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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模板7篇)

时间: 作者:紫薇儿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模板7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是我们对于所经历的事件、经验和教训的总结和反思。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一

1月16日,参加了单位召开的廉政学习会议,集中学习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的违规公款宴请、违规发放过节费、公款旅游、接受超标准接待、违规举办“升学宴”等10起案例。

通过学习,在灵魂深处受到强烈的震感,试想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两年来,反腐斗争力度不断加大,一些“老虎”相继“落马”,中央纪委先后十余次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例问题发出通报,形成强大的威慑。但还有一些人不收手、不收敛,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顶风违纪,毫无忌惮。作为党的干部,国家公职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不带头遵守八项规定,却变作戏法突享受,严重违反了党的纪律,是典型的“四风”问题。

作为一名普通党员,通过案例学习,从中受到深刻的教育。

一是从中央惩治腐败的力度分析,反腐败斗争进入深水区,要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艰巨性、长期性、复杂性、紧迫性。

二是要加强廉政学习,关注中央、各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斗争的决策方向,自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上来,坚决拥护党中央惩治腐败的英明决策。以学习关于惩治腐败的重要论述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案例选编》为载体,强化自我约束,积极作为,做到自警、自醒、自勉。

三是要深刻认识腐败付出的高昂代价。既政治前途的代价、个人名节的代价、经济的代价、家庭的代价、子女前途的代价。四是只有把遵守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有关制度,把自己关进制度“笼子”,内化一心、外化一行,从灵魂深处摆正位置,守住底线,筑牢防线,切莫存在侥幸心理,才能确保不碰“高压”、不越“红线”、不踏“雷区”、粉身碎骨。才能保住名节,守住幸福,颐养天年。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二

第一段:引言和背景介绍(200字)

公安民警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保障人民安全而设立的特殊职业群体。作为执法者,民警有着极高的责任和使命感,他们需要守纪律、遵守法律、具备高度的敬业精神。但是,有时候他们也会因为一些原因违反纪律。本文将探讨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以此为鉴,提高公安民警的自律意识。

第二段:违反纪律的原因和影响(200字)

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原因复杂多样,可能是临时心态失控,也可能是职业疲劳所致。不论是什么原因,违反纪律都会给警队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警察是维护公共秩序和法律的代表,他们应该为人民服务,并树立行业形象。然而,只要有民警违反了纪律,往往就会引起舆论哗然,从而导致将整个警队的形象一同拉低,给群众带来负面情绪,影响社会稳定。

第三段:违反纪律的危害和自我反思(300字)

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危害不仅仅是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影响,也会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因违纪受处罚的民警不仅会丢掉工作、失去荣誉,未来的发展也会受到极大影响。同时,民警的违纪行为也会破坏公正执法的形象,侵犯人民群众的利益,让社会失去对警察的信任。因此,每一位公安民警都应对自己每一次行动进行深刻的自我反思,在不断学习和反思中提升自己的自律意识。

第四段:加强纪律意识的重要性(300字)

加强纪律意识对于公安民警来说是至关重要的。首先,纪律意识是一种职业素养,能够帮助民警预判和避免潜在的问题,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其次,纪律意识是一种道德自觉,民警在正常工作中可能会面临各种困难和诱惑,只有具备强烈的道德自觉,才能坚守底线、维护公共利益。最后,纪律意识是一种自我约束,只有不断约束自己,规范自己的行为,才能在社会和职业中立于不败之地。

第五段:加强纪律意识的方式和方法(200字)

为了加强纪律意识,公安民警可以采取一系列的方法。首先,加强职业道德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培训和讲座,提高民警的道德修养。其次,建立健全制度约束,明确执法标准和操作规范,让每一位民警清楚自己应该遵守的纪律。最后,加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反思,民警要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警醒自己不能随意违反纪律。只有通过不断努力,才能真正树立良好的纪律观念,成为优秀的公安民警。

