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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检察院申请书(实用16篇)

时间: 作者:BW笔侠

申请书是一种书面材料,用于向相关机构或组织提出申请,如求职、奖学金和招生等。如果你需要一些范文来指导你写作更多申请书,以下是一些可以参考的范文,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检察院复议申请书范文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平方米。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申请人搭建房屋的行为未经规划审批,属于违法建设,且该违法状态一直存在,可以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不当,造成其身心伤害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且不属于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复议机关应依法驳回其申请。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和赔偿请求。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房屋位于株洲市芦淞区龙泉居委会董家段。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为平方米,2层。80年代末、90年代初,申请人在没有办理规划手续的情况下,在原有房屋两旁先后搭建了厕所、厨房和抽水房、主楼第三层隔热层,面积合计平方米。20xx年1月5日,株洲市芦淞区拆除违法建筑综合管理大队根据国土部门提供的线索进行立案调查。20xx年1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株规罚告字〔20xx〕第0000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xx年1月24日,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鉴于处罚告知书没有明确申请人违法建设面积的具体数额,20xx年7月12日,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明确了违法建设面积为平方米。20xx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51条的规定,作出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申请人在10日内自行拆除搭建的平方米违法建筑。

我厅认为:申请人没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擅自搭建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进行了调查、告知、听证,处罚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申请人扩建房屋的行为发生在上世纪80、90年代,被申请人适用20xx年生效的《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违反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适用法律依据错误。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3)项、《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我厅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调查处理。

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xx年6月16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

通知书。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年x月x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派出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年x月x日。

精选检察院职员入党转正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党支部:

xx年4月17日经党组织批准,我实现了梦寐以求的愿望,成为一名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现在我的预备期已满一年,根据《党章》第一章第七条之规定,我郑重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申请转为中国共产党正式党员。一年来,我在党组织的严格要求下,在支部党员的悉心帮助下,通过一系列的理论学习和党内活动,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增强了党性,我进一步认识到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不仅要解决组织上入党的问题,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入党。在组织的培养教育下,我认真按照党员的标准去做,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对工作积极主动,认真负责。下面,我向党组织汇报一年来我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

一、加强学习,增强党性,提高自身素质。

1.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精神。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一切活动的基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每个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和根本的人生价值取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内容。对于我们共产党人来说,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同人民群众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根本的政治问题。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我们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不能忘本,不能忘根,时刻警惕脱离群众的危险。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都要以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实际困难,时刻把群众的冷暖挂在心上。我们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是为人民谋利益的事业,也是人民群众自己的事业,如果没有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把群众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我们的改革和建设就能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检察院稽征人员入党申请书

尊敬的党组织:

我是一名检察院干警民警,特向上级党委提交一份申请,本人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党的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生!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的先锋队,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作为全国人民切身利益的忠诚守护者,代表着最先进生产力的的发展要求,代表着最先进文化的发展方向,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我们的党史是一本与人民共同奋斗不懈追求的历史,同时,我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旨在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建设小康社会,实现共产主义的最终目标。

参加工作之后,我对于党有了进一步深入的了解,在工作之余我常常能够学习和阅读党的相关文件和相关理论思想,做到能够从思想上入党,并且还能够在组织和领导的关心和教育下,明确作为一名社区干警如何在工作中发扬党的精神和思想,为辖区内的群众作出自己的贡献。

我决心用自已的实际行动理解党对我的考验,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用心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这天,我向党组织郑重地递交入党申请书。期望能够在党组织的正确引导下使自己更快成长。我深知,按照党的要求,自己还有必须的差距,因此,我期望党组织从严要求我,以使我更快进步。如果党组织批准我的申请,我必须会戒骄戒躁,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来要求自己。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

20__年_月_日。

检察院复议申请书范文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袁清忠,男,1970年3月17日生,汉族,衡山县人,住衡山县开云镇交通村5组4号。

被执行人陈辉广,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衡东县人,住衡东县新塘镇广田村4组(异议人之夫)。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不服衡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山执异字第126号执行裁定特申请复议,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结论,支持复议申请人的异议成立,其具体的异议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2009)山民二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并未将异议人列为被告且判决有支付申请执行人袁清忠货款的给付义务,异议人与被执行人陈辉广虽属夫妻关系,但属两个独立人格的自然人,陈辉广的经营行为属于个人负债并非家庭负债,异议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被执行人,并非裁定中所讲“可以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也可以不追加为被执行人。”可见执行法院具有极大的随意性。不能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就不能拍卖复议人共有的房屋份额。

