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工作报告>城市供水现状报告(汇总21篇)

城市供水现状报告(汇总21篇)

时间: 作者:笔舞

报告的撰写需要有良好的时间管理和组织能力,确保按时完成。对于写报告范文而言,范文是一种非常有价值的参考资料,下面是一些经典案例供大家参考。

城市供水调研报告

一、科学、严密规划,现有118km的管网多是逐年小步走“见效快”形成的小口径管网,且大部分呈树枝状分布。近年供水量一增大,瓶颈问题就显现出来。尽管出厂水压力为0.45mpa,但至管网末端已锐减至0.15-0.2mpa,甚至更低。这主要表现在管网末端的南坝片区、后河桥片区、高位区龙泉片区和回风片区。

3、高位调节水池损坏,直接影响压力调控。

xxxxx供水区域多分布在离水厂较远的中下游地段,为使出厂水输水干管较均匀地向城内输水,在靠近江北水厂的白云台建有砖砌结构的高位调节水池两个,总容积3500m3,除调蓄水量外,主要功能是起稳压作用。由于北二环开发建设,水池周围山体截脚和放炮施工作业等影响,致使1号水池(20xxm3,)已开裂无法修复,仅剩2号水池在低水位状态下维持工作,使之调蓄和稳压作用大大减弱。管网水压波动的幅度和频率增加,高峰供水时压力波动尤为突出。目前城区不仅出现高地段、高区位、高楼层欠压缺水,甚至出现了低区供水压力不够现象,如南坝片区、北门片区和后河小区。

4、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后遗症层出不穷。

近几年来,xxxxx旧城改造,新区开发,xxxxx各处如雨后春笋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区商品住宅群,大多数是7-12层的小高层建筑。但供水水压问题从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设计、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无楼院供水加压设施。靠城市供水管网压力是否能直供到顶,开发商似乎从未怀疑过。而实际上,小区室内室外给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设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问题层出不穷,高层位住户反映热水器打不开,厕所排便冲不走的欠压问题严重存在,物业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双方矛盾加剧。

5、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改变后,所需服务水头增大。

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后,多采用首层集中分户,各户分设单根小口径(dn。

20)主管入户的供水方式,较之以往每户有多根大口径(dn40或dn50)主管分别进入厨、厕、卫的供水方式,管径变小,管线增长,阀门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损失成倍增加,对配水管网上的用户接管点处的服务水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所提到的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实际上六层住宅“一户一表”所需水头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户表后,不少用户反映水压不足。

二、xxxxx供水压力不足解决的对策和措施。

1、近远结合,科学规划。

为实现中等城市供水目标,按照xxxxx新的总规修编要求,20xx年,xxxxx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设计院完成了20xx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拟建成多水源、大环网、分区分压城市供水系统。

2、加大投入,加快管网配套建设和高压区位供水加压站建设,从根本上改善管网水压。

现已完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规划、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设评审。一期管网改造(低压)工程已进入第一标段的施工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投资6610万元完成一期管网改造项目,使xxxxx供水管网现状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为二期建设、近远结合打好基础。二期工程主要解决城市高区位加压供水问题。目前正积极筹备加压站选址、完善用地手续等供水加压站建设前期工作。

3、增加变频恒压装置和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

为弥补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厂在送水泵房增设了变频恒压装置,对稳定出厂水压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远端管网压力调节作用不大。为此,积极组织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高位调节水池功能恢复后与变频恒压相结合,实现近、远端水压综合调控。

4、积极协助用户,在搞好“一表一户”工程的同时,大力推行楼院二次加压设施建设。

城市供水是一个从水源取水头到用户水龙头的庞大系统工程,要供好水,仅靠供水公司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解决高楼水压不足问题,就更离不开开发商、业主和用户的配合与支持。我们认为,从现状看,推行楼院和小区二次加压供水是解决高楼水压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从长远看,也是最可靠最根本的`办法。因为二十多年供水事业走过来的历程随时提醒我们,供需平衡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供需矛盾是存在的,只是迟来与早来的问题。如果不下决心解决好楼院的住宅小区的加压供水设施,供用双方始终会受到水压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夏季和供水高峰时期。在推行二次加压工作中,为做到有章可循,明确供用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应严格遵循和依照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和建筑给水的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即国家和四川省供水条例,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要求“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水头必须达到28米,多层住宅6楼以下采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高层7-12楼实行加压供水”。这些均是协调供用水双方关系,确保加压工程质量的可靠依据。为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发展出发,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督促有关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二次加压措施顺利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从而解决好当前全城人民用水的迫切需要。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或者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停业整顿。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分:

(一)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来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

(一)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危害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依法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可以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来凤县城市现由二水厂供水,该厂原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现实际日供水量1.8万吨。二水厂主要由取水泵房和净化厂组成,取水泵房装设四台机组,两用两备,装机容量330千瓦,净化厂建有4组斜管沉淀池及虹吸滤池、2座清水池、1套二氧化氯反应消毒设备和一座加压泵房,其中加压泵房装备供水加压机组4台,两用两备,装机容量505千瓦。一水厂因水源污染严重已于停用。

我县城市给水管网于1973年建厂之初开始铺设,最先采用的供水管道为直径100毫米的铸铁管,随后陆续使用水泥管、镀锌管、abs管、pvc管、pe管、ppr管等管材。

39年来,城市人口逐步增加,城市面积逐渐扩展,城市需水能力也不断增长,城市给水管网也逐步延长扩展,由原来的县城凤中片区,发展到现在的精神堡、城南、金盆山、红山、育红桥、万家塘片区,再至目前的接龙桥、沙坨、土堡、桂花树、黄毛坪、大垭口片区等。

由于给水管网规划的严重滞后,加之受当时的经济、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制约,给水管网经过几十年来的铺设仍没有形成合理的供水系统,现有供水管网系统呈现以枝状管网为主,局部环状管网结合的供水现状。

-,我县抢抓各次政策机遇,大力争取项目资金,共改造扩建城市供水管网35.4千米。到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主干管长度达到61千米,城市供水范围由原来3平方公里增至现在的9平方公里。

(三)城市供水企业现状来凤县自来水公司是我县城市供水的唯一企业,也是我县仅存的一家国有企业。该公司始建于1973年,现有在册职工201人,年销水量310万吨,其中生活用水占总用水量90%,供水面积约9平方公里,供水人口约9万人,供水普及率达99%,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综合合格率为100%。

目前,自来水公司内部管理,根据其职能特点和需要划分为行政、制水厂、经营公司、安装公司。各部门均制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和内控措施。近年来,企业在生产经营十分艰难、职工工资待遇低、福利差的情况下,公司干部职工发扬了艰苦奋斗、无私奉献的良好的作风,确保了城市保质保量安全供水,企业内部基本保持了长期的稳定和谐。

近几年来,自来水公司经过艰苦的的努力,在力保城市生产生活用水的情况下,还有效地配合了我县城市道路改造、小区拆迁重建、“两违”清理、危房改造、保障房建设、抗旱抗洪抗冰冻灾害、城市消防绿化环卫等市政公共用水、城市低保户水费减免、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等各方面的工作,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用水量急剧增加,自来水供需矛盾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供水设施陈旧,输配供水能力明显不足。

一是水处理设施落后。二水厂于90年代设计建设,由于受当时技术、设施、设备以及财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在水处理设施设备和方法上没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和新设备,在后期的设备改造中也因资金所限,只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方法,对迫切需要处理的设备进行改造更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输供水设备严重老化。二水厂的取水泵房、供水加压泵房的8套机组设施属于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的机电产品,技术设计落后,功能效率低下。供水泵房的4套加压机组设计为两用两备,但因用水需求量急剧上升,现在只能是白天满负荷运行,晚上12点过后才进行设备休整调控和检修。机组经过10余年运行,机器故障多、维修成本高,并且能耗增大,目前千吨水的生产电耗超过1000度,无形中增加了供水成本,不能满足节能减排的要求,不能适应现在的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需要。

现城市供水出厂水压只能保持在3.2个压力,一方面是由于功率负荷过大,配套输变送电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城市管网老化,无法增大输供水压力。据调查,部分高楼层、高地势区域水压不足,居民用水困难,部分街道居民住房小区,因管网不配套,平时三楼以上很少有水,一二层楼水压不足,水量过少。

(二)供水管道老化,漏损现象严重。

我县城市的供水管网自1973年铺设供水以来,经过了39年的发展建设,至20初,直径100毫米以上供水管道长度为61千米,直径100毫米以下管道在300千米以上。

由于大多数管道铺设时间较长,供水管网老化陈旧,特别是老城区的管道限于当时的经济实力,因陋就简,大多采用了灰口铸铁管、水泥管或镀锌管,现有供水管网中,铸铁管和水泥管占50%左右,这类管材的通病就是质量差,使用时间短,而且,铁管易结瘤、易腐蚀,容易导致自来水中的铁、锰含量增加,水的色度、浊度升高;水泥管易碎,不能耐高压,长期超限运行,容易造成爆管以及各种形式的明跑暗漏;再则,材质低劣的管道,管网余氯消耗大,受压能力弱,影响供水水质和供水水压。经历了几十年的运行,老城区的供水管道已超过材质的使用期限,腐蚀老化特别严重,爆管事故时有发生,漏损率极高,严重影响了城市供水。

