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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实用16篇)

时间: 作者:BW笔侠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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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论文

文章介绍当前信息化手段在工程安全管理中的常见应用,分析信息化手段的功能和对安全管理的优化,提出应用中的不足,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建设作基础研究。

建筑业的信息化理论研究和信息化实践已进行了多年,在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建筑业企业信息化管理和建筑业政府信息化管理等不同层面都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很好效果。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在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同样获益良多。文章主要从安全监管的角度,对建筑业信息化应用作简单分析。

1、信息化手段的含义。

信息化的定义,长期以来有着多种不同的表述,但核心的含义基本相通。信息化是指培养、发展以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等)为主的智能化工具为代表的新生产力,并使之应用于各类生产环节的一系列过程。信息化监管手段,对工程建设安全监管来说,就是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引入一系列现代化信息科技手段,为监管工作提供增值服务。从建设管理部门的角度来看,信息化手段旨在通过对监督工作数字化,提高监督机构的监管效率和水平,更好的指导和服务工程参建各方;通过信息化监管平台建设,及时掌握准确、完整的工程施工信息,对管理目标进行更好的评估、预测和控制,强化安全责任的落实;同时通过信息数据的分析运用,提高监督管理工作针对性、科学性,推进安全监管的规范化与智能化。对于建筑业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而言,信息化手段除了上述效用之外,大大加强工程施工的安全性和生产效率,提升企业的管理能力,成为企业适应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2、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概况。

2.1管理部门信息平台。

建设管理部门长期以来非常关注建设工程管理的信息化,全国各地都在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国家建设部就印发了《全国建筑业信息化发展规划纲要》,对建筑业信息化进行总体部署和指导。通过多年努力,建筑业管理信息平台经过不断完善,已基本涵盖了建设全过程,为企业和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各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实现了一定区域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数据传递,大大提升了管理部门与工程建设主体之间的信息互动,初步实现了工程建设信息化管理的基本要求。

以上海为例,基于建设市场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模块及其配套信息化产品,已在上海市内各级监督管理部门运行多年,工作人员已能够熟练的进行监督信息录入和业务查询、信息传输、监督处置等相关工作。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等安全监管模块的运用,有效促进了工程建设信息的快捷掌握和日常监督工作的有序开展,有力提高了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标准化。近年,管理信息平台仍在扩展升级,基于手持终端设备的移动管理系统也已投入使用,进一步提升了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和系统数据的实时性。另外,针对项目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履职的远程考核管理系统;针对施工现场噪音扬尘污染的实时监控系统;针对施工现场日常管理的视频实时监控系统,都在施工现场广泛使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应用的广度和深度都在持续的提高。

2.2企业管理信息平台。

同时,近年来施工企业自身的信息化管理,也是快速发展。许多企业已建立功能强大的企业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化管理涵盖生产、经营、风险评估、绩效评价等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并实现了与工程项目部对接。有些企业甚至已基本实现了项目管理的信息化,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都在企业开发的管理信息平台上实施,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公司平台;项目管理人员根据管理平台要求,规范化、标准化地实施现场管理;公司管理层足不出户可掌握各项目的实时情况,施工现场的图像、视频、文字等资料随时可以查阅。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作为其中的重要一环,在信息平台支撑下更趋于科学、合理、便捷和严谨。另外,近两年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大力推进,也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带来更多的思路和方法。

2.3项目信息化管理。

通常在建项目不独立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一般在建项目使用所在企业的管理平台,并通过企业平台与政府管理平台和其他平台交换数据。企业未建立自身管理平台的,则使用政府管理平台,但这样的在建项目信息化管理的深度较低。(如图一)近年来,施工现场不断有一些新的信息化管理手段涌现出来,比如手机微信、bim技术的运用、违章作业识别和提醒系统、以安全帽为载体的个人身份标识系统等,并在不断改进完善。

3、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的主要功能。

一是通过实时视频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的工程施工实况;及时掌握与了解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情况及环境卫生与文明施工状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发现和消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便于管理部门更好的规划和实施监督工作。

二是通过施工作业实名制登记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作业人员进出场信息、技能信息、受教育信息、健康信息等情况;以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加强作业人员的管理。

三是通过关键岗位人员远程考核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安全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的情况,为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提供了第一手的依据。

四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施工机械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工地施工现场工程项目大型施工机械安装、检测、验收、使用、维修情况,以及大型施工机械的加节、提升等情况。

