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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论文范文(18篇)

时间: 作者:ZS文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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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翻译方法分析的论文

商标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商标得当,适应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则会引起人们的兴起,激发购买欲望;相反,如果商标容易引起人们的负面联想,则肯定会使产品的推广大打折扣。如:“芳芳”系列化妆品曾一度风靡中国城市,其英文商标译为“fangfang”。译者在音译的同时却忘了fang这个词在英文中可指“狼牙”或“毒蛇的牙齿”。一个fang不够,还要再加上一个,岂不令人毛骨悚然,望而生畏!而英国一家食品公司用“anchor”作为其商标,原文的喻意是容易令消费者满意的;船抛锚后停泊不再漂移,比喻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但如果直接意译成中文“抛锚”或“锚位”,中国人恐怕难以把它与食品的质量可靠联系起来,若音译为“安可”,人们会自然联系到“安全,安心,可爱”等字眼,其商标有意联系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二)避繁就简朗朗上口原则。

有些英语商标本身较长,若完全按音译会出现拗口或难以记忆的译文,因此应灵活掌握,讲求技巧。如:美国著名胶卷“kodak”,要是严格按其发音来译,应译为“柯达克”,单实际上“柯达”才真正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这不仅因为其简单上口,还在于它能够在音韵上更容易让消费者联想到产品的性能。(“柯达”与按快门的“喀哒”声相似。)。

(三)文化差异原则。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往往受到语言、宗教、价值观、生活态度、教育科技水平、物质文化程度、社会组织形式、政治和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翻译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到产品所销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历史和风俗。

(四)力求完美规范统一原则。

对于同一商标,往往有多种译法,但多个译名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因此,商标翻译时应尽量尝试各种不同的方法,不断斟酌,以选择一个最恰当、最突出的译名。例如:美国产的一次性照相机“polaroid”就有“宝丽得”,“宝来得”,“拍立得”和“波拉罗伊得”四种译法,笔者认为应统一为“拍立得”。再如,海南目前有许多企业都喜欢用“三湘”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一般音译为“sanxiang”,这一译法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若将其改为“sunshine”效果会更好。“sunshine”既与“三湘”的汉语拼音谐音,在英文中又有“阳光”之意,象征着产品有着美好的未来。

三、结论。

在对大量商标翻译实例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出商标翻译中应遵循的四条原则,并根据自己的理解概括出适合于商标翻译的四种方法。但商标翻译要涉及市场学、广告学、顾客心理学、美学、甚至跨文化交际学,这就决定了翻译过程的复杂性,要使商标翻译完美无缺,达到简洁、易读、易懂和易联想的总体要求,只能靠译者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反复斟酌。

参考文献:

[1]朱娥.商标词的翻译理论和方法[j].昭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6(2):47.

[2]史玉娟.从文化差异看商标翻译的方法及原则[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1(2):78.

商标侵权论文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郭俊峰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电话:13131030628。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女,1960年1月28日生,××业主,住河北省××安洲街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67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

上诉人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上诉理由?

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带有“金坂城”文字的企业名称,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销毁已生产出来带有“金坂城”文字的商品,于法无据。

本案另一被告张××的“金坂城”商标是在2月12日申请注册的,商标局于6月21日核准注册的。而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10月14日注册了“金板城烧锅”和“板城烧锅”商标,张××的“金坂城”商标先于被上诉人“金板城烧锅”商标的注册,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商标的行为。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核准的时间是月1日,而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板城烧锅”商标是在年12月16日被司法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司法认驰是一种个案认驰,与国家商标局在认定驰名商标的方式、范围、认定后的影响力都有所不同,国家商标局认定驰名商标的影响力相对来说影响较大。上诉人企业名称变更在先,被上诉人“板城烧锅”司法认驰在后,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若干问题的意见》应保护在先的权利。

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生产者或服务提供者的标记,是使用在商品或者服务上的一个记号,它主要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企业名称是区别一个企业与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标志,通常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部分组成,其中字号用以区别不同企业,它主要由《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商标与企业名称在流通领域的最终功能都是用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与经营者。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的审核,其使用其企业名称是合法的,而且其在经营过程中没有突出使用“金坂城”文字,而是将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作为整体使用的,也未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上诉人的企业名称与被上诉人所有的“板城”、“板城烧锅”、“金板城烧锅”商标有着明显的区别,不论从字形、读音、含义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金坂城”是三个字,被上诉人的商标是2个字、4个字和5个字。“金坂城”三个字中的“坂”是土字旁,而被上诉人的商标中“板”是木字旁。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主观上无恶意,行为上无过错,且取得程序合法。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相关规定审核批准邯郸市某某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过错的。字号权与商标权产生于不同的法律授权,两种权利没有强弱和高底之分,目前不存在一种权利可以限制另一种权利的法律依据。细究下来,却是分级管理的工商登记与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没有联网进行审查,现行的法律法规滞后于新形势的需要所造成的。这个责任不应由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二、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没有在其加工的产品上突出使用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商标,其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判断商标与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的使用冲突是否造成消费者误认混淆时,应综合考虑行业、地域、消费群体、商标与字号相同或近似的程度、先权利的驰名或知名程度、双方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及消费者购买时的注意程度、是否有利用或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是否已经造成了实际混淆等因素,综合作出判断。