(三)管网布局不够合理,供水设施未按城市供水专项规划进行建设。

由于城市供水规划与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不相匹配,而且在城市开发建设的过程中,受资金等因素所限,供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达到规划设计的要求,因而,许多管道成为供水颈瓶,水量、水压明显下降,造成目前无法正常供水。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供水能力跟不上城市规划发展的需求。根据县城总体规划,到预计县城总人口30万人,城市面积为30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为11.07万吨。目前,新城区建设日趋加速,预计“十二五”期末,来凤城市人口将达到12万人,城市面积将扩大到12平方公里,城市日需水量将达到6万吨,而现有的二水厂设计日供水能力为4万吨,实际日供水能力仅为1.8万吨,供需矛盾将十分尖锐。

二是供水管网的建设已远远落后于城市规划发展的需要。限于当时的城市现状和用水需要,在1995年以前与生活用水和一般生产用水相关的供水管道口径都比较小,1995年以后,城市的发展不断加快,老城区的建设和改造也不断提速,城市的人口和用水量也随之大增,但老城区的供水管道由于受资金以及外界条件制约,管道扩容和更新改造的速度跟不上旧城改造发展的要求,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和经营,况且,部分地段主、支管网走向很不合理且分布不均,部分区域供水管径偏小。

城市供水调研报告

随着xxxxx市城市框架的不断拉大,xxxxx市城市系统供水压力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针对这一情况xxxxx圣泉水务有限公司结合xxxxx现状和地域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1、现有供水系统起点低,城市扩展后显得先天不足。

主要制水厂江北水厂是建市前按原县城总规选址、征用地和确定最终规模的,至今未能突破单水源、小水厂、以树枝状为主的供水管网,供水水压为低压制的格局。供水范围原来主是要巴河两岸较平坦的低洼区(高位山坡地带尚未开发),且在上世纪80-90年代,城区多层建筑大部分都设有屋顶水箱和加压设备,对昼夜用水量和水压不均匀情况自行调节,所以江北水厂建成初期,供大于求,市民满意,政府高兴,很多潜在问题尚未显现。

2、管网建设滞后,供水系统未能全面配套。

3、高位调节水池损坏,直接影响压力调控。

4、新建住宅小区供水后遗症层出不穷。

近几年来,xxxxx旧城改造,新区开发,xxxxx各处如雨后春笋般建成一片片居民小区商品住宅群,大多数是7-12层的`小高层建筑。但供水水压问题从未引起相关人员的重视,从设计、施工到建成交付使用,均无楼院供水加压设施。靠城市供水管网压力是否能直供到顶,开发商似乎从未怀疑过。而实际上,小区室内室外给水系统不完善,供水设施不配套,交房后供水问题层出不穷,高层位住户反映热水器打不开,厕所排便冲不走的欠压问题严重存在,物业管理跟不上,水一通,供用水双方矛盾加剧。5、一户一表供水方式改变后,所需服务水头增大。

实行一户一表、水表出户以后,多采用首层集中分户,各户分设单根小口径(dn20)主管入户的供水方式,较之以往每户有多根大口径(dn40或dn50)主管分别进入厨、厕、卫的供水方式,管径变小,管线增长,阀门和附件增多,使管道阻力损失成倍增加,对配水管网上的用户接管点处的服务水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中所提到的满足用户接管点处服务水头28m的要求,相当于将水送至6层建筑物所需的最小水头,而实际上六层住宅“一户一表”所需水头往往要大得多,因此,分户表后,不少用户反映水压不足。

1、近远结合,科学规划。

为实现中等城市供水目标,按照xxxxx新的总规修编要求,xx年,xxxxx圣泉水务有限公司委托成都市供水设计院完成了20xx年城市供水专业规划。拟建成多水源、大环网、分区分压城市供水系统。

2、加大投入,加快管网配套建设和高压区位供水加压站建设,从根本上改善管网水压。

现已完成城市给水管网改造规划、可研及一期工程的初设评审。一期管网改造(低压)工程已进入第一标段的施工阶段,计划用三年时间,投资6610万元完成一期管网改造项目,使xxxxx供水管网现状得到根本改善,同时为二期建设、近远结合打好基础。二期工程主要解决城市高区位加压供水问题。目前正积极筹备加压站选址、完善用地手续等供水加压站建设前期工作。

3、增加变频恒压装置和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

为弥补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功能不足,江北水厂在送水泵房增设了变频恒压装置,对稳定出厂水压力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对远端管网压力调节作用不大。为此,积极组织修缮白云台高位调节水池。高位调节水池功能恢复后与变频恒压相结合,实现近、远端水压综合调控。

4、积极协助用户,在搞好“一表一户”工程的同时,大力推行楼院二次加压设施建设。

城市供水是一个从水源取水头到用户水龙头的庞大系统工程,要供好水,仅靠供水公司一家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要解决高楼水压不足问题,就更离不开开发商、业主和用户的配合与支持。我们认为,从现状看,推行楼院和小区二次加压供水是解决高楼水压不足的最直接最有效的办法。从长远看,也是最可靠最根本的办法。因为二十多年供水事业走过来的历程随时提醒我们,供需平衡是暂时的、相对的,不平衡是绝对的,供需矛盾是存在的,只是迟来与早来的问题。如果不下决心解决好楼院的住宅小区的加压供水设施,供用双方始终会受到水压问题的困扰,尤其是夏季和供水高峰时期。

在推行二次加压工作中,为做到有章可循,明确供用双方的义务与责任,应严格遵循和依照国家有关城市供水和建筑给水的法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即国家和四川省供水条例,国家标准《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四川省工程建设标准《住宅供水“一户一表”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程》等要求“城市公共管网供水水头必须达到28米,多层住宅6楼以下采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高层7-12楼实行加压供水”.这些均是协调供用水双方关系,确保加压工程质量的可靠依据。为此,建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城市发展出发,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动员和督促有关规划、设计、开发、施工及物业管理等单位严格遵照相关规定,共同推动二次加压措施顺利实施,使之落到实处,从而解决好当前全城人民用水的迫切需要。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质量至上”的主题,以实现“安全、平稳、高效”运行为宗旨,为全力确保实现“零事故”的目标,我车间于上季度做了如下工作:

一、统一思想,强化意识。

为加强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安全工作的有效落实,每天早会以及午间会车间管理人员都会抽出时间向大家分析各种安全事故,时刻向大家敲响安全的警钟,强调全员要具备安全工作是天字号的工程的思想及意识,使大家在现场时时想安全、刻刻念安全,将安全铭记于心、落实到处。在界区内张贴安全标语,在危险区域安装安全警示牌,以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

二、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1、在每天午间会时,都会将以往公司下发有关安全的文件重新学习,更深入的领会文件精神以及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

2、每位员工每周向车间上交一条安全隐患,全员参与,共同将安全工作落实到位。

三、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组织我车间全员分批观看了有关安全知识的图片展,组织学习车间事故应急预案,事故案例分析等。

2、车间每月组织全员进行一次安全理论考试,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3.坚持每周一次车间安全例会,学习公司安全文件和事故案例。

4.经常开展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正确使用的培训,要求做到人人会用。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检查。

1、由车间主要负责人带队,车间定于每周三下午对车间各个界区进行安全大检查。

2、车间管理人员和班组长每人都有安全考核任务,时时刻刻对全员的安全负责,让每位意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3、车间对于正在施工的现场,安排专人监管,将公司提出的“三管五到位”落到实处。

五、开展应急预案演习。

严格按照车间应急预案每月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习,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各类预案,使预案具有较强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证供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环境保护、卫生、城市规划、质量技监、国土资源、水利、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城市供水事业发展,鼓励从事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供水质量。

第五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利用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利、城市规划、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八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先开发利用地表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

第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利、城市供水、城市规划、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城市供水水源地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保护管理,依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集体组织有责任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三章城市供水工程建设和设施维护。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实行谁投资、谁受益,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城市供水行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工程(包括取水工程、净水工程、输配水工程,下同),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实施。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应当同时安排排污管网和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承担。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四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组织验收的部门应当通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扩大城市规模,应当按照城市供水规划,设置集中转输加压、城市供水管道、消火栓等配套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其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转输加压站、蓄水池等二次城市供水设施,并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城市供水配套设施的设计、施工、使用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用户自行建设的供水进户计量水表以外的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自建设施供水的管网系统,不得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相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禁止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城市供水公共设施,从取水口至进户总水表(含进户总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维护和管理;从进户总水表至用户的供水设施由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负责维护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实施监督、检查。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开沟挖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其他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在供水输配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上下或者两侧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

