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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 控告申诉专题讲座心得体会(汇总8篇)

时间: 作者:纸韵 2023年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 控告申诉专题讲座心得体会(汇总8篇)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一

近日,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控告申诉的专题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对于控告申诉的重要性和相关流程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下面,我将用五段式的结构,来分享我对于这次讲座的心得体会。

第一段:引入控告申诉的背景

控告申诉作为维护公正的法律手段,在现实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由于对于控告申诉的了解不深,很多人在遇到不公正的情况时,往往束手无策。因此,这次讲座的目的就是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控告申诉的作用和流程,为他们提供正确的方法和指导。

第二段:讲座内容简介

此次讲座分为两个部分,即控告和申诉。讲座开始时,主讲人详细介绍了什么是控告,以及何时何地适用控告这一法律手段。他还强调了控告申诉的重要性,强调人们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接着,主讲人详细介绍了申诉的概念、条件和流程。他讲解了如何填写申诉表格和提交相关材料,以及申诉的期限和管辖范围。整个讲座内容条理清晰,逻辑严谨。

第三段:心得体会之一——了解控告和申诉的区别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理解了控告和申诉的区别。控告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求法院依法进行判决和惩罚的行为。而申诉则是指当申请人对于原判决或者裁决持有异议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原判决或者裁决,并依法作出新的判决或者裁决。两者的具体适用范围和流程有所不同,正确理解这两个概念对于人们在实际生活中运用法律手段至关重要。

第四段:心得体会之二——掌握控告和申诉的关键要素

在讲座中,主讲人强调了控告和申诉过程中的关键要素。在控告方面,主要包括主动的举证责任、明确的控告对象和正确的法律途径。而在申诉方面,则需要注意申诉的时机和期限、能力人的指定和受理机关的选择。这些关键要素的掌握,对于控告和申诉的成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深深体会到,只有通过对于这些细节的了解和把握,才能够更好地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第五段:心得体会之三——积极运用法律手段维权

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认识到控告申诉对于公民维权的重要性。作为公民,我们应该积极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讲座提供的具体操作流程和相关细节知识,让我对于控告申诉的过程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我意识到,只要掌握了正确的方法和知识,我们就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结: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于控告申诉的概念、流程和实际操作有了更加细致的了解。控告申诉作为维护公正社会的法律手段,是每个公民都应该了解和掌握的知识。只有积极运用这些法律手段,才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推动社会的公平正义。我将把这次讲座所学的知识应用到实际生活中,并积极传播给身边的人,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控告申诉的重要性。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二

申诉人:(原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 男 汉族 1xx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xx市路弄号 101室。电话:。

被申诉人:(原审被起诉人、二审被上诉人)原xx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现为xx市闵行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住所地:xx市路号。 电话:。

法定代表人:韩 职务:局长。

第三人:景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闵行区曹行镇100号,联系地扯:xx市闵行区罗锦路523号。

法定代表人:汤爱斌 职务:总经理。

申诉人因被申诉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不服xx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x年十二月十四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闵受初字第32号;不服xx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一月十八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20xx)沪一中受终字第3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现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2、确认原xx市闵行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于 x年4月12日核发的闵房地拆许字()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

申诉事实与理由

一、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最长起诉期限应为20年。

地球人(未限制民事行为的人)全都知道、都理解,土地和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申诉人于x年4月12日作出的闵房地拆许字()第20号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其直接指向公民的房屋,毋庸置疑当属“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诉人于x年11月知晓该行政许可系被申诉人向不具备申请条件的“拆迁人”,即本案第三人作出的,即于当月请求被申诉人撤销、并于当年12月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被申诉人履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一般规定,又完全未超过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又申诉人早在x年8月就该房屋拆迁许可行政行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案号:()闵行初字第98号行政裁定书),原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诉讼超过了三个月的起诉期限,不予受理。