认定此种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使用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二是行为人将所使用的文字作为其企业的名称字号;三是将名称字号与商标权人注册商标所标识的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醒目地使用;四是造成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效果或者结果。

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将其注册商标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也没有证据证明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因此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如下:

1、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所提供白酒不能证明就是。

2、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庭审中提供几份证人证言,但是。

证人并没有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这几份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生产厂家,是按相关的法律规定,正常的使用,并没有将“金坂城”文字以区别企业名称中其他文字的'方式在商品上突出、醒目的使用,以达到商标标识的作用,所以不构成侵权。

三、被上诉人要求变更企业名称的诉求应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是商标侵权属于民事受案范围,属两种不同性质的诉,民事诉讼不能与行政诉讼合并审理。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是由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对此有异议,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商标所有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四、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商标持有人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上诉人不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1、上诉人接受张××的委托为其生产灌装白酒的,张××是“金坂城”注册商标持有人,依法对其商标享有的专有权。

2、上诉人提交的证据3生产加工委托书,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受张××的委托加工的。一审判决书(第10页),认定该份证据没有其它证据相佐证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张××并不否认这份协议真实性,另外从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和证据5也可以得到认证。证据4是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三方共同签订的协议,该份证据充分证明了上诉人受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委托加工的,加工的酒只有张××有权进行销售。上诉人无权销售也没有销售加工灌装的成品酒。

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河北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冀委托()-3号可以证明,这份证明从另一个方面,证实了上诉人与张××、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实际履行合同,并非该合同没有履行。

4、上诉人没有参加8月份在石家庄举行的北方糖酒会,更没有销售给苏××酒,一审庭审中,上诉人对此予以否定,庭审中出示的白酒不能证明就是上诉人生产的。

假设苏××从上诉人购买过酒,应该由购货发票,仅凭几张照片以及几张名片就作出上诉人向苏××销售了白酒的判断,让人匪夷所思。

相反上诉人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却没有得到认定,上诉人提供了苏××出示的收据以及图片,证明苏××其实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苏××与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共同的利害关系,苏××也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被告,对此一审法院却不予认定,从一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法律责任来看,显然属于地方保护性的恶意管辖。

五、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行为没有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加工“金坂城”系列酒是受张××以及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共同委托加工的,张××对“金坂城”商标享有专有权,承德金山岭酒业有限公司有酒类生产、销售许可证。上诉人只负责生产加工,并没有销售白酒。

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对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举证,法院不应该代替当事人举证。上诉人在2005年12月6日变更企业名称的,截止到一审判决作出之日(7月10日)不足三年时间,而一审判决书(第11页)却认定上诉人侵权已达四年多,没有法律依据。

六、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商标侵权案件)没有管辖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姑且不论上诉人或其他人是否有商标侵权的法律事实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承德市均不是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也不是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所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2、苏××是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出的第二被告,其根本目的是要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已经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据(图片以及苏××出示的收据),证明苏××其实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隆化“板城烧锅酒”的总代理商,全部销售被上诉人生产的系列酒。被上诉人设计的苏××与其存在共同利害关系,第二被告苏××不可能与第一被告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形成必要的共同诉讼,因为第二被告与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业务往来,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根本目的是想通过第二被告苏××改变管辖权,实现在承德市中级法院非法立案,从而进行地方保护。

最后从判决的结果来看,也印证上诉人的主张,一审判决没有让苏××承担任何责任,这个判决的结果实现了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想在本地法院审理该案的目的,一审法院也全部支持了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个判决不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的,而是以保护自已地方企业为目的作出的损害其他地方企业的恶意判决。

七、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没有作出认定,实属违法。

上诉人向法庭提供了11组证据,且都是本案的关键性证据,一审法院判决书都没有做出认定,并且没有阐明没有采纳的理由,相反被上诉人没有证据的主张都被采纳,显然有悖《民诉证据规定》第七十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阐明证据是否采纳的理由”,是赤裸裸偏袒地方企业的违法判决。

八、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严重影响案件正确判决。

1、一审判决书(第2页),204月25日本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本案,本院依原告申请追加张××为被告参加诉讼。根据《民诉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时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没有权利再申请追加被告。