五是通过信息平台上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及时掌握与了解重大危险源与其他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掌握与了解施工现场分包单位进退场作业情况,施工现场隐患排查等情况;便于施工企业和管理部门全面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运行的状况,对施工项目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管。

六是监理单位通过信息平台,以监理月报、专报等形式加快与管理部门的联系;以对施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考评等形式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七是各级管理部门通过监测设备,实时掌握噪音扬尘等环境保护监测数据,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污染管控。

八是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采集到的'信息数据进行量化分析,为工程安全风险评估、人员工作质量评价和其他管理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优化。

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信息系统带来很多好处:一是监督管理标准化。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模块的运用,实现监管重点、监管程序、监管方式等的标准化,使安全监督工作突出重点、抓住要害。

二是工程监督高效化。通过信息系统方便快捷的信息收集,为监督机构提供可靠有效的决策依据,有利于实现差异化监督,节约有限的监督资源并通过科技手段加强监督。特别是移动办公系统的使用,以手机等便携终端为载体将建设工程监管过程产生的海量信息,包括监督记录、人员记分、措施单据、行政处罚以及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管理信息等,用文字、图形和声音、视频资料等形式实时存储录入或即时查询处理。实现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对任何事情(anything)处理的3a办公。让监督人员摆脱时间和空间的束缚,随时随地交流处理各类信息,使监督工作更加轻松有效,监督管理更加协调高效。

三是业务流程规范化。系统通过信息公示和网上操作业务,减少由于信息的不确定和模糊性等引起的错误,减少因流程不畅通而引起的工作滞后等问题。

四是监督任务合理化。通过信息平台,将工程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集中在信息系统平台中呈现,有利于巡查、安全监督、质量监督、稽查等各类监管活动之间的组织协调,有利于各类计划的有序开展。

五是建设信息共享化。信息系统指导和帮助参建各方依法依规从事建设活动,避免因为信息沟通不畅而引起不必要的工程损失;同时,各级监管部门依托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协同和执法联动,从而强化对建设工程主要环节、现场信息和险情预兆的监控。

六是信息数据实时化。保证基本信息实时更新的同时,在建工程的各类实用数据,如隐患排查记录、整改记录、巡查记录等加快更新,便于多方查询应用。

七是平台功能集合化。系统平台提供工程信息录入查询功能和工程管理信息、进度上报、创优申报、资格审核等功能,使原先各类需要来回报送的工作流程大大简化,大幅提高了工作效率。八是应急处置及时化。对于发现的隐患险情,运用信息平台和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置。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可对辖区工地提供预警信息、指导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实际上对于企业而言,具有同样的收效。而且,企业在得到管理工作优化的同时,得到可观的经济效益。

结语:

建筑业的信息化,对建设工程安全监管产生十分积极的作用,对整个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深刻影响。但是上述的种种优势实际上在具体实践中还不完善,信息化的效能还未充分发挥,信息应用的深度广度远未达到实际需求。未来,深入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是必由之路,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数据应用虽任重但极光明。

公共安全管理毕业论文题目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我区普及公共视频监控系统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国际比较研究。

交通肇事逃逸若干问题研究。

无照经营成因及监管对策研究。

政府安全能力建设的东西部比较。

危险化工企业选址及安全优化布局研究。

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论城市公共安全预警信息机制的构建。

公共安全视域中的公交反扒窃研究。

青州城市社区管理研究。

潍坊警用地理信息系统建设项目质量管理。

公务员网络监督研究。

城市公共安全的系统动力学研究。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存在的立法缺失及原因。

突发事件中地方政府责任研究。

安全管理论文

近年来,通信业有很强的发展势头,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给通信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本文分析了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安全管理重要意义,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一、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意义。

(一)有利于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事故预防和事故控制。

目前通信工程安全管理不能缺少监理单位的参与,这种第三方的参与管理是建筑安全管理甚至是项目管理的进步,因为监理工程师懂得的知识相对比较全面,他们往往既懂工程,又懂法律和经济,还懂安全管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士。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方应聘请这种专业人士对工程安全生产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也保障了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往更高一层次讲,对国家公共利益也是一种保障。

(二)有利于提高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通信单位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政府、施工单位和建立单位的共同参与。

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起的作用是对市场进行动态监管,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则是监控整个施工过程,直到工程竣工。

