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救灾物资保管合同 救灾物资储存保管合同(汇总5篇)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那么合同应该怎么制定才合适呢?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优秀的合同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救灾物资保管合同篇一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共享协调机制。粮食物资部门应当将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等相关信息与应急管理部门共享。建立应急值守制度,汛期及重大突发事件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落实应急运输、装卸等措施和经费,配置开展应急保障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保证随时开展救灾物资应急调运工作。
第二十六条 规范救灾物资调拨使用程序,救灾物资调拨使用原则上应逐级申请。应急调拨使用时,应当首先使用本级救灾物资,在本级物资全部使用后仍无法满足救灾需要时,可申请调拨上一级物资。
申请使用上级物资,由受灾地政府部门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抄送上级粮食物资部门。经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向粮食物资部门下达调用指令,粮食物资部门根据指令下达调拨通知单,救灾物资所在地粮食物资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调运,并在通知下达后的 8 小时内送达指定地点。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救灾物资可先口头报告,后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承储库点接到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调拨通知书》后,迅速组织运力,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物资的发运工作,填写《物资出库单》,做好台账核减。
第二十九条 受灾地政府部门对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及时进行卸载接收、清点验收,并出具接收手续,及时反馈调出单位。如发生数量或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向负责调出的粮食物资和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物品出库实行“先进先出、出陈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做到保管条件差的先出、易变质的先出。
第三十一条 物资装车时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做到不错装、不漏装,防止超载、倒塌、坠落和超限。针对不同物资采取相应的防潮和防火措施。
救灾物资保管合同篇二
第十七条 库房内应保持安全、整洁、畅通。货区划分合理、货位功能明确,充分发挥货场的储存能力。库房内货架的设置应该在充分利用空间的基础上,便于对物资的检查、维护、通风和进出库。
第十八条 对于不能上架存放的物资,可根据物资性能进行码垛存放,垛底应设有适当的衬垫;物资堆码,应留出一定的通风、消防、检查通道。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储存应当做到:
(一)标签规范,货位卡应标明物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安全、整齐、美观,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救灾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库存物资应按照其性能和保管保养要求,及时通知供货单位进行检查维护;根据物资锈蚀、发霉变质情况进行实时保养;根据气候情况适时进行通风晾库或密封防潮;库内温湿度应根据物资特性,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调控,以保证物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库房及库内物资应保持整洁,备品用具摆放整齐,库房不渗不漏,门窗、风洞、门锁严密完好,起闭灵活。库房周边3米内无杂草,排水畅通。
第二十二条 物资管理实行保管员日常检查以及单位逐级检查制度。
(一)日常检查:在工作日,保管员须对物资状况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的巡查。
(二)定期检查:物资承储单位负责人须每月组织对物资保管和安全情况进行一次清点检查。在恶劣或极端天气后,或仓库周边发生地质灾害等情况下,及时对仓库及物资进行重点检查。
(三)不定期抽查:粮食物资管理部门每季度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粮食物资、应急管理、财政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二十三条 物资保养检查内容如下:
(一)查数量:查物资有无丢失、被盗,账实是否相符;
(五)查制度落实: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四条 检查和盘点应严肃认真,发现问题须下达整改通知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限期解决。重大问题或盘点发生短损、溢余要及时上报,不得隐瞒。
救灾物资保管合同篇三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各地年度自然灾害趋势研判救灾物资使用情况,会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本级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接收入库保管的物资须履行如下手续:
(一)接收同级管理部门采购的救灾物资时,凭同级管理部门签订的《采购合同》,填写《入库单》,由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接收入库。《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同级主管部门留存。
(二)接收社会捐赠的救灾物资时,凭捐赠清单,填写《入库单》,由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接收入库。《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捐赠者留存。
(三)接收上级调拨的救灾物资时,凭上级部门开具的《救灾物资调拨单》,填写《入库单》,由救灾物资储备库负责人签字后,由保管员接收入库。《入库单》一式三份,分别用于记账凭证、存根、调拨方留存。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储备库实施物资入库验收制度。
(一)外观验收。查看物资外包装的品名、规格、重量与实物是否一致;生产厂家是否与《采购合同》中明确的厂家相符,有效期限是否符合保管要求;外观有无破损现象。
(二)数量验收。接收物资的数量应与《采购合同》中的数量一致。
(三)质量验收。原则上以厂方提供的质量检测报告为准,按规定需提供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的,以第三方质量检测报告为准。
验收工作结束后,应向采购单位报告验收结果。采购单位应依据验收结果,与供货方进行结算。
救灾物资保管合同篇四
第四十三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粮食物资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公开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发放、使用、回收、报废等情况,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承(代)储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相关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救灾物资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救灾物资储备的;
(四)弄虚作假,造成救灾物资储备账实不符的;
(五)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相关机构在场地、设施设备和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不及时整改、未按规定要求落实救灾物资储备的,给予通报整改。
救灾物资保管合同篇五
第六条 区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品种:
3.救灾救助(辅助)装备物资,包括抽水机、救生衣等。
第七条 食品类、一般生活类救灾物资,原则上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委托商(厂)家协议(合同)储备。协议(合同)单位应当选择在接到调拨指令后2小时内将救灾物资送达指定地点。
第八条 救灾物资采购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为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当现有救灾物资品种和数量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粮食物资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紧急采购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按“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在保证采购物资质量和功能的前提下进行紧急采购,原则上在浙江省政府云平台中直接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