2、被上诉人将“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作为证据提交到一审法院已超过举证期限。被上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内并没有提交该份证据,而是在08年4月25日开庭时当庭提交的。上诉人的举证期限截止到月19日,被上诉人的举证期限也应最晚在11月19日之前,而“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没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3、“金坂板”商标异议裁定书是在2007年11月26日作出的,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是在2007年10月8日起诉的,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起诉时,“金坂板”商标是否侵权尚未定论,被上诉人此时起诉属于恶意诉讼,滥用民事诉权,为求不法、不当利益而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受他人委托加工“金坂城”系列酒的行为不侵犯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权,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变更是经过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也不存在侵犯被上诉人的商标权。请求省高院依法撤销(2007)承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承德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指定其他法院审理,以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河北某酒业有限公司。

商标的翻译方法分析的论文

商标的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的交流活动,作为一种特殊的应用文体,影响商标翻译的.因素既有商标本身的因素,也有不同语言、不同文化,以及民族审美情趣的因素.本文认为,可以采用音译法、意译法、音意兼译法、减音法、增字法进行商标的翻译,以期更好的尊重民族习惯,从而促进消费.

作者:张彦鸽作者单位:漯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漯河,462002刊名:商业时代pku英文刊名:commercialtimes年,卷(期):“”(13)分类号:h315.9关键词:商标翻译影响因素翻译方法

商标侵权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xx(以下简称被答辩人)对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在第9类申请注册的初审公告号为xxxx的“xxx”商标(公告复印件见附件一)所提异议理由不符合事实,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如下:。

一、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情况简介。

答辩人“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见附件二)创建于1992年,注册资本1008万,现有员工400余人,公司总部位于xxxxxx,办公面积8000余平米。

公司销售、服务网络遍及全国,设有七大区域中心:郑州、北京、上海、武汉、广州、西安、成都;23个省级办事处:长沙、南昌、南宁、石家庄、太原、杭州、宁波、济南、合肥、天津、重庆、昆明、湛江、福州、泉州、厦门......公司以强大的技术实力、稳定可靠的产品以及完善的服务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在行业内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答辩人xxx公司是我国国内最早从事智能卡应用系统研发、集成的企业之一,专业从事非接触式智能卡应用系统软、硬件研发生产及系统集成。

目前系统产品涵盖智能卡应用技术、软件开发、32位/8位嵌入式产品开发、大型数据库系统、网络集成等众多技术领域,产品范围涵盖数字化校园、校园及企事业一卡通、社区一卡通、城市一卡通及金融智能卡应用系统等。

公司所有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省高新技术企业、软件认证企业、“省五大软件企业”,主要产品获得高新技术产品证书和国家异议理由是没有事实根据的。

我国的商标法赋于经营者依法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答辩人申请取得xxxxx号“xxx”商标专用权属合法行为,应给予支持,准予注册。

答辩人:xx公司。

代理人:河南通远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5日。

有商标的遗嘱

鉴于甲方与乙方的友好关系,且为保护甲方名下等名称(以下简称“拟注册名称”)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人抢注商标,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就甲方以乙方的名义申请名称为注册商标的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双方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以下拟注册名称,以乙方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所需的图样及具体类别、项目等事宜,均由甲方确定。拟注册名称经主管部门核准注册后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由甲方享有,乙方代持。

拟注册名称:

第二条拟注册名称在申请商标注册、异议答辩、驳回复审、转让、续展等相关程序中所需的官费、代理费等全部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条在以乙方名义申请商标注册期间,以及乙方代持注册商标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加盖印鉴等,以完成拟注册名称的申请商标注册、异议答辩、驳回复审、转让、续展等程序。

第四条乙方仅代持商标,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使用、授权许可他人使用、转让、注销、撤销代持的注册商标。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元违约金。

第五条若乙方出现有可能损害代持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冻结、拍卖等,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采取相应措施。否则,乙方应当支付甲方元违约金。

第六条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则任意一方皆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约的一方应承担守约方为追究其法律责任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执行费、鉴定费等。

商标侵权论文

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授权,擅自依据仁爱版英语教材编写了配套的《学习总动员》(延边人民出版社出版)等系列侵权教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新闻出版总署20xx年8月18日《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出版发行管理的通知》及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纠风办20xx年2月28日《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主动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进行著作权侵权赔偿。

本人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愿支付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以解决从20xx年5月份至10月份3个学期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问题。

同时,本人谨代表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全体同仁向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及全体员工表示深深的歉意,希望以此著作权使用费取得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的谅解!同时承诺从今往后不再以任何形式开发、编写侵犯北京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著作权的`产品。

湖北世纪华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2日。

商标侵权论文

答辩人:

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xx号,法定代表人:xx。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案号(20xx)东一法民五初字第xx号】,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作如下答辩,请法院予以采纳。

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依据,请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oppo”手机商标并非知名品牌商标。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材料可知,“oppo”商标最初是由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开曼群岛注册所拥有,注册有效期限从4月28日至4月27日。