与被执行人选择了佳圣公司评估,第二次选择了兴隆公司评估,上述事实有审理记录证实。

三、12月26日、27日,异议人通过传真形式发给了代理人的委托书和书面异议书,执行人员不予认可,请问有哪一条法律规定必须由委托人与受委托人当面在承办案件的法官面前签名才算合法有效呢?这是在变相限制或剥夺异议人行使权利,对于应当暂时中止的行为而没有依法中止并通知相关人员。

四、法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选择的佳圣评估公司,这有监察人员在场见证;而实际上进行评估的却是易成公司;易成评字(2011)第0803号评估报告显示其估价作业期是2011年7月7日至8月8日,而法院的评估委托书是7月12日且不是当事人双方选择的佳圣公司,也就是说评估行为在先,委托书在后,法院的委托和易成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都没有合法依据,评估人员刘雪梅没有合法资质,其现场勘察没有法院工作人员和当事人到场监督,故评估报告程序违法且不具有合法性,因此不能采用。毕竟评估公司接受委托的是执行法院衡山县法院,而不是司法技术的管理机构衡阳市中院司法技术处。

认的其他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本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而执行法院未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优先购买权人门面的租赁人罗某和其他优先权人信用社派员到拍卖会场,故正旺拍卖公司的拍卖行为在程序和拍卖根据上不具有合法性。

综上所述,执行法院程序上的违法性必然导致执行结果实体上的违法性,将会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执行行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司法鉴定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款不当,恳请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复议的事实和理由,撤销原裁定结论,纠正执行法院的违法行为,以示公正!

此致!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复议申请人:甲某,男,复议被申请人:乙某,男,复议被申请人:丙某,男,复议被申请人:苹果,女,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女,复议请求:。

依法撤销江西省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

复议理由:。

一、原审法院作出裁定时适用《^v^民事诉讼法》第202条是错误的,应该适用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而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对“案外人”对执行异议的规定。本案中,复议申请人作为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原审法院作出执行异议裁定时,应适用民诉法第204条的法律规定。

二、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错误的。

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解释》第1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在这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均未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被执行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次,这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鸭梨,而鸭梨及其夫丁某在复议申请人处均无债权。复议申请人既无能力也无义务协助法院执行二案件。而原审法院却将这二案件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均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并采取了非正当的手段让复议申请人在2007年8月9日的送达回证上签字。仅从程序上说,原审法院在这二案件的诉讼保全措施上是不合法的。

再次,纵使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具有债权,原审法院也不应该向复议申请人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早在2006年8月14日,某矿业已将法定代表人由“丁某”变更为“平民”。因此,原审法院应该向当时作为某矿业法定代表人的平民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丙某、苹果案件与复议被申请人乙某案件在诉讼保全程序上合法有效,是完全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情不清、证据不足。首先,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某矿业并无股份。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理档案中,从来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材料能显示复议申请人在某矿业享有股份。

其次,复议申请人是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而并不是从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处收购的。原审法院仅以复议申请人在调查笔录中认可的“该矿是以平民的名义转让给甲某的,全部转让款为800000元,甲某已支付400000元,还有400000元于2007年12月31日付清”来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这一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在调查笔录中,仅能显示复议申请人从平民处收购某矿业的股份,至于该股份是否为复议被申请人鸭梨以“平民”的名义在某矿业的,并无证据予以证明。因此,从法律事实上讲,复议申请人收购的某矿业股份即为平民所有,并非复议被申请人鸭梨所有。原审法院认定复议被申请人鸭梨在复议申请人处具有债权,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

综上,原审法院认为复议被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人处享有债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过程中,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错误。因此,原审法院作出的(2008)字第21号、第22号执行裁定书是错误的。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法院撤销这一裁定!

