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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实用8篇)

时间: 作者:BW笔侠 最新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实用8篇)

报告材料主要是向上级汇报工作,其表达方式以叙述、说明为主,在语言运用上要突出陈述性,把事情交代清楚,充分显示内容的真实和材料的客观。掌握报告的写作技巧和方法对于个人和组织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报告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一

一、主要工作。

(一)做好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年度审验工作。

道路运输业的年审和车辆检测是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我所于 月 日正式启动了2013年度车辆年审工作。截止目前共审验货车 辆、客车 辆,审验维修企业 家、客运公司 个。

(二)优化全县客运服务体系。今年以来我所继续以站场管理为主线,加强客运市场规范管理,一是培育、壮大客运市场。全年新增客运班线 条,更新客车 台,共新增客车 台;二是发放燃油补贴,化解农客经营风险。今年我所又为 辆农村客运车辆发放了2013年度的燃油补贴,让广大农村客运经营者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让农村客运持续稳步增长;三是继续加快农村客运站亭等站场基础设施建设,我所按照“路站运一体化”服务理念,年初对全县农村候车亭等进行实地考察选址,全年共新建农村客运候车亭 个,乡客运中心站 个;四是引导运输经营户车头向下,发展农村客运,农村客运班车通村率继续提高。今年又通车 个行政村,累计实现 个行政村通班车,初步形成了以县城为中心,幅射周边中心乡镇的“半小时城镇圈”;鹊儿山、店湾居民出行实现100%公交化。为我县客运一体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积极培育货运市场。我所加强基础管理,重新整理全县货运档案资料,开展了对货运企业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积极培育货运市场,拓宽货源渠道,完善市场准入及退出机制,鼓励企业创新经营,集约化经营,降低运输成本,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全年共新增 辆货运车辆。

(四)深化维修市场管理。对全县的维修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我所开展了机动车维修市场整顿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维修作业,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维护、卖单、合同欺诈、二维检测企业乱收费、只收费不上线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净化维修市场,确保车辆维修质量。抓好了维修企业的源头管理,特别是对非法改装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二级维护企业管理,组织维修企业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业务技能。

(五)加强客运站场管理。我所加大客运站场管理力度,严格抓好车源和客源管理,认真履行运管部门“三关一监督”职责。每逢重大节假日所里增派驻站人员,同时还要求客运站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实现运管、企业、客运站对车辆管理的无缝衔接。严格落实客运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管理规定,与客运站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目前,左云县汽车站例行安检率达100%,重大安全稳患得以化解,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得到有了有效保障,全年未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

(六)加强道路运输车辆gps监管。今年我县“两客一危”企业gps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实现了车辆安全管理的动态管理,对及时发现并制止道路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起到了一定的效果。

(八)狠抓运政队伍建设。我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扎实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一是开展作风大整顿活动,公开举报电话、设立创先争优意见箱、聘请监督员、不定期开展民主评议等形式,提升了社会满意度和单位的公信度和形象; 二是加强运政执法队伍学习培训。我所加强业务培训学习,增加干部职工的知识储备,法制观念得到提升,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三是推行阳光政务和“一站式”审批。我所运政业务大厅不断提升工作效能,优化服务环境,窗口工作人员要求统一着装,严肃组织纪律,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办理能力和工作能力,对外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四是为优化办事流程。我所的对现有的审批事项进行梳理,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办事效率,良好的办事服务态度得到了广大办事企业和群众的一致好评。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二

(一)做好地方税收专项检查后续工作。进一步加大企业自报税款复核力度,确保企业自查自纠税款100%入库。认真做好选案建议工作。

(二)做好专案检查工作。根据省局稽查局下达的选案检查任务,及时开展专案检查工作。

(三)积极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规范税收秩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四)做好税收违法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加快检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查处举报案件。及时把检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给举报人满意的答复。

(五)进一步开展集中整治"庸懒散贪"问题专项工作。组织广大干部职工对照19种问题,认真自查剖析,明确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措施,巩固整改成果。

(六)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构建符合地税系统实际的惩治和预防*体系为重点,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确保队伍不出事。