通过三方积极你努力,实现无漏洞安全管理,可以大大提高项目安全管理水平。

(1)任何通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都不是绝对安全的。

尤其是通讯工程行业,更是随时都伴随着风险。

而在通讯工程的施工过程中,这种风险的存在更是不可避免的。

其中,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完善,或者是由于安全施工理念贯彻不到位造成的。

这是很多管理者都没有足够重视的问题。

在通讯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仅要从以往的经验中对安全管理的现状进行评估,更重要的是基于不同的项目情况,切实的按照规章流程来进行项目施工。

(2)施工过程中管理不到位,没有从真正意义上认识到安全管理是工作的第一要素。

在通讯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管理缺失的主要表现如下:权责不明、管理方式传统单一、没有有效地安全管理手段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3)在施工整体过程中对风险的预计不足。

尤其是我国现阶段的通讯工程施工中对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地进行总结和检讨,造成了对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等问题,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通讯工程建设行业的正常发展。

(一)在企业文化中建立安全文化的理念。

企业文化是企业价值观和行为准则的总和,体现了企业的品牌层次和企业的精神财富。

在企业文化中应当包含良好的安全文化,这体现在员工思想层面的安全意识和通过个人行为的规范表现出来的外在效果。

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安全管理的灵魂,是做好安全工作的基础,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性意义和战略性意义。

建立企业的安全文化重要的是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在制度的建立上,体制的运行上要充分体现人的安全权、生命权、健康权,充分激发员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树立为自己负责,为他人负责的思维模式,让所有员工建立自发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热情,把企业安全管理同个人行为联系起来。

只有这样才能使安全制度更加可行,安全体系运行更加高效。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

安全规章制度是对安全管理的内容进行书面化和条款化,带有约束和强制执行的意义。

首先,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

其次,安全生产制度应当内容齐全、针对性强,具有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通信建设相关企业应当明确事故多发环节的控制保障,例如,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必须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检测器材,防止强电侵入、触电、高处坠落、倒杆、机械伤害和气体中毒、爆燃等事故发生。

做好通信线路“三线交越”防护、过路警示、拉线保护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在安全制度中应当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的资源保障,包括安全防护的经费、安全培训经费等。

做好安全生产是需要产生成本的,但是生产安全得到保障,安全事故的消除本身就为企业带来了经济效益,另外,出现安全管理工作做得好、安全责任感强的企业更能够给客户带来信任感,为企业增加更多潜在的效益。

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有利于规范员工行为并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三)做好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

企业在对全体员工的安全培训教育要注重以下几个环节的工作。

(1)从业教育。

即对于新进入企业工作的员工、调换专业和从事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工作的员工结合技术培训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可以编制专门的培训教材,内容可以包括安全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本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现场安全操作手册以及案例等。

(2)特种作业的安全培训。

对从事消防监控、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电梯、制冷、焊接、车辆驾驶、易燃、易爆、高处作业等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指定的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对员工进行经常性、多层次和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

在教育的同时可以增强员工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感,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改进安全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安全检查制度是一项监督制约机制。

检查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形式的,包括内部的定期与不定期的安全检查,也可以是项目参建单位联合进行的工程安全检查。

开展检查要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内容,检查前应制定检查实施方案;检查情况应及时通报,及时处理。

通过安全检查使反映出的安全问题更真实更客观,解决处理安全问题更有效,目的在于扎扎实实的把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结束语。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建筑行业的长远发展,安全生产管理理念已经渗透到了工程项目建设的每一个环节,通信工程项目也是如此。

总之,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应重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大力宣扬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理念,制定合理的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奖罚有度这样才能有效的实现通信工程项目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论文

安全生产管理作为现代企业文明生产的重要标志之一,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日趋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说,安全生产管理的成败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如何搞好安全生产,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大家共同关心的大事。因此,正确理解与认识安全文化建设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管理的有效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由于我国尚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低水平的社会生产力决定了安全生产的低水平。经过多次改革,新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交替,目前尚未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高效率的、统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缺少集中统一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没有真正从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改革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大局,他们把发展经济与安全生产对立起来,缺乏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政治责任感,不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不到位。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由于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及其安全责任、安全机构设置、安全设施设备管理、现场作业安全保障、交叉作业和承包租凭场所安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没有基本的法律法规,许多经营单位特别是非国有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差,管理各种事故隐患和安全因素不能被及时有效的发现和消除,以致重大、特大事故频繁发生。

三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大量的人员伤亡和巨大的经济损失,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使从业人员及其亲属没有安全感,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我国是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生命的安全高于一切。各级人民政府的宗旨是为人民服务。如果连人民群众最根本的人生安全都不能得到有效地保证,那么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便无从谈起。因此,保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各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