江西省某人民法院。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检察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xx信用社)。住所地:xx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周xx;职务,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家电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职务,董事长。

一审被告:马xx,男,xxxx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粮食局职工,住山东省xx市文汇路4号。

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请求:

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按照无效合同的法律规定依法改判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向再审申请人返还涉案房产,并按照市场价格向再审申请人xx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

二、判令由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xxx)鲁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法定事由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申请再审具体事实、理由:

申请再审理由一: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一审判决书第6页上出现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xxx年2月20日书面承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同意依据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按所购房地产在抵押财产中所占比例替代xx公司支付该公司在xx市岗山信用社借款”。一审判决并由此在判决书第7页认为“原告明确表示如不能确认涉案房地产抵押无效,则同意代被告xx公司偿还欠第三人的相应贷款以消灭抵押权,即行使法定的涤除权。……原告作为抵押房产的买受人要求行使涤除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xxx】33号第47条明确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然而,一审法院于xxx年1月8日立案,xxx年2月18日组织“证据交换”,xxx年2月21日第一次开庭审理,xxx年7月2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直到xxx年7月2日送达一审判决书,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从未对所谓的原告“承诺”进行过质证,更何况根据法释【xxx】33号第3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责任期限届满”,所谓的原告“承诺”根本不能作为判案依据予以采纳。

因此,一审判决违背“证据规定”,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皆据此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依法应当按照“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规定处理。但二审法院并未对此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予以审查和审理,二审法院更没有组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未组织质证的证据进行质证。

故,一审、二审判决均违背法律的程序性规定,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二: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既然,一审、二审判决,均认定涉案的五份合同全部为“无效合同”,那么,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合同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返还、补偿、赔偿。除此之外,依法没有其他的处理方法。法院审理本案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但一审、二审判决均适用了《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第一款、第71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最密切联系”等原则,本案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2、56、58、84、86、88、89条的规定,而不应适用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一审、二审适用《担保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第一,《担保法解释》第67条规定:“……;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依据该规定,只有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才享有所谓的“涤除权”,而本案中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在一审、二审中并未取得涉案房产的所有权,且至今也没有取得。第二,上述规定的适用存在逻辑前提,即抵押权人同意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而在本案中,抵押权人即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并不同意,而且是明确反对!再审申请人xx市信用社在一审过程中,和上诉状中都已经明确表示了反对意见,但一审、二审判决置抵押权人的合法诉讼请求于不顾,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判!

因此一审、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枉法裁判,再审申请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申请再审理由三、一审、二审判决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是:1、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将合同所约定的楼房2246.51平方米、平房120平方米、土地1798.12平方米的产权过户登记到原告名下;2、依法判令被告xx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房地产违约金576300元(从xxx年5月27日计算到xxx年9月20日);3、依法判令被告马xx向原告返还所取得的不当得利83万元;向原告支付逾期转让合同条款的违约金4328900元(从xxx年8月2日计算到xxx年8月12日);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该上述4项“诉讼请求”在一审判决书中亦没有任何变更。

再审被申请人xx公司(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未上诉。

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一审判决书将“买卖协议”错误打印成“抵押协议”,且二审未对一审的这一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内容的重要错误进行审理、更正!)。

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二审“上诉请求”是:一、撤销一审判决。二、判决上诉人(第三人)对抵押的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审被告xx公司支付支付贷款本息或由被上诉人xx公司代为清偿“全部贷款本息”。

一审程序中两被告均未提出反诉。

一审被告马xx未上诉。

显然,按照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一审、二审应当针对并围绕“诉讼请求”、“上诉请求”的“范围”和“内容”进行审理,然后依法做出裁判。

然而,一审的“裁判结果”却是:一、原告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被告xx公司向第三人信用社支付贷款本金2933520元。二、被告xx公司于原告代偿贷款后一个月内将本案所涉的楼房(医药大厦大门中心线以西以上1-5层楼房建筑面积2246.51平方米)的所有权及相应的1789.1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xx公司名下。三、原告xx公司于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办理完毕后十日内向被告xx公司支付下余的购买款666480元。四、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照一下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难看出,一审第三人并未请求“原告代偿”一审原告也未请求“代偿”。这也就是说,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在一审中并没有为“顺利”、“合法”取得“所有权”铺平道路;并且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也没有同意由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xx公司代为“部分清偿”,这样xx公司也就丧失了“涤除权”的适用前提。