(七)组织干部进一步学习领会xx届xx全会和海南省第六次党代会精神。深入领会我国文化改革发展面临的形势任务,领会推进文化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重要方针,领会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深刻内涵,领会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把握我省今后五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方向,结合三局工作予以贯彻落实,以实际行动和良好的工作业绩迎接党的xx大胜利召开。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三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_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_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四

(随岳监控中心--张昌伟)

内容提要:高速公路与其它公路有着本质的区别,它具有技术标准高,行车无干扰,交通及服务设施齐全等特点。由于高速公路采取的是封闭式管理,而且属于收费通行,所以在管理上与其它公路有所不同,要求对高速公路的管理必须严密。高速公路收费稽查是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工作中必要不可少的一项工作,是高速公路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者,是打击非法偷逃高速公路规费的主力军。

一、湖北省高速公路收费工作的现状

全省高速公路总里程达到3900公里,按投资和收费形式不同,大体上可以将我省高速公路分成四类:一类是政府统贷统还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二类是民间资本投资(企业或个人投资)高速公路;三类是转让收费权、中港合作高速公路;四类是股份上市高速公路。

二、影响和制约收费工作的问题

自实行高速公路收费到现在已有很多年的历史,在开展收费工作的过程中,收费设施不断更新,收费方式不断推陈出新,营运管理也不断趋于完善等等,各项工作都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同时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影响和制约收费工作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对收费工作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凸现出来。

1.换卡/倒卡作弊问题

换卡作弊是封闭式系统通过缩短里程少缴费的一种作弊形式。中途换卡,买短跑长,这是封闭式收费系统中较为古老的逃费方法,主要逃费群为:出租车、长途客车、专线货用车如货柜车,最为严重的可能是收费员换卡。而在入口将车牌号码写入通行卡、出口进行核查是一种防范措施。以前在国内外某些系统采用在通行ic卡中人工键入牌号尾数(3位)的方法来防止换、倒卡。但是,由于人工输入车牌输入人为操作,因种种原因误输率一直比较高,造成出口车牌不符的情况非常多,给核查工作带来极大的负担。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五

以保障卫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为主线,认真贯彻落实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坚持审计监督与服务并重的理念,扎实有效开展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和卫生经济管理依法开展,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中“免疫系统”功能和监督、服务职能。

(一)完善内审组织建设,强化基础规范

一是按照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二章第五条的要求,区级医院须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科,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也可以授权本单位其他科室履行审计职责,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审计人员。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积极支持,确保全系统内审组织网络建设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是重点加强对单位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合理性的审计,努力构建内部审计监督长效管理机制,推动内部审计工作的转型和发展,实现以“合规审计”为主向以“风险和内部控制为导向审计”的转变,提升内审工作水平。

(二)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开展内审工作

1.强化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自20xx年起,拟对局属各单位任期五年以上的正职领导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有计划地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完善以任中审计为主、对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任期内轮审的工作制度。重点审查单位负责人在任期内的重大事项决策、内部管理制度、银行帐户、经营情况、财务收支、资产管理、债权、债务等,客观、全面地反映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2.建立局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制度”。

发放《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告知书》,提前告知每位领导干部已被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并对任职期间应负有十一项经济责任及所在单位、个人应禁止和避免的十项经济行为进行明确告知。运用审计手段实施权力监督,强化预防和警示作用。

3.深化常规性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是加强单位货币资金、固定资产、往来款项、专用基金等审计监管,加大对财务风险和违规行为的纠正力度,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及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各单位要在本年度中安排不少于4次对出纳人员、收费人员库存现金的随机抽查;4月份完成:截止20xx年3月末本单位城镇职工医保、新农合刷卡未结款项——“应收医疗款”、区级医院pos机刷卡应收款以及局直属单位财政专户存款的核对工作;完成本单位20xx年财务收支的合规性、合法性审计。具体审计方式:凡具备自审条件的以单位自审为主,不具备自审条件的可委托具有法律资质的'社会中介审计。审计检查情况或出具的书面报告单位存档并上报区卫生局,针对自审中发现的问题,必要时卫生局将组织人员进行复审,复审结果报局主要负责人或相关会议讨论处理。