工程建设确需改装、迁移或拆除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经县级以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安装的计费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启封;不得围压、堆占、掩埋。

第二十五条城市消防用水设施实行专用,除火警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因特殊情况确需动用的,必须征得城市供水企业的同意,并报公安消防部门批准。

城市公共消火栓由城市供水企业负责安装和维修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检验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防止二次污染,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公共供水企业必须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城市供水、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供水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在供水输配管网上设立供水水压测压点,确保供水水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水压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供水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或者供水设施的所有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因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前24小时通知用户,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直接书面通知或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的,由城市供水企业与产权所有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制,计量到户。

城市供水企业按用户计量水表的计量和水价标准收取水费。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催缴,并可按照合同约定对用户收取违约金。

第三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分级计价,鼓励用户节约用水。

城市供水水价的确定和调整,按价格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城市供水企业不得自行确定和调整水价。城市供水水价管理办法,由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城市供用水双方应当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四条禁止城市用水用户有下列行为:

(二)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公共供水;。

(三)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使用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供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家尚没有制定统一标准的,应当符合地方标准。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标准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

城市供水、质量技监、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供水设备、供水管材、用水器具和水化学处理剂的开发和使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和采用先进节水型工艺、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四)未按规定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组织抢修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违反城市供水规划未经批准兴建供水工程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国有企业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一)损坏供水设施或者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

(三)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虽经批准但未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的;。

(四)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

(五)将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

有前款第(三)、(四)、(五)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二)擅自转供公共供水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工作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以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合同约定缴纳水费的,责令其补缴所欠水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有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和第二款行为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停止供水。

第四十一条城市供水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相关名词解释: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城乡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城市供水企业是指从事城市原水供水、公共供水(包括二次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

第四十四条乡(镇)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月15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09号)同时废止。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运行、供水水质、服务质量等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保护和取用地下水水井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城市供水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价格、质量技术监督、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应当优化水资源配置,优先使用国家调配的水资源,合理使用地表水,限制使用地下水。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依法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现有取用地下水的水井,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封停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的城市供水规划应当包括水源地、水厂、加压泵站、抢修基地、经营服务网点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及服务设施,合理布局二次供水设施,确保城市供水平稳均衡。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控制预留工作。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城市供水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实施建设。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内,城市公共供水管线应当进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纳入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建设、更新改造和供水安全工程,政府配套资金应当及时足额拨付。

第七条城市供水工程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配件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具有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

第八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城市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水工程技术标准。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技术审查;城市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有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经验收合格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

自建供水设施因转用城市公共供水需与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连接的,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签订连接协议。连接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施工作业应当按照连接协议进行,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连接。

第九条经验收合格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设施安全管理。

第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制度,对其管理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注册水表、水厂、公用水站、抢修基地等设施定期进行巡查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确保供水设施安全运行。

对危及城市公共供水安全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所需的费用,在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应急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损坏、漏水的,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抢修。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维修的,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施工、检查、维修或者抄表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干扰阻挠。需要入户作业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证件,说明目的及服务时间等。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施工不得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查明施工区域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可能危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当征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同意,并按照要求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下列区域为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一)供水专用的供电架空线路垂直投影周围5米以内、地下电缆周围1.5米以内;。

(二)城市建成区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1.5米以内;。

(三)城市建成区之外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各4米以内;。

(四)水厂、供水加压泵站周围30米以内。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禁止下列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一)占压、覆盖供水管道、注册水表、表井(箱)、闸井等供水设施;。

(二)向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倾倒垃圾杂物、排放污水;。

(三)损坏、覆盖、改变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标识的;。

(四)将避雷装置和电器地线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上;。

(五)擅自启闭注册水表、阀门等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封锁装置;。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行为。

第四章供水与用水。

第十六条城市公共供水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后,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依法取得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承担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经营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及供水经营等工作。各区域供水管网应当互联互通,相互转输水量的能力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原水、出厂水和公共供水管网水质进行检测,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并至少每月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报表和检测资料。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原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对措施,并报告环境保护、城市供水、卫生和水务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发现供水水质达不到相关标准时,应当立即通知受影响的用户,并同时采取措施,使水质符合相关标准。供水水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时,还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维护。发现计量器具非人为因素致使损坏、停行、逆行或者计量器具额定流量大于实际用水量的,应当及时免费更换合格的计量器具,并告知用户,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发现上述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因上述情形导致计量器具无法正常计量的,按照用户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

第十九条用户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水费。用户自抄表次日起超过30日未交纳水费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向用户发出水费催交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自抄表次日起超过60日无正当理由仍未交纳水费和违约金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可以依法采取停止供水措施。采取停止供水措施的,应当提前10日通知用户。

被停止供水的用户按规定结清水费及违约金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

第二十条因注册水表被占压、堆埋、封锁等造成无法抄表,非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多计或少计的水费在下次抄表时折抵;因用户责任的,按照前两个抄表周期中的最高水量计收水费,并告知用户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应当及时办理注册水表过户手续。

以建设单位名义办理报装手续的新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自产权发生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非居民用户需要中止用水的,应当办理中止用水手续,结清所欠水费。中止用水期限最长为一年。中止用水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中止用水的',应当在届满前一个月办理延期手续,延期不得超过两次。未办理中止用水手续且中止用水超过一年的,按自动销户处理。

注册水表所依附的建筑物、构筑物灭失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自动销户处理。

第二十三条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能够确认盗水量的,按确认的实际水量计算;不能确认盗水量的,按照盗水管道口径最大流量乘以盗水时间计算盗水量。

盗水时间有证据能够证明的,以实际确定的时间计算;盗水时间不能确定的,盗水天数按照180天计算,每日盗水时间按照下列标准计算:

(一)用于基建用水的按照12小时计算;。

(二)用于经营服务、特种行业用水的按照8小时计算;。

(三)用于工业、行政用水的按照6小时计算;。

(四)用于生活用水的按照2小时计算。

第五章二次供水。

第二十四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和改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一户一表、计量出户;。

(六)储水设施应当设置消毒设备、具有自控功能的溢流防护设备;。

(八)国家、省、市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五条推行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建设、改造、管理维护专业化。

对新建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建设、管理维护;对既有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可以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改造、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维护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利用用水低谷时间向储水设施蓄水;。

(二)水泵机组运行噪音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五)建立水质管理制度和管理台帐,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水质管理,至少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标注清洗、消毒的单位和时间。

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的,其管理维护单位还应当负责用户水表的抄表、收费及二次供水用户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和检验的人员应当经过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应当每年至少一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查验清洗消毒人员和检验人员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依法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九条对既有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供水、卫生、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排查,对不符合技术、卫生、安全防范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老旧落后的,制定改造计划,确保二次供水安全。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障供水安全。

第三十一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和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对供水水质应当每月至少检测一次,并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信息平台上公示。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服务信息系统,合理设置经营服务网点,公示业务受理范围、办事程序、服务承诺和投诉电话,提供便民快捷服务,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考核评价体系,对供水服务质量进行自我评价。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城市供水服务质量监管评价,对水质、水压、供水服务、设施维护、应急处理等进行考核评价,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用户满意度测评。城市供水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接受用户对用水申请、供水水质、水压、计量器具准确度、收取水费等的投诉,并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及时答复用户。

用户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投诉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向投诉人答复。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将用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定期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政府的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及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六条因发生水资源紧缺、自然灾害、重大水质污染、恐怖袭击、重大生产事故等严重影响正常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采取必要应急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确保城市公共供水安全。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卫生、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巡查检查制度,加强对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及城市饮用水源的监督管理。

城市供水、水务、卫生、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实现城市供水管理信息共享。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供水水质受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或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管理维护责任单位或个人未及时抢修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有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行为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未建立运行、维护管理档案或水质管理制度、管理台帐,且水质不符合标准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清洗消毒和检验人员未按规定取得健康证明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在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具有特许经营资格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履行特许经营协议情况监管不力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市供水服务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不力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市)、上街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公共供水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由其人民政府确定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月1日起施行。

城市供水压力不足的调研报告

20xx年以来,市城市园林绿化局党委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这条主线,扎实推进党的建设工作,为促进园林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证。现将我局20xx年党建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园林局共有党员854人,51个基层党组织,其中党总支11个、党支部40个。近几年来,济南市先后获得全国造林十佳城市、国家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荣誉称号。我局也先后获得省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先进单位、省级文明机关、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省建设系统行风建设先进集体、省重点工程建设先进单位等十几项省部级以上奖励和100多项市级荣誉。

二、深入扎实开展创先争优活动。

根据市委要求,从5月份开始,在全局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了创先争优、争做园林先锋活动。全局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基层党组织51个,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党员854人,组织开展公开承诺的基层党组织51个,组织开展公开党员承诺的党员610人,基层党组织、党员作出承诺291件,基层党组织、党员承诺为群众办实事57件。根据园林实际确定以讲党性、做模范、优环境、促发展为主题,以创先争优、争做园林先锋为载体,结合园林各项重点工程建设任务,分类提出开展创先争优、争做园林服务先锋、敬业先锋、管理先锋、重点工程建设先锋等具体活动要求。

