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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学毕业论文(案例13篇)

时间: 作者:薇儿 实用法学毕业论文(案例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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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字

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理论和实践。

一、商业秘密的概述。

(一)商业秘密概念的争议。

(二)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立法的目的。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一)英美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二)大陆法系国家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三)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的形式。

四、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一)违反保密义务的认定。

(二)商业秘密秘密性的认定。

(三)关于竞业禁止的侵权认定。

五、保护商业秘密的关键要素。

(一)竞业禁止合同的采用。

(二)商业秘密案件中证据的留取。

六、侵犯商业秘密救济的立法现状。

七、商业秘密法律救济的方式。

(一)商业秘密的竞争法救济。

(二)商业秘密的民法救济。

(三)商业秘密的侵权法及合同法救济。

(四)商业秘密的有关知识产权法间接救济。

(五)商业秘密的刑法救济。

第二部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移植的观察。

二、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历程。

三、我国目前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层面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单独立法。

(二)现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商业秘密的基本问题。

(三)现有法律规定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形式不明确。

(四)现有程序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缺乏科学性规定。

第三部分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完善。

一、完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一)制定商业秘密保护单行法。

(二)扩大商业秘密的概念和侵权责任主体。

(三)扩大未来商业秘密立法的调整范围。

(四)明确商业秘密和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五)规范商业秘密司法鉴定。

(六)明确规定侵权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司法救济程序。

(一)完善商业秘密的诉前救济制度。

(二)完善侵害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三、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检察机关的地位和作用。

(一)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

(二)检察机关对商业秘密保护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三)检察机关介入商业秘密保护案件公益诉讼的正当性。

(四)检察机关提起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

(五)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商业秘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和原则。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60、春秋时期成文法颁布的背景分析。

62、中国法家思想兴衰的原因探析。

63、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制的影响。

64、试析董仲舒的新儒学思想体系。

65、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权制度。

66、中国古代土地制度分析。

67、试析清末移植西方法律失败的原因。

68、试析革命根据地的法制特征及其对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影响。

69、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特征及其影响。

70、从中国法制历史分析中国缺乏宪政传统的原因。

71、论我国劳动法的法律地位。

72、劳动法的完善及修改建议。

73、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建议。

74、女职工就业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75、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

76、论我国年休假制度的法律体系建立。

77、论竞业禁止条款的法律完善。

78、商业秘密保守法律问题的研究。

79、反年龄歧视法律研究(论我国三十五岁现象)。

80、民事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适用。

81、举证责任的分配与适用。

82、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

83、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权利不平等倾向。

84、民事执行中的拒不履行。

85、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适用。

86、完善我国审级制度。

87、谈共同危险行为中的举证责任。

88、论民事诉讼中的再审程序。

89、论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存在的问题。

90、诉讼代表人的地位。

91、试论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

92、谈谈民事司法改革。

93、权利与义务的法理思考。

94、依法治国的法理思考。

95、隐私权与知情权法理思考。

96、入世我国法律政策的应变思考。

97、第四权力--新闻媒体的权力行使思考。

98、司法、检察解释的法律效力思考。

99、公司法完善的思考。

100、国企改制的若干问题。

101、法人治理机构的若干问题。

102、入世我国知识产权完善问题。

103、入世与我国版权(或商标、专利)保护问题。

104、入世我国企业创品牌若干问题。

105、网络知识产权若干问题。

106、当前我国房产纠纷法律问题。

法学毕业论文字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后现代主义法学在当代西方社会已经形成一个比较明确的法学流派,是一股新兴的法学思潮,是对原教旨主义的一种批判,是后现代主义在法学领域的体现。它是20世纪中叶以来的后现代主义哲学影响法学的发展,从而导致学科交融研究的结果。后现代主义思潮进入法学领域被采用,形成了后现代主义法学,其承袭了后现代主义的衣钵。核心观点为:(1)理性的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2)现代社会的“进步”是虚幻的,否定对历史和法律发展规律的乐观陈述,关注西方社会现代化以后的弊端;(3)法律的普遍性是虚拟的“宏观话语”,法律对不同的社会群体具有不同的含义;(4)法律中立的原则仅仅是一种假设,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原则都是人为构建的。