故,一审判决系“超出诉讼请求”的判决,二审法院依法应当审查、纠正。然而,二审却没有认真履行法律所赋予的“法定职责”,而是仅仅围绕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对一审没有“论述到位”的部分,进行“润色”、“加工”,从而使一审判决表面看起来“合情合理”。二审法院对再审申请人xx公司和再审申请人xx信用社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表现得“很无奈”,不好论述、不好分析,更不好“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裁判的理由和结果”(法释【xxx】33号第64条),只能以“理由没有依据”,一言以蔽之!并最终以“原判决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无不妥之处”,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之,一审、二审法院均没有严格依法审理本案,一审判决“超出诉讼请求”,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准予再审。

综上所述,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超出诉讼请求。故,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再审申请人山东省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请求贵院依法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依法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再审申请人:xx市医药大厦药业有限公司。

xxx年三月二十二日。

检察院稽征人员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脾气倔,遇事好抬杠,但是个热心肠,看不得别人为难遭灾,好打抱不平,在营子里年轻人中人缘好。以前,我对乡、村安排的一切事情都不积极,尤其是村里要钱和组织大会战,我带头顶着干,干部们说我是“刺儿头”,年轻人管我叫“头儿”。

2000年,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我当选为村民代表,但不知该办些啥事,总认为抵抗乡、村里的税、费,减轻农民负担是为农民办的一点好事。2001年9月。村委会到我们村民组收“三提五统”钱,我第一个抗着不交。理由是年头旱,没多少粮食,老百姓手里没钱就这样,村委会在我们上地组没收成管理费。

我叫**是一个农民,确切的说是一个生活在社会最低层的农民。今天我要入党,因为我知道除了加入共产党我没有活路了!这是我的农民入党申请书范文写的不好请予以批评。

以前就听说过共产党,听老人说那是穷人的党,专门为穷人办事的党是咱穷苦百姓自家人。

我真心想加入共产党,不为别的就为了能吃一口饱饭。我中学毕业以后因为没有钱在上学就再家里干农活了,我也很喜欢再天地里劳动,看着自己辛勤汗水换回来的粮食俺那个高兴啊,可是高兴也就那么一霎那的事情,很快镇上的干部就找俺让俺交公粮交三提五统。交上以后镇上的干部给俺一张纸条上面写着人民币xxx元。俺爹说:那是给共产党的,吃水不忘挖井人咱得交!每年交上镇上干部要求的人物公粮以后俺们一家只能守着缸底那点高梁过日子了。有几次俺要拿镇上干部给的写着xxx元的纸条去找干部要口饭吃。俺爹都不让俺去说:人家是共产党都是自己人,就别闹了!

后来俺看俺们村的书记的儿子二狗再路边开了个饭店没有一年的时间小洋楼盖起来了,还说了个漂亮的媳妇,俺眼红了,就再二狗家饭店对面页开了一家小饭店。俺爹做菜有一手人也厚道,头一个月的生意很好,俺想就这样俺两年时间也能盖洋楼说媳妇了。可是到了月底书记的儿子上俺家来了,扔给俺300块钱让俺吧饭店卖给他,说那是村里开会决定的统一经营。俺不干!俺还指望这个饭店盖洋楼说媳妇呢。书记的儿子走了没有一会就来了几拨戴大盖帽的,让俺办本本,让俺拿钱。工商的刚走,税务的来了,税务的走了,公安的来了,后来越来越多,都是戴大盖帽的,来了不仅要俺拿钱还吃俺的喝俺的,不仅不给钱临走还把俺养在后院的几只老母鸡给抓走了说是充公了!俺实在是拿不出钱来了,老母鸡页被抓没有了,他们就将俺爹抓走了,俺要根他们拼命,俺爹说:他们都是共产党是咱老百姓的党都是自己人,我取两天就回来了。俺就听了俺爹的。俺爹被抓去没有三天一个镇干部上俺家来让说俺爹袭警害怕负法律责任跳楼死了。俺不明白什么叫负法律责任,俺只知道俺爹瘸着一条腿(抗美援朝的时候被美国鬼子炸掉的)居然能把四个警察打的住院,然后飞奔上三楼跳下去自尽了。俺觉得俺爹是个英雄。镇上的干部真是很善良,不仅没有让俺负责拿几个被俺爹打伤住院的警察的医疗费用还给了俺50块钱的丧葬费。俺娘说:得感谢共产党啊!要不你爹就得咱娘俩埋了!