申诉人于x年12月又起诉,二审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认为申诉人的诉讼超过了5年的起诉期限,驳回上诉,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司法解释权依法归属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地方法院对同一诉讼案,起诉期限不能选择性适用,凭空臆断征收土地拆迁房屋不属于“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属于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期限从作出之日起,一说超过三个月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儿说重复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一会又说超过5年法院不予受理,驳回上诉,自相矛盾,明显属于越权解释,于法无据。

依法治国,是社会稳定的保障,失去了这个保障,社会将动荡不安。法治不存,国家将陷于混乱之中。为了社会的稳定、人民的幸福,我们每个公民都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国家的法治。

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系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

有错必纠是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和基本原则。行政机关对于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请求作出该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予以撤销。公民请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定职责,其起诉期限依法应自行政机关法定履行期限届满或者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计算。x年6月1日,被申诉人还恬不知耻地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该许可行为是其向不具备申请资格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拆迁人(第三人)作出的,并未依法履行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的法定职责。故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一定的法定职责,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之说,原审法院完全混淆了作出房屋拆迁许可和履行撤销房屋拆迁许可法定职责两个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中国是法制国家、法治社会、理应以法治国,拆除公民的私有居住房屋要有法可依,不能和尚打伞——无法(发)无天;法院判案应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点人所共知;而xx市闵行区政府、区房管局不知,两级法院也不遵守。一个是在拆迁过程中从头到尾违法;一个是揣着明白装糊涂,绞尽脑汁为违法行政者保驾护航,剥夺公民的司法救济权,对一个既简单又易审判的案子,硬是来回折腾申诉人 ,“以违背基本良心道德为逻揖基础、以违背事实和法律来枉法裁定”。

综上所述,原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袒护了行政机关拒不作为的违法行政行为,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具状提起申诉,请求人民法院排除非法干扰依法审判,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以实际行动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与法律的尊严。

此致

xx市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 一 月 三十 日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三

答辩人 :

地址:

被答辩人 :

地址:

关于申请人曾某与邹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曾某不服某县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邹某对本案发表申诉答辩意见如下:

一、申请人曾某与邹某与20xx年10月20日签订的《购房合同书》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申请人曾某与邹某签订《购房合同书》后,房屋买卖价格随着时间和市场物价等因素不断上涨,出于利益驱动,申请人曾某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制造邹某违约缴交房款假象,以达到其个人不可告人之目的。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依法保护邹某的合法利益,同时亦未损害申请人曾某的权益。

二、某县人民法院(20××)××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合法恰当。因此,申请人曾某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十三种情形,请求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驳回曾某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人曾某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本案再审,缺乏新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应裁定驳回申请。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邹某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四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xx县州镇城北路x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6年认识, x9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0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x6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婚姻状况:离异

学历:高中及以下

职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高:158厘米

籍贯:广西玉林xx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xx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根据(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xx县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 ……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____ (x1)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6 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 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履行。

刘:我也同意。

x年1月4日上午,xx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xx县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年8月16日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五

近日,我有幸参加了一场关于控告申诉的专题讲座,并从中受益匪浅。此次讲座涵盖了诸多内容,包括相关法律知识、案例分析以及实践经验分享。通过这次学习,我对控告申诉的重要性和需要注意的要点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下面就讲座的主要内容和我的心得体会进行一下总结。

在讲座一开始,主讲人首先介绍了控告和申诉的概念,以及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控告是指个人或单位向有权机关申请对某人的犯罪行为进行立案侦查,而申诉则是对司法机关在审判过程中的错误或不公进行上诉。通过对这两个概念的解释,我意识到控告和申诉是保障法治的重要手段,可以让我们在遇到不公正和违法行为时寻求正义。

在接下来的部分,讲座详细讲解了控告与申诉的程序和要求。我了解到,无论是控告还是申诉,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要求。例如,控告必须具备立案条件,并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限进行;申诉则必须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和理由。这些程序和要求的存在,对于维护司法公正和规范司法实践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讲座还特别强调了控告和申诉的策略与技巧。控告或申诉并不仅仅是简单地提供事实和证据,还需要针对具体案件的特点制定合适的策略。例如,在控告中,应当分析案情,突出犯罪的性质和后果,选择合适的控告方式;在申诉中,应当找准错误点和法理依据,并进行有力的辩护。通过这些策略和技巧的运用,能够更好地为自己争取合法权益。