一是组织领导有力。强化组织保障,我局及时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为为成员的活动领导小组,强化了书记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领导带头,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确定活动主题和载体,制定实施方案,带头参加宣誓承诺活动。强化活动保障,安排必要的活动经费,为开展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提供保障。

二是基础工作扎实。全面摸清摸清科学发展观活动问题整改情况、党员干部思想动态情况、党员基本情况等情况,为活动开展夯实了基础。对照有关文件要求,对近年来的领导班子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作风、为民办实事等方面进行全面总结。针对查找出的差距和问题,提出了可行的整改方案和措施,切实增强了创先争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三是宣传氛围浓厚。采取会议发动、媒体联动、标语促动、宣讲推动、典型带动等党员干部群众喜闻乐见、易知易懂的宣传方式,营造了浓厚的氛围。每个单位都制作宣传板报和展板,发创先争优活动简报26期,并召开两次推进会,在全局掀起了创先争优活动的热潮。

四是认真落实双诺、双述、双评制度。全局各级党组织把实行双诺、双述、双评制度作为推定创先争优、争做园林先锋活动的重要抓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落实到工作中。不断加强教育培训,切实提高党员履岗能力。加强调度检查,督促党员切实做好认岗、承诺、践诺等各环节工作,确保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切实抓好基层党建各项工作。

1、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党建工作计划。根据上级的部署要求,局党委对党建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和安排部署,明确全年党建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并把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和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作为20xx年党务重点工作来抓。

2、不断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党建工作制度。继续坚持3会1课制度,党建工作做到有计划、有部署。各基层党组织定期组织党员活动,按部署及时组织理论学习研讨会,认真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七一前和年底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明确党员管理目标,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注重抓好党员发展,在认真摸清各党组织发展党员状况的基础上,按照标准和要求,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建立入党对象培养名册,有计划地发展党员,有效改善了党员队伍结构,提高了园林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结合庆祝建党89周年,对全局基层党建工作进行了一次检查考评,表彰了对近年来为加强党的建设、促进园林事业发展做出突出的6个先进基层党组织、40名优秀共产党员和10名优秀党务工作者。

3、进一步建立健全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长效机制。为切实把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运用到园林基层党组织建设经常性工作中去,在对我局落实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梳理的基础上,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党建工作十二项制度的意见》、《关于建立全局基层党建工作考核评价机制的实施意见》等相关制度,推进了基层党建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4、不断加强党员干部教育,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基层党组织每月组织副科以上领导干部观看一次廉政影片,起到了很好的教育警示作用。每名党员领导干部都能做到吃苦在前,享乐在后,充分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一例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5、认真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局党委对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历来十分重视,将其列入党务工作的重点内容对各基层党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指导,并抽出专人负责党费工作,建立了专门的党费账户、账本。党费收缴采取以总支、支部为单位每季度集中上缴的方式,由组织人事处汇总后,定期定时上缴市委组织部。结存党费的使用,局党委严格按规定审批,严肃党费使用纪律,明确党费使用范围,做到专款专用,账目清楚。

6、立足实际、团结一致,携手共建工作稳步推进。我局充分发挥园林行业优势,带动尧庄村发展草花养殖业,种植草花三十五万盆,且免费提供一万元的花种,为村民增加收入四十余万元,逐步改变了经济空壳村的落后局面。从提升办公硬件设施和党员学习活动条件入手,投资三万五千元为共建村购置了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为党员学习活动室添置了棋桌、椅、党员学习书籍和与农业相关的图书三百余套。投资一万元,在村委门口安装了宣传栏,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三农相关的政策提供了平台。以美化、亮化为目标,我局投资十四万元,为尧庄村主要干道全部安装路灯,为村民夜间出行提供方便。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党建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如创新精神不够,全体党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在精细化管理要求下,党员作为各基层党组织的骨干力量经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学习活动的时间相对较少,需进一步提高党员学习培训效率,不断探索改进党员活动的形式内容。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针对查找的问题,找出根源,彻底整改,努力将党建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员和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要着力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头脑,帮助广大党员进一步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把理想信念的坚定性体现到立足本职岗位、努力做好工作上,体现到关键时刻、危难关头豁得出来、冲得上去的行动上。要在培训干部工作中突出理想信念教育。

二要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践行党的宗旨。要坚持把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作为党的建设和组织工作的核心价值,教育和引导园林广大党员干部始终心中装着人民、工作依靠人民、一切为了人民,深入实际,了解实情,体察民意。在干部选拔任用时,要把能否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作为首要条件。

三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基层党组织建设。积极探索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新思路新办法,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拓宽基层党建工作领域,强化基层党组织功能,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要进一步增强党员意识,不断保持和发展党员的先进性。要深入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设岗定责、结对帮扶等主题实践活动,使党员的先进性体现在本职岗位和实际工作中。

我们要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切实把握大局,继续解放思想,不断开拓奋进,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党的建设工作新局面,为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五、自查得分。

我局根据一年来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对照基层党建工作自查表,认真进行了总结自查。自查得分100分。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

第二十一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工作,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第二十二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由于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应当实行职工持证上岗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部门等制定。

第二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公共供水。

第二十六条城市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生产和经营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城市供水价格制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中农民工生存现状调研报告

文明城市是反映城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社会文明的综合性荣誉称号,是城市综合评比中的最高荣誉,是城市形象和发展水平的集中体现。下面是范文大全小编为您推荐的关于城市文明建设的调研报告佳作,欢迎参考。

近年来,xx县以巩固创建成果,提高公民素质、提高县城品位、美化县城环境、提升县城形象为目的,坚持“文明总揽、人文先导、生态创建”的指导思想,不断加快县城建设步伐,加大县城管理力度,县城环境面貌日新月异,实现了新的突破和发展。

xx县于1993年跨入省级卫生县城,十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始终把创建文明卫生县城工作作为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民心工程,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以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构筑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一年一小变、三年一大变”的要求,全面开展城区综合整治。主要做法是:

(一)完善组织机构,构筑创建网络。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一把手任组长的创建文明卫生县城领导小组,下设整治办公室。建立健全创建及爱卫组织机构,并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从而在全县形成了“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社会监督、依法管理”的创建网络。

(二)狠抓宣传教育,营造创建氛围。为切实调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创建工作的积极性,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地开展舆论宣传和健康教育。此外,每年世界卫生日和全县统一组织的卫生活动中,县、乡党政主要领导都率先垂范,带领广大干部职工一起走上街头,参加清运垃圾、打扫卫生的义务劳动。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仅营造了浓厚的创建氛围,而且使创建工作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充分调动了广大干部群众参与创建的积极性。

(三)夯实基础工程,提高管理水平。按照“净、绿、亮、美、畅”的要求,夯实四大工程体系。一是净化工程。改革环卫管理体制,新装垃圾箱200余个,使全县道路清扫保洁实现了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主、次干道保持了干净卫生。二是绿化工程。采取规划建绿、拆墙透绿、见缝插绿、依法治绿、科学护绿等有效措施,以街道为依托、小区为节点,新植树木花草60万株,构建起绿色生态屏障。三是亮化工程。在城区全面实施路灯照明升级改造和夜景照明工程,同时,新安装灯箱1000余个,基本实现了县城道路路灯全覆盖。四是美化工程。按照“一改、三拆、四完善”的要求,以整治“破旧楼体、破旧墙体、破旧大门、破旧阳台、破旧街口、破旧门店、破旧路面”等“七旧”为内容,完成了人民路、东城路等主要道路(段)的整治,并投资200多万元新建了人民文化广场。

(四)突破创建难点,提升创建档次。多年来,我们以县城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难点问题、死角问题、三不管问题为重点,逐项逐条抓落实。一是户外广告整治。按照“减少数量、提高质量、服务经济、美化环境”的要求,我们对县城内沿街门店的广告牌匾,从词语内容规格样式等进行了逐一规范,并在县城主要街道上制作大型公益广告10个,使县城的各条街道在整齐规范中又各有特色,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二是积极开展烟尘控制。对不合格、污染环境的燃煤大锅炉分期分批安装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控装置,对较严重的燃煤锅炉予以取缔、拆除或改用清洁燃料。三是大力开展疾病防治,加强了县卫生局、县医院等疾控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谋划开展好机关干部认栽“公益林”等社会公益活动,抓实志愿者义务服务、监督劝阻不文明行为等道德实践活动,全面提升了县城创建的整体品位。

(五)搞好日常管理,健立长效机制。为了强化日常管理,我们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卫生检查评比机制。一是不定期卫生检查。多年来,县委、县政府定时、定期抽调专人深入街道、院落和单位,对特殊行业、重点地段的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现场解决。二是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对照《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结合全县实际,制定考核评比办法,坚持开展行业、单位创建检查评比活动,对先进单位予以隆重表彰,对落后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新闻曝光。三是扎实开展文明行业创建活动。在执法、社会服务、垄断性行业等部门开展文明执法杯、优质服务杯、便民利民杯等“三杯竞赛”,全面推行规范化服务和管理,以语言文明为突破口,以为服务对象着想为前提,结合行业特点,推行文明用语,落实各项服务措施和各项承诺。