俺爹没了,饭店开不下去了,俺就不想别的了,俺就种地!可等俺种的小麦快要收的时候镇上修路,就把俺那块麦田给占了,据说有补偿款,俺取问镇上的干部说:拿补偿款就当你们支援国家建设了!俺娘舍不得快要成熟的麦子,就去找镇上的干部问问能不能再缓两天让俺把小麦收了再征地,可是去了以后就没有回来,两天后被取镇上开会的村长书记抬回来了,说俺娘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抬回来一天就死了。俺娘临死前说:孩子,别去闹腾啊他们是共产党是咱自己人。说完就咽气了。

地页没的种了,俺就来城市打工了,俺再一建筑工地上推小车,一个月300块钱还管吃住,比俺再家一年赚的还多。俺干了半年等工程完工了包工头跑了,俺着急啊,想去找有关部门讨说法,工友说:别找了,都是共产党咱们自己人找什么啊!俺没有办法只好要饭了,要饭也不错不用出力每天也能吃饱,城市的人就是心眼好,怕俺冬天住楼道里闷的荒让俺去桥下住,那里车多也亮堂。有时怕俺吃不饱就指点俺上垃圾桶里找点吃的!

一天俺要饭回到俺住的桥洞子的路上被一辆宝马车把腿压断了。司机下来看了看俺给了俺1000块钱让俺赶紧走,俺不干,多少钱也买不回俺的腿啊。那司机将钱仍在俺身上说:老子是xxxxx局的,给你点钱就不错了!路边的人也劝俺:那人是共产党,咱老百姓自己人,你拿点钱走吧!

俺终于明白了一个道理:不加入共产党就没有活路了,俺找格算命的给了他900块钱请他指点俺怎么才能加入共产党,那个算命的给俺写了一份入党申请书,并告诉俺让俺送点礼,不送礼的共产党员跟俺一样,送了礼的共产党员就厉害了。俺现在先送上50块钱,另外的一半等俺入了党了再给,这都是算命的教俺的!哎呀差点忘记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检察院稽征人员入党申请书

在道德建设方面,我严以律己,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作为一名机关工作者,我时刻提醒自己,要不断加强自身思想道德的修养和人格品质的锻炼,增强奉献意识,把清正廉洁作为人格修养的重点。在信息建设中,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技术标准和施工期限,把好质量关和工程进度,从不接受他们的吃请。在购买更换院内有关电脑设备时,从性能和价格两个方面综合考虑,严格公正办理,追求最好的性价比,在满足需求的同时尽量节约每一分钱。

在市检察院的这一年来,我在组织、领导和同志们的帮助和关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我明白自己的不足之处,比如政治理论基础还不扎实,业务知识不够全面,工作方式不够成熟。我一定会不断改进,努力做到戒骄戒躁,鉴定政治信念,加强理论学习,积累经验教训,不断调整自己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实践中磨练自己,使自身素质和工作能得到进一步的提高。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检察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xx,住青岛市城阳区,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xxxxxxxxx.

再审申请人:赵某,男,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庄村x号,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

再审申请人:刘某,女,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岛xx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邮寄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xx、赵某、刘某与被申请人青岛xx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向山东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青民四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依法支持申请人不予支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296000元及利息2040元(已计算至2012年10月8日,此后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请求。

3、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四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特申请再审。

具体事实与理由: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保证合同已过保证期,再审申请人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一、根据借款人与被申请人的借款合同约定,申请人的保证期间自2012年4月16日起至2012年10月15日止,在保证期间内被申请人没有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保证期间已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用于证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从立案时间来看,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该起诉在未向申请人送达时,被申请人以起诉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申请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城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以被申请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请。首先,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不明确,那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主张的是何种权利?又如何认定其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其次,被申请人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并未向申请人(即保证人)送达,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此也毫不知情。反而是被申请人在可以联系到申请人、也确知申请人地址的情况下,既不向申请人主张权利也不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文书,督促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被申请人的行为极其不符合借贷关系中日常行为习惯的。退一步讲,即便被申请人已联系不到申请人或者,其还可以通过法院的邮寄、留置甚至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履行保证责任,而不是在保证期间届满之际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再次,二审法院依据(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认定被申请人在保证期间内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是错误的,对申请人而言是极不公正的。

