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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完整劳动合同法 建筑合同全文完整(通用7篇)

时间: 作者:GZ才子 最新完整劳动合同法 建筑合同全文完整(通用7篇)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合同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完整劳动合同法篇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工期:

工程质量标准:

1、合同文件的组成

1.本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

7.其他合同文件。

八、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交付并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九、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十、本协议书连同其他合同文件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一式份,其中,发包人份,承包人份。

十一、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生效。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

住所:(盖单位章)承包人: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其

(签字)

月委托代理人:(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年(签字)日

签约地点: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1.词语定义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合同文件(合同):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即协议书中约定的组成本合同的所有文件。

1.2协议书: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用于明确当事人合同关系的文件。

1.3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4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5发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承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发包人代表:指由发包人指定的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本合同的代表。

1.7承包人:指协议书中指明并与发包人签订协议书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8项目经理:指由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合同的代表。

1.9监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0总监理工程师:指监理人指定的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1工程:是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2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4施工场地:指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1.15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0.3.1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写明的开工日期。

1.16工期:是指在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7竣工日期:指第1.16款约定工程届满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确定。

1.18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23.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1.19保修期:是根据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在第23.2款中约定的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约定的保修范围内发生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期限。

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21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1.2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23质量保证金:指按第22.1款约定用于保证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24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3.适用法律

本合同适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北京市地方法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国家及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4.标准和规范

4.1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北京市规范、标准和规程。

4.2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规程和标准出现矛盾,承包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非发包人有特别指令,承包人应按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4.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最新版本执行。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工程预算书或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合同图纸。图纸与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致的,以其中要求较

严格的标准为准。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签订的补充协议亦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视其

内容与其他合同文件的相互关系而定。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日期和数量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数量无法满足施工需要时,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可自费购买或复制。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6.2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7.发包人

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1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7.1.2发包人应确保与本工程相关的任何必要的批准、许可、核准、报备等手续及时得到办理。

7.1.3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

(2)发包人在向承包人移交现场前应完成现场准备工作。

(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条件见专用合同条款。

(4)发包人应承担与现场准备有关的上述工作的一切费用。

7.1.5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0.3.1项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7.1.6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7.1.7发包人应按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的相关管理要求,落实本单位施工扬尘治理责任,确保用于开展绿色施工的费用支出,督促承包人严格落实施工扬尘治理各项措施。

7.1.8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7.1.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明确。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担,总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由发包人代表完成。

8.监理人

8.1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职权。在委托范围内,监理人在行使某项职权前需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监理人所发出的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责任义务,不得因监理人的指示等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8.2发包人应在委托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可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

8.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做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9.承包人

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其义务包括:

9.1.1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9.1.2承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实施、完成本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9.1.3承包人应为完成本工程设置现场组织机构,并委派具备相应岗位资格的管理人员。除非获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或撤回主要管理人员。

9.1.4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整个现场的施工组织和施工方案的适用性、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全面负责。

9.1.5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或发包人通过监理人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红线和基准标高对工程进行定位和放线,并承担与此有关的费用。

9.1.6承包人负责工程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工作,遵守关于大气污染和绿色施工等方面规定,贯彻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扬尘治理方案,确保用于开展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的资金得到有效使用,妥善处理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材料和建筑垃圾,使用符合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施工机械,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主体责任。

9.1.7承包人负责合同约定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相应工作内容及具体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9.1.8发包人或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所发出的所有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

9.1.9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

9.1.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见专用合同条款。

同约定的授

权范围内的权利和义务。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范围见专用合同条款。项目经理做出的任何请示、函件或报审资料等,均视为由承包人做出。

10.工期

10.1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

10.1.2实际进度与第10.1.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直接向承包人做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0.2工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期中已包括政府规定的不可进行夜间或节假日施工因素等对工期的影响。

10.3开工

10.3.1监理人应在开工通知中确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

10.3.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确定的日期开工,监理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暂停施工

10.4.1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

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5工期延误

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

(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

(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

10.5.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

(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19.3款的约定执行。

10.6.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

11.工程质量

11.1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11.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11.3工程隐蔽部位的检查