东莞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是于月28日受让蓝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oppo”注册商标,并于同年12月29日变更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至8月份,被答辩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注册商标“oppo”的使用时间不到一年,相关公众对此商标不甚了解。

因此,从被答辩人对“oppo”手机商标的使用时间即可推知其在还构不成品牌商标。

二、答辩人所被诉请的涉案手机销售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答辩人被起诉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从xx太平电子城购进,对此事实,有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第9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反证。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oppo”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至于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故意的依据。

行政处罚是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故意取向如何而作出,而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

因答辩人的涉案手机有合法来源,答辩人没有商标侵权故意,因此无需承担商标侵权责任。

三、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人民币50000元损失没有任何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

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50000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因此,其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50000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一方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被答辩人不能证明其自称的因答辩人商标侵权所遭受到的损失,那么,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就应带按照被答辩人所认为的因答辩人侵权所得利益进行赔偿。

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工商长处字(2009)第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的内容可知,涉案21台手机进货价均为450元/台,而售价仅为520元/台,售出的.涉案手机仅为三台,销售收入只有1560元,利润也仅有210元。

因此,即使答辩人真若构成被答辩人认为的销售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手机,答辩人的侵权所得利益只有210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答辩人的侵权赔偿数额也只有210元。

但被答辩人却信口开河,没有任何根据的漫天要价50000元的侵权赔偿额完全是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

被答辩人为达到谋取暴利的目的,甚至通过不正当关系,将一年前的自称是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资料复印出来当作起诉商标侵权的证据材料,并在珠三角及其它地区大范围地起诉手机零售商,非常明显,被答辩人所谓维权只是幌子,伙同他人恶意维权,借以谋取高额暴利才是其真正目的。

所以,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无理要求。

四、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于法无据。

如上所述,答辩人根本未对被答辩人的商标构成侵权,故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假若构成侵权,侵权情节也非常轻微,未对被答辩人的声誉构成任何影响,赔礼道歉属人身侵权的范围,而本案根本没有构成人身损失。

答辩人无需在《东莞日报》和《南方都市报》上刊登所谓的包含承诺不会再次侵权的道歉声明。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也是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整个店铺价值甚至也不过区区几万元,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所以,请求法院综合考虑上述事实以及构建社会和谐大局的基础上,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田发园律师。

20xx年3月日。

商标的翻译方法分析的论文

(一)音译法。

音译法即根据译入词的发音规律将愿意的文字拼写出来的翻译方法。有相当一部分商标,尤其是专有名词和臆造词的商标往往是不具备任何语意的,而只是作为一个标识符号来用。在这种情况下,翻译主要不在传递名称本身的语意信息,而是创造赏心悦目的美感,再现原文的音韵之美,或体现商标所蕴涵的异国情调。要实现这一类翻译目的,用音译法当属一种较为恰当的选择。例如:“audi”(汽车)、“hilton”(香烟)、“coca—cola”(饮料)分别译为“奥迪”、“希尔顿”和“可口可乐”;国内产品“茅台”(酒)、“康佳”(电器)、“上菱”(电梯),则分别译成“maotai”、“konk”、“shangling”。这些商标自身都不具备任何意义,意译不仅符合译入语的发音习惯,读起来朗朗上口,容易记忆,而且也符合作为商标应简洁明快的特征,不失为商标名称翻译的佳作。

(二)意译法。

意译法是从意义出发,将原文的大意表达出来。用意译法有时会更加地体现商品的功能和品质。如国产的“皇朝”葡萄酒、“永久”自行车、“太阳神”口服液;进口的“blueribbon”啤酒、“crown”汽车、“international”收音机等等。对这类品牌的翻译若仍用音译法的话,不仅会大大破坏原文的意境美,难以达到原文吸引消费者的效果,而且还有可能因字数过多导致不便记忆。而使用意译则能有效再现原文的意境,同时又能避免译文冗长的问题,是一种更为可行的翻译方法。例如美国一种香烟商标“goodcompanion”,若用音译法翻译为“古德。康帕涅”,一方面因冗长失去音韵美,另一方面与其产品无任何实际联系意义,难以吸引消费者,若意译为“良友”,则简洁并使人产生亲切感。中国商标也是同样道理。例如:天津产品“飞鸽”牌自行车译为“flyingpigeon”即贴近产品的'品质—轻盈便捷,又能给外国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因而有利于刺激购买欲。

(三)音、意译结合法。

对于原无实际意义的商标,按照译入语的发音规律进行音译,同时在措辞上又能考虑到译入语的文化和消费者的心理接受特点,富裕译文一定的实际意义,从而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到了音义兼顾,这种音译意译结合的方法是商标翻译中又较为理想的选择。因为这不仅从形式上再现原名称的发音美,在内容上也能体现产品的特征。