实践经验的分享是讲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讲人对几个典型的案例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讲解,并分享了自己在控告申诉中的实践经验。这些案例让我更深入地了解了控告和申诉的关键问题,如何找准法律依据,如何提供充分证据等。同时,主讲人的实践经验也让我在控告和申诉中后发先至,能够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错误和困惑。

通过这次专题讲座的学习,我对控告和申诉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应该了解并运用控告申诉的相关知识,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同时,对于相关法律人士来说,深入了解控告和申诉的程序和要点,以及策略和技巧的运用,将有助于提升执法能力和司法公正性。

最后,我想感谢主讲人对我们的精心讲解和指导。这次专题讲座让我深刻认识到了控告和申诉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给予了我更多的信心和动力去维护自己的权益。我相信,通过这次学习,我将能更好地运用控告和申诉的知识,为自己争取正义。同时,我也希望能够将所学所知与他人分享,让更多的人了解和运用控告申诉的正确方法,共同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治。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六

问责申诉相关规定是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我们有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正,这时候还可以依据一些规定去申诉。笔者在这里结合自身经历,分享一下在问责申诉相关规定中心得体会。

第二段:了解规定

了解相关规定是申诉的首要步骤。经过查询,笔者发现问责申诉相关规定与我们的常规认知有很大的差异。其中,具体的申诉流程、注意事项等都需要仔细查阅。对于不少人来说,听取律师或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帮助会更加保险。

第三段:申诉材料的整理与递交

作为一份申诉材料,完善的材料整理至关重要。笔者在整理材料时,依据规定分类、标注文号、核对时间与地点等,以及更新申诉理由、内容等。递交申诉材料时,注意时间与地点,同时要确保材料真实、合规。

第四段:申诉过程的面对与适应

在申诉过程中,涉及律师、仲裁等专业平台,需要专业人士的辅助和协助。但对于特别严重或复杂的申诉案件,调查要求、证据要求、曝光要求等都需要本人的积极参与和努力。在申诉过程中,我们需要始终保持冷静、耐心、理性,并且对于一些意料之外的情况也要做好应对措施。

第五段:对于规定的体会与建议

在实际的申诉过程中,与规定相关的帮助会起到很大作用。此外,从个人经验出发,建议可以在申诉过程中注重自身证据的收集;同时,应该认真对待申诉结果,避免因形式或程序上的错误,耽搁整个申诉的过程。最后,无论是在申诉前、申诉中、还是申诉后,我认为保持对申诉相关规定的关注和学习都是关键,这样我们才能在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并参与到维护公平、公正社会的大潮中。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七

控告申诉是现代法治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关系到人们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我参加了一场关于控告申诉专题的讲座。通过这次讲座,我深刻了解到了控告申诉的意义和重要性,并对相关知识有了更详细的了解。以下将就这场讲座的主要内容和我的心得体会进行叙述。

第一段:讲座主题的引入和背景介绍

控告申诉是法治社会中人民维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方式。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不公平待遇和违法行为。而控告申诉正是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途径之一。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讲座的主办方邀请了一位有丰富经验的法律专家为我们讲解有关控告申诉的知识和技巧。

第二段:讲座内容的详细介绍

在讲座上,法律专家首先对控告申诉的概念进行了详细的解释。他强调了控告申诉与法律上的其他维权方式的区别,以及它的法律基础和程序。其次,他从实际案例入手,给我们讲解了控告申诉的常见类型和实施要点。他告诫我们要始终保持冷静和理智,在遭受不公正待遇时及时采取行动,并介绍了一些控告申诉的技巧和注意事项,例如如何收集证据、如何撰写控告信等。