4.严格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随着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标准化达标加快推进,加强基本建设和维修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能显得尤为重要。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县卫生系统基本建设管理规定(暂行)》中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维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重点检查被审单位在项目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相关工程设备材料采购核算、竣工决算(外审或局基建领导小组内审)、资产交付使用等环节的运作情况和相关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监督,规范基建行为,防范基建投资管理风险,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单位务必认真清理已竣工交付使用、尚未进行决算审计、未转增固定资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抓紧做好后续相关工作,确保10月底前全面完成,从而准确、真实地反映单位国有资产的实际状况。

5.开展经济效益审计调研和专项审计调查。

根据省卫生厅要求,4—6月分别组织开展20xx—20xx年度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20xx年—20xx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20xx—20xx年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20xx年—20xx年乡镇卫生院配置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调查。强化专项资金监管,促进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有效使用。

6.切合实际,多形式开展内审,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围绕医疗体制改革大局,经济管理、财务控制、审计监管的任务十分繁重。考虑目前财务、审计人员紧缺,区卫生系统内审工作将通过单位支出事先报账审核、事中单位自查、互审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多种形式开展,认真分析审计中问题产生的原因,及时反映基层单位的困难和建议,提出合理的审计整改措施和审计建议,从规范制度、堵塞漏洞、提高效益方面发挥内部审计的功效。

7.加强业务培训,完善内审基础工作。

在区内审协会的业务指导下,将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单位内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

各单位要抓好内审基础工作,建立内审工作台账,记录本年度内内审工作开展情况,内审报告发现问题、建议及整改情况,并做好年终总结上报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和工作实效。

8.请各单位结合上述审计工作计划,制定具体内审工作安排。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六

:本文笔者通过多年来从事电力稽查工作的工作经验,就如何通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来提高营销政策执行力,完善企业的服务质量,提升电力企业的形象,从而进一步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等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

随着“三集五大”建设工作的逐步深入,供电企业对营销运营管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供电企业的服务质量,减少营销日常工作差错,快速高效的解决客户投诉,避免用电过程中的“漏、滴、冒、跑”现象,促进企业效益最大化。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在电力营销经营环节建立电力营销稽查监督机制,配备足够的稽查力量,全面开展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将营销稽查融入到营销工作的方方面面,全面提升营销工作管理水平。

第一,建立健全的稽查工作细则。为把电力营销稽查工作落到实处,首先要完善营销稽查常态管理机制,加强自身的制度建设,建立营销稽查网络体系。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梳理规章制度,对有关营销管理方面的制度办法、政策规定进行整合,梳理营销各专业工作管理制度,建立营销稽查依据。二是制定电力营销稽查工作细则,出台电力稽查工作管理规范,明确稽查内容、权限、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奖励办法,使电力营销稽查工作向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三是构建完善的稽查组织体系,形成由上而下的稽查网络。包含市、县、班组(供电所)等在内的多层次全方位的营销稽查组织体系。

第二,合理安排营销稽查工作。处理好适时稽查与适度稽查,注重稽查安排人性化、稽查计划提前化、稽查方式多样化。安排人性化,按照营销专业工作的时间周期,正常稽查是依照基层单位工作量的大小来确定稽查时间,这样就能让基层单位正常工作不受稽查的影响。特殊稽查则是指针对阶段性重点工作工作质量、工作进展、业扩报装以及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而随时展开的稽查工作,以达到反应迅速、快速改进的良好效果。计划提前化,在稽查工作中要整改以往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月度工作安排的各项任务,发挥营销稽查的防范作用,变“事后补救”为“事前预防”。方式多样化,通过专项稽查和定期稽查等方式,重点稽查外部用电客户用电行为管理和公司内部电力营销业务管理,通过互查与自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自查和市县供电公司之间的横向交流稽查。

第一,规范业务流程应用,提高营业业务管理水平。根据对历年营销稽查结果分析可以发现,很多营销基础资料的差错,业务收费错误,供用电合同签订错误等都是由于工作人员对业务流程操作不细心导致。因此在稽查日常工作中加强对业务流程的核查力度也就成为了必然。