四是没有处理好安全和生产的关系。很多地方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把发展经济和提高经济效益列为首要任务,但是不能正确处理安全生产与发展经济的关系,不是把两者有机结合而是加以对立。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私营企业“要钱不要命”,为了赚钱不惜以牺牲从业人员的生命为代价,心存侥幸心理,减少甚至不进行安全生产投入,以降低短期成本,追求长期利润。而一旦发生重大、特大事故,除了人员死亡之外还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其代价往往要等于或大于安全生产投入的成本,最终厂毁人亡,得不偿失。只要我们能够准确找出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从对党对国家对人民负责的政治高度出发,就一定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第三,加大安全生产设施的投入,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舍得投入,员工的安全也就得到可靠的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规范了,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规范了,材料消耗少了,返工少了,产品的质量提高了,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过程;第四,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强化员工安全意识,对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经教育培训考试通过,且持证上岗。对在岗的施工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三级教育和各种特种作业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强工作责任心,做到防患于未然;第五,把安全技术措施落到实处。对存在危险的施工作业,要有安全技术措施,针对不同的施工工艺,对员工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当我们真正做到这几条,何愁安全生产工作落不到实处。

安全重在管理,管理重在现场,现场重在落实。生产活动是一个变化的动态的过程,作为生产活动主体的各类人员,由于受各类环境因素和自身条件的影响,在这个过程中,经常会有各类不安全行为的发生,这就要各级管理人员、尤其是生产现场的班组长、跟班队长,要多督促、多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认真落实好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类检查人员要深入现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是在办公室听汇报。同时,加大对各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力度,一级管一级,下级对上级负责,层层落实好岗位职责,使生产现场控制在有序、平稳的状态中。

一是发挥好理念先导作用。心态安全是安全生产健康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最能体现安全意识。无论是管理者还是普通员工,只有心态安全才会行为安全,才能保证安全制度落到实处。以安全价值观为核心的安全理念是心态安全文化建设的灵魂。追求健康是人皆有之的基本需求,最根本的问题就是观念问题,就是没有树立正确的安全理念。如果上述错误观念不破除,正确的安全理念不树立,那么,安全生产的建设就永远是一座空中楼阁。

二是发挥好宣传教育作用。安全管理的落脚点在班组,防范事故工作的终端是每一位员工,目的就是要努力保证他们的人身安全。根本性转变,是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的中心任务。坚持以人为本的安全方针,潜移默化地规范人的安全行为,培养人的安全心态。

四是发挥好管理规范作用。职工安全素质的高低与安全管理者的方法是有直接联系的。过去,管理者抓“三违”更多依赖的是批评教育和经济处罚。不可否认,批评和罚款能使违章职工的思想受到触动,但仅仅通过经济手段控制“三违”现象是不现实的。为了增强管理效果,管理者应该在严格执行刚性制度的同时,注重柔性管理方法的使用。企业管理人员要发挥示范作用,要把保障员工的安全放在第一位。此外,要为员工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心情舒畅、精力充沛地去工作。

五是落实制度“严”字当头。以人为本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作为基本出发点,看待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六是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还要着眼于一个“全”字。综合治理,总体推进,要求各级领导都要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生产“一盘棋”的思想。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所以我们要正确对待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生产不仅是为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故,而且还要把安全与其他各主体工作结合起来,形成规范化的管理体系,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为生产出质量可靠的产品奠定基础。

安全文化不是现时的消费,而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投资。它能促使企业实现管理资源优化与整合,达到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效率和增创经济效益的目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作为安全管理最重要和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是现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发展需要,只有将预防工作做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才能有效地预防各种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不是等到安全事故发生,造成损失后,再做事后分析和善后处理。通过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确保预防型安全管理持续有效地开展,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四是进行广泛的宣传教育与培训,使员工明确实施预防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积极投身于预防型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之中,确保安全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安全管理论文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力市场的逐步放开,电力建设投资持续增长,电网规模不断扩大,电网建设任务十分繁重。在此建设浪潮下,越来越多的外部施工单位进入电力系统承揽工程,大量工程施工队伍以承接外包、分包方式入网(进入电网)作业。此举本有利于电网内部施工单位间的良性竞争,但是,由于外部施工队伍良莠不齐,导致工程分包管理存在诸多安全问题。据统计分析,近几年,在电网建设中所发生的伤亡事故中,80%以上涉及劳务工和分包队伍。因此,有必要对分包队伍发生伤亡事故的原因进行深度分析,查找工程分包管理薄弱环节,探究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措施,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有效控制事故风险。