后现代法学是对启蒙政治法律思想的反叛。近代以来的西方启蒙思想家发明了自然法、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正义、民主、平等、自由意志等等政治法律观点,并把它们作为现代法治文明的标志。而后现代法学采取了一种“反启蒙”的姿态,指出上述的法学话语都是建立在一种“元叙事”基础上的,是西方特有的一种文明,并不是普适的、永恒的,就像启蒙思想是对封建特权思想、基督教特权的一种批判。但这里所说的“反启蒙”并不是主张人类回到启蒙以前的蒙昧状态,而是说启蒙思想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需要采取一种批判的立场来重新审视启蒙法律思想。

总之,在后现代法学看来,法律语言的分类决定和塑造了人们认知法律的方式,任何法律语言和法学话语、法律规则都必然浸染着意识形态和权力的因素,所以传统法学家宣扬的理性的、中立的法律语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后现代法学也分享了上述后现代主义的双刃性特点。虽然后现代法学具有消极的一面,但是在笔者看来,大多数的后现代法学的思考是严密而深刻的。后现代法学给我们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例如它从外部的视角重新审视传统法学,使得一些法学概念和观点问题化,从而导致研究者反思传统法学的一些假设的、不证自明的前提;它摧毁了法律规则的形而上学的基础,把规则奠定在具体的`游戏参与者的沟通和交流之上;它使人们认识到传统法学话语和概念具有的压制性和权力性特点,从而提醒我们如何以更民主的方式来制定和实施法律。总之,后现代主义本身蕴涵着许多矛盾性的智识资源,对于法学研究来说,我们必须冷静地分析出后现代主义中积极的和消极的因素,把后现代主义中大量的智识资源转化为法治建设的积极动力。

从苏力的作品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后现代主义法学的色彩,诸如注重地方、边缘,不唱高调、跟风,反对宏大的中心话语;并由此(或显或隐地)主张相对主义、多元主义;不仅论证方式不同,甚至叙述风格也与主流的不同;对被学界视为当然的、神圣的概念、原则、命题则从经验上予以考证、反思,并且一般到后来都推翻了它们!注重不确定性,偏重于解构,强调实证地进行研究,而非作纯粹的理论思辩。

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与态度的后现代主义法学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比如:在极大地冲击、挑战传统思维方式的同时给人们提高了多元的视角,以免落入形而上学的窠臼;使得人们不能局限于某些单一的视角,帮助人们理解一些以前不理解的问题、认识到原来没有意识到的问题。但其同样有着比较多的毛病和缺陷:由于坚持彻底的否定性,带来的建设性作用就并不那么明显;由此容易陷入否定主义、虚无主义和无政府的多元论的危险;由于过分强调多样性、差异性、不确定性,在思想方法上同样陷入了形而上学的泥坑;同时还易陷入悲观主义。

鉴于其自身的价值所在,则取其精华自在情理之中。其实,只需看看他们所带来的影响就可知道无视甚或全盘反对它们是多么不明智的行为!就连现代主义立场十分坚定的考夫曼教授亦承认在后现代所表达的核心问题上包含着一些对现今的情况具有科学上的象征性意义的事实。但需要指出的是,这并不能代替传统的、主流的法学研究,作为一种思维方式的后现代主义法学固然有其内在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其与正统的法学研究大部分时候是可以或者说是应当共存以至相安无事的!这里有人很可能会提出这样的有力的诘问:后现代主义法学正是以正统的法学研究为斗争的靶心的,二者水火不相容,何谈相安无事?实际上,两种法学研究均是正当的,各有其存在的合理理由,窃以为之所以会产生问题,原因在于二者均犯了形而上学的片面化和以偏概全的错误。由于采取的方法和研究对象的不同,而在人类社会依然未能摆脱“方法决定结论”律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自然也不会相同,甚至二者的结论恰恰是对立的、矛盾的。就像喝可口可乐的同时,不应该忘记了我国传统饮料的优点。

而后现代主义法学的存在则更多地可作为前者的镜子,“是对现代社会的一个很好的反照,是现代性的一个倒影、副产品”,时刻提醒其存在或有可能存在的问题,以便其纠正和改善。

参考文献:

[1]王治河.扑朔迷离的游戏――后现代哲学思潮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版.