11.3.1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监理人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3.2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清除不合格工程

11.4.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监理人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1.4.2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2.试验和检验

1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条件、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2.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而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符合合同约定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13.安全绿色施工

13.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和绿色施工标准组织施工,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并承担政府主管部门因扬尘污染而给予责令停工等行政处罚所造成的误工、工期拖延造成的损失。

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材料和工程设备

14.1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相关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4.2除14.1款约定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保管。承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1)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24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并提交产品介绍说明、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一切所需的证明文件给监理人审核。

(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时,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由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制造商或供应商。

15.变更

15.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变更估价的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签约合同价。

16.2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格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6.2.1单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2总价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格不再调整。合同价格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见专用合同条款。

16.2.3其他价格形式:是指除第16.2.1、16.2.2项以外的其他合同价格形式,具体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7.计量

17.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内容向监理人提交计量周期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内容和计量周期见专用合同条款。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监理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7.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预付款及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预付额度、工程预付款的抵扣起始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18.2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进度款付款周期、程序及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工程进度款。

18.3经发包人确认的合同价格调整(含因工程变更、索赔等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19.竣工验收

19.1本工程具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9.2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尚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视为工程竣工验收通过。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通知承包人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办理验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9.3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第19.2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或按该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0.移交

20.1当本工程办理了竣工验收手续,即表明工程具备移交条件。移交工程的时间要求见专用合同条款。

20.2承包人未能如期向发包人移交工程,应承担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0.3发包人无故未在第20.1款约定的期限内接收承包人移交本工程的,发包人应赔偿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0.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拆除临时工程,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结算

21.1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1.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审核完毕,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1.3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

22.质量保证金

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见专用合同条款。

22.2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承包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明确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起始时间见专用合同条款。

23.2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缺陷责任期的起始时间和缺陷责任期的期限见专用合同条款。

24.违约

24.1发包人违约

24.1.1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视为发包人违约。

24.1.2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4.1.4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付款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4.2承包人违约

24.2.1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视为承包人违约。

24.2.2承包人违约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责任。

24.2.3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整改通知后21天内,承包人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5.索赔

25.1发包人索赔

25.1.1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交最终索赔通知书。

25.1.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合同约定商定或确定追加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发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应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款项,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2承包人索赔

25.2.1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在知道或应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理结果答复承包人。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与当期进度款同期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8条约定执行。

25.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见专用合同条款。

26.保险

26.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

26.2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也投保此类保险。

26.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见专用合同条款。

27.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27.2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对方,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7.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5)不能按期完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8.争议

如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协商或邀请第三方调解此类争议。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或通过协商或调解仍不能解决争议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第一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5.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的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6.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及期限:关于图纸的其他约定:6.2由承包人提供文件的范围、数量及期限:

监理人批复承包人提供文件的期限:关于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其他约定:7.发包人

7.1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7.1.4现场的准备和移交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施工场地,以及与工程施工相关的现场资料的期限:

(3)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的现场应具备以下条件:

7.1.9发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7.2发包人代表姓名:发包人代表职务:发包人代表联系方式:授权范围:

其他事项:

8.监理人

8.1监理人: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职权:

9.承包人

9.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义务包括:

9.1.7承包人负责的现场内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工作内容:

9.1.10承包人应履行其他义务:

9.2项目经理姓名:

授权范围:

10.工期

10.1进度计划

10.1.1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内容:

10.5.1(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

10.5.2(1)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应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标准: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10.6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

10.6.2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为:

11.工程质量

11.3工程隐蔽部位检查

11.3.1监理人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的期限:

13.安全绿色施工

13.2安全绿色施工其他约定:

14.材料和设备供应

14.1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

15.变更

15.2变更估价的约定:

16.合同价格及调整

16.2本合同价格采用

16.2.1采用单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6.2.2采用总价合同的,合同价格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调整方法和程序:

16.2.3采用其他价格形式的:

17.计量

17.1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提交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的内容:

计量周期:

17.4关于计量的其他约定:

18.合同价款支付

18.1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时间和额度:

工程预付款抵扣起始时间和抵扣方式:

18.2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付款周期、程序、支付比例或金额:

19.竣工验收

19.1竣工验收条件:

19.2竣工验收期限:

20.移交

20.1移交工程的日期:20.4竣工清场:

21.结算

21.1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和完整结算资料的期限:

21.2监理人完成审核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核期限:

21.3发包人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将扣除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结算款项支付给承包人的期限:

22.质量保证金

22.1质量保证金的额度、支付时间和方式:

23.保修责任与缺陷责任

23.1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时间:保修期起始时间:

23.2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月。

24.违约

24.1发包人违约

24.1.4逾期付款违约金:

25.索赔

25.3关于索赔的其他约定:

26.保险

26.3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27.不可抗力

27.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27.3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双方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28.争议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或者调解不成时,

选择下列第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第一种:将争议提交(2)第二种:依法向

29.补充条款:

完整劳动合同法篇二

乙方(承租方):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计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__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日

完整劳动合同法篇三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责任感,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实现双方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采购产品类别:。

2、年采购量:合同总金额(预计):元/年;最终结算以《采购订单》实际采购量为准。

3、采购产品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并保证甲方的正常生产使用要求。甲方对乙方产品有更改要求时(参见附件),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向乙方下达《产品更改通知单》。

4、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产品包装和包装费用由乙方负责。产品包装按甲方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适于运输和储存为最低标准,交货时货物必须包装完整。

5、交货方式、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和期限:

5.1交货方式:采购量较大时,乙方负责将产品安全运到甲方指定的仓库。

产品在交付甲方前的损毁、灭失风险由乙方承担。

5.3运输损耗:产品在运输途中的损耗量以甲、乙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为准,无书面文件的,视为无损耗量。

5.4乙方需按甲方订单规定的时间交货,交货时间以乙方货物实际到达甲方指定地点的时间为准。乙方因订单周期太短不能满足订单要求的,应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小时内书面反馈给甲方,否则视为接受订单。

6、履约保证金:

6.1乙方按年采购合同总金额的%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从应付货款中预留出),担保其依约进行供应及供应产品不存在任何问题,包括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

6.2如乙方违约或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或损失。

6.3合同到期,双方不再继续合作时,乙方如无违约行为或产品质量问题,甲方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7、验收方法:

7.1所有产品到厂后按本合同第三条的标准或甲方企业标准及双方确定的质量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收货,但任何形式的验收合格均不构成甲方对某单件产品质量的最终认可。

7.2检验周期:天。甲方对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检验后天内提出,乙方应派专门质检人员前往了解,协商解决办法。

7.3产品验收合格后个月为质量保证期,在质保期内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免费维修、更换或退货。

8、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8.1产品的价格:

根据市场实时价格(根据市场上任意三家销售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确定),乙方进行优惠报价,最终以双方确认的《采购订单》为准。如乙方虚报产品价格高于市场价格的5%时,对乙方的所有产品按其价格的20%进行折价结算。

8.2结算方式:按月实际供货量,乙方在每月日前开具全额税务发票后到甲方财务入账,甲方按季度发生额付%,余款在次年第四季度付清本年的所有货款。

9、违约责任:

9.1乙方逾期交货的,每逾期1日,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作为逾期交货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视为交货不能,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批产品订单,乙方除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外,还应向甲方支付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作为交货不能违约金。乙方逾期交货或无法交货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停工损失、向客户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等)。

9.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对该批产品按其价格的%进行折价,折价损失由乙方承担;如果甲方不同意利用,乙方应按甲方要求予以免费修理、更换或退货。由此导致交货延迟的,按逾期交货处理;乙方不能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按交货不能处理。

9.3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应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它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支付给甲方。每逾期1日,按逾期支付金额的1%支付罚息。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货款中扣除前述所有款项。

9.4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付款时,就未按时支付的货款,甲方应向乙方按年利率2.5%支付利息。

10、不可抗力

10.1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指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可预见的、遭受影响的一方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并对本合同的履行产生影响的事件。

10.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双方应对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或变更终止本合同达成协议。