当前,电网建设工程分包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安全问题。(1)对分包单位或队伍的安全资质审查不严格。一些单位受制于预算不足、工期紧张等现实压力,忽视对分包单位资质能力的动态审查,导致违规转包、层层分包、挂靠资质等现象普遍存在。存在很多招投标时申报的单位和中标后实际进场施工的单位根本不是同一家,有的甚至是无施工资质的包工队以及层层转包的现象。这些都给工程施工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2)分包队伍在安全上投入偏少。一些分包单位为了节约开支不按规定设立安监人员,一些单位不肯花钱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措施,存在老化、损坏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超期“带病”使用的情况,导致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容易受到伤害。(3)分包队伍人员安全意识不足、技术素质较差。由于电网建设作业环境普遍艰苦,劳动强度大,尤其是线路工程,作业环境更是复杂、危险。一些工程分包队伍,在招收劳务工时,片面强调身体素质,将能吃苦耐劳、服从安排等“硬件”要求作为第一条件,而对文化素质、技能水平等“软件”要求反而不高。加之一些单位没有对这类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作业人员不知者无畏,不懂危险、不懂避险,特别是一些施工负责人或者说是包工头,不但不带头遵章守纪,反而带头蛮干、盲目冒险作业,导致伤亡事故屡有发生。(4)分包工程安全管理不到位。工程分包安全管理制度规定虽多,但执行不到位,许多规定被束之高阁、流于形式。发包单位以包代管,在安全管理上对分包单位关心较少,监督检查不力,造成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管理粗放,甚至连基本的安全要求、安全措施都得不到落实;习惯性违章无人制止,时有发生,安全隐患不能提前消除,事故风险仍如利剑高悬。总体来说,分包队伍安全基础薄弱,安全管理水平普遍较低,加之发包单位责任不落实、安全管控不到位,分包工程安全风险十分突出。这些问题已成为当前电网基建安全的潜在隐患,只有持续加强规范化管理,才能保障分包工程的安全。

2.1严把分包入口关。

工程分包方式不合理,以劳务分包之名行专业分包之实,分包管理粗放,分包队伍人员素质、管理能力、监督管控等方面严重不足,分包单位超能力承接工程现象突出,这些都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为加强源头治理,就必须严把入口关,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严格分包准入管理。(1)要认真进行分包商资质审查。分包商资质审查的重点在于分包商的施工技术能力、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和同类工程业绩。分包商资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所承接工程必须符合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2)要开展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综合评估分包商承接工程能力、安全施工能力。分包商安全能力评价是在公司分包商资信评价的基础上,从资质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进度管理、人员管理、机具管理等方面对分包商承揽工程能力进行综合评估。通过收集工程分包商的有关信息,评估其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防止超能力承接工程。(3)要建立分包商清退机制。分包商清退机制是对违法、违规进行分包作业或管理水平差、人员素质低、不服从管理的分包商以及违法、违规的个人及时予以清退的制度和措施。分包商清退机制是通过建立“黑名单”记录,实施安全“一票否决”。凡是安全管理不达标的,一律纳入“黑名单”,严禁在各类工程项目中使用;同时加强对分包商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动态掌握分包商施工管理能力、作业人员技能水平、现场施工情况,及时发现、清退不合格的分包队伍和个人。坚决清退“资质合格、实际能力不合格”的队伍。

一些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粗放,关键岗位人员对自身专业领域的事故风险辨识能力严重不足,风险管控失责,安全管理效能低下,“人员到岗”与“责任到位”严重背离,现场风险因素“失察”、违章行为查处不力,导致事故防范“失责”。(1)要不折不扣执行《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简称《安规》)。实践和事故已经反复证明,确保电力生产人身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严格执行《安规》,不能打半点折扣。对分包工程来说,必须采取有效手段,促使分包队伍人员从内到外都能认同安全规程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知行合一,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能严格执行《安规》,只有这样,安全工作才能得以保证。(2)要加强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各项检修、预试、施工等工作计划安排,必须量力而行,保证在作业力量、管理能力可以控制的范围之内。要从工作组织和管理制度上,坚决防止出现赶工期、拼设备、长期加班加点、疲劳作业现象。要按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预控、标准化作业要求,确保施工作业人员任务清楚、危险点清楚、作业程序方法清楚、安全保障措施清楚,严禁走过场。(3)要严抓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千里之堤,毁于蚁穴”,在实际工作中要防微杜渐,从小事抓起,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让反习惯性违章成为硬约束,及时处理好不安全因素,将不安全事件和事故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2.3充分发挥关键人员作用。