[2][美]波林罗斯诺,张国清译.后现代主义与社会科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版.

[3]李栗燕.后现代法学思潮评析.气象出版社,.

法学毕业论文字

1.英美法。

2.大陆法和国际公约。

3.我国法。

(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秘密性。

2.价值性。

3.管理性。

(三)商业秘密的范围。

(四)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

1.商业秘密权是一种财产权。

2.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和法理考察。

(一)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法理基础。

1.保护隐私权理论。

2.保密合同理论。

3.侵权行为理论。

4.财产权理论。

5.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三)启示。

三、商业秘密的侵犯与救济。

(一)商业秘密的违约行为。

1.商业秘密合同违约行为的表现。

2.我国商业秘密合同法保护的表现。

3.商业秘密合同违约的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三)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四)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救济。

1.民事法律责任。

2.行政法律责任。

3.刑事法律责任。

(五)商业秘密侵权的事前防范。

四、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

(二)我国现行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1.现有法律在立法上尚欠严密性和完善性。

2.现有法律和法规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然不够充分。

3.现有法律法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操作性不强。

4.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缺失。

5.缺乏程序法的保障。

(三)完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立法的建议。

1.明确界定商业秘密的概念。

2.进一步拓宽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3.明确商业秘密权的内容。

4.明确不视为侵犯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5.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和完善相关刑事责任。

6.完善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四)我国相关配套法律的完善。

法学毕业论文选题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7.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行政立法中的公众参与,一直是近些年我国法学界研究的热点,学者们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

首先,公众参与的概念方面,归纳起来有三种主要观点:一是我国学者俞可平支持的广义说,即公众参与就是公民试图影响公共政策和民主生活的一切活动;二是以蔡定剑为代表提出的互动说,即公众参与是决策者与收到决策影响的利益相关人双向沟通和协商对话的过程;三是狭义说,即公众参与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权,广泛吸收私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立法、行政决定、行政执行的过程,学者杨建顺对此观点予以支持。

其次,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价值方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实现公民权利的意义,李海青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行政过程是实现公民参政权、监督权、自由表达权等权利的基本途径;(2)制约公共权力的作用,俞可平等学者认为广泛的民主参与是防止政府腐b、制约公共权力的有效手段;(3)提升决策科学性、合法性的意义,王锡锌等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有利于广泛调动多元化社会的智识与信息,克服政府和精英立法弊端,从而实现决策的科学性和包容性。

最后,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方面,学者们肯定中国公众参与逐步走向有序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从参与素质看,蔡定剑在《走向宪政》一书中认为,公众有较强的参与意识,但其本身参与技术和能力的有限性限制了其参与范围;(2)从参与效果看,黄凤兰认为参与和决策脱节,缺少信息反馈,进而削弱公众参与的动力;(3)作为公众参与新类型之一的网络参与,学者林华认为关于这种参与法规规范体系不完善,政府应对网络信息危机的能力不足,导致网络政治空间可能会成为虚拟暴力和群t性事件的导火索。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主要内容: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概念。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重要价值。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

(二)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

(三)行政立法公众参与存在问题的'原因。

三、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

(一)建立激励机制,扩大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范围。

(二)完善行政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序。

(三)建立健全信息保障反馈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预期目标:通过该课题的探讨,加深公众参与理论的研究,健全行政立法制度。

四、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措施:

研究方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价值分析法、逻辑分析法。

五、主要参考文献:

[1]蔡定剑.公众参与:风险社会的制度建设[m].北京:法律出版社,.