11、争议解决

关于或因本合同引起之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它事项

12.1甲方下达给乙方的订单均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12.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期限届满,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合同。

12.3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4本合同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公司地址:公司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纳税登记号纳税登记号

签订时间:年月日

签订地点:

完整劳动合同法篇四

(合同编号: )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产品型号、数量、价格:

合同总金额:rmb .00元(大写: 整)

二、费用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在5日内完成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经甲方验收合格并收到正规机打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人民币.00(大写: 整),合同供销条款中止。

2.乙方需提供的付款资料清单(以下资料需加盖公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开户证明。

三、甲方指定交货地点:

四、验收要求: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所有电视机使用壁挂式钢架安装,稳固牢靠;电视信号连接正常,无雪花、波纹及其他干扰。

2.乙方负责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技术服务、人员培训及质保期内售后服务产生的费用。

3.乙方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全新(包括零部件)的'设备。乙方保证所提供的产品为原厂产品并已经过测试实践,并保证其在正常操作环境下的长期服务质量和稳定性能。

4.乙方交付产品时须提供必需的技术资料、包括说明书、合格证、保修单等。

五、售后服务

1.乙方按照国家规定执行:7日内产品出现性能性故障包退、30日内产品出现性能性故障包换,终身维护,乙方对所提供的产品及安装服务质量实行三包,免费保修期自产品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壹年。

2.保修期内,如产品出现故障,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需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故障。如果故障责任在甲方,乙方应协助甲方排除故障,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所需增加的产品可由乙方协助提供,甲方承担维修费用;如果故障责任在乙方,则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3.保修期满后,乙方有义务继续对产品进行维护,合理收取甲方费用。

六、解决合同纠纷方式:一切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双方需在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七、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私自涂改,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

完整劳动合同法篇五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政策及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发[20__]4号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的通知》,及上海市卫生局沪卫人(20__)48号文《关于本市卫生事业单位开展聘用合同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立此合同: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用乙方为聘用合同制________(专业技术人员工人)。

聘用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一、聘用合同期限:

(一)聘用合同有效期

1、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为无期限合同。

2、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共___年。(其中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为试用期)为有期限合同。

(二)合同到期,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业务能力、身体状况及有关政策规定决定是否与乙方继续签订聘用合同。乙方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受聘。如需续聘,双方应重新签约。

二、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_____工作。甲方如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

(三)乙方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法规,爱护国家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及甲方各项规章制度。

(四)乙方应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工作责任心。

(五)乙方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甲方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工作任务。

(六)甲方对乙方在思想上予以关心,业务上予以指导,根据工作需要,为乙方提供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其他进修机会。

(七)聘用合同期内,在未经甲方同意或选送的情况下,乙方不得擅自占用工作时间参加各类专业或学历学习。

(八)双方有关聘用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等事项按《__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实施细则》执行。

三、工作报酬、福利、职务职称及其他待遇:

(一)工资:

1、甲方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核定和发放乙方的月工资、奖金、及其它补贴等。

2、甲方根据国家、市府和单位的有关规定调整乙方的工资。

3、甲方按期为乙方向社会保险机构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金,同时缴纳公积金。

(二)福利待遇:

1、合同期内乙方可享受国家规定的婚丧假、探亲假、休假等。

2、乙方在聘用合同期间患病或非因公负伤,需要治疗休养的,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务职称及其它待遇:

1、合同期内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本单位具体规定,以及乙方所在工作岗位的性质和工作要求,经过考核,对具备条件的乙方可聘任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职务。

2、乙方享有参加民主管理、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四、工作纪律:

乙方违反法纪、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或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__医院职工奖惩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五、聘用合同的终止、解除及违约责任

(一)聘用合同的终止

1、聘用合同期满的;

2、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3、本院被撤消、或解散的;

4、受聘人员退休、退职、死亡的。

5、无期限合同的约定终止条件:

1)原固定制职工转制后,无岗位人员实行半年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仍无科室聘用的,将委托有关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托管一年半,待岗满两年后仍无法安排的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其他无岗位聘用人员实行三个月的院内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期满无科室聘用的,则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3)岗位聘任期满,受聘人员应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无特殊情况三次不服从医院的转岗要求,合同终止。