俗话说“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现场工作负责人或者班组长作为关键核心人员,是现场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安全工作基础的基础,工作负责人的表现直接关系到全局的安全。具体到分包队伍来说,负责人通常也是领头人,其与作业人员有可能既是工友又是同乡的关系,往往在分包队伍中有很高威信。如果领头人能发挥正面积极作用,安全就会多一分保障;如果领头人起到负面消极作用,发生事故的机率会大大增加。国家电网公司通报的多起分包工程事故案例,就是由于负责人违章指挥,农民工兄弟冒险蛮干而发生的悲剧。因此要重点抓好关键人员特别是领头人的管理,工作负责人必须熟习安全规程,掌握必要的技术知识,提高责任心、原则性、工作能力,具备一定的指挥能力;同时要以身作则,大胆管理,引导员工加强学习,增强员工的自我防护能力,并带头遵章守纪,带领作业人员都成为安全明白人,才能做到事事安全。

2.4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惩戒力度。

安全教育培训能点石成金,是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分包工程安全的治本之策。以人为本,绝不应是一句空话。对分包队伍人员的安全教育要注意层次性、针对性,要针对分包人员文化程度、技能水平各异的复杂情况,因地制宜、因材施教。要根据每个作业人员具体从事的工作来确定教育、培训的内容,内容不在于多,但要实用,重点灌输生命安全意识,使每个人都能真正掌握必须具备的安全知识,真正做到达不到要求者不得上岗。同时要发挥经济处罚的指挥棒作用,制定并执行比如不戴安全帽进入现场一次罚款多少钱,将罚款用于奖励安全表现优秀的人员等既通俗易懂又能被普遍接受的政策、办法,引导和督促分包队伍人员遵章守纪。

近年来,电力安全生产虽然逐渐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也日趋规范,但在工程分包工作中还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每一位电网建设工程从业者来说,对待安全工作必须常存敬畏之心、戒惧之心,要勇于正视问题、解决问题,通过对症施治、查漏补缺、持续改进,为电力工程建设安全保驾护航。

作者:童庆刚单位: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

安全管理论文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于企业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若想快速更好的发展,就必须重视油库的管理工作,那么首要的就是安全管理,其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就需要不断创新与完善油库安全管理模式。鉴于此,主要探讨了油库安全管理中所出现的问题,并对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路径进行了深入分析。

现阶段,油库安全管理模式是将物质建设作为重要点,随着社会的改革发展,其不能够满足企业的安全管理,这就需要对此安全管理模式进行研究与创新。企业应积极地将油库安全管理纳入企业发展目标中,只有做好这项工作,才能够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1.1缺乏科学性的管理目标。

当前,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的目标,无法发挥出安全管理真正的作用,安全管理理念旧时化过度考虑经济效益,忽视了安全管理。由于目标不明确,会导致安全管理特别盲目性,管理的重点不到位。制定不出详细科学的方案,大大降低了安全管理工作的效率,安全管理工作无法贯彻落实到实处[1]。

管理和监管人员的工作态度与责任意识关系着油库的安全。当前油库安全管理人员的学历低、专业能力不高,专业素质都无法保证,他们虽然有安全管理经验,但是专业水准以及专业能力还是无法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不具备现代化技术理念,对技术的认识不到位,责任心不高,这些都会制约着企业安全管理的发展,无法实现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2]。

1.3油库现场管理不规范。

油库管理的工作需要重视的内容比较多,还有与油库相关的设备、材料等,当前对油库在进行现场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缺乏规范性与科学性,比如在设施方面,不能够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保养不到位、设备的选型的不科学,防火防爆检查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完善,出现安全隐患。在遇到正常工作得情况下,会突然停止工作,对油库的运营造成很大的影响,给企业带来了经济损失。

油库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在完善管理制度的同时应当确立安全管理目标。有目标才能够更好的执行,然后对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与保养。创新油库安全管理的模式的首要工作是能够建立出适合成品油销售企业的油库管理目标,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案,完善管理流程。加强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使科技含量高的管理方法在油库安全管理中得到有效的应用,大大地减小人为操作出现的隐患。还应该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建立完善的《岗位职责制度《油库安全注意事项》等制度,使油库安全管理创新的模式可以适应新时期的发展[3]。