结语:本文通过探讨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心得体会,强调加强纪律意识的重要性和影响。同时,提出了建立健全制度约束和加强自我约束的方式和方法。希望公安民警能够引以为戒,自觉遵守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为社会安宁和人民安全做出更大的贡献。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三

公安民警是国家队伍中的重要一员,他们肩负着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神圣使命。然而,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有时候会出现违反纪律的行为,给自己和整个队伍带来了不良影响。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以五段式结构,探讨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原因、影响以及必要的整改措施。

第一段:引入公安民警违反纪律问题

公安民警作为执法者,他们的行为举止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全。然而,现实情况中却不乏一些公安民警存在违反纪律的问题,如滥用职权、欺压百姓或渎职等,这些违纪违法行为不仅损害了民警个人形象,也破坏了警察队伍的整体形象。

第二段:分析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原因

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个人素质不高导致的纪律问题。有些民警对法律法规认识不足,道德品质不端正,自私自利,极度缺乏职业道德操守,从而导致违纪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制度环境不完善所致。在一些单位或地区,纪律管理力度不够,对违反纪律行为处理不当,导致公安民警对纪律不重视,从而产生违纪行为。

第三段: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影响

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行为对个人和整个队伍都会带来严重的影响。首先,个人形象受损。公安民警是社会的形象代表,如果他们违纪违法,无疑会对个人形象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损失公众对他们的信任与尊重。其次,警队形象受损。整个警队形象受到公安民警个人言行的影响,如果存在大量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问题,势必会使公众对整个警察队伍产生质疑,严重损害警队形象。

第四段:整改违反纪律问题的必要措施

为了整改公安民警违反纪律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必要措施。首先,加强培训教育。通过加强道德伦理教育、法律法规培训等,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质和职业操守,增强他们的纪律意识。其次,建立健全纪律检查和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公安民警行为规范,加大对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形成有效的监管机制,对违反纪律行为进行严惩。最后,加强队伍管理和考核评价。加强对公安民警队伍的纪律管理,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形成激励机制,既能保障队伍的正常运转,又能提高公安民警对纪律的重视程度。

第五段:总结

公安民警违反纪律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警队形象和公众对警察的信任,对个人和整个队伍都会带来负面影响。为了整改这一问题,我们应加强培训教育、建立监管机制和改革考核评价制度。只有通过这些努力,才能够有效提高公安民警的素质和纪律意识,确保他们更好地履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使命。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四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21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五

军训是每个大学生经历的重要阶段,不仅锻炼了身体,更是锤炼了意志、培养了团队协作精神。但是,在军训期间,一些同学因为自我认知不足,没有严格遵守规定,导致违纪或者受到处罚。回想起自己在军训中出现的违规行为,让我感悟良多。

第二段:从违规行为中领悟到对规则的尊重

后来我反省了自己,同学们的行为是否合乎规定与我没有任何关系,我的行为违反了规定,就应该接受相应的处罚。我对指导员的态度不仅没有让自己摆脱罚款之苦,还显得自己不懂规矩。现在我明白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遵守规定的惩罚是公平合理的,更是对自己和他人负责。

第三段:犯错误,学会勇于承认

在军训中,因为个人原因,我曾经落选了国旗班的机会。由于我内心的不甘和情绪的波动,导致我在一个下午的集训中,舞弊规避了自己应该站的位置。当指导员发现后问我是不是舞弊,我还是一口否认,认为指导员不可能发现真相。

但是,在反思之后,我意识到自己的这个行为是非常错误的。尽管我很难受,但我决定勇敢地承认错误。我坦然向指挥员道歉,认识到其实这样的行为极不光彩,并且从内心深处明白了勇于承认错误、勇敢正视后果的重要性。

