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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合同制员工(优质10篇)

时间: 作者:纸韵 2023年新合同制员工(优质10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合同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合同。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新合同制员工篇一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甲乙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的;

(4)其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6、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心健康的;

(3)甲方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和提供福利待遇的;

(4)依法服兵役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九、甲乙双方协商同意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十、违约责任

2、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或一方受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有关规定向对方支付赔偿金。

十一、合同鉴证与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合同签订后,应经同级劳动部门鉴证;经鉴证后的劳动合同变更内容的应重新鉴证。

甲乙双方执行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本合同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起生效。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证机关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盖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人(盖章)鉴证机关(盖章)

合同鉴证日期:年月日

新合同制员工篇二

用人单位(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职工(乙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_________(甲方)招(聘)用_________(乙方)为职工,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共同遵守履行。

一、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来确定本合同期限: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工作任务完成时止;并以_________为工作任务完成并终止合同的标志。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_________个月为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地点、部门、工种或职务):_________。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_________;乙方必须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产(工作)任务。

三、劳动报酬

(一)乙方试用期间的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二)试用期满后,甲方根据本单位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执行以下第_________种工资形式:

1.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由以下几部分组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最低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

2.计件工资:乙方正常工作情况下的基础工资为_________元/月,其余按乙方岗位计件单价及完成情况计发。

3.岗位工资:乙方的岗位工资标准为_________元/月;如乙方的工作岗位调整,按新岗位所对应的工资标准执行。

4.其他工资形式。具体办法在本合同第十二条中明确。

(三)甲方每月定期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甲方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_________日。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乙方工资。

四、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一)社会保险

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二)福利待遇

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1.甲方经批准,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乙方执行以下工作时间制度:

(2)不定时工作:乙方的工作时间,由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

(3)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的工作时间在_________月/年内综合计算,但每天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11小时。

2.在本合同期内,如乙方的工作岗位依法变更,按新工作岗位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3.甲方如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二)休息休假

1.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3.甲方在工作日、休息日安排乙方加班加点,可给予乙方同等时间补休,但补休后不再支付加班工资;无法安排补休的,甲方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三)甲方执行国家和盛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条件,切实保障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四)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的业务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乙方应参加上述培训并严格遵守其岗位有关的安全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五)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并可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六、劳动纪律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教育。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奖惩。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甲方因签订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者乙方因个人原因,要求变更本合同条款的,必须提前七天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双方应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符合条件的一方可以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的相关条款:

1.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失效;

2._________;

3._________。

(三)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符合开除、除名、辞退条件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方可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3.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六)甲方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职工而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按照国家、盛市有关企业经济性裁员规定所确定的程序进行。

(七)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以上第(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被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的。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3.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

(九)除上述第(八)项规定外,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超过三十日甲方应当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乙方依前款规定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赔偿甲方的以下经济损失: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合同即告终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除外):

1.本合同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5._________。

(十一)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没有提前三十日通知对方或通知时间不足的,应当按相差的天数,以解除或终止合同前一个月乙方的日平均工作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给对方。

(十二)解除或终止合同后,甲方应当在十日内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八、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

(一)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第(三)、(五)、(六)项规定解除本合同,应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及本市的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或医疗补助费。

(二)乙方个人非因甲方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经济补偿金。

(三)本合同期限届满,甲方不与乙方续订合同的,应按(广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乙方生活补助费。

乙方在甲方提供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不低于本合同终止前的标准的情况下,不与甲方续订劳动合同的,甲方可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一)甲、乙双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离职的;

3.乙方有本合同第七条第(四)项第2.3.4点情况的;

4._________;

5._________;

6._________。

(二)双方同意以下列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1.违约金。一方违约,应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2.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对方损失的,还需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按违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

(1)_________;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违约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

1.违约行为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2._________;

3._________;

4._________。

十、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或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和盛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十二、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一、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本合同一经双方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

二、本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职工(乙方)亲自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或劳动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本合同适用于本市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招(聘)用的所有劳动者;职工的用工性质(包括合同制职工、异地迁转户粮的合同制职工、不迁户粮的合同制职工、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请在合同的第一段中注明,但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含不迁户粮的合同制职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本合同中的空栏,是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的,必须填写清楚;不须填写的空栏请打上“/”。

五、本合同的未尽事宜,请在“双方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中列明,或另行签订其他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一并履行。