油库在进行安全管理的过程中,应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明确个人的安全责任。不断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工作,使人员知道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对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对员工进行培训与实践考核,确保人员能够进行安全管理与安全操作。对于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必须落实到位,才能够创建出优质的安全工作环境,因此,必须加强对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与专业素养[4]。

2.3加强油库现场管理。

油库现场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确保现场管理不会出现问题,就基本上实现了安全管理的目标。现场管理中需要加强监管制度的执行,对油库现场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还有重要的一点是加强现场安全监督,需要严格规范现场工作流程,保证工作流程的标准化与科学化,同时对现场的每一项工作采取实时监控,如果不合格需要立即改正。还应随时排查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油库的安全[5]。

现代石油企业的发展过程中,油库安全管理模式的创新是必然的趋势,也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相关企业应重视油库现场安全管理,针对于所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明确安全管理目标,做好现场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实现企业的经济效益。

[4]任全伟.浅谈油库安全管理模式创新[j].科技与企业,20xx,(17):31.

[5]葛林.精细化管理是油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c]。

文档为doc格式。

安全管理论文

摘要:通过现代化的手段对计算机信息进行加密,保证信息在通信网络传输、交换和储存中的真实、完整,并且保证对该信息整个传播过程具有可控性,这就是对通信安全的定义。

随着网络通信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所面临的通信安全问题也越来越严峻。

本文通过对通信工程安全问题进行论述,希望对加强通信安全保密系统的风险管理具有参考价值。

当今是科技突飞猛进的时代,网络在人们的工作学习中的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安全管理论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航空运输业迅速扩大,航空运输也成为了常见的交通方式之一,由于航空运输的模式是在空中飞行,这样就受天气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近些年来看,航空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航空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民航的安全问题,基于此种情况,作者针对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提出自己的几点浅见。

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保证飞行安全和飞机有秩序的飞行。在飞行路线经过的空域划分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等,并按管理区的不同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同时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飞机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的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从而完成监视、识别、导引覆盖区域内的飞机的工作。

和发达国家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相比,中国的空中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同时关于空中管理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并且对空中管理制度的评价机制还未健全。基于此种情况,我国针对空中交通管理的现状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如下。

2.1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

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经验比我国的空中管理经验要成熟很多,自然设备上也比我国的设备要先进很多,同时,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比我国的科技水平高出来很多,所以,直接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是提升我国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先进程度的方法之一,同时也加速了我国空中交通管理能力的提升。

2.2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

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比我们国家空中管理制度的建立早了很多年,所以无论是技术还是经验都比我们成熟很多。所以,学习发达国家成熟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是完善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的捷径之一,从而使我国的空中管理能力得到逐步地提高。

我国的空中管理设备大部分都是引进自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由于本国自行生产的空中管理的设备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们只有依赖发达国家的产品,但是在我们使用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设备同时我们也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比如,不同的语言系统造成对我国的工作人员对其产品的理解不够透彻,不能够很好的运用,同时,发达国家对于核心的技术都是采用保密措施的。由此可见,加大我国空中管理的科学技术的研究的力度,争取早日研发出属于自己的空中管理的高科技设备,是提升我国空中管理能力的必经之路。

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个纷繁复杂、难度系数非常高同时又是不能有丝毫失误的工作。因为制约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因素、沟通问题、飞机的检修问题等等,但是只要有一个不良因素的存在都会为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埋下不安全的隐患,下面是对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因素的详细叙述。

3.1天气因素。

良好的飞行环境是飞机得以安全航行的基础,所以天气环境的好坏是制约民航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如果没有良好的天气和适宜飞机飞行的环境,即便有再先进的空中管理设备,再高超的驾驶员的驾驶水平,也是毫无用处,不能航行的。

3.2航行中的机组人员和地面的工作人员沟通不畅。

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一定要和地面的工作人员时刻保持联系,以确保地面对飞行中的飞机各方面的情况都能清楚掌握。有时,由于飞机机器设备的故障或恶劣的天气环境,都会导致通讯信号的不良,从而使机组人员无法和地面的工作人面进行有效的沟通,使处在危险中航行的飞机不能得到专业的指挥,也无法通过地面工作人员的信息传送了解地面的环境,这也是制约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3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飞机都是要定期进行检修的,所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决定了飞机的检修质量,如果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过低的话,就会给飞机的安全飞行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所以,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4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