1总则

1.1为了加强公司电力营销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堵塞管理漏洞,防止经营流失,规范营销稽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营销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对从事电力营销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关营销制度的建设、营销工作质量和行为规范等进行稽查监督。

1.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省公司及其所属供电单位。

2营销稽查的内容

2.1营销制度建设情况和实际执行情况;

2.9检查关口表和售电关口的电能计量装置的安装、周期检定、轮换、故障处理等工作。

2.10服务窗口和从事有关营销服务工作的人员的服务质量。

2.11进行窃电和违章用电行为的查处工作。

2.12对客户投诉和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2.13对营销稽查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对营销稽查行为、营销稽查工作流程、营销稽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职责划分及机构设置

3.1公司市场交易部主要负责:

3.1.1制订公司营销稽查的管理制度、工作规定。

3.1.2对下级单位营销稽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表彰和批评。

3.1.3组织开展全网营销专项稽查。

3.1.4定期编报全网营销稽查简报。

3.2各省公司市场营销部门主要负责:

3.2.1贯彻落实公司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2.2制定营销稽查工作计划,对所属供电单位营销稽查业务质量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3.2.3组织开展本单位的营销专项稽查。

3.2.4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2.5负责公司范围内营销稽查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

3.3各供电局主要负责:

3.3.1贯彻落实上级单位营销稽查有关制度和文件。

3.3.2组织开展本单位营销稽查工作。

3.3.3监督被稽查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3.3.4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专项稽查任务。

3.3.5定期编报营销稽查简报。

3.4各省公司、地区供电局要建立健全营销稽查组织体系,配备营销稽查人员,负责组织开展营销稽查工作。

3.4.1各省公司应在市场部门下设营销稽查专职岗位。

3.4.2各省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营销稽查机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供电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营销稽查机构,可设为二级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

(1)省会城市供电企业;

(2)年售电量100亿kwh以上;

(3)供电客户数100万户以上;

(4)管理十个及以上县级供电企业。

其他供电企业应配备专门的营销稽查人员,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3.4.3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县级供电企业应设立营销稽查班或专职人员,负责营销稽查日常管理工作。

(1)年售电量10亿kwh及以上;

(2)用电客户数达10万户及以上;

(3)管理十个及以上供电所。

其他县级供电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营销稽查人员。

3.4.4所有涉及营销工作的班组、供电所(如:抄核收班、用电检查班、计量班、供电所、客户服务中心等)要设置兼(专)职营销稽查人员,负责日常内部稽查工作。

4.1营销稽查实行以日常稽查为主,专项稽查为辅。

4.2日常稽查实行计划管理,营销稽查人员应制定年度和月度稽查工作计划,按计划开展稽查工作,月度终了和年度终了时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4.3专项稽查针对日常稽查中发现的薄弱环节不定期组织开展。

4.4营销稽查人员在实施现场检查时,人数不得少于2人,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有关证件或文件。

4.5营销稽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机构出具《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格式参照附表1),《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应一事一单。被稽查单位收到《电力营销稽查整改通知单》后应限时进行整改,涉及电量电费的应按差额进行补退,并填写《电力营销稽查整改情况反馈单》(格式参照附表2),将整改情况反馈回稽查机构。

4.6.2优质服务类稽查样本比例要求为:营业窗口、95598、故障抢修等1%。

5.1各省公司应在每季度第15个工作日前将《营销稽查简报》报公司市场交易部。

5.2《营销稽查简报》应包含以下内容:

5.2.2营销稽查工作开展情况,包括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

5.2.3稽查过程中发现的典型问题及整改措施建议;

5.2.4下期稽查工作计划。

5.3公司市场交易部对各省公司上报的《营销稽查简报》进行汇总后,发至公司领导、有关部门和各省公司。

6营销稽查的考核

6.1营销稽查考核指标体系包括:(一)营销稽查样本完成情况;(二)发现的营销差错数量。

6.2各省公司在每年一季度内制定并上报营销稽查工作计划。

6.3公司市场交易部每年组织营销稽查专项会议,交流经验,表彰先进,对营销稽查开展不力、营销差错较多的单位进行批评。

6.4对发现或防止重大营销差错,或在打击窃电行为、防止违章用电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省公司给予专项奖励。