六、本合同书用钢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并不得涂改。

七、本合同书一式三份,鉴证后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鉴证机构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涂改或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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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制员工篇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

企业类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种类:非农业户口( );农业户口( )

居民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籍及护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 住 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规定》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执行下列________款。

一、本合同期限为____年(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二、本合同为无固定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始,其中试用期为____月(日)。

终止劳动合同条件约定如下:

三、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第二条 工作内容

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岗位工作。乙方应服从甲方安排,完成本岗位所要求的工作。

第三条 劳动报酬

一、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工资报酬不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甲方每月___日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无故拖欠或不支付工资的,除全额支付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

三、工资具体支付办法、标准及有关内容约定如下:

第四条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甲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日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一、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_________________工时制度。

二、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劳动法》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三、甲方保证乙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休息休假。

第五条 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期限及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保险和福利待遇事项约定如下:

新合同制员工篇四

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要怎样写才能保证双方利益?以下由文书帮小编提供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劳动合同书阅读参考。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

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

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其他

_________。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新合同制员工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

根据_________省劳动厅、人事厅、 财政厅《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以上简称《办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 自愿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 合同期限:试用期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期限为_________个月。工种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有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分配工作和下达生产、工作任务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和辞退,检查乙方的生产、工作、学习和技术状况等权利;有为乙方支付劳动报酬、各项福利待遇,缴纳待业保险和养老保险金,改善劳动、工作、学习条件,参加民主管理和关心职工生活的义务。甲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乙方作为企业的主人,享有劳动、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有接受甲方管理,遵守甲方纪律和规章制度完成甲方规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的义务。乙方必须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经甲方批准,脱产学习、长期病休、请长假或停薪留职等,需要签订专项合同,明确甲、乙双方在此期间的权利、责任、义务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终止执行。由于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乙方又要求继续工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办完续订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逾期未办理有关手续,乙方要求续订的,应补办续订劳动合同手续,合同内容及期限按原合同不变。

第七条 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予变更劳动合同。甲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第八条 甲、乙双方按照《办法》解除对方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乙方被辞退、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判刑,其劳动合同自行解除,不用提前通知对方。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后果和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赔偿标准和办法,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遵照执行。

第九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从领取病假工资的次月起,按其工龄长短,给予3-18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因病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可适当延长。乙方医疗期满后,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发给乙方标准工资3-6个月的医疗补助费。

第十条 按照《办法》正常解除劳动合同时,甲方须按乙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其他情况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一般不得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由于工作需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动(转移)工作单位的,甲方负责按原身份介绍,并解除劳动合同,不发放生活补助费。

第十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规定为乙方向有关部门待业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提供劳动报酬、工资性补贴和口粮补助等;乙方在甲方期间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福利待遇;退休或待业后,也要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十三条 乙方也要向有关部门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国家规定的各种费用。

第十四条 甲方制定的厂规厂纪、店规店纪为本合同附加条款。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乙方和劳动部门各存_________份。

第十六条 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如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不服时,可依照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

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新合同制员工篇六

职工劳动合同书

用工单位:____

职工姓名:____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动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出生年月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文化程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籍贯:____省____市____县(区)____乡(镇)___村(街)身份:农业人口():非农业人口()

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招(雇)乙方为本企业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私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经平等协商,同意签订本劳动合同。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从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年。其中试用期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共__个月。

第二条生产(工作)任务:

甲方安排乙方从事____工作。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产(工作)需要,在____岗位,承担____任务,担任____工种。

乙方应完成岗位所规定的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____

第三条劳动(工作)安全、卫生条件:

1.甲方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与卫生的法规标准,采取劳动保护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健康。

2.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乙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____,保健食品费:____元。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乙方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经专业训练,并经劳动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4.甲方应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乙方定期体检。

5.甲方不得安排未成年工(16-18周岁)不宜从事的工种。

6.甲方应定期对生产场所,危险设置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纠正违章。

第四条劳动管理:

1.甲方必须严格执行劳动政策和有关劳动管理的法律规定,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劳动制度及各项规章。

2.甲方有监督乙方遵章守纪、安全生产、职业道德及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权利。

3.乙方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积极完成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

1.甲方应实行每日不超过八小时工作制,因生产需要确需延长工作时间时,须经乙方本人同意,并发给乙方加班工资。日加班不得超过三小时,连续加班不得超过三天。乙方如为未成年工(16-18周岁)、孕期、哺乳期女工,甲方不得安排其加班加点。