目前,我县的创卫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县城环境美化还是低层次、低水平,还没有真正做优做美。脏乱差问题依然是个顽疾,个别背街小巷的清扫保洁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城中村卫生管理水平不高,集贸市场卫生、软体广告出现反弹。二是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秩序等诸多问题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交通混乱,行人乱穿马路、街道两旁乱停乱放、挤占道路摆摊设点、公共设施破坏严重等现象严重。三是文明素质不高,存在不良陋习。随地吐痰乱扔杂物、乱倒垃圾、求神拜佛、封建迷信活动等依然存在。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政府组织,部门协调,群众动手,科学治理,社会监督,分类指导”的方针,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以创建省级文明卫生县城为载体,以“清除垃圾,规范摊点,美化县城”为主要内容,按照“巩固、提高、延伸、辐射”和“以城带镇、以镇促城、城镇联动”的总体思路,层层推进。

1、以治理脏乱差为重点,改善县城卫生面貌。县城卫生环境,是人居环境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治理脏乱差工作,树立打持久战的思想,长期坚持。整治办、环保、卫生、城管部门,要分工合作,各负其责。以县城主干道、汽车站等公共场所为重点,大力开展全民爱国卫生运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全天候、全方位保洁;要增加这些场所的公共厕所、垃圾箱等卫生设施,进一步加强对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仍果皮、纸屑、乱倒垃圾、污水等不文明行为的劝阻、监督。要加强县城出入口、城中村的卫生保洁,实现无成堆垃圾、无白色污染;背街小巷要定时清扫,不留死角;要进一步亮化美化街道门店,增加中心区的灯光设施,让县城亮起来;要研究制定有效治理非法小广告的行政措施和相关法规,治理县城“牛皮癣”,让县城美起来。

2、创卫工作应该是全民投入,而不能只靠环卫工人、挂点单位和政府部门单独完成。因为现在绝大部分群众的素质有待提高,很多时候看到环卫工人辛辛苦苦刚清理干净,随后就有不自觉的人乱扔乱倒,工人的劳动成果白白浪费,我们要充分利用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卫工作深入到广大群众心中,只有群众心里有创卫意识,能自觉讲究和维护卫生,我们的创卫才真正创到了家。

3、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全民道德实践活动。引导广大群众遵守《公民行为规范》,在日常生活中,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仍果皮纸屑、不乱倒垃圾污水;爱护公物,不破坏公用照明灯、不损坏公用电话;保护环境,不损坏树木花草,不践踏绿地,不乱丢塑料袋、电池等废弃物;在公共交往中,讲究礼节礼仪,文明乘车,遵守交通规章,不违章驾驶、不乱穿马路、不乱停乱放车辆;加强对县城主干道、汽车站、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建议在这些公共场所建立由公安、工商、税务、建设、环保、物价、运管等部门参加的联合执法管理机构,联合执法。

4、建立市民学校,达到四个一。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有一个针对不同群体需要的教育培训大纲;有一套教材和具体的培训方案;有一条地方财政和社会资助相结合的投入渠道。

5、深入开展“诚信xx”活动。按照“社会管理公平公正、经济交往履约践诺、人与人之间真诚相待”的要求,狠抓诚信教育、培育诚信道德、规范信用行为、发展信用服务。以舆论宣传为导向,营造诚信氛围;以各种形式的教育阵地为依托,进行诚信教育;以制定公约、健全制度、完善规范为载体,强化诚信意识;以承诺践诺为载体,规范诚信行为;以选树典型为手段,塑造诚信形象;建立诚信档案,通过诚信监督警示、新闻曝光,纠正不诚信行为。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城市居家养老现状调研报告

国务院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提出“优先发展养老服务,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创建中国特色的新型养老模式”的基本原则。

市政协十二届十一次主席会议确定对我市城市居家养老作为今年重点调研课题,从2019年7月下旬至8月期间,市政协副主席任书文带领政协社法委、民政局、政协委员调研组先后视察了杏花岭区锦绣苑社区、迎泽区五龙口三社区、海边街社区、太原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等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情况,听取市民政局对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发展建设情况,召开各界人士座谈会,就我市城市居家养老现状、问题、对策进行调查研究。

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得到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从2019年开始启动居家养老试点,市民政局作为政府总牵头部门,制定实施办法,创新工作理念,探索为老服务新机制,构建居家养老新体系,逐步把这项工作推广到全市543个社区,到目前居家养老服务网络覆盖全市。2019年9月和2019年7月国家民政部部长立国来太原市考察,充分肯定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验做法,并向全省推广。综合归纳有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紧跟社会形势,着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建设。我市现有60岁及以上老人63万人,占全市总人口数的14.8%,其中空巢老人约13万户,人口结构向老龄化、空巢化的趋势发展。为应对老龄化现实,目前全市建立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115个,安设老年床位1380余张,招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商500余家,设立养老服务点2461个,建立社区服务队760支(约2019人),招募志愿服务者10.2万人,建立老年人“爱心一键通”服务系统,为空巢老人发放2.4万部“爱心一键通”,开通8181890社区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建成现代化的求助呼叫网络平台,受理老年人求助呼叫225862人次,为民排忧解难70629人次,全天候(24小时)为老年人服务。

(二)创新养老模式,敢于探索居家养老服务新路径。我市坚持“政府主导、社区主体、社会参与”的工作导向,把研究解决养老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创新养老服务工作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在前进中探索出一条新路,即“以家庭为基础、社区服务为纽带、居家照护服务为宗旨”的居家养老服务模式,被誉为“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健全完善为老年人提供“无偿、低偿、有偿”优质服务的运行机制,即“无偿服务针对80岁以上高龄、空巢、困难、伤残以及无子女、无自理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人提供免费服务;低偿服务针对老人与服务机构签订协议,提供低于市场价的优惠服务;有偿服务针对以市场运作,为老人提供预约上门实惠服务”。

(三)制定扶持政策,构建居家养老事业新格局。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党和国家养老政策的贯彻落实,为适应新形势下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需求,将居家养老服务纳入全市经济社会规划和服务业扶持范围,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居家养老社会化服务工作意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全市基本形成了“投资多元化、运作市场化、管理规范化、服务人性化、队伍专业化、手段信息化”的居家养老服务新格局。

(四)树立全新理念,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新机制。全市建立了各级党政部门、社区居委会、辖区企事业单位、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广大居民“五力合一”的联动运行机制和分类服务、分级帮扶、助老服务、网格管理、亲切关怀、社会联动“六位一体”的居家养老服务机制。创新为老服务机制,制定出台了《太原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评估管理办法》,为孤寡、失独、独居、空巢、困难、优抚、残疾和高龄等八类老人提供享受分级优惠服务,评估计分确定“abcd”四种类型老人发放养老服务卷,即每年每人发给a类85岁以上空巢“三无”老人2400元、b类80岁以上空巢困难老人600元、c类70岁以上空巢伤残老人150元、d类60岁以上空巢特困老人享受亲情志愿者服务;今年为近五万名老人提供多样化居家养老服务,其中a类128人、b类2585人、c类17194人、d类30000余人。

(五)扩大服务领域,满足老年人个性化生活需求。根据老年人不同服务需求,在全市各个社区开展生活照料、医疗保健、防病治病、法律维权、文化教育、体育健身、志愿服务、老年餐桌、家政服务、配餐送餐、康复护理、心理咨询、亲情服务等40项社会化服务,在每个社区都配备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管员,及时为老人提供服务指南、服务项目、服务人员,解决老年人精神生活和医疗保健方面的问题和护理需求,基本做到“养老在社区、服务进家庭”。

(六)经费基本保障,投入养老公共资金逐年增加。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对社区工作建设经费逐年增加,从2019年开始社区办公经费根据辖区范围和居民户数增加至5万元、6万元、7万元。2019年,为每个社区安排惠民项目资金20万元。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建设与服务,市民政局按照管理原则,对资金使用投向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居家养老公共事业作为惠民项目资金重点使用领域之一,重点打造了社区“老年餐桌”试点,得到了社区老人的普遍欢迎。

总体上讲,我市城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起步早、发展快、有创新、见成效,服务和管理水平优先全国同类城市。

在我市居家养老事业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五个方面,需要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一)居家养老公共经费投入还需进一步加大。虽然公共资金每年都有所增加,但增加的数量不大,有的基层社区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存在“吃大锅饭”、“撒胡椒面”的现象,用于发展居家养老公共事业经费不够明确,专项经费不能及时到位,社会资金投入不足,对居家养老事业健康发展受到一定影响。

(二)相关部门协调配合还需进一步磨合。社区居家养老管理工作涉及牵头单位民政、教育、老龄、人计、人社、发改、建管、卫生、财政、地税等10多个部门,有些部门对居家养老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在工作方面配合不够主动、缺乏大局意识,应该进一步明确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