第四段:严格遵守规定,因为职责所在

在军训期间,作为班长,我肩负着一定职责。正因为有职责在身,我更应该严格遵守规定,做出合理的决策。有一次,在同学要提前离队回家的提议时,我果断拒绝了他们的心愿。尽管遭到了大家的质疑,但在此时,我坚守自己作为班长的职责,否决了不合理的提议。事实证明,当晚出现了非常紧急的情况,如果大家提前离队,后果将不堪设想。现在我明白了,作为领导者,严格遵守规定,不受过多情绪的影响,做出理性决策更是一份必要的责任。

第五段:总结感悟

军训是一次很好的契机,让我不仅认识到自己的不足,更感悟到对规定和法律的尊重及遵守的重要性。严格遵守规定,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他人负责,也是对自己成长的保证。只有认真遵守军训规定,我们才能以更严谨的态度、更高质量的表现,完成好整个军训周期,以更为优异的成绩展现出大学生的风采。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六

作为一名大一新生,我参加了学校的军训。在这两周的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包括被处罚。当我因为违反规定而被处罚时,我深刻地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汲取了很多教训。在此,我想分享我的感悟与体会。

第一段:违反规定

在军训期间,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和纪律。这是为了确保训练的顺利进行和自己的安全。可是有一天,当我和几个同学在操场边上聊天时,忘记了要保持队形,军官发现了我们的行为,我们被立即停训并被叫过去接受处罚。违反规定,我们犯了一个严重的错误。

第二段:认识到错误

在接受处罚时,我的内心感到非常抱歉和羞耻。我意识到我犯了错误,并且后悔自己的行为。我也意识到此时并不能掩饰自己的错误,而是要承认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加以纠正。最重要的是,我要向军官致歉以表示我的悔意。

第三段:汲取教训

通过这次失误,我认识到自己应该更加认真地对待规定和纪律。我应该坚守规定,不仅因为我是一个大学生,更因为我要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我意识到严谨的军训是我成长的必由之路,我们必须在其中吸取大量的教训,这样才能够达到提高自己的效果。

第四段:反思自己

在接受处罚的过程中,我对自己这次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我认识到自己的失误不仅是一种消极的行为,更是一种对自己和队友的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应该意识到自己是军训队的一员,我的失误不仅会影响我的表现,也会影响整个队伍的表现。

第五段:效果

现在我已经走出了那个错误的过程,我想说的是这次失误对我带来了积极的效应。它增加了我的决心,使我更加坚定了遵循规定和纪律的态度。我相信,这样的军训将会对我未来的学习和人生产生积极的影响。

总之,我认为,这次军训中的违规行为是我成长过程中的一次修正误。我将会长记于心,时刻牢记规定与纪律,为成为国家的有用之才而努力奋斗。

民警违反工作纪律的心得体会篇七

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安民警三个规定集合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三个规定”坚持问题导向,对症下药、堵塞漏洞、精准施策,把“严”的要求贯穿始终,一抓到底,抓出实效,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通过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狠抓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各项制度,理顺工作机制,扎实补齐短板。同时,通过激励民警如实记录和抵制干预过问行为,加强制度设计与解读,健全对记录违规干预过问案件民警的保护和激励机制,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执法职责。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从源头上减少违规过问案件问题发生,及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通报力度,引导民警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通过专项整治深入分析执行“三个规定”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是坚决践行“两个维护”的重要检验。要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就要严格落实记录报告制度,对需记录和报告的事项,监督民警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确保民警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坚持严查重处,对插手、干预司法的违纪违法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有违规接触交往行为的案件“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健全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对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说情、打探、泄露、干预案件,不当接触交往当事人等违纪违法行为,出现不按规定记录,迟报、漏报、瞒报等违规情节的,通过通报、曝光、纪律处分等手段,进行严肃处理。通过组合拳组合阵的形式解决沉珂痼疾,做到踏石留印、抓铁有痕。

总之,“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公安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近期,中队组织重温“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部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怀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流行为的若干规定)文件精神学习,更深更透地学习领悟“三个规定”文件精髓,杜绝知法犯法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学习,总结了三点体会:

体会一: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管理制度机制

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行政机关,我们必须首先做到知法讲法,以法律为底线,以法律为准绳。公务人员违法违纪往往从细小的不良作风开始,如果民警从一开始就不用公款消费、公车私用,不收会员卡、不进娱乐场所等,在一些细节上养成良好的工作生活习惯,并通过制度的小惩大诫,对腐败的发端就予以遏制、预防,对“针”不偷,对“金”的诱惑自然就会多加考虑,犯错误的几率就会减少很多。在制度机制的建立上,要强调机制的系统化和程序化,大到警务机制的改革,小到每起案件的文书,都要制定规矩,让人有所遵循,切实杜绝制度机制的漏洞。同时,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执勤时的自由裁量空间,这样的制度就会变成“铁板”,没有疏漏和短板,也可以做到有据可查经得起查。哪个细节出错了,就从哪个细节倒查,不折不扣地执行问责,使得制度既有实体性的硬性要求,又有程序性的规范操作,还有监管性的奖惩机制。

体会二:积极推行公开透明的权力运行环境。

杜绝违法违纪行为其实并不难,关键在于执法要透明公开,长久以来,公平公正公开执法一直备受关注。作为公安民警,执法时必须做到执法公正、程序公开。具体来讲,比如办理一起案件,有没有明确的规定、透明的程序、有多少知情权,参与办案的民警有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法律要求的程序,程序是否有被修改的痕迹,有没有利益相关或冲突的情形,所有这些构成了“公开模板”,只有通过记录程序的方方面面,引导社会群众参与监督,全程透明,减少机会,就能预防绝大部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公安机关也要更加积极广泛地推行信息公开,包括警务公开,网上执法综合平台,都进一步规范了执法行为,但还需要不断地充实和完善。

体会三:着力加强教育引导氛围的深入人心。

思想是一切行为的先导,违法违纪不仅是一种行为,更是一种社会心理和个人心理作用而成的结果,不将环境的因素、个人的心理考虑在内,就无法去除根源。“问渠那得清如许、唯有源头活水来”,要从根源上去除违法违纪行为,就必须充分发挥教育引导的作用,使各项管理办法、制度规定能够入心入脑,深入人心,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与训诫,及时帮助那些涉足不深的人员修正方向,为他们纠错改正提供渠道,不致于一失足就成千古恨。同时,要加强队伍纪律建设,不能忽略队伍内部社会关系的调试,注意关系中社会性的一面,多些人性化的东西。通过建立健全良性的工作体制、和谐的人际环境和公平的升迁机制,形成浓厚的文化环境氛围。

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两高三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和司法部)分别印发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这“三个规定”要求对于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司法、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以及与当事人、律师等不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都要主动记录报告,并进行通报和责任追究。

通报案例中,某市人民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违反“三个规定”案显得颇为特别。在其涉及的五名检察人员中,一人受到处分,而另外四人不仅没被追究责任,还受到了表扬。

2021年6月,某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王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佟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能否判缓刑,王某表示该案会依法办理。2019年5月,陈某又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郝某等2人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柳某刚虚假诉讼、诈骗、寻衅滋事案能否关照一下,郝某等2人予以拒绝,并告诉陈某不要来说情。2019年7月,陈某再次给辖区内某基层检察院检察官刘某打电话,询问其在办的陈某华非法持有枪支案能否在陈某华送监前安排其会见亲人,刘某予以拒绝。王某、郝某、刘某均对市检察院法警支队政委陈某的违规过问、干预案件行为作了记录报告。

最终的处理结果也形成了鲜明对比:陈某因违反“三个规定”及其他违纪问题,被免去法警支队政委职务,并被开除党籍。而王某等4名检察官,对来自上级机关部门负责人的违规过问或干预案件行为自觉抵制,被该市检察院给予充分肯定。