其实,从保证期间的立法精神来看,《担保法》设立保证期间制度,其制度价值在于:“通过立法来平衡保证人与债权人间的利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保证关系为单务无偿的法律关系,债权人对保证人拥有保证债权,而保证人除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外无利可图。对此,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行使上没有任何限制,保证人在保证债务承担上得不到任何保护,则保证人在保证关系中将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故立法必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设立相应的救济手段,公平估量保证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并在此基础上对双方的利益作出合理的平衡,保证人在保证期间承担保证责任,而一旦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可籍此卸载其肩负的保证责任。”《担保法》对保证期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就在于督促债权人积极主张债权。作为贷款人的被申请人对自己的债权承担积极的主张义务,在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债权人未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权利,在两次的法庭审理中,被申请人均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此日期距离申请人的保证期间届满仅有6日!即便该案法院受理后,被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自行联系申请人主张权利实现债权,而却舍近求远,在起诉后不仅没有向申请人送达,而且又自行以诉讼请求不具体为由申请法院裁驳,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的行为大有为防止保证期间过期而利用法律漏洞规避风险、恶意诉讼的嫌疑。

第二、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向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否能够证明被申请人已向申请人主张了权利尚且不论,单从其形成时间、证明事项等方面来看也不符合二审“新证据”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之规定,新证据应当仅限于该两种情形。因此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民事起诉书,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

1.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第十二条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和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充分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已经知道或应当知道的证据都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二审中的新证据是指在一审诉讼中,当事人不能持有和无法取得的证据。从证据取得时间来推算,被申请人自2012年10月9日至2012年10月15日陆续取得了该三份证据,该证据也是本案保证期间是否已过,保证人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却在2013年7月19日的庭审质证过程中不予提供?又为何在继续的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甚至庭审结束后都丝毫没有提及此事?即便不能认定为被申请人故意不予提供影响案件的重要证据,其在主观上也存在重大过失。因此,从证据的形成时间上,该组证据不能认定为“新证据”。

2.被申请人在庭审中一再强调,其对外出借资金系有权经营,并安排专人不定期催收款项。实际上,被申请人也长期经营民间借贷业务,并以此盈利赚取借贷利息,对于借款人、保证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相当明确清楚。在这种集团专业经营的模式下,被申请人不可能不知道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是本案能否认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重要证据,为何明明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在一审中却不予提供?而是在一审败诉后才想起以此来主张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在二审中并未予以说明。也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是对自我权利的放弃,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对于庭审前出现的证据,当事人又亲自掌握证据且明知证据的重要性,却故意不予提供,被申请人已对证据的权利内容进行了放弃,该证据自然不能在二审中作为“新证据”予以使用。

因此,不论被申请人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其举证不能的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自己承担,而不应由申请人来承担。该证据不属于二审中的“新证据”,二审法院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恳请贵院依法撤销二审判决。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具体理由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二审中提交的2012年10月9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书及(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裁定书三份证据,申请人认为该三份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不予质证。而二审法院却在对本案有重大影响的三份证据未予质证的情况下,就予以采纳,是不合法的。

申请事由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具体理由如下:

为查清本案的事实和案件的顺利审结,申请人xx于2013年12月13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调卷申请书,请求依法调取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xxxx号民事案件的卷宗材料,该案卷所涉及的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的民事诉讼,主张被申请人与黄xx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xx等承担保证责任,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申请人xx对此毫不知情,并且该案起诉书在未向申请人送达之时被申请人已申请裁驳,此后被申请人也未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申请人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再承担保证责任。该案卷与本案有直接的关联,而申请人不能自行调取,因此申请法院予以调阅。二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未予调查,就自行判决,没有充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综上,二审法院判决申请人承担还款责任是严重显失公正的,申请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本着利于借贷双方顺利合作的意愿,提供担保,贷款人应该在债权到期后积极主张债权,而不是通过恶意诉讼加重保证人的责任,因此,再审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维护法律公正,纠正错误,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3年12月20日。