(四)移译法。

移译法是将原文原封不动地移到译文中去。相对于前面提到的几种译法,这应是最简单的一种。在英语中,某些商标是由企业名称、产品名称或产品构成成分等词语构成,因为名称过长不符合商标特征而取其首字母缩略形式。在汉语中若取原文的音译或意译,会同样出现名称过长的问题。在此情况下,用移译法不失为解决问题的良策。

商标译法的分类不是绝对的,在实际翻译过程中,译者应充分考虑产品的特征和顾客的接受心理,看译名是否在忠于原文的基础上具备商标的基本特征,是否符号产品宣传的需要。

(一)有益联想原则。

商标对消费者的心理产生一定影响。商标得当,适应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则会引起人们的兴起,激发购买欲望;相反,如果商标容易引起人们的负面联想,则肯定会使产品的推广大打折扣。如:“芳芳”系列化妆品曾一度风靡中国城市,其英文商标译为“fangfang”。译者在音译的同时却忘了fang这个词在英文中可指“狼牙”或“毒蛇的牙齿”。一个fang不够,还要再加上一个,岂不令人毛骨悚然,望而生畏!而英国一家食品公司用“anchor”作为其商标,原文的喻意是容易令消费者满意的;船抛锚后停泊不再漂移,比喻产品质量稳定可靠。但如果直接意译成中文“抛锚”或“锚位”,中国人恐怕难以把它与食品的质量可靠联系起来,若音译为“安可”,人们会自然联系到“安全,安心,可爱”等字眼,其商标有意联系的目的也就达到了。

(二)避繁就简朗朗上口原则。

有些英语商标本身较长,若完全按音译会出现拗口或难以记忆的译文,因此应灵活掌握,讲求技巧。如:美国著名胶卷“kodak”,要是严格按其发音来译,应译为“柯达克”,单实际上“柯达”才真正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这不仅因为其简单上口,还在于它能够在音韵上更容易让消费者联想到产品的性能。(“柯达”与按快门的“喀哒”声相似。)德国产汽车“”原先曾译为“莫塞德。本茨”,后来大家普遍接受了“奔驰”的译法。

(三)文化差异原则。

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往往受到语言、宗教、价值观、生活态度、教育科技水平、物质文化程度、社会组织形式、政治和法律等因素的影响,因此,翻译商标时应充分考虑到产品所销国家和地区的文化、历史和风俗。

(四)力求完美规范统一原则。

对于同一商标,往往有多种译法,但多个译名会给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不便甚至损失。因此,商标翻译时应尽量尝试各种不同的方法,不断斟酌,以选择一个最恰当、最突出的译名。例如:美国产的一次性照相机“polaroid”就有“宝丽得”,“宝来得”,“拍立得”和“波拉罗伊得”四种译法,笔者认为应统一为“拍立得”。再如,海南目前有许多企业都喜欢用“三湘”作为自己产品的商标。一般音译为“sanxiang”,这一译法本身并无不妥之处,但若将其改为“sunshine”效果会更好。“sunshine”既与“三湘”的汉语拼音谐音,在英文中又有“阳光”之意,象征着产品有着美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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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论文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侵犯原告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连带赔偿原告合理费用支出及损失额共计***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申请注册的第***号商标,于***年***月***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鞋(脚上的穿着物);服装;游泳衣;足球鞋;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雨衣。该商标经原告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服装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

被告二经营的淘宝网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电子交易平台的网络服务营运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为浙***,并为买卖双方提供支付宝、消费者保障等盈利服务。被告二疏于履行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致使淘宝网上存有高达数百家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网络店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实质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第2项规定---------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共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南方公证处证据保全的侵权网络店铺----“***”未经原告许可,大肆销售、许诺销售含有服装。侵权结果发生地在广州越秀区中山四路广州市南方公证处,该案贵院有管辖权!

原告先后于***年***月***、***年***月***日将第***号商标许可给林伟璇、武梅、魏木生、汝凤玲广东省内使用,三年许可费总额为***万,足以折射出该商标市场价值!原告并将上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向商标局提交备案,并先后获得商标局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赔偿额参照)。

(***)南公证内字第***公证书记录的“东京著衣”网店侵权销售额一个月达***元,按照***年***月***日计算至***月***日止共计按照***个月统计,侵权销售总额为***元。而该份公证书记录的“xx著衣”网店侵权库存总数为***件,分别按照展示的价格统计库存总额为***元。加之公证费***元、律师费***元,购物费***元,故原告请求***万元赔偿于法有据!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原告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三期工业区11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潘xx,董事长。