[2]王锡锌.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3]杨建顺.行政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和利益表达[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5).

[4]李海青.政治哲学视野中的公民参与[j].行政与法,,(4).

[5]黄凤兰.公民行政参与的法律应对及完善[j].行政法学研究,2008,(4).

[6]邵东华.论行政立法程序中公众参与的问题与对策[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5).

[7]代水平.行政立法公众参与机制的完善[j].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4).

[8]participationinadministrativeproceedings[j].yalelawjounaral,,(6).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就我国的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来看,刑事侦查与诉讼得到充分的重视,反而是民事行政则被看轻。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长期处于弱化地带。尤其是在当今社会各类诉讼井喷化的大背景之下,司法部门对民事行政的检察监督呈现无力应对状态,没有达到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需求。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工作相较于刑事侦查普遍存在滞后现象。因此,建立一套独立的,专属于民事与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机制,十分迫切。

一、从规范现有体制着手,促进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体制独立化发展。

我国宪法将民事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工作交予检察机关,是其工作中的一项重要职责与职能。通过调解、审判,保证司法对诉讼双方公平,保证侦查过程无违法偏私行为发生。

就实践方面来讲,我国的检察机关在处理民事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时,并未将民事与行政这两类实际区分开来。然而,无论是在监督的对象、方式和功能方面,二者均存在很大的区别,不可归为一类。从我国司法部门所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据来看,在至一年的时间内,发生数百起民事行政案件,而真正得到检察监督的,所占比例不到40%。这也就说明了我国现阶段检察监督部门在民事行政类诉讼案件上的过大负荷,加重检察监督机关工作量的同时,也导致一些民事行政诉讼案件无法真正受到检察和监督。再有,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比重上要远大于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也属于检察机关工作职能的缺失。而且,就本质上来讲,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检察院与法院之间存在固有矛盾,此种矛盾不利于民事诉讼案件监督机制的有效开展。因此,针对我国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检察监督体制,必须将民事诉讼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区分开来,以促进其独立化的发展方向。

二、比较行政与民事案件的法定检察监督机制,促进独立化发展。

在我国相关法律中有明文规定,人民检察院无论是对行政诉讼案件还是民事诉讼案件,都拥有同等的监督权力。且两种检察监督体制在细节上存有一定的差别。通过对不同监督体制的分析,将二者分开处理,是促进检察监督机制独立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从监督对象上看,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的监督主要是以行政单位为监督对象,不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活动,控诉双方在地位上存在一定差距;而民事诉讼的监督对象,是对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检察监督,且对当事人和整个诉讼活动都要进行监督检察。由此可以看出,相对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监督对象上,具有权力更大、涉及更广、难度更高的特点。

从功能定位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功能主要体现在,针对行使司法过程和权力的法院审判进行监督;而在行政监督功能方面,则除了履行监督职能外,还具有在审判过程中,保障原告与被告皆具备的独立行使诉讼权益。而由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复杂特点,就法律方面来讲,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更需肩负监督和保障职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不仅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和当事人诉讼活动的监督,还在于通过这样一种监督机制,将检察权能和审判权能统一起来,即以司法权之权威形成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进而实现对审判权和诉讼权的有力保障。

从监督方式上看,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皆具有监督职责。在此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以“抗诉”的形式来实行监督责任。就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抗诉而言,由于在行政诉讼案件方面,对检察机关行使抗诉权力上,对理由以及理由和理由之间的关系和适用范围都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给检察机关就行政诉讼案件提起抗诉增添了难度,以致于检察机关常常运用民事诉讼案件的抗诉模式。从而造成在运用“抗诉”方式监督时,出现了形式混乱的局面。基于此,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案件“抗诉”模式,对促进检察机关工作效率和检察监督独立化发展而言,十分必要。同时,检察监督部门还应当注重于对新的监督方式的开发和创建,紧跟时代潮流,行使检察监督职能。