7附则

7.1各省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司备案。

7.2本办法由公司市场交易部负责解释。

7.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七

为全面提升稽查队伍执法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一支纪律严明,行为规范,办事高效,热情服务的执法队伍,切实做好2011年稽查工作,制定此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全体稽查人员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着力加强运政执法力度,坚持规范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立一支政治合格,业务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有力的高素质执法队伍.依法行政,文明执法、提高管理水平,规范道路运输市场。

二、工作目标和具体工作实施

(一)完善机构定编定岗建章立制

一、处罚统一。

2、办公室内要制度上墙,明确队长岗位职责,稽查人员岗位职责与规章制度。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况;运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情况;运政执法的准确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执法文书的使用和处罚档案建立情况;重大督办案件的报备及处理情况;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三)规范运政执法程序

1、稽查人员在工作中必须统一着装,持证上岗,严格执法程序,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同时对外勤查处的案件实行外查内处查处分离,不现场处罚,使用有合法手续的执法标志专用车,进一步加强对执法车辆的管理,专用车必须由专人驾驶管理。

2、开展稽查工作中要以源头管理为主,检查和暂扣车辆,暂扣证件,对违章车辆处罚,要严格执行处罚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要在行政处罚文书质量上下功夫,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裁量公正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程序到位。文书整理规范,归档及时,做到一案一档。

3、规范《道路运输证》副证违章记录拦的使用,加强黑名单制度的管理,各队对违章行为实施处罚后,应当在《营运证》副证“违章记录”栏上记录违法行为,并注明日期,加盖记录章。对预期不接受处理所暂扣的营运证,从业资格统一上锁,待接受处罚否解锁,车辆进行年度检验时严格把关,违章3次以上的不予检验,严格执行黑名单制度。

4、《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和《道路运输证件暂扣

凭证》由上级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实行交旧领新缴销制度。其他执法文书严格执法领用制度。

(四)加大打击非法经营行为整治力度

1、充分认识各级政府关于治理非法超限超载,非营运车辆工作的必要性和艰巨性,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明确任务,明确职责。

2、加强监督检查,利用移动稽查设备和日常监管手段严把市场关,结合稽查工作实际,采取定点和流动稽查形式,收集数据,联合其他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3、严格对道路客、货运输、出租车、汽车维修、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相关行业实施监督管理,严禁对投入运输市场的营运车辆进行非法改装,严禁不合格车辆或报废车辆流入运输市场,组织协调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活动。

(五)加大运政执法督查力度

适时开展运政执法督查工作,主要针对上路执法着装情况上路执法地点,上路执法人数,行政处罚案卷,执法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经常做好执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预防利用检查罚款权利,进行索拿卡要或发生其他违法行为,对经督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通报。

(六)规范各种报表及时上报

及时报送所以上部门规定的各种报表,针对大型专项稽查行动和整顿要以周报、月报形式进行及时汇报,并做好总结。

(七)存在问题

1、抗法、拒检查情况较为严重。

2、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上需进一步加强、3、领导片面理解,给运政执法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如:开展大型整治活动时,执法难度较大,由于都是暂时性工作,使稽查队的工作缺乏连续性,同时给各股室的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在2011年我们将继续加大运输市场管理力度,继续做好与相关业务股室的沟通联系工作,取得其他部门的紧密配合和支持,协调好内部和外部的工作关系,抓住新的机遇,迎接新的挑战,努力使我所稽查执法工作迈上新的台阶。

稽查内控工作年度报告篇八

20xx年,在分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燕山稽查局将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稽查促征管为手段”,坚持:“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这一工作任务,积极推行“一级稽查管理模式”逐步实现稽查工作“职责明晰、科学管理、程序规范、执法严明的工作目标,努力开展各项工作。

(一)强化稽查人员对一级稽查系统模块的培训和系统操作的能力,为20xx年系统全面上线做好战前准备,以确保每一个稽查干部都能够熟悉掌握、灵活运用,提高稽查工作效率。