2.甲方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同乙方协商确定的具体工资标准和工资形式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如下(职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同行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同等条件工人的最低工资水平):____。

3.甲方应当每月按期给乙方发放工资。每月____日为发薪日。超过当月规定发薪日期的,从第六日起每天按拖欠乙方本人工资额的____%赔偿乙方损失,直至支付工资之日止,与工资一并发给乙方。

4.法定节日加班工资为:____元,公休假日加班工资:____元,平日加班工资:____元,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工作的,每班发给夜餐津贴:____元。

5.甲方应当根据企业的生产发展及乙方的技术熟练程度,劳动效率,逐步提高乙方的工资水平。

第六条保险和福利待遇:

1.甲方按乙方工资总额的百分之____,乙方按本人当月工资的百分之____,按月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缴纳退休养老金。

甲方没有按规定为乙方向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交纳退休养老金的',乙方在退职、解除合同或被辞退时,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如数发给本人退休养老基金。

2.因第七条第2款第(2)项、第(4)项和第3款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按乙方工作每满一年(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发给乙方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如合同期未满,甲方应发给乙方合同期内的失业补偿费,标准为:距合同期满,每相差一年发给相当于乙方标准工资一个月的补偿费,生活补助费、补偿费分别合计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乙方标准工资。

3.乙方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治疗期间工资照发,所需医疗费用由甲方支付。医疗终结,经市(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为残废的,由甲方发给残废金。乙方因工残废或患职业病死亡,由甲方发给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残废金、丧葬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的标准,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执行。

4.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其工作时间长短给予三至六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间发给不低于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六十的病假工资。

5.乙方为女职工,其孕期、产假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6.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乙方应享受法定节假日及婚、丧假。法定节假日及遇乙方婚、丧假期,甲方必须将乙方按规定所休天数视为有薪假期;乙方如超假,经批准可作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方因转产、调整生产项目,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2.在下列情况下,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又无法安排其它工作的;

(3)参照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乙方属于应予辞退的;

(4)甲方歇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3.在下列情况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2)甲方无力或不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乙方合法权益的;

(4)乙方应征入伍或经甲方同意,自费考上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及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辞职的。

4.乙方被劳动教养,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合同自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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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制员工篇七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营企业招用的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包括学徒工人),属于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范围,企业应当与工人(以下简称合同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一年到五年的短期合同,也可以签订五年以上的长期合同,有些行业或工种可以签订一直达到退休年龄的长期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其办法另行规定。

二、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时,除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外,还应与县或乡签订相应的合同。

三、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手册是他们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和其它有关待遇的法定凭证。由企业负责随时填写,经工人本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劳动部门公章。工人在企业工作时,劳动手册由企业管理;工人离开企业后,随着合同的解除或工作单位的变化,企业应将劳动手册连同工人档案一起办理转移手续。

四、合同制工人在合同制内,因生产、工作需要,在本市范围内,经双方单位和工人本人同意转移工作单位时,新单位可以不再办理招工手续;原单位与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新单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如新单位同意,可以不再规定试用期;原单位和新单位都要将工作变更情况填写在劳动手册内。

五、企业招用原破产企业职工或濒临破产的企业精减的职工,其试用期一般可规定为三个月,招用其中技术、业务对口的职工,也可以不规定试用期。招用被辞退、除名、开除或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的待业人员,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其试用期可以适当延长,也可以不延长,延长的最多不超过一年。

六、《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合同制工人的工资性补贴,全市都按全部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提取。其使用办法如下:

一每个企业掌握使用相当本企业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百分之十的工资性补贴,全部用于补贴合同制工人,按月发放。具体使用办法由企业自行决定。

二用于每个合同制工人按月缴纳相当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三的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按月代为上缴,存入本市企业职工退休费统筹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

三由市集中掌握全市合同制工人标准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工资收入低的企业和工种。

工资性补贴全部列入成本。发给个人的工资性补贴,要和本人的劳动贡献大小挂钩,不要平均发放。

七、企业招用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其工资问题,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招用原来已经定级的合同制工人,改变工种的,试用期间的工资按照不低于本企业同工种固定工人定级时的一般定级水平支付;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予以定级,定级工资与试用期间工资的差额部分,从开始试用时起予以补发。