代理人:杨xx,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电话: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福建)鞋服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梅山镇鼎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傅维锦,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xxxx)泉民初字第487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作出判决,无法律依据。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在诉讼请求中主张两被告(包括上诉人)停止在其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等商业活动中使用“bluecat”等文字,而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则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范围,判令上诉人停止使用“bluecatshoes”文字。

诉讼请求作为法院判决的具体事项,制约着判决的具体范围,一审法院超越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施判,无法律依据。事实上,上诉人对“bluecat”文字商标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被上诉人主张上诉人在网站中使用该文字构成商标侵权无任何依据。

二、上诉人温州xxx公司在其网站上使用“xxx鞋业”、“xxx鞋博士”等文字与被上诉人福建xxx公司“xx”商标并不构成“商标近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答》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的构成要件有二:其一,是涉讼文字标识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文字近似,其二,是“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xxx”字面意义上是指“蓝颜色的猫”,实际指称《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xxx鞋博士”中的“xxx”同样做此含义,另外“xxx鞋博士”系由五个汉字构成、“xx”则由两个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xxx鞋博士”意指xxx鞋质量好、品位高,而“xx”二字显然无此含义。

“bluecat”与“xx”同样不构成文字近似:“bluecat”系由英文字母组成,而“xx”由汉字构成,二者字型不同;“bluecat”中的“blue”意指“蓝色”,而“xx”中的“兰”指“兰花”、“兰草”或姓氏之意,无此含义;“bluecat”做“xxx”解释,同样出自《xxx淘气x问》中的一个卡通形象,“xx”则无此含义。更重要的是,“bluecat”做为上诉人具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的商标,被上诉人当然有权利在其网站中使用。

由此可见,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xxx鞋博士”以及“bluecat”与“xx”文字直接进行比较,并不构成文字近似。

(二)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xxx鞋业”、“xxx鞋博士”、“bluecat”文字更不会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

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商标近似”认定中,除对商标间直接进行文字、图案比对外,还应当对是否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进行认定。商标法立法宗旨就是要制止“混淆”,仅有商标间文字近似,不能造成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不能认定构成商标侵权。

而认定是否“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能力为标准、要遵循整体观察的原则。被上诉人既然主张上诉人网站中使用的文字构成商标侵权,而涉讼文字又是做为网站整体内容的组成部分,那么,认定涉讼文字是否会造成与被上诉人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就不能将其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而应将涉讼文字放在整个网站中与被上诉人商标进行比较,进而认定是否会造成混淆误认。

作为《xxx淘气x问》的授权生产厂家,上诉人的网站被深深的打上了该部卡通片的`烙印:网站上的全部卡通形象均来源于该部卡通片,而且被控所谓侵权文字旁边均配有“xxx”、“咖喱”、“淘气”等卡通形象:如“xxx鞋博士”文字左侧配有xxx和咖喱的卡通形象、“bluecat”文字左侧是xxx全家福的图片、“xxx鞋业”文字的左侧则是xxx的形象。上诉人在网站显著位置均注明:“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是大型卡通片《xxx淘气x问》唯一授权的童鞋和书包生产厂商”、“xxx淘气3000问授权产品”字样。这一切无不昭示,本网站宣传的童鞋、书包商品均与《xxx淘气x问》有关,“xxx”、“xxx鞋博士”、和“bluecat”均指《xxx淘气x问》中的“xxx”,并非其他的“xxx”,更非被上诉人的“xx”。上诉人将“xxx”、“xxx鞋博士”、“xxx鞋业”等文字与《xxx淘气x问》中的卡通形象结合在一起使用,足以将其网站中宣传的产品与被上诉人的“xx”商品相区分。

一审法院将涉讼文字与网站整体内容相割裂,从涉讼文字与被上诉人商标简单比对中,直接得出误导公众、混淆商品来源的结论,进而认定上诉人构成侵权,既不符合“商标近似”构成要件规定,又不符合“整体观察”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能力”原则。

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请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予以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温州xxx鞋业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论文

(1)商标的域名抢注。

这是目前网络商标侵权最主要的表现情势。域名的冲突在于,尽管商标的地域性以及专属性允许多个相同商标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商品上以及平共处,但在com域下,1个域名在世界规模内只能为1个人所有。域名抢注包含两种情况:1种是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侵权人故意把知名或者比较知名的商标或者商号大量注册为域名,这些抢注者通常还将抢注的域名进行出售、出租或者让商标权人高价“赎回”;另外一种则属于域名注册人与知识产权人之间的权力冲突,即域名注册人并没有故意“抢注”,是因为域名的独一性以及“先申请先注册原则”,不可防止地与知识产权人产生权力冲突。