4)年度考核不合格或累计两次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合同终止。

5)已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手续的人员),合同终止。

(二)聘用合同的解除

1、聘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合同解除条款情况时,双方均应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聘用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3)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4)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5)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本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6)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聘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的。

4、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受聘人员患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并书面通知甲方: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4)依法服兵役的;

5)医院未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工作条件或福利待遇的;

6)医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6、在合同规定的聘期内,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本合同第五条第5款第5项除外),并按有关程序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

7、乙方如要解除合同,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职。乙方在聘用期间受过甲方国内外各种培训,则由甲方根据培训时间的长短及必须为甲方服务年限的长短,用逐年递减的计算办法,可向乙方索赔培训费。

8、乙方在合同期限未满,不符合本合同第五条第2款第5项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甲方可否决乙方的解除合同要求。

六、

经济补偿:

1、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都要承担经济责任,具体赔偿金额,应根据违约的责任大小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情况确定。

2、乙方由甲方支付培训、分房等费用的,因乙方原因要求解除合同且未满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年限的,必须按照《__医院聘用合同制职工违约赔偿的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乙方在本院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1年给予其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1)聘用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同意解除的;

5)聘用单位未按照聘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

6)

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工作的;

7)

聘用单位被撤消、解散,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就业或者接收安置单位重新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的。

七、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一)住房:按医院有关住房分配条例执行。

(二)报考研究生或其它进修:按医院有关规定执行。

(三)其它:

八、本合同未提明事宜均按《上海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等规定办理。在执行中,如发现合同有不完善的地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作适当补充。

九、

甲乙双方因终止解除合同发生人事争议,经院人事争议调解小组调解未成的。可向医院所属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对仲裁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法人或委托代表):乙方:

(签名盖章)

日期:

日期:

登记单位:

(盖章)

日期:

完整劳动合同法篇六

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签订完整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呢?以下是本站小编整理的完整房屋租赁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方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地址及使用面积

出租地址: 面积: ; (租赁房屋具体位使用位置见附件图纸)

第二条 租赁用途及租赁期限

租赁用途: ,不能做非商业或非法用途.乙方承担全部经营责任。

租期_________年,自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工程免租期为 天,自_20xx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其中20xx年 月 至20xx年 月 日期间为免租期。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乙方如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两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 支付方式

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肆十捌万元整( 元),房租每叁年递增一次,增幅为原租金总额的5%,二次递增按前次递增后房租计算,不按原租金计算.具体付款金额和付款日期明细(单位:万元)如下:

2、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付清当年全年租金。

3、租金收取方式为上打租,乙方于每年 月 日前将下一年度租金交清,逾期甲方将收取乙方违约金日租金的三倍。

4、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万元整。

第四条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1、在租赁期内,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

2、如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需将装修、改造的书面方案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实施。甲方应于乙方提出书面方案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逾期不答复视为甲方同意,如甲方不同意,应在此期限内一次性提出整改意见,双方将方案签字确认后即可实施。

3、本合同房屋经甲、乙双方依交接清单(附件一)交接并签字之日起,除本条

第1款因该房屋的基础框架结构维修责任由甲方负责外,若因乙方装修及使用过当等出现的问题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1.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2.该房屋出租产生的租赁税、租赁证的办理及经营手续均由乙方负责,同时使用该房屋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其中包括乙方自已申请安装电话、宽带、有线电视、水、电、暖气费、税金(租赁税、营业税)等。

第六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甲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监督乙方遵守经营场所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2、甲方不得扰乱乙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乙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甲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不准为乙方非法经营提供方便。

第七条 在租赁该房屋经营活动中,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不得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

2、乙方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有根据经营需要转租的权利,但不得以甲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4、自觉接受工商、税务、物价、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扰乱甲方正常营业秩序,如对甲方正常营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的,由乙方承担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八条 甲方与乙方的变更:

1、租赁期间,乙方如欲将租赁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转租或转让。

2、如果出租方(甲方)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合同对新的房产所有者继续有效。出租方出售房屋,须在对外出售三个月前告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甲方在租赁合同期内(指五年)出售物业,需保证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权利。