文章主要侧重驾驶员的心理健康程度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因为但凡能成为驾驶员,身体一定都是非常健康的,因为驾驶工作是一项十分耗体力的工作,如果身体素质不行,就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由于驾驶人员如果存在心理问题不容易被发现,所以,这才是飞机不安全航行埋下了隐患的因素。近些年来,因为驾驶员的心理问题引发了很多飞机的安全事故,没有给人民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也是制约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5对地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航行中的飞机是通过无线信号和地面进行联络的,尽管科技再先进,信号的终端也都是需要人工进行操作,但凡人工操作就难免会出现失误。而在所有的航空事故中,因为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航空事故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因为地面的工作人员要对机组人员进行时时追踪,所以,就要求地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得有丝毫的马虎,精神要高度集中。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地面的工作人员觉得已经对这些工作内容非常娴熟,从而每天麻木地处理工作中的事宜。所以,民航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地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完善对地面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使地面工作人员的薪资和工作成果相挂钩,这样才能端正地面员工的工作态度,使地面的工作能够有序有效的展开,减少航空事故的发生,为飞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

总而言之,要想民航空中管理能够安全运行,不仅要分析制约民航空中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比如,天气因素、和地面沟通问题、飞机的检修问题以及地面工作人员管理的问题等等,因为只有了解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对这些引发飞机安全事故的因素加以防范,减少航行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空中管理经验,同时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空中管理设备,只有这样促进我国民航空中管理的安全运行,才能为我国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xx花园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及我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定本制度。物业管理人员及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均自觉遵守。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小区管理办法;

2)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管理办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

3)依照物业管理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管理费用;

4)有权制止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5)有权要求业主会协助管理;

6)有权选聘专营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管理任务;

7)可以实行多种经营,以其收益补充小区管理费用。

1)履行物业管理合同,依法经营;

2)接受管委会和住宅小区内居民的监督;

3)重大的管理措施提交物业管理委员会审议,并经管委会认可;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二)业主会的权利和义务。

1、管委会的权利。

2)决定选聘或续聘物业管理公司;

3)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年度管理计划和小区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4)检查、监督各项管理工作的实施及规章制度的执行。

2、管委会的义务。

2)协助物业管理公司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3)接受住宅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的监督;

4)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住宅小区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三)物业管理费用的收缴及管理。

2)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提供的服务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经营者定价。

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公共卫生清洁、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服务,以及代收代缴水电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

凡属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个别需求提供的特约服务除政府物价部门规定有统一标准者外,服务收费实行经营者定价。

业主使用本物业内有偿使用的文件化娱乐体育设施和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场地时,应按规定缴纳费用。

3)物业公司将定期(6个月)向广大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入和支出的帐目,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小区管理的重大措施,接受小区管委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监督。

(四)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

2、小区内组团及栋号有明显的标志及引路方向平面图;

3、房屋完好率98%以上;

4、无违反规划的私搭、乱建现象;

6、房租、水、电、气等各项费用,实行便民统一代收代缴,收缴率达98%以上;

7、房屋维修及时率达98%以上,合格率达100%,并建立回访制度和访问记录;

8、房屋资料档案齐全、管理完善,并建立住房居住档案,住房所在栋号、门号、房号清晰随时可查。

(五)设备管理。

1、小区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

3、消防系统设备安好无损,可随时启用;

4、锅炉供暖、煤气,燃气运行正常。北方地区冬季供暖,居室内温度不低于16摄氏度。

(六)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得随意改变其用途;

2、供水、供电、通讯、照明设备实施齐全,工作正常;

3、道路通畅,路面平坦;

4、污水排放通畅;

5、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无乱停放机动车,非机动车;

6、人为造成公共设施设备或其他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七)绿化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地和道路两侧的花坛、树木合理分布;

2、本小区公共绿地人均1平方米以上;

3、绿地管理及养护实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八)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备,设有垃圾箱、垃圾转运站等保洁设备;

2、小区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垃圾日产日清;

3、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4、房屋的公共楼梯、护栏、走道、地下室等部位保持清洁,不得随意堆放杂物和占用;

5、居民日常生活所需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设摊点、广告牌,乱贴、乱画现象;

6、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

(九)秩序维护管理。

1、小区基本实行封闭式管理;

2、小区实行24小时秩序维护制度;

3、保安人员有明显的标志、工作规范、作风严谨;

4、危及住户安