从诉讼原理上看,行政诉讼案件与民事诉案件存有本质上的差别。

二者在性质、特点以及运行原理上皆有不同。其中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处于平等地位,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则不具有平等属性,由此导致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具有不同的运行原理。其中,民事诉讼案件检察监督本质为,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诉讼身份下,行使民事诉讼活动;而行政诉讼案件首先在控诉双方的诉讼地位上就无法保障其平等地位。且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监督主要是对行政机关这个整体进行检察和监督,行政机关并不具有反诉讼的权益。

三、结论。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检察和监督上,首先在法律上就有明显差异。然而检察机关却将二者放在了同一职能部门进行检察和监督活动。二者在监督对象、监督功能定位、监督方式和诉讼原理上皆存在不小的差异,从而易导致检察监督工作混乱的情形发生。

参考文献:。

[2]白建云.民事行政诉讼违法行为调查中的几个问题[j].中国检察官,2012,(5)::10.3969/.1008-6676.2012.05.027.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一)弱者保护规则体现了人类追求平等的理念和信仰,这种弱者保护规则在劳动法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和各项具体制度中都有所体现,只是表现的程度和方式各不相同。十九世纪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现在的劳动者要求的是基本生活保障之上的权利。尽管劳动者的要求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者的相对弱者地位并没有改变。于是和保护弱者的法律理念相吻合,《劳动法》赋予了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通过保证其劳动权的自由行使来提高与用人单位的对抗实力。《劳动合同法》遵循了劳动法的立法主旨,继续赋予劳动者更充分的单方解除权。

然而,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既没有对劳动者预告辞职权的行使进行任何限制,又没有规定完备的救济制度,导致在实际实施中必然会出现一些问题,主要体现在: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范围宽泛,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设计脱节;无论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角度,预告期的规定对于劳动双方均过于僵化等。借鉴其他国家相应立法的有关规定和预告辞职在我国实施后的现实反映,我国两部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单方无因预告辞职制度在一些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随着我国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也有所改变,《劳动合同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立法宗旨,与现实操作层面上的矛盾日益显现。其中,劳动者的预告辞职制度的立法设计存在缺陷,导致在现实操作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过程中矛盾重重,双方的利益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为更好地保护双方的权益,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机制,有必要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相关立法规定,对我国的预告辞职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措施。

(三)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是否构成侵权、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否矫枉过正、现行规定不一定适用于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等问题。解决劳动法硬性规定特殊行业和特殊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问题,也可避免因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而损害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平衡《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弱者保护而给用人单位带来的不公平。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稳定与和谐。平衡和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对预告辞职制度的研究和改革,也可促进我国劳动法律规范的完善,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健全的劳动用人市场。对预告辞职制度现存问题的研究,可以促进相对的救济制度,在劳资双方发生相应问题时,有可以公平合理保护双方权益的救济制度。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在我国现行的劳动法中,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着一些不足: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统一规定为30日较为僵硬;仅赋予劳动者享有无条件的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权,用人单位则受到不公平待遇的限制等不足。但国内现阶段并未对出台有关的法律法规来对这些问题进行实际操作,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带来极大不便。

大多数学者认为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权利,是劳动者的辞职权。但这一权利的授予却间接地损害了劳动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的利益,因此,有学者认为劳动者辞职权的行使是以牺牲用人单位的利益为代价。在制度的完善方面,有些学者认为可以通过立法将一般无因解除权平等地适用于用人单位以此达到劳资双方的平衡;也有学者认为可以通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约定由劳动者放弃辞职权予以弥补。

(二)国外研究现状:1、新加坡劳动法允许并优先适用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预告期,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的不同,法律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2、法国劳动法典规定,预告辞职是雇员的单方法律行为,在遵循预告期的前提下,无需得到雇主的接受即产生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雇员行使预告辞职权就毫无限制。雇员不得滥用权利,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3、英国在成文法上越来越多地引用了不当解雇的概念,一般当雇员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就可以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当雇主解雇这样一个享有非不当解雇权利的雇员时,必须有合理的理由,否则就构成了不当解雇。但这一规定的制度背景是英国普通法规定,没有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在合理期限内给予另一方通知,即可终止合同。纵观各国劳动(雇佣)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都有一个相同的内容,即预告辞职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约定了明确期限的劳动合同只能基于法定的正当事由才能预告辞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的目的。