再审申请人:滨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滨州市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再审被申请人:滨州x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xxxxx大厦。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原审被告:滨州市xxxx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xxxxxxx号。法定代表人:xxx,经理。

原审被告:谢xx,男,19xx年x月1x日生,汉族,住滨州市xxxxxxx。

原审被告:韩x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xxxxxx。

原审被告:山东滨州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xxx。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原审被告:滨州市x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渤海五路xxx号。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原审被告:刘xxx,男,1975年5月9日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507-1号3号楼1单元302室。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因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六)项之规定,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2014)鲁商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再审诉讼费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再审被申请人滨州xxx担保有限公司(下称xxx公司)是本案《借款合同》的实际出借人,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法放贷,《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1、关于“代xx”的身份。

“代xx”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滨州xx投资有限公司)中的一名普通员工。在借款人谢xx与再审被申请人的商谈借款的过程中,代xx的身份是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安排的职员。况且,代xx本人没有巨额资金,假如代xx有巨额闲散资金,完全可以与谢xx自行联系借款事宜,没有必要经过再审被申请人这一中介环节。

其实,涉案争议焦点之一就是要查明代xx的资金来源,即可确定实际借款人是再审被申请人,代xx只不过是再审被申请人的关联企业的一个职工。无能力进行民间借贷。

2、关于“代xx”资金账户。

一审中,谢xx、再审申请人均提交了需法院调取代xx资金来源的申请,并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遗憾的是一审法院拒绝调取。

二审中,再审申请人再次提交需法院调取代xx资金来源的申请,同样提供了详细账户信息,阐明了该证据为查明出借借款事实的关键证据。再次遗憾的是,二审法院拒绝调取。

关键证据“代xx”资金账户问题,一、二审均未查清。

3、关于新证据。

因案情复杂,再审申请人再次调查后,获取以下新信息证据: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xx又是滨州xx投资有限公司股东之一。滨州xx投资有限公司是再审被申请人xxx公司的法人股东。并迅速递交二审法院,二审法院没有开庭质证,武断作出不予采信的决定,致事实不清。

二、借款人谢xx与再审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解除房产抵押的事实,恶意串通、欺诈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依法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1、借款人谢xx在一、二审庭审中,明确认可与再审被申请人一起,欺诈再审申请人作反担保人的事实,并提交了书面证据材料。一、二审法院无视该重要的证据存在,避而不提。

2、“代xx”与借款人谢xx、韩xx以公证方式,在2012年10月31日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一年(2012年10月31日至2013年10与月30日止),借款人谢xx、韩xx以其自有四套房产作抵押。但,以上当事人又与2012年11月13日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未公证),借款期限变更为1个月的时间即:2012年11月13日至2012年12月12日止。

以未公证的后借款合同变更公证的原借款合同的借款期限,法律效力值得商榷,一、二审判决也未作法律效力的认定。

3、2013年3月19日,借款人谢xx、韩xx借款逾期。再审被申请人突然与谢xx、韩xx签订《承诺书》和《委托保证合同》,从实际借款人的身份变更又为保证人。明知谢xx、韩xx的借款逾期、四套房产被解除抵押以及山东滨州市xx汽贸有限公司、滨州市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保证,这一行为的本身就存在主观上的欺诈。

4、再审被申请人在提供格式反担保合同时,要求再审申请人等人进行提供反担保。但是在,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后当日下午,借款人谢xx、韩xx按照与再审被申请人已商定的意见,将四套房产进行解除抵押,再次印证了再审被申请人、代xx、谢xx、韩xx恶意串通的事实。

原因是,在提供反担保时,借款人谢xx、韩xx告知再审申请人已有房产抵押,房产价值远远大于借款数额,反担保无风险。基于信任,再审申请人才决定提供反担保。谢xx、韩xx借款数额巨大,如果知道房产随即将被解除抵押,再审申请人根本不会为其提供反担保。

再审被申请人与谢xx、韩xx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权益。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反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依法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反担保合同第3.2、3.3条款,因违反担保法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1、担保法及物权法对于债务人以自有财产设定抵押和有保证人保证并存时,明确规定了实现权益的法定顺位。法律依据为:《物权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2、本案中,代xx、再审被申请人均放弃了对借款人谢xx房产抵押,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作为反担保人在再审被申请人丧失抵押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再审申请人及其他反担保人均没有书面承诺继续提供担保。