(三)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化还需进一步扩大。从全市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情况来看,相关服务产业化发展不平衡,能够落地的养老服务产业为数不多,扶持政策落实不够到位,老年服务设施建设与形势发展还有差距,服务业力量比较薄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服务标准的需求。

(四)老年服务队伍还需进一步壮大。招募从业人员和老年志愿者有一定难度,专业型人员匮乏,志愿者队伍不够壮大,部分服务功能缺失,服务队伍的组织管理比较松散,家政人员综合素质相对偏低,特护人员供需不平衡,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不够,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一个短板。

(五)宣传引导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的宣传工作不够深入广泛,社会认知度还有偏差,从我市老年人民调情况来看,有相当一部分老年人因生活习惯、思想观念等因素,缺乏“花钱买服务”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意识,不太愿意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需要社会、家庭、单位加强宣传引导、创造条件,积极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

通过对我市城市居家养老情况调研,市政协调研组认为:资金保障、管理体制、政策支持、队伍建设、宣传引导是居家养老事业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以人为本、服务满意、合理收费、管理精细、老有所养是居家养老服务的基本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发挥“驱动器”作用,是促进居家养老事业顺利前行的基本保证。为此,提出五个方面的建议,供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参考。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支持社会广泛参与,保障居家养老服务事业蓬勃健康发展。

1、继续加大政府投入力度。从我市近几年看,随着老年人口逐年增加,养老公共服务经费相对也在较大幅度的增加。根据市财政局报告,2019年预算安排城乡社区事务资金17.77亿元,比上年度增加9.24亿元,增长幅度108.4%。为此,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居家养老事业的公共经费安排,对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事业的经费投入要明确标准、细化项目、专款专用,一事一表列入财政预算计划,按照全市养老事业的发展规划,专门立项年度居家养老事业经费,随着经济增长速度提高养老事业经费的幅度,根据老龄人口的增加,保障居家养老投入的公共经费足额到位。

2、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养老事业建设发展。各级政府要在各个环节上,提供有利条件,创造宽松环境,吸引更多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民营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社会力量要支持养老事业发展,通过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立多元化、社会化、长效化的投入机制。

3、管好用好居家养老公共资金。政府投入的居家养老专项资金,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制定有效的管理使用办法,定期公示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真正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确保资金用于发展居家养老事业的各项建设。

(二)加大政府效能建设,充分发挥政府“驱动器”的作用,健全完善科学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监管机制。

1、充分发挥政府民政部门对居家养老工作主导作用。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要借鉴全国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主导作用,认真落实我市《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从科学发展、统筹发展、协调发展大局考虑,进一步完善市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街道社区联动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机制,强化民政部门“总牵头、总指导、负总责”的责任意识,增强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全局意识,树立街道社区敬老助老的服务意识,齐心合力推动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2、充分开放为老年人活动的公共设施。各级政府对涉及居家养老的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情况监督指导,积极协调社会各方,推动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充分为服务老年人开放,方便老年人就近就便参加丰富多彩的服务活动,依法保护老年人享受社会公共服务的权利,构建完备的社区为老服务网络,实现资源共享共用,促进全市为老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评估机制更加完善。

3、充分发挥政府“驱动器”的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认真贯彻国务院总理在2019年8月1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任务措施,在服务居家养老事业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驱动器”的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打开政策大门,激发各类主体活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角”,使广大老年人安享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乐的晚年生活,促进社会和谐,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市场动力,积极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壮大。

1、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各级政府要对各类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产业自用房产、土地房产、城镇土地使用等,完善税费优惠和补贴支持政策,为社会资本减税清费,吸引更多的养老服务产业扎根落地;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壮大;高度重视城市新建、改建、扩建中居家养老公共服务场所建设,合理布局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设施,力求规划建设同步落实到位;按照国家规定,对居家养老用地、税收、信贷、水电、床位、营运等方面,政府应大力扶持、给予“补贴补助”,坚持政策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的原则,提供优质的政策保障。

2、建设社区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级政府要继续探索居家养老新模式,研究制定“民办公助”的政策措施,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开办小型养老院或敬老院,力争全市80%的社区各拥有一处集院舍住养和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0张的目标,提升居家养老社区化服务功能;按照国家相关政策,优先为无子女、无自理能力、无经济来源的“三无”老年人提供集中住养场所。

3、推进社区“老年餐桌”惠民工程建设。政府花钱买服务,社区老人得实惠。市民政局组织牵头在我市锦绣苑社区、海边街社区开办“老年餐桌”试点服务项目,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老年人生活的关爱关心关照,解决了老年人中午就餐问题,很受社会欢迎。建议逐步向全市社区推广“老年餐桌”服务项目,并作为街道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建设的重点发展项目,把“老年餐桌”办成具有特色的品牌“窗口”。

(四)加强服务队伍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爱心、素质高、服务好”的居家养老专业化队伍。

1、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工作。各级政府要强化居家养老专业队伍建设,为招募专业服务人员创条件,办理签订。

合同。

制手续,享受同城化社会待遇,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市场化运作、社区化管理模式,努力实现养老服务供需平衡,促进相关产业的专业化人才培养和就业落实;各街道社区要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工作,立足社区优势,充分挖掘和整合社区现有人力资源,扩大网格化专业服务队伍,为老人进行有偿结对服务;各级政府要指导委托相关培训机构,为从业人员免费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发给“职业资格证”,努力培养一批复合型服务明星,更好地满足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2、逐步完善招募老年志愿者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要求,实现老年志愿者达到老年人口总数的10%的目标,对照我市还有差距。为此,各级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负责动员指导,相关部门牵头,调动社会力量,形成强大合力,逐步完善老年志愿者招募社会化、管理正规化、服务常态化“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促进老年志愿者队伍发展壮大,使之成为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力量;全市共青团、妇联、工会、教育、公安、人社、文明办、驻地部队等相关部门应带头响应,形成共建单位,签订《居家养老志愿服务。

协议书。

》,并纳入精神文明和谐单位考核。

3、建立街道社区联系从业人员制度和激励机制。各街道社区居委会要建立联系从业人员的制度,正确处理辖区社区干部、从业人员、居家老人三方人际关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文明、和谐、自由、平等、诚信、友善的理念,全面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要建立激励机制,关心从业人员的政治待遇,尊重从业人员的劳动成果,健全完善从业人员档案信息,积极开展评选优秀服务明星的活动,大力宣传尊老敬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将以人为本、文明礼仪、热情服务、行为规范作为一项考核目标,把党和政府的温暖传送到老年人的心坎上,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更加人性化。

(五)加强宣传引导,提高思想认识,努力为老年人创造一流的幸福家园。

1、高度关心重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各级政府要在推动养老事业中发挥引领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中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纲要,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当地养老事业的任务措施,解决养老突出问题,真正把养老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在思想上提高认识,在行动上凝聚力量,在落实上很下功夫,促进我市居家养老事业提档升级。

2、宣传引导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方式。居家养老既保留了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又体现了社会化养老服务的新内涵、新品位。据民政部推测全国90%的老年人需要居家养老服务。对此,各街道社区要组织力量“进门进户”,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摸底普查辖区老人养老意愿,为政府提供居家养老情况的翔实信息数据;借今年“九·九”重阳节之际,组织志愿者进社区开展为老服务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养老政策,引导老年人和家庭子女转变养老观念,顺应时代潮流,接受新的养老方式,积极推动居家养老社会化进程。

3、认真细化居家养老各项服务标准。各街道社区要对收费的服务项目进行公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尊重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高老年人自愿花钱买服务的意识;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制定长期、短期、定期、临时的居家养老服务办法,采取协议方式与老年家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价格,在物价部门的指导下,不断完善服务收费标准;对标全国先进典型,优化配置市场为老服务优质要素,建立完善“无偿、低偿、有偿”服务的市场合作信用体系,保证供需服务长期稳定,把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打造成全国一流的朝阳产业。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三十六条城市供水应当由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实行政府特许经营制度。

境外投资者并购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进行安全审查。

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实施机关与城市供水特许经营者签订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协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城市供水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城市供水企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运营。

第三十八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障城市供水不间断供应,不得擅自停水;。

(二)具备水质检测能力,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要求;。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更换和维修;。

(七)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省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报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城市供水企业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验、管道维修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合格,并经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业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供水、用水和二次供水标准合同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未签订供用水合同的用户,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四十一条新增或者超过水表额定流量需要增加用水量的用户,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申请,城市供水企业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答复。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用户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供水价格实行听证制度和公示制度。

城市供水实行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城市污水处理费依法计入供水价格,根据用户使用城市供水类别计量合并征收。

第四十三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据供、用水双方签订的供用水合同约定,收取水费和基本水费,并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

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应当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结算水表时,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用户应当依法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交纳水费。逾期不缴纳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用户的违约责任。