(二)全面落实、层层分解市稽查局安排部署的各项检查工作任务,狠抓各项工作的监督和落实,以查处税收违法案件和专项检查为工作重点,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手段、优化稽查方法,确保税务稽查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三)围绕组收中心工作,强化稽查各环节职能,充分发挥税务稽查职能作用,实现科学、规范、高效的税务工作目标,认真履行稽查工作职责,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强化层级管理,改进工作方法,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认真分析稽查组收形式,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税收政策执行准确度为主线,力争以查促管、以查促查的工作目标,坚持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稽查工作的开展。

2、采用分类稽查模式,对企业分规模、分行业、分层次开展检查,在检查方案中,明确检查目标、预案具体、思路清晰、文书规范、法条严谨;充分地利用阶段性检查汇报形式对检查工作进度实行督导,确保检查成果。

3、实施多级审理制度,以确保案件审理的准确性,由检查科进行案卷纸质资料进行初审,,对案卷质量、违法事实及证据陈述进行把关;案件审理部门对检查程序、违法事实认定及处理意见进行实质审查,同时,继续坚持由分局主管局长、稽查局长以及各科主要负责人、检查小组人员组成的稽查局内部审委会,集体审理每一案件,确保案件定性准确,执行公正,有效提高稽查案件查处质量,杜绝执法风险。

4、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稽查成果能不能最终得到体现,在执行查补税款入库的环节上,必须要与检查、审理等部门通力合作,在确保涉税企业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情况下,必要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与市局相关部门、企业所属征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等进行信息交流,沟通协调,从而确保查补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避免了稽查案件欠税的发生。

5、在贯彻稽查一体化要求,提高内部工作效率的基础上,加强与计统、管理、税政、征收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全局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管理互动”的工作机制,保障稽查组收工作的开展,充分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疑点,查找企业在执行政策方面的漏洞,发现稽查组收新亮点。

(四)加强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1、加大稽查办案力度。严格执行各环节相关的法定程序和手续,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特别要注重对涉税违法案件的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执行顺利。

2、加大对重大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达到重大案件移送标准的案件,严格按照《涉税犯罪案件移送管理办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移送案件的后续管理规定工作,提高案件移送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进一步发挥案件公告和舆论传媒,已达到教育警示作用。

3、加大案件协查和金税协查的工作力度。为进一步规范发票协查工作,我局将协查工作的各个环节责任到人,确保协查工作中发函、回函的质量;及时、准确、无误的录入每一份增值税发票,扎扎实实的做好发票协查工作。

4、加大案件检查成果,提高案件检查办结实效,按照市局督办要求,20xx年,着重清理、解决长久未结案件,必要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法院等部门相户配合,稳妥的解决处理好此案,使其稽查成果最终得到体现。

(五)加强学习,提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综合能力。有计划、有步骤的安排政治及业务学习,利用每周五下午时间安排学习,使大家即了解当今政治及社会形式,又及时学习领会目前税收政策的新变化,努力创建“学习型”机关。

(六)规范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以“规范执法文书”为突破口,提高稽查干部的综合能力。在组织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稽查人员的各项执法文书,如:稽查报告、审理报告、工作底稿以及其他公文、信息、调研等文字要求,并以举办各项执法文书及公文写作展示、评比为契机,提高稽查干部的综合能力。

(七)认真落实市局关于开展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实施意见,提高案件卷宗的管理质量,推行案卷制作规范化,从文书格式、取证粘贴、纸质规格、材料归类、文书规范、卷宗排序、装订等反方面提出新的要求,避免案件资料的破损和散失,保证案件资料的完整和安全,保守案件涉及的秘密,满足史料的积累,便于稽查人员借鉴历史经验,促进税务稽查工作的有效开展。

(八)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一岗两责”,切实把从严治队与廉政从税的要求贯穿到稽查各项工作始终。认真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强化惩防体系建设,推进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岗责体系、规范管理流程,深入排查廉政风险,确保执法监察常态化,切实做到税收与廉政并重,管理与监督并举,把反腐倡廉工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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