第三段:讲座体会和收获

通过这次讲座,我对控告申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我认识到控告申诉不仅是一种维权方式,更是一种对社会公正和公平的追求。作为一个公民,我们有责任和义务维护自己的权益,也应该为了构建和谐社会做好自己的一份力量。控告申诉不仅仅是一个个案件的解决,更是整个社会对法治的坚守和信仰。

第四段:对自身的启示和反思

听完讲座后,我深感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还远远不够。在以后的生活中,我要更多地关注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同时,我也认识到控告申诉并非一帆风顺,其中可能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阻碍,需要更多的耐心和智慧。因此,我决定加强自己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在面对不公时能更从容地应对挑战。

第五段:对社会的期望和呼吁

作为普通公民,我们对于控告申诉的认知和参与,将在某种程度上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因此,我希望能有更多的人关注和理解控告申诉的重要性,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我呼吁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宣传和推广控告申诉的知识,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法律帮助和支持。只有当每个公民都能理解和运用控告申诉的方式,社会才能更加公正和平等,法治才能真正得以落实。

通过此次控告申诉专题讲座,我深刻认识到了控告申诉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以及我作为一个公民应该如何积极参与其中。我相信,只要每个人都能担负起自己的责任,通过控告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公正和有序。

接到书面申诉要在几日内回复篇八

各位代表:

我镇小学x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从11月15日拟定并进行准备至今已近两月,按照代表大会的有关制度规定,已完成了宣传发动阶段和筹备工作阶段的各项任务,由于打算早,准备足,前期工作业已就绪,可以如期召开大会。

这次大会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走内涵发展之路”“提升学校品位,争创名牌学校”的强校方略和目标,以弘扬先进精神,做高尚师德的实践者为核心,以学为人师,行为世范为准则,以提高职业理想、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为实施内涵发展,创新省实验小学的品牌为重点。提升思想认识,转变育人观念,身体力行,脚踏实地为提高厉小的教育教学质量作出应有的奉献。

这次大会的中心议题是:为实施“走内涵发展之路”的强校方略作奉献。

这次大会的主题词是:发展、强校、奉献

这次大会的任务是:引导全镇小学教干教师树立正确的职业理想,以强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成为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履行者;引导全镇小学教干教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求真务实,勇于创新,成为以工作为重、爱生如子、严谨自律、行教育之规,蹈创新之矩的楷模;引导全镇小学教干教师摒弃以教谋私、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不端行为,身正行端,堪称师表。凝心聚力,集思广益,共谋发展,将飞伏翼。使“走内涵发展之路”的强校方略得以进一步实施,为把“创名牌学校”改为“创名校”,使之成为名校成为现实。

这次大会是在我镇小学进一步巩固省实验小学地位、刷亮省实小牌子,成功接受市教学过程监控和质量教学质量评估检查;县教研室视导取得优异成绩;成功举办赣榆县小学班主任工作现场会的大好形势下召开的,是在全镇教干教师胜不骄、败不馁,咬定目标不放松,神情专注搞教学,一心一意创名优,内在动力强劲,外在措施得力的情况下召开的。

这次大会主要有五次议程:听取李德强校长代表校务委员会作学校工作报告;听取仲济滨同志作财务工作报告;听取徐立田同志代表工会基层委员会作工会工作报告;听取顾阳光同志就这次大会的提案征集工作报告和教职工代表发言。

大会会期半天。

各位代表,你们都是来自教学第一线上或战斗在管理层的精英,你们中间有为厉小的辉煌立下汗马功劳的老教师,有挑大梁、唱主角、承前启后、年富力强是厉小顶梁柱的中年教师;有年华似水,才情横溢,紧跟时代步伐,具有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的青年教师,擦亮学校品牌,刷新学校纪录全靠你们,使厉小更加辉煌的重任历史地落在你们身上。大会要求并希望你们:秉持学校认可的价值观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以令人信服的参政议政能力,以对厉小发展负责的精神,开好这次大会,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行使好教职工重托的民主权利,依靠你们并通过你们宣传好大会精神,落实好大会要求,团结带领全镇教干教师奔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现在我宣布:厉庄镇小学x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幕。

全体起立,奏国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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