结算水费时,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自接到用户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查实、校核,并书面答复用户。

确属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问题的,用户可以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追究供水企业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参与公共消防用水设施的验收。市政公共消防用水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资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并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

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公共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公共消火栓实行专管专用制度,除训练演练、灭火救援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四十五条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公用性用水应当计量缴费,并在指定的公共取水栓取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公用性用水单位的需要,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公共取水栓。公用性用水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消防、园林绿化、市容环卫等公用性供水设施明确保护范围,由城市供水企业设置永久性识别标志,并在供水管网图纸上注明坐标。

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等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用水计划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

第四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不按照合同规定缴纳水费或者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

(二)擅自操作城市供水公用供水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三)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四)盗用或者转供城市供水;。

(五)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和范围;。

(六)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或者结算水表后装泵抽水;。

(七)其他危害城市供水安全和盗窃公共水资源的行为。

有本条前款规定行为的,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公称流量和实际用水量计算取水量。对实际用水量无法确定的单位,按照行业标准用水量计算。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水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摘要兴建城镇供水工程,所需大量资金可采用bot方式解决。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利用这种投资和融资方式,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采用bot方式有利于发展城镇供水事业。

关键词城镇供水bot水资源管理体制。

现阶段,我国主要农产品由长期短缺变为供需总量大体平衡、年年有余,农业发展由资源约束变为资源与市场双重约束。为此,必须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调整的方向之一,就是充分考虑现有小城镇的发展水平、区位优势和资源条件,以及今后的发展潜力,选择已经形成一定规模、基础较好的小城镇予以重点支持,发展小城镇经济,加快小城镇建设。争取经过5~的努力,把一批小城镇建设成为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农村区域经济文化中心,使全国的城镇化水平有显著提高。无疑,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小城镇建设将会有一个大的发展。

据统计,目前我国农村(非自来水用户)人均生活用水量为20~30l/d,而城镇人均家庭生活用水量在70l/d以上。同时,要维持一个城镇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少还需要有与整个城镇家庭生活用水总量相等的市政和商业机构用水量。从农村到小城镇,再从小城镇到作为区域经济文化中心的较大城镇,这种人口的机械增长、各项基础设施和各种商业网络的快速发展,都将会使现有的供水规模及水源工程无法满足需要。因此,供水设施建设成为小城镇发展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甚至要成为“先导”。

兴建供水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资金从何而来?按照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供水属于乙类项目,不属于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项目。靠商业银行贷款,尚需要有一定额度的资本金,而资本金的筹措也并非易事。那么,对地方政府来说,是否可以寻求一种方式,不用筹措资本金,又不向银行贷款来解决供水设施建设问题呢?答案是肯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成功的,这就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bot方式。

一、关于bot。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指“建设—运营—移交”,是国际上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常用的融资方式。它是政府部门通过特许权协议,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授予外商为特许权项目成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计划、设计、投融资和建设,并经所在国政府特许,在一定时期内运营该项目。特许期满,项目公司将特许权项目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

bot方式对政府而言,最大的吸引力就是这种方式不需要政府负责项目的资金计划和准备,引进资金用于项目建设而政府却无债务负担。对于项目的运营公司而言,通过获得特许经营权,利用投资和融资方式,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管理,可以获得相对长期稳定的效益。

特别要指出的是,采用bot方式,全部引进外资无需国内任何担保,不存在增加外债的问题;由于商业运作的色彩极为明显,有利于帮助基础设施使用者建立起付费使用的观点,提高基础设施使用效率,促进良性循环;有利于建立一种机制,使投资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方面共同承担建设风险,从而提高项目选择决策的科学性,缩短建设工期,提高建设效率。为此,这一融资方式引起了我国各有关部门的极大兴趣,自1995年以来,bot项目在我国获得了较快的发展。广西来宾电厂b厂、长沙电厂、成都水处理厂等项目先后投入建设,黑龙江省绥棱县城和海林市的bot供水项目日前已与美国普莱姆国际投资财团签署了项目协议,进展顺利。目前仍有许多项目正在招商运作之中,我国的bot项目开展方兴未艾。

二、bot项目实施步骤。

一个完整的bot项目运作过程包括确定项目、选择项目公司、项目建设、运营和移交五个主要步骤。

第一步,确定项目。

1.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出项目设想。

2.聘请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3.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立项审批手续。

第二步,选择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的选择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商方式,另一种是招标方式。我国现有bot项目基本都是采用协商方式,国外应用较多的是招标方式。由于bot方式需要谈判的条件较多,协商方式成功率较低,即使成功,由于缺乏竞争,项目成本往往较高,但有时速度较快。采用招标方式,步骤如下:

1.委托咨询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2.公开招投标(发表招标公告、进行资格预审、发售招标文件、投标者准备标书、开标与评标)。

3.合同谈判(开标评标后,要对评标结果进行排序,选择2~3家公司进行合同谈判。首先与第一标进行谈判,若成功,则转向下一步,否则,转向第二标进行谈判)。

4.与项目公司签约(内容通常包括特许权期限、项目的技术和经营、材料的供应、税收、出资者的信用程度、政府的支持和项目设施移交的期限、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第三步,项目建设。

1.项目公司(一般是委托一家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详细设计。

2.融资。

3.项目公司与一个建筑公司签定承包合同,通常是总承包方式的交钥匙合同。

4.建筑公司对项目进行施工并交付项目公司(期间,承包商一般不欢迎政府干涉项目,但项目成本的最终承担者是用户,项目的最终拥有者是政府,为保证项目质量,降低成本,政府对项目进行监督并适当参与项目工作是必要的。深圳沙角b电厂设备招标,由于政府参加了监督,价格降低了5亿港元)。

第四步,运营。

项目公司在bot项目期内,自己来运营,或者通过合同,委托一家独立的专业运营公司来运营。

第五步,移交。

当bot项目期满,政府或其委托机构对项目设备进行检查,以确认是否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若设备有问题,则政府可以要求项目公司作一定的修理或更换工作。然后,项目公司把整套设备移交政府。政府可以自己运营这些设备,也可以选择与该项目公司议定延续特许协议,或者与具有竞争力的公司议定一个新的特许权协议。

三、采用bot方式发展城镇供水事业应注意的问题。

1.认真做好项目论证的前期工作。

城镇供水项目实施bot需要做大量的前期工作,如对项目进行技术的和经济的详细论证,提出符合立项审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论证要建立在城镇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而一个城镇的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应包括水资源中长期供求、供水水源、节水、污水资源化和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规划里要明确城镇供水水资源必须依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先当地水、后过境水”的次序,采取“多库串联,水系联网,地表水与地下水联调,优化配置水资源”的方式,提高城镇供水保证率。地下水严重超采的城镇,要严禁新建任何取用地下水的供水设施。

2.理顺水资源管理体制。

要想顺利地采用bot方式积极发展城镇供水业,就必须首先建立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新体制——对区域的防洪、除涝、蓄水、供水、节水、水资源保护、污水处理回用、地下水回灌等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配、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

3.牢牢抓住bot项目的核心——特许合同。

特许合同是bot项目的核心,它明确了在特许期内政府和项目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反映了双方的风险与回报。合同条款一定要严密,过于简单,一旦出现遗漏问题,往往会由此产生纠纷。因此,政府应该聘请有经验的专业咨询公司作顾问,在项目合同的严密性上狠下功夫。特别强调,在特许期内,项目公司虽拥有特许权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特许权项目进行投融资、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设备采购、运营管理和合同收费的权利,并承担对特许项目的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义务,但更要明确和细化政府部门具有对特许权项目监督、检查、审计,以及如发现项目公司有不符合特权协议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的权力。

4.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尽可能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环境的建设包括经济环境、政治环境和法律环境等。应该充分认识到,bot项目的前期工作较为复杂,它既涉及到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之间的谈判与合作,又牵涉到许多需要相互之间良好协调的关键机构,如政府部门、项目部门、项目投资者、用户等,它既涉及包括金融、税收、外汇等经济问题,也涉及法律、公众利益、环境保护等社会问题。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且需要以土地、交通、能源、通信、人力资源等为基础进行实施,因此,bot项目的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项目所在地政府是否给予强有力的支持,即项目所在地的投资环境是否有利。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一条为满足城市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公众饮用水安全,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鼓励节约用水,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活动和使用城市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城市供水应当坚持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利用水资源,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科学地确定供水规模、类别、价格。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和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水务)、卫生、质监、价格、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水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节约用水意识。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节约用水宣传计划,定期开展宣传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公益宣传。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政府责任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城乡区域供水及区域供水配套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使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供水的权利,有保护饮用水水源、供水设施和节约用水的义务。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应当依法制定城市供水应急预案,形成与水厂现有工艺和设施相匹配、便于实施、快速响应的城市供水应急处理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不同级别、类型的供水应急处理演练。

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行业协会的培育、扶持、指导和管理。

城市供水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促进城市供水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不依法制订城市供水应急预案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划布局,未统一管网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改变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用途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城市供水未能实行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决策的;。

