下的位置,内容包括报销单所有审批人及审批时间),并确保提交的费用报销为“已审批”状态(在费用主页下显示本张报销单的审状态为等待应付款管理系统审批)。以免造成报销延误;提交的“费用类型”与“费用描述”应保持一致,须按实际情况填写;报销单必须竖向打印,附上原始单据,交财务部报销。费用明细不可打印英文版或者erp自动发送的部门领导审批邮件。这样会造成没有员工个人信息,无法确定收款人。

13、如对报销制度有疑问,可点击页面右上角“报销制度”查询。

报销单装订注意事项:

2、按照提交费用报销的单据号分别装订,切勿将不同编号一齐装订,以免造成漏报;

3、从erp系统中打印出来的单据应该纵向打印,如遇特殊情况请单独注明。

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1、由申请人在《零星开票通知单》中详细填写部门名称、申请日期、合同号(右上角填写)、企业全称、广告刊登媒体或网刊全称、业务发生具体日期、开票金额、业务性质(广告或信息)、申请人姓名等,交部门经理审批、会计审核后开具。

2、若零星开票通知单中企业名称与合同中的企业名称不相符,业务员需持有双方企业盖章认可的证明(特殊情况可由部门经理签字认可),财务方可开具发票。

3、杜绝开无企业名称发票。

4、杜绝开企业名称不全发票:任何人无权把企业名称缩减至2-3个字。

5、若业务实际发生与合同不符,业务员需持有企业的附加合同或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开票。

6、丢失发票一切后果由业务人员自负,在对方企业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标明发票号及金额并加盖公章)后,我公司可提供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业务人员因丢失发票或其他原因需要借出发票时,需有书面申请并由各部门经理人员签字,财务人员对于借出发票应进行登记,并及时取回。

7、发票复印件盖章需由部门经理人员、公司总裁批准,财务人员应进行登记并由当事人签字。

8、开发票时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均应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后,才能开具发票。

(二)具体规定。

1、已提供劳务并签订合同的,业务员凭运营中心盖章认可的合同及零星开票通知单或有企业盖章认可的广告认定单,以财务人员核对无误后开具发票。

2、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但又未收款的,业务员根据部门经理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由部门经理或以上级管理人员签字,方可开具发票。若此项合同终止又收不回原发票视同未回款处理。

3、未提供劳务,已签订合同且已收款的,业务员可凭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4、已提供劳务,但未签订合同且已收回款的,业务员根据运营中心认可的业务内容,填写零星开票通知单或广告(信息)认定单开具发票。

5、未提供劳务且未签订合同的,禁止开发票。特殊情况如预收款项等,须部门经理专门说明。

(三)回收。

1、当天领出发票,已收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款项交到公司出纳处,否则作挪用公款处理;当天未能收回款项的,当天必须将所领发票交还公司财务统一保管;客户因特殊原因需先将发票留下后再结款项的,所开发票金额在20xx元以下的领票人必须要求客户签收条经本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所开发票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领票人必须持客户签收并加盖客户公司公章的收条经部门经理签字后交回公司财务。违反此项,每次扣款200元直至开除。

2、若是抵货业务,当天领出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开具同样金额的销售发票交还财务,否则必须将公司发票退回。违反此项,每次扣款100元。

3、凡将所开发票重新更改、退票(换名称或换金额),必须写明原因并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退换。

(四)填写。

公司统计(或会计)应根据审核无误的《零星开票申请单》按照发票顺序认真填写,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不得涂改、挖补或撕毁,如有填错,应整套(存根联、发票联、记帐联)保存,并注明“作废”字样,以备查验。

(五)监督。

会计(统计、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天的“支票回收单”核对每张发票(每笔业务发生额)的回款情况,对所开出发票(所发生业务)进行监督。

(六)内容不符时的处理。

支票回收的付款公司名称与市场员所报客户名称或所申请发票名称不符时,市场员必须同时上交由付款方加盖财务章的付款说明交财务备案。如无说明,财务先扣留支票,要求业务人员补交说明,如到截止日期仍无说明,按未回款处理。

1、收据视同发票管理。

2、收据、发票不得重复开具,若已开出收据需换开发票,必须要求客户先将收据退回后再补开发票。

3、以上规定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执行,如不按规定执行出现问题由财务部负全责。

1、支票的购买、填写和保存由出纳负责;

5、所开出支票必须封填收款单位名称;

6、所开支票必须由收取支票方在支票头上签收或盖章。

1、加强票据管理,杜绝单据遗失现象。谁遗失谁负责,罚遗失者每张单据金额的10%,直接从报销金额中扣除(即实报金额为应报金额的90%)。

2、财务有权拒绝持非正式票据报销。

集团公司管理制度

1、考勤对象为上海公司全体员工。

2、原则上,上海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使用指纹/人脸识别考勤设备,并通过考勤系统记录考勤情况。

3、职能部门上班时间为: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

5、项目秩序人员根据现场管理需要,以排班班次为准进行出勤。

一定要按照排班班次出勤,一旦出现错误又没能及时整改,受伤的就是您的钱包啦!

02、考勤异常及旷工定义。

1、迟到、早退、忘打卡视为考勤异常;未打卡且无补卡申请或应出勤而未出勤视为旷工;

2、迟到早退:打卡迟到1秒也是迟到,打卡早退1秒也是早退,可直接造成迟到早退扣款!

3、旷工:应出勤而未打卡的,旷工时长在2小时以内的计0。5日旷工,旷工时长超出2小时的计全天旷工。

特别提醒!根据我们现存的班次时长,一旦产生未打卡且未进行补卡申请的,都将会按照旷工一天计算,所以一定要好好打卡啊。

03、关于补卡。

三天!三天!三天!重要的事情说三遍!过时不予补卡哦。

04、关于请假。

1、所有类型的请假均需提前发起审批,审批完成后方可休假,严禁事后补假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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