二招用原来尚未定级的合同制工人,工种对口的,其工资应当与本企业同工种、同岗位、同年限原固定工人中的学徒工人、熟练期未满的工人相同。改变工种的,分配到学徙工种岗位工作的,应当重新学徒,学徒期可以适当缩短,学徒期间生活补贴标准,可以按照本企业同工种、同年限的学徒生活补贴标准发给。

八、企业对招用重新就业的合同制工人的考核,除其他条件外,应当包括劳动态度、技术高低、贡献大小三个方面的内容。

九、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给予三个月至十二个月的医疗期,连续工龄在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最多可以延长到二年。企业可以根据患病、负伤的情况和工人龄的长短,作出具体规定。合同制工人的家属不享受企业的医疗待遇。

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企业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具体发放办法由企业自定。对从事繁重体力劳动和有毒有害工种工作的工人,可以酌情加发一定的医疗补助费。

十、合同制工人的连续工龄,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符合《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各项规定,并按期缴纳退休养老金的合同制工人,在各个单位从事合同制工人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之间转移工作单位,其转移前后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三破产企业的职工、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精减的职工和被企业辞退的固定工,重新就业后为合同制工人的,其过去的连续工龄应与重新就业后的连续工龄合并计算。

四凡在劳动合同期间被企业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的合同制工人,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五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被劳动教养但仍保留公职的,其劳动教养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劳动教养前和劳动教养后参加工作的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结工龄;不保留公职的,劳动教养以前的工作时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六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期间或在待业期间被判刑,其服刑期间和服刑以前的工作时间都不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一、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按本市国营企业退休费统筹办法与国营企业固定职工统一实行退休费统筹。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由企业代缴的退休养老基金,用于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后的医药费、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困难补助、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十二、合同制工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应当退休、退职,并享受有关待遇。

十三、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由本市退休基金统筹管理机构负责筹集和管理,由街道(镇)劳动服务公司负责发放。劳动服务公司应增设退休费管理、发放和退休工人管理的机构,增加相应的人员,办法另定。

十四、签订劳动合同的双方在执行《暂行规定》中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无效时,由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任何一方对仲裁不服时,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有关劳动争议的处理办法和调解、仲裁组织办法另行规定。

十五、各区、县、局(总公司)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招用工人时,应当比照《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执行。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机关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问题,另行规定。

十六、《暂行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关工龄、保险、福利待遇的规定不适用于从农村招用的户口、粮食关系不变的合同制工人,他们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七、本实施细则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十八、本实施细则自1986年10月1日起执行。

新合同制员工篇八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办法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的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四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劳动部门的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由企业向被录用人员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录用手续。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 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市劳动局按照劳动人事部统一规定的样本印发。

第六条 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七条 企业招用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属于非农业人口的,凭市、县(市)、区劳动部门的招工录用证件,办理户、粮关系迁移,由当地粮食部门按固定工同工种定量标准,在居民粮食定量的基础上补助差额,供应平价粮油;属于农业人口的合同制工人不改变户、粮关系,在合同期内供应议价粮油,差价由企业负担,因特殊情况必须改变户、粮关系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凭省劳动局下达的招工文件,由市、县(市)、区公安、粮食部门办理变更户、粮关系手续,供应平价粮油。

第八条 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企业擅自解除合同的,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令其限期收回,并补发工资和按规定应发的补贴、津贴,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合同制工人在合同期内擅自离职的,劳动部门在一年内不予安排工作,不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并扣销其离职前合同期内缴纳的退休养老基金。对自行开业或找到工作单位的,原单位有权向本人或新用工单位索取赔偿。赔偿费原则上按违约期限和本人原月工资收入计算,技术工人再加收100%至200%的培训费。

第九条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生产、工作条件;

(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劳动纪律;

(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由于生产、工作需要,在双方完全同意的条件下,可以续订合同。

轮换工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必须终止。

第十一条 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的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经市、县(市)、区劳动部门批准,可以办理跨地区(含市内五区与各县(市)、黄岛区之间,各县(市)、黄岛区之间)转移。

(一)夫妻长期分居两地的;

(二)夫妻一方调往外地,要求随同迁出的;

(三)父母年老体弱身边无子女照顾的;

(四)经批准的随军家属和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需要随同到外地的。

经批准跨地区转移的合同制工人,要办理户口、退休养老基金的转移手续,并与所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与所需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四)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未满,又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