(十)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制定节约用水规划的。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的。

因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失误,导致供水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建成后不能投入使用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经济损失,由责任方负责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八)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的,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城市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第五十六条城市供水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城市供水企业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并处法定代表人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特许经营许可证,并由城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考核不合格,拒不整改,非法运营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城市供水企业管理规定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上岗作业员工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向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或者向不符合供水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的,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在结算水表后装泵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四十八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的供水、节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城市节约用水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专项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规划制定节约用水、景观用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和节约用水、建筑中水、污水回用、雨水利用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汇总编制,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条城市供水按照国家用水性质分类,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用水管理制度。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管理制度。

实施阶梯式计量水价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非居民生活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以及超计划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标准:

3、超计划(定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部分水费按照分类基本水价的三倍收取。

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水费(含污水处理费)从税后留利或者预算包干经费中支出,不得纳入成本或者从当年预算中支出。

城市供水超计划、超定额部分的水费收入,要优先用于城市供水管网的建设和技术改造。

第五十一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定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必须强制使用节约用水的产品和工程规模及范围。

非居民用户需要新增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计划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使用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使用节约用水工艺、设备和器具。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五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对城市供水管网定期检查维修,降低管网漏失率。

供水企业管网漏失率、供水产销差率以及水厂自用水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超标准的水量不得计入成本。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同时,在三月底完成中层干部竞聘和一般员工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精细化和供水服务标准化体系》等规范化管理体系,并在年底前全面完成6s管理建设,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全面落地执行《农村供水运营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优化完善,保障安全饮水,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农村供水运营管理的水平和效益,早日探索一条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供水运营管理之路。

针对农村水厂点多面广、分散不均和规模不一的现状,利用现代网络科技等技术手段,对1000吨/日以下的农村水厂采取人工智能无人值守、定期巡检的办法,来确保各水厂的正常运行,对所辖水厂的进出厂水量、水压和水质进行在线监测和实时监控,对加药、消毒和相关仪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巡查维护,并配置专用车辆和人员,同时,在水厂的每台设备上设置电子标签,巡查人员在例行巡查时必须对其进行扫描打卡登记,并与日常考勤进行绑定,以防出现设施设备漏检和出工不出力的现象,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保障正常供水。

结合当前公司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的实际,特别是机电、自控设备运用与维护保养方面的技术人员不足,加上公司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全面建成,大小厂(站)有30余座,相应的制水设备的维保已成为当前运行管理的瓶颈,尤其是新建5万吨/日水厂即将投入使用,自动化程度高,更需要一支懂技术、专业的队伍去运行维护。经公司班子讨论研究,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技术服务公司对我公司所有厂(站)的制水设备进行全天候维护保养和处置突发应急问题,并在日常维护工作中以“传帮带”方式直接培养一批自己的专业队伍,为日后公司正常运营奠定扎实的基础。此项工作方案在报省公司批准后实施。

(二)项目建设进度安排1.全面完成__县自来水厂(二期)农村饮水安全管网延伸工程”及“、、三年5个巩固提升项目”、“__县20农村饮水安全精准扶贫建设项目”的整改收尾工作和竣工结算工作。

2.加快推进“__县城新建5万吨/日净水厂项目”建设,全面推进10条市政配套配水管网建设及供水调度大楼二次装修、水质检测中心装修、厂区内市政园林建设,确保在4月份完成厂区通水运行和新办公大楼搬迁工作,在6月份全面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3.积极推进“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扩建工程”建设,争取在202月正式开工建设,10月份竣工通水运营,全面解决九二氟盐化工基地企业的用水。

4.全面配合诚乡公司完成“和君教育小镇基础实施给排水工程(epc)项目”建设工作,做好收尾和竣工验收工作。

5.积极与县发改委、水利局等部门沟通协作,向上争取十四五规划建设项目,如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农村供水运营信息化工程和农村集镇供水管网改造提升项目等。

(三)工作计划实现途径1.强化党的政治引领,按照上级要求切实做好党建、综治和安全生产工作,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强大的组织保证和良好的内外部环境,保证公司在稳定和谐的前提下实现新的更大的飞跃。

2.尽早谋划安排年的安装业务工程。要主动靠前,上门沟通,与有关单位联系协调,争取把__镇__村拆迁安置区、__乡乡村振兴经济示范区内的美食城等项目、__乡示范镇建设、__镇来__旅游项目、县城__项目、__小镇拆迁安置区及__乡__村至__村等的供水管道安装工程,揽入公司的安装业务范围,确保2020年的安装收入稳中有增。

3.加快做好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工作。要加快对19个乡镇23座私人水厂的评估收购工作,同时,配合政府做好有关各方的沟通协调,争取在2020年上半年全面完成圩镇私人水厂收购工作并接管其供区和用户,统一供水市场和整顿供水秩序,全面开展农村用水户普查工作,并迅速建立农村用户营收系统,进一步完善农村供水的运营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需要集团提供的支持继续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__县委县政府的沟通协调,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尽快组织开工建设筠门岭2万吨/日水厂工程,加快推进__县各乡镇圩镇私人水厂并购和农村水厂供区管网、用户接管进度,进一步完善城乡一体化供水体系。

新的一年,__将凝心聚力,勠力同心,继续以“树旗帜、立标杆”为目标,为全面推进城乡供排一体化积累一些经验做法和贡献一份力量!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城市供水情况的调查报告

第二十八条城市供水设施用地和地下管道用地受法律保护,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供水管道周围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并设立明显保护标志。

在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二)开挖沟渠或者挖坑取土;。

(三)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四)埋设线杆,种植深根树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质;。

(五)其他损坏供水管道或者危害供水管网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在公共供水输配管道保护区范围内埋设其他地下管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遵守管线工程规划和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

禁止将不符合饮用水标准的供水管网与城市供水管网连接。

在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外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查明有关情况;建设工程施工时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并会同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

建设工程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原水供水、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核批准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供水企业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予以赔偿。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相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制定更新改造计划,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经当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当地城市供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进行更新改造。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城市供水企业对城市供水管网设施的统一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责任以结算水表为界,结算水表用水端以前的,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用水端以后的,由用户或者产权人负责维护。

住宅小区、单位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环卫、消防等区域共用供水设施,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管理和维护。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保养、校验核准结算水表。

用户应当负责结算水表及附属设施的日常保护。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管道爆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同时通知用户。

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计划更换设备或者检修,确需暂停供水或者降低供水压力的,应报经当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第三十五条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建立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制度及接报制度,加强对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工作。

设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的消防、供水的各类井盖、桩栓等应当符合养护规范,保证公共安全。

城市供水设施养护维修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规范的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

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发生事故,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城市供水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城市供水企业执行抢修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不受行驶路线和行驶方向的限制。

对影响抢修作业的设施或者其他妨碍物,可以先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通知产权人。供水企业抢修完成后应当恢复原状或者依法给予相应补偿。

供水企业抢修供水设施时,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和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相关范文推荐

    研究试卷心得体会(模板16篇)

    心得体会是通过对某个具体经历或事件的思考和总结,给出个人对于其中所获得的收获和感悟的一种表达方式。心得体会可以是对于学习、工作、生活中的某个方面,也可以是针对特

    三体读后感读后感(专业17篇)

    读后感可以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书中的问题,激发我们的思维和创造力。接下来是一些优秀的读后感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带来新的思考和启示。就个人而言,《三体》前两部在结构

    供电营销工作心得体会感悟总结(模板19篇)

    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我深刻体会到了总结的重要性,它能够帮助我们发现问题并改进工作方法。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一些写得很好的工作心得体会范文,或许能够给大家提供一

    志愿活动的心得(专业21篇)

    通过写心得体会,我们可以将平时的琐碎经历融入到自己的思考中,提升自我反思和思考的能力。2.以下是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给大家写作提供一些启示。

    军人对作风的心得体会大全(14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给我们带来思维上的启发和心灵上的满足,能够让我们更好地认识自己,成为更好的自己。接下来是一些经典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和思考。

    入党阶段心得体会(优质22篇)

    经过这段时间的思考和实践,我对于职业规划有了更加明确的目标和方向。参考他人的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发现自身的不足并及时改进。入党考核是每个想加入中国共产党的人必须

    加工安全生产心得体会总结大全(19篇)

    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梳理知识结构,加深对专业知识的理解和应用。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推荐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为大家的写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编导舞蹈心得体会(通用21篇)

    工作中的心得体会是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以及我们对这些问题的思考和解决方法的总结。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心得体会的写作特点和方法,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实例供大家

    保安的自我鉴定(优秀20篇)

    通过阅读范文范本,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同文体的写作技巧和特色,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这些范文范本都经过精心挑选和整理,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些灵感和取舍的思考。

    团队做实验的心得体会(优质19篇)

    通过心得体会的书写,我们可以展现自己思维深度和逻辑思考能力。接下来是一些精选的心得体会示范,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写作热情,提升自己的写作能力。第一段:引言(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