三、课题研究内容及创新。

本文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概念界定、法律性质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存在的价值,对我国劳动用人机制产生的积极作用。介绍了国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如法国、新加坡、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等。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都规定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限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根据劳动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工作性质和主体的不同规定了不同的预告期。本文分析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及一些地方立法对此项制度的具体规定,分析了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例如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预告期限单一;劳动者恶意解除劳动合同等。通过对以上内容的分析,针对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了完善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其可行性进行了分析。包括借鉴其他国家经验限制劳动者预告辞职制度适用的劳动合同类型,将预告辞职权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者的性质设立多种预告期;平衡劳动关系双方权益,适度授予用人单位劳动者无因预告解除权;建立劳动者诚信辞职评估和档案,防止部分劳动者恶意辞职,稳定劳动关系。

四、课题的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国内预告辞职问题领域的著作和文章,进行理论、立法方面的分析和研究。

(二)比较分析法:比较国外主要国家有关预告辞职方面的立法理论,重点分析对我国有价值的经验,与我国的进行比较,提出具有可行性的改善措施。

(三)案例分析法:本文不只是针对预告辞职理论层面的研究,进行辅助、补充。努力做到理论联系实际,使内容的研究更加真实。

(四)可行性分析:通过对理论层面和实际案例的研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其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具有可行性的分析。

五、研究计划及预期成果:

六、参考文献:

[1]益英.外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5]王利明.侵权责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6]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7]李炳安.劳动权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

[8]郭捷.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

[9]彭小坤.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10]林嘉.劳动合同法条文评注与适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11]林嘉.劳动合同热点问题讲座[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12]秦国荣.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j],当代法学,2006,(2)。

[13]王天玉,和谐与稳定之辩劳动者辞职权制度的反思与重构[j],时代法学,2009,(7).

[14]张翠娜,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j],高校薪酬管理研究通讯,2009,(2)。

[15]刘晓茜,单方预告辞职与劳动合同期限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08,(12).

[16]纪荣凯,林彬忠.劳动者的单方预告辞职权研究[j],天津市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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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7]张帆.超声波及微波辅助萃取鬼箭羽中黄酮类物质[d].北京化工大学2007。

[19]马如平.碰撞反应池技术研究与实现[d].天津大学2014。

[21]龚雁.磷脂化合物的分离制备和测定方法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06。

法学专科毕业论文

1.论文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a4纸打印,不得小于或大于此规格,字迹清晰。

2.论文一律在左侧装订。

论文装订顺序如下:

(2)论文评定纸:使用由网络教育学院统一提供的评定纸;。

(3)论文原创声明:论文原创声明的格式参见附件1,须打印后亲笔签名;。

(4)内容摘要:内容摘要一般为300字。在内容摘要所在页的最下方另起一行,注明本文的关键词,关键词一般为3-5个;(内容摘要和关键词均为小四号宋体字,具体格式参见附件2)。

(5)论文目录:要求使用三级目录;。

(6)论文正文:论文正文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二部分;。

(7)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的格式要求参照本要求的第三部分。

3.页面设置:

(1)页边距:上下左右均应大于2cm;。

(2)行间距:20磅(操作:格式段落行距固定值设置值20磅);。

(3)字间距:加宽1磅(操作:格式字体间距加宽磅值1磅);。

(4)页码居页面底端靠右排列。

二、正文格式要求。

1.论文题目:用小二号黑体字居中打印;。

2.正文以及标题采用小四号宋体字,注释采取小五号字;。

3.标题序号:一级标题为“一”、“二”、“三”;二级标题为“(一)”、“(二)”、“(三)”;三级标题为“1”、“2”、“3”;四级标题为“(1)”、“(2)”、“(3)”。一级标题和三级标题后必须加顿号,二级标题和四级标题之后不许加顿号,即带括号的标题不许加顿号。