(三)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工在怀孕、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第十六条 在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二)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四)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五)经有关部门批准到国外和港澳地区定居的;

(六)所在企业难以发挥其专长,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经企业同意的。

第十七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方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解除劳动合同后,企业要将解除合同的日期、原因等情况记入《劳动手册》,并填写《劳动合同制工人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于五日内分送企业主管部门、人员的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和粮食部门备案。人员档案材料送交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十日内,持《劳动手册》到户口所在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登记待业。

第十八条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工资待遇。技术工种熟练期一年,熟练期内执行二级工工资标准,期满考核定级,达到几级定几级,达不到三级技术水平的延期半年,再考核仍达不到三级技术水平的改变工种;熟练工种熟练期半年,普壮工种熟练期三至六个月,熟练期内执行一级工工资标准,期满考核合格者定为三级。

企业可建立合同制工人正常的考核升降级制度,定期对合同制工人的劳动态度、技术水平和贡献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该升则升,该降则降。所增加的工资计入成本。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固定工人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每月补贴的标准,按本人标准工资的17%计发。所需资金计入成本。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奖金、津贴、保健食品、劳动保护用品、口粮补差和物价补贴等待遇,应当与所在企业同工种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一条 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经考核合格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考核不合格的,给予不少于三个月的熟练期,熟练期间暂按原工资等级支付工资。熟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执行原工资等级,考核仍不合格的,根据技术水平重新确定工资待级。改变工种的,熟练期半年,熟练期间的工资待遇,可参照原工资等级由企业确定,期满后考核定级。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女工按计划生育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工资性补贴照发,其他待遇应与所在企业同工种的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满或属于第十三条(二)项和第十六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按照第十三条(三)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或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自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包括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按下列规定给予医疗期:工作五年以内的不超过三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不超过六个月;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不超过九个月;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不超过十二个月;满二十年以上的,从第二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增加一个月。在医疗期内其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其在本企业工作时间长短,按下列规定发给一次性医疗补助费:工作不满三年的,发给三个月的本人月标准工资(下同);满三年不满六年的,发给四个月;满六年不满九年的,发给五个月;满九年及九年以上的,发给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工人因工或因病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其公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取暖和防暑降温补贴等,应当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待业期间,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的来源,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基金,企业按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18%缴纳;工人按本人月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按月在工资中代扣。缴纳时间:企业于次季五日前,将上季合同制工人花名册及应缴的退休养老基金的数额报送企业所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于十日前通知企业开户银行代为扣缴,转入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开设的“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退休养老基金,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机关、团体从行政费中列支,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逾期不缴者,从次季六日起,按日加收未缴数额5‰的滞纳金,转入“退休养老基金”专户。退休养老基金不缴纳各种税金、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跨地区企业的合同制工人,按其工资基金所在开户银行的地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

退休养老基金存入银行的款项,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退休养老基金项下。

退休养老基金的收缴、存储、管理、支付的具体办法,按市劳动局、财政局和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经企业同意,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停发工资的和参军、被招干、出国定居的,由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停保”手续,其退休养老基金不退还企业和本人。

第三十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本市跨县(市)、区重新就业的,和转移到外地市或外地市转移来我市的,由市、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退休养老基金”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按规定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享受养老待遇。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三)因工致残有县以上医院证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按有关规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达到退休年龄的。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经企业同意,待业期间经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同意,凭《劳动保险手册》,到户口所在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照规定享受退休待遇。

第三十二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的退休养老待遇包括:退休费(含国家规定加发的其他补贴、补助)、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按月发给退休费,直至死亡。退休费标准: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60%;缴纳退休养老基金超过十五年的,每满一年加发1%。

第三十三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达到退休年龄,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发给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五年月平均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补助费。达到退休年龄,而缴纳退休养老基金不满十年的,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其标准为:缴纳退休养老基金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的本人工作期间最后一年月平均标准工资。

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医疗费和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参照固定工的有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退休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由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报销。