第九条 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须于签订合同之日起,收到房租7日内将该商铺正式交付乙方使用。

2)、甲方保证该商铺交付使用时水、电不欠费。如超过十五天仍无法将该商铺交付使用,则乙方有权宣布本合同无效,甲方需于当日无条件退还乙方保证金及全部费用。

3)、合同期满时,乙方须在租约期满之日退还房屋,同时经甲方验收该商铺无设备损坏及欠缴的水电费与物业管理费后十天内,返还乙方所交的保证金。 乙方无须将房屋恢复原貌。

4)、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该物业转租他人,若甲方中途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对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甲方须双倍赔偿。

2、乙方责任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拆改变动房屋结构。

2、不得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

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中途擅自退租的。

4、需按约定将装修方案报于甲方擅自装修、改造。

第十条 续租及租赁期满

1、租赁期满乙方如无违约行为的,则享有同等条件下对场地的优先租赁权。

2、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后,将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按房屋交接清单上标明的品项交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合同终止

1.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剩余租金不予退还:

1)、乙方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2)、经甲方提醒后,乙方仍拖欠房租30天以上的,保证金不返,合同终止。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借承租房屋。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2、出租房屋甲方不能提供房屋正常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剩余租金。

3、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4、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5、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8、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十三条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需立即书面通知甲方,甲方需退还预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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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劳动合同法篇七

出租人(下称甲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承租人(下称乙方):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乙方为合法住宿之需要,就租用甲方房屋事宜,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条款。

一、租赁物及用途

甲方愿意将拥有完整所有权及处分权的座落于面积约为平方米的房屋租赁给乙方使用。乙方愿意承租上述房屋,保证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房屋,并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及超经营范围从事活动。

二、租赁期间

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的期限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本协议书提前解除或终止的,租赁期间不受前款限制。

三、租赁费用及给付

乙方租用甲方房屋的月租金为元/月,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按季缴纳(每个季度按三个月计算)。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给付第一个月租金元后使用,第一季度的剩余两个月租金共计元须于12月30日前一次性缴纳给甲方;以后租金在当个季度期限届满前五日内缴纳下一季度的租金。同时,乙方须支付甲方人民币x仟元作为房屋家电的押金,此笔款项自租赁期限届满后,若房屋及家电均无人为损坏,由甲方全额无息退还给乙方。

乙方所用水、电、煤气、物管、清洁等相关生活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并按时缴纳,逾期造成停水停电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约定收取租赁费用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2、甲方应按约定条件及时将租赁房屋交乙方合理使用;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租用的房屋并及时给付租金及其他应承担的费用。

2、乙方对房屋进行任何装修或增设他物可能影响甲方房屋结构或安全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不得破坏房屋结构。

3、乙方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规经营或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4、乙方应尽善良管理职责,合理使用甲方的房屋、附属设施及有关财产。

5、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进行活动,不得作出任何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

6、乙方不得转让、抵押甲方财产,亦不得以甲方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协议的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届满时,本协议书自行终止。若经双方协商同意延期的,缴纳相关租金费用后按本协议条款自动延期。

本协议书履行过程中,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履行协议的,本协议书提前解除。

符合本协议书约定的其他条件的,本协议书终止履行。

乙方擅自违反本协议书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提前终止协议履行,且乙方缴纳的房屋押金不予退还。

七、其它约定

1、协议书履行期间,承租房屋由乙方负责日常维护管理。除乙方正常使用该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之外,对于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租赁房屋及屋内家电的损坏,甲方应及时给予维修完善以保证其正常使用,其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2、协议提前解除或终止的,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甲方有权直接接受所出租房屋并清理出乙方财物等,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3、协议期限内若遇拆迁、改制、破产或其他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履行协议的,甲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终止本协议书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双方按实际天数结算租金及乙方应承担的费用。

4、财产移交清单为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乙方的有关身份证明文件影印件为本协议书的附件。

5、其他:

八、若因本协议书履行产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九、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乙方:_______

____年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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