例: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

(一)特殊的过错原则。

1、医疗事故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1)我国现行立法概况。

4.论文脚注:论文脚注一律采用word自动添加引注的格式,引注采用脚注方式,脚注位于每页底端,采取连续编号方式。(操作:插入引用脚注尾注)。

(1)论文类:

作者:“文章名称”,刊载出版物及版次,页码。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第12页。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7月13日,第5版。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社及版次,页号。

例: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版,第75页。

(3)网上作品类:

作者:“文章名”,具体网址,最后检索日期。

例: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203月24日最后检索。

(4)法律法规类:

《法律法规名称》第x条第x款。(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1条。(即不可使用“第九十一条”)。

(5)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三、参考文献格式。

1.参考文献为小四号宋体字。一般应将参考文献区分为期刊类、著作类、法律文书类。

2.具体格式:

(1)期刊类:

作者:“文章名称”,《期刊名称》,卷号或期数。

例:

苏号朋:“论信用权”,《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

(2)著作类:

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出版年月及版次。

例:

郑成思:《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1月第2版。

(3)法律文书类:

法律文书号。

例: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温经初字第481号民事判决书。

四、其它事项。

1.认真进行文字校对,论文错别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2.正文所有小标题、各段段首必须空两格(即空出两个中文字符的位置),格式错误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3.论文所有标点必须采用中文标点(除外文文献外,一律不许使用英文标点);所有数字必须采用半角,禁止全角数字。误用标点符号和数字将直接影响论文得分。

4.注意论文的学术规范,杜绝抄袭。

附件1:

北京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论文不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或成果。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声明的法律结果由本人承担。

论文作者签名: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内容摘要:(小四号宋体字)。

关键词:(小四号宋体字)。

2.法学论文格式要求。

3.法学本科论文格式要求。

5.法学毕业论文格式要求。

法学毕业论文字

一,超期羁押的界定。

二,超期羁押的危害性。

(一)超期羁押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二)超期羁押严重妨害了刑事司法程序公正的实现。

(三)超期羁押妨碍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增加诉讼成本。

(四)超期羁押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三,超期羁押形成的原因。

(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仍较为严重。

(二)过于强调惩罚犯罪刑事诉讼目的而忽视了人权保障目的。

(三)立法存在着一些明显缺陷。

(四)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

(五)落后的侦查手段和模式的制约。

四,解决超期羁押的对策。

(一)转变执法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1,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2,转变“重惩罚,轻人权”的观念。

(二)填补现行法律漏洞,完善羁押立法规定。

1,完善《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前羁押的`规定。

2,完善《国家赔偿法》中关于超期羁押发生后的国家赔偿的规定。

(三)完善对超期羁押的监督机制和救济程序。

1,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

2,建立超期羁押的救济程序。

3,建立羁押的替代措施。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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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毕业论文字

摘要行政调查制度是行政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内容,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任何限制。

通过对日本等西方国家和台湾地区行政调查制度的分析比较,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行政调查比较规制。

引言。

行政调查是日本行政法学界创造的一个学理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界很少对行政调查行为加以研究,这与受大陆法系国家“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影响有关。

传统以行政行为为中心的行政法学对于行政调查的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普遍,而且通常行政调查不直接改变相对一方的实体权利和义务。

实际上,行政调查是行政机关取得必要信息,做出行政行为的前提和基础,它常常能左右行政决定的实体内容。

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力,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不受限制。

日本、德国、中国台湾地区以及英国、美国等国家就很注重对行政调查行为的研究和规范。

行政机关的调查权力来源于法律,行政机关必须遵守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

所以,从法治角度对行政调查进行规制显然十分必要。

一、行政调查的含义及该行为的性质。

在日本,早期行政法专着和教材中并无行政调查这一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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