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职期间,因故意自伤、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的,医疗期间停发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医疗费和生活费自理。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服刑和劳教期间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待遇。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后,凭有关证明,经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查批准,恢复其退休待遇。服刑和劳教期间停发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当月退休费照发。遗属凭有关证件到支付退休金的县(市)、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领取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三十七条 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负责筹集退休养老基金,支付退休养老费用和组织管理退休工人。社会劳动保险部门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从退休养老基金总额中提取5%的管理费中开支。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工作期间,由企业负责管理;待业期间,由县(市)、区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监督、检查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责任和权力。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农民轮换制工人和从城镇招收的临时工、季节工不执行本实施办法。有关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84)90号文件印发的《青岛市城镇劳动合同制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新合同制员工篇九

银行劳动合同制员工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就是说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短期合同制员工”的说法肯定不准确了。

她已经工作六年了,再有四年,她就可以与银行鉴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即使现在他也是有保险有福利待遇的。把这法律规定说给家里人听,他们会同意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国务院国发【1986】77号文件规定,对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退休养老基金制度和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现将退休养老基金、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期在三年以下的按实存期限计息;三年以上的`按储蓄定期三年档次的利率计息.

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按现行企业活期、单位定期存款的相应存期的利率计息.

三、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期限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确定.

四、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的利息分别转入退休养老基金和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帐户.

五、以上规定在执行期间,遇国家调整各项存款利率,其利率标准也相应调整.退休养老基金存款、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提前支取时,可比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提前支取的办法办理.

六、暂定一九八七年、一九八八年退休养老基金最高存款利率,按储蓄定期存款三年期档次计息.以后是否继续执行,视情况再定.

七、退休养老基金存款利率、职工待业保险基金存款利率,均从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编辑

新合同制员工篇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和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事业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职工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单位与个人的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工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禁止事业单位非经国家规定和未履行审批手续聘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和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包括聘用单位原有的全部职工及新进职工)。

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北京市人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聘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八条聘用程序

(一)公布聘用岗位、应聘条件、聘期和聘用方法;

(二)采取个人申请、民主推荐、公开招聘等形式产生拟聘人选;

(三)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确定聘用人选;

(四)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五)公布聘用结果。

第九条聘用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实行任职回避。不得聘用单位主要领导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担任本单位行政副职和人事、劳资、财务、审计、监察等岗位的职务。

第十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代理人与受聘人从确立聘用关系之日起签订。聘用合同采取书面的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四)工作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工作纪律;

(七)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

(八)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

聘用合同除上述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特定工作的时间为期限。

聘用合同期限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双方同意订立或续延聘用合同,受聘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连续工龄满十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国家和本市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聘用单位聘用新职工,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聘用单位接收安置军转干部、大中专毕业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下列聘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

(二)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违反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的无效,由政府人事部门确认。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经有关部门鉴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

第十七条原固定制职工不愿与聘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又不属于缓签的,聘用单位应给其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内重新就业的职工,聘用单位应办理有关人事关系转移手续。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职工,本人可以提出辞职或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的`任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章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第十九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事业法人变更后,原合同仍有效,由新事业法人继续履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聘用合同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聘用单位被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一条经聘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聘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在试用期内被发现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受聘人在聘期内不履行合同或严重违反聘用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受聘人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在聘期内被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缓刑期间原聘用合同保留,适当安排工作,缓刑期满后视情况确定聘用合同是否解除。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人员。

(二)受聘人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上述情况解除合同的,聘用单位要为受聘人员提供不少于三个月的自行择业期,自行择业期内的待遇不得低于本人基本工资。自行择业期满后仍未就业的,由聘用单位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依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终止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二)受聘人患重病或者负伤未愈的;

(三)受聘人因公(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四)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单位。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可随时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国家规定或双方约定服务期限的除外);

(二)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的;

(三)经过必要程序,被招考、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或应征入伍的。

第二十八条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按照本市失业保险规定为终止、解除聘用合同的人员办理有关的失业手续。

第四章违反和解除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

(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由单方解除合同的;

(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

违约金的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合同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聘用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聘用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培训后的服务期及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受聘人员培训后,必须在聘用单位服务五年,服务期未满的,受聘人解除合同,应按每年递减20%的培训费和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向聘用单位支付培训违约金。

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第三十一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聘用单位应根据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发给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一)经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由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

(四)聘用单位被撤销的,聘用单位不能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

(五)因聘用单位未履行聘用合同,受聘人解除聘用合同的。

聘用单位承担的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为: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基本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的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基本工资。

第五章聘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以及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

第六章组织监督

第三十四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是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工作的管理部门,对全市和各区、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工作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有权对违反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检查本系统事业单位对本办法的的实施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系统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文本,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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