这类情况虽有抢注的事实,但却不形成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域名抢注”。在国外,域名抢注行动的呈现还要早上几年,其中也不乏1些极具讥刺象征的事件,如域名轨制创设之初负责全世界域名注册登记的机构――全世界互联网络信息中心(inter二nic)的域名就曾经1度被人抢注。典型的案例有:红塔山被菲律宾的1个厂商注册,后来在当地设厂并出产了大量的香烟并销售到亚洲的良多国家,乃至返销中国。近年抢注中国商标比较严重的应是中国香港地区,在大陆比较著名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大宝”、“小护士”、“镇江香醋”、“雪中飞”等都受到抢注。

在因特网上,处于不同服务器上的文件可以通过超文本标记语言链接起来。只要上网阅读者在网页上点击超链接部份(又称“锚”),另外一个网页或者者网页的另外一部份内容就出现在用户的计算机屏幕上。公道设置的链接,在网络上都是允许的,由于链接技术是互联网存在的基础。然而,如果在自己网页上将别人注册商标或者驰誉商标设为链接,采取深度链接或者加框链接技术,绕开被链接网站的主页,这类行动就有借别人商标的知名度来增添自己点击率以及阅读量的“搭便车”的嫌疑。

元标记指万维网超文本置标语言的1种软件参数,网主用以描写其网站,包含网主的基本情况、人合法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造成商标的淡化以及商标价值的降低,终究将侵害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值。

再次行动人的损害行动与侵害结果之间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络。最后要有侵权行动人的主观错误。相对于的短时间内对于现有的触及电子商务中网页链接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案件,可以鉴戒触及电子商务中域名的侵权案件的解决法子,通过明确推定合用《民法通则》、《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解决。尤其是网页链接中的商标侵权以及搜寻引擎中的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具体说来应包含: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3类。其中民事责任参照《民法通则》应包含:休止损害行动;赔礼报歉、解除影响以及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可参照《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即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侵权人休止在电子商务流动中的商标侵权,并在法律规定的规模内处以必定数额的罚款。刑事责任方面,由于我国并无具体规定商标侵权行动人应承当的刑事责任,所以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以及国刑法》中关于“假冒、非法制造、销售商标标识和产品”的相干规定,对于已经形成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商标犯法行动特征的商标侵权行动人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国际间的交换合作因为网络传布的特性,时空以及地域的限制逐步被打破。各国知识产权法律轨制的制订以及修改基本上都从初期的各行其是发展到后来的求同存异,再发展到今天的全面趋同。因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为了更有效地维护企业的商标权,必需调和各国韵相干立法,加强与国际组织的沟通以及调和,踊跃介入商标权国际维护规则的制定以及修改。

商标的转让协议

以下是一份商标转让协议的范例。请注意,这只是一个基本模板,并且可能需要进一步修改以适应您的具体情况。最好的建议是寻求专业法律咨询,以确保您的协议满足所有法律规定和要求。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鉴于甲方是注册商标持有者,其商标名称为__________(商标名称),注册号为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鉴于乙方有意购买甲方的商标,并愿意以人民币______元整的价格购买。

因此,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商标转让价格:人民币______元整。

2.商标转让方式:一次性付清全款,甲方将商标权证书、商标注册证明等文件交给乙方,并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3.商标权利转让:自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甲方将商标转让给乙方,商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4.商标使用许可:乙方有权将商标授权给第三方使用,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5.商标权利保障:甲方保证该商标合法有效,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因甲方原因导致商标无效,甲方应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商标转让款项。

6.协议生效: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7.协议变更: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

8.争议解决: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______(管辖法院)解决。

甲方签名(盖章):

乙方签名(盖章):

日期:

商标的心得体会

商标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一种重要资产,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多年的从业经验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商标的重要性。以下是我对商标的心得体会。

首先,商标是企业的身份标识,是企业品牌的重要象征。商标能够帮助企业树立起独特的形象,使消费者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快速识别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拥有独一无二的商标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增加品牌的知名度和忠诚度,进而推动企业的销售增长。因此,企业在选择商标时,必须注重商标的独特性和可识别性,以及与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和产品特点相契合。

其次,商标的注册是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商标注册可以使企业享有独占权,阻止他人在同一或相似类别下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通过商标注册,企业可以保护自己在市场中的独特地位,防止仿冒与抄袭,减少不正当竞争的发生,确保企业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在我所在的公司,我们注重商标的注册工作,定期检查商标的有效性和维护工作,以确保商标权益的得到充分的保护。

第三,商标的品牌管理是实现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需要进行有效的品牌管理。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品牌管理体系,包括对商标形象的塑造与维护,品牌战略的制定与执行,市场推广与品牌传播的全面管理。只有通过有效的品牌管理,企业才能够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机会与优势,实现长期的发展和壮大。

第四,商标的价值体现在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上。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资产,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通过商标的运用,企业可以提高产品或服务的溢价能力,实现更好的经济效益。同时,商标的有效运用也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因此,企业需要重视商标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商标的经济价值和社会效益。