“‘三个规定’既是防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处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止检察人员走上违纪违法道路,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治本之策。”最高检检务督察局负责人表示,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是防止检察人员被“围猎”,有力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

潘毅琴认为,深入持久做好“三个规定”执行工作,同时进一步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强化司法公正,才能形成社会信任和共识:找不找人、转不转材料,都不影响公正办案。

在这次政法干警教育整顿过程中,再一次深入学习了司法工作的“三个规定”即《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为“三个规定”,对执法工作从上级、内部和关联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干预执法行为做了具体的规定,这是党中央从源头上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也是全面推进公正执法的重要举措。为此,院党组多次组织全院干警以不同方式对“三个规定”“实施办法”和最高检、省院领导指示精神的学习。引导干警深刻认识落实“三个规定”及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重大意义,通过再学习、再熟悉、再掌握具体规定内容,真正做到入脑入心。

落实好“三个规定”重要的就是建立机制,通过制度建设,严密执法关节,建立监督约束机制,查找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和具体要求,杜绝司法腐败的土壤,才能有效地在执法过程中落实好“三个规定”。有效的执法体系建设和责任追究机制是助力推动“三个规定”贯彻落实的有效途径,汲取“孙小果”“任爱军”等案件的经验教训,在法院干警中强化责任意识,落实责任追究,慎用手中权力,树新风正气,治顽疾瘴气。通过教育整顿在思想上进行一次洗礼,在行动上经受一次考验,坚定理想信念,筑牢政治忠诚。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干好法院工作靠的就是软实力,靠的就是法院干警的政治站位、敬业态度、认真精神和业务水平。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提高业务能力,严格执法环节,确保司法公信力,提升工作干劲,大力发扬孺子牛、拓荒牛和老黄牛的精神,全力做好自身工作。

“五一”假期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便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检察机关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开展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情况,并通报相关典型案例,真诚欢迎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规定”进行监督。

“三个规定”作为保障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促进公正廉洁司法的制度安排,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可称得上是纯洁司法环境的“净化器”、保障公平正义的“安全阀”、保护检察人员的“护身符”。持续抓好“三个规定”执行,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司法工作要求的政治自觉,是严格执行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法治自觉,是深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检察自觉,是涵养风清气正司法生态的文化自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带头做好这项工作,是职责所在、使命所系。

检察人员,特别是检察机关党员领导干部要以守初心、葆本色的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三个规定”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带头执行落实“三个规定”,将其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基本要求。对于非正常途径的探案情、打招呼,甚至干预司法、插手案件等行为,要坚持司法责任底线思维,坚决拒绝并如实记录填报。同时还要向社会宣示,无论什么人,无论职务高低、亲疏远近,都不应通过非正当途径向检察人员打探案情。这样做,不仅自己可能会被填报登记,还会对检察人员正常开展工作造成影响。检察机关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坚定维护者,客观公正是检察官司法办案始终秉持的立场,“找不找人”“托不托关系”结果都是一样的,过问或者不过问,检察机关都会依法办案。

当然,检察机关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并不是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管不问。在落实“三个规定”的同时,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12309、检务公开程序、依法申诉等正当渠道反映问题,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对于人民群众向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提出的合理合法的建议,检察机关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回应、认真落实。

持续深入抓好“三个规定”落实,需要检察人员的担当作为,更离不开社会的支持监督。相信只要检察机关坚持严格执行“三个规定”,在人民群众监督下始终严格办案纪律,规范司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坚持司法公正,人民群众就会发自内心地信仰法治,整个社会就会逐渐营造出不打探案情、不过问插手案件的良好氛围。

当前,执行“三个规定”已在检察系统形成了一定的自觉和共识,但距离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要求、对司法公正的期待、对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仍存在一定差距。检察机关要始终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持续抓好抓实“三个规定”的执行,坚守公平正义、司法为民的初心,努力实现法治昌明、“海晏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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