四、二审对上诉费的处理不妥,再审申请人上诉时,二审法院是按照两个案件立案的,收取诉讼费也是按照两个案件收取诉讼费的,而二审判决却只判决了一份诉讼费。

综上所述,请最高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滨州市xxxx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26日。

检察院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请求: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元;。

2、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人身损害侵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应于20**年**月**日前支付申请人**x元赔偿款。

被申请人未上诉,原判决现已生效。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均不予理会,拒不执行原判决,被申请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请人赔偿款。故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被申请人赔偿款4**元,同时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此致

检察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x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xx因与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州中院)于7月18日作出的()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向贵院申请再审。再审请求:1、撤销德州中院(2007)德中民一终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德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注意: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申请再审。

二00八年十月六日。

检察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原审法院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名称案由:

一审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宝民一(民)初字第6092号判决书。

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11号判决书。

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裁定书。

申请再审事由:

申请人因原审判决,裁定的事实不清,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申请人有据推翻其认定事实。且原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按规定质证,辨论,抹煞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混淆复发鉴定与再次鉴定的概念区别,适用法律错误等。故申请人不服(2009)沪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号驳回申请再审的民事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依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项规定的情形申请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及判决,立案再审。

再审诉讼请求:

1、请求撤销沪高院裁定及一审、二审判决,立案再审,并将案由改回劳动合同纠纷案。

2、请求查明申请人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及被申请人二次违约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及退工的事实,依法判令被申请人顺延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

3、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按“劳动合同纠纷案”起诉,一审也按劳动合同纠纷案由立案。二审擅自改为“确认劳动关系”案由审理,高院亦按此审查,但本案纠纷是对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约,是否合法的争议,并非是在即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状态下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问题,因此申请人认为此案由应当改回“劳动合同纠纷”较为却当。

(二)、原审事实不清,所查事实,缺乏证据,且有证据证明遗漏重要事实。

(三)、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二、生效的判决认为申请人超过仲裁时效,属于运用法律错误。

《劳动法》第82条虽然规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但法律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规定:“企业逾期不缴,要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第259号令)第12条规定:“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第13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的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根据以上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如同国家税收,是具有强制性的,劳动者追索社会保险不应受时效的限制;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1年以后不在其单位,又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2001年已经解除或终止了申请人的劳动关系,那么被申请人就应当为申请人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并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原审法院故意违背事实、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错误的判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恳切希望贵院依法撤销原判,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xx年xx月xx日。

代书人:杨xx。

检察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爱国村兴龙组。身份证号5221219700321725x。电话,15985276755。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永乐村闷塘组。身份证号5221211960724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由于申请人未上诉,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抗诉,遵义县检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义县人民法院发出遵县检民(20xx)建字第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复,决定对该案不进行再审。20xx年7月31日,遵义县检察院向申请人送达法院不再审的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内容不服,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二、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不应当是本案原审被告。申请人虽与伍光学为父子关系,但有爱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早在1992年申请人就与其父伍光学分家另立门户生活,这一事实在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得到法院确认。伍光学虽养有一条狗但其单独另据生活,未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从未饲养过狗,不可能有申请人饲养的狗咬伤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是否受伤,或者受伤的原因均与申请人无关,故申请人不应成为本案原审的被告。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责任认定程序不合法,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前述申请,恳请贵院准许。

此致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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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2、请求依法纠正“(2005)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杨xx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煤矿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县法院在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附件1)。判决认定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以下简称“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给付原告杨xx大贝茆煤矿的《生产经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营业证》、、(以下简称“三证”,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由被告王俊x负担。该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纠纷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杨xx大贝x煤矿的开采证、营业证等证件正本导致杨xx不能正常管理经营煤矿而产生等。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诉。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检察院向x林市中级法院提起x检民抗字(2003)11号抗诉书,2004年1月5日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附件2)。判决基本维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判决认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只是因现大贝茆煤矿的“三证”由第三人王文x实际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给杨xx。判决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杨怀x、刘小x已在2002.4.22将其合伙份额转让给王宽心)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级法院作出(2004)x民三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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