最后,商标的利用应该符合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在商标的运用中,企业需要遵循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避免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企业应当秉持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市场的和谐发展,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

综上所述,商标是企业重要的资产和品牌形象的重要象征。企业在选择商标时需要注重其独特性和可识别性,并通过商标的注册和品牌管理来保护和发展商标的价值。商标作为企业的资产,不仅具有经济价值,还应符合商业道德和社会责任的要求。只有通过正确的商标管理和利用,企业才能够实现长期的发展和壮大。因此,我们应当加强对商标的重视和管理,不断提高商标的价值和影响力。

商标的转让协议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方是注册商标(以下称“该商标”)的合法所有者,并愿意将其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购买该商标,双方就此达成如下协议:

一、商标信息。

该商标注册于__________,注册号为__________,有效期自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商标的具体内容为________________,注册商标图样为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价格。

甲方同意将该商标以__________元人民币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三、支付方式。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日内支付转让价款__________元。

四、权利义务。

1.甲方应确保该商标无权属纠纷,并保证乙方在购买后可以合法使用该商标。

2.乙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转让价款,并承诺对转让的商标进行合法使用。

3.双方应在商标转让完成后,向商标局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约责任。

1.若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标转让手续,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2.若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价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六、其他条款。

1.双方在协议履行期间应保持友好协商,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转让方):

代表(签字):

日期:

乙方(受让方):

代表(签字):

日期:

以上内容为商标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双方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商标的转让协议

受让方:_________。

经上述转让方与受让方友好协商,就转让商标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转让方将商标注册证明权转让给受让方。

二、转让费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在签订协议之日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

三、转让方保证自合同生效之日起,保证与受让方共同履行合同,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字受让方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违约方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受让方支付转让费后,持有商标注册证明权,享有与商标有关的所有权益,并承担与商标有关的风险。

五、商标注册证明权转让后,如有第三方侵犯商标权,由受让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让方: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商标的转让协议

协议双方: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鉴于:

1.卖方是注册商标所有者,其全称为:____________,注册号为:____________,商标图案为:____________。

2.买方希望获得该商标的使用权,并有意向卖方购买该商标。

卖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商标转让给买方,商标名称为:____________,注册号为:____________,商标图案为:____________。

二、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1.买方同意向卖方支付商标转让价格为人民币________元。

2.买方在合同签订后________日内支付转让价格的50%作为定金,余款在商标转让完成后的________日内支付。

3.卖方在收到定金后开始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完成后,卖方将向买方发出商标转让完成通知。

1.买方获得商标使用权后,有权将其许可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使用。

2.买方许可使用商标时,应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经过卖方同意后生效。

1.本协议签订后,卖方在________日内办理商标转让手续,转让手续完成后,本协议即告生效。

2.商标转让完成后,买方在________日内支付余款。

五、违约责任。

1.若买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定金或余款的,应向卖方支付违约金。

2.若卖方未按照约定办理商标转让手续的,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

3.若因卖方原因导致商标转让无法完成的,卖方应退还买方已支付的款项,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商标的转让协议

协议双方: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鉴于:

1.卖方是注册商标(以下称为“商标”)的所有者,其有权合法出售该商标;

2.买方希望购买商标,并愿意支付相应的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商标名称:________________。

2.商标注册号:________________。

3.商标注册类别:________________。

4.商标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

5.商标目前的状况: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价款。

1.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商标转让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

2.买方应在协议签署后________天内,将商标转让价款支付给卖方。

1.如果商标已被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买方可以获得商标的使用权,但需按照商标许可合同的规定支付相应的使用费用。

2.如果商标未被许可给第三方使用,买方可以与卖方协商,以其他方式解决商标使用问题。

四、商标所有权转移。

1.商标转让完成后,商标所有权应自买方支付全部商标转让价款之日起,转移给买方。

2.商标所有权转移后,卖方应协助买方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等手续。

五、协议解除。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双方有权随时协商解除本协议。

2.如果一方违反协议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六、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履行及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

卖方: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商标的转让协议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拥有商标[商标名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标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商标[商标名称]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转让。

二、商标使用。

乙方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有权根据需要对该商标进行修改、注册等操作。

三、商标权属。

商标转让完成后,商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该商标所有权。

四、商标费用。

商标转让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协议解除。

本协议的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如有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内容,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甲方签字:[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乙方签字:[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日期:[日期]

商标的转让协议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鉴于甲方拥有商标[商标名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商标转让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商标[商标名称]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受让该商标。

二、商标使用。

乙方获得商标使用权后,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使用该商标,并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修改商标。

三、商标权属。

商标转让完成后,商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再享有该商标权。

双方同意,商标转让费用为[费用金额]。该费用由甲方在协议签订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协议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的变更和解除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七、违约责任。

如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八、其他事项。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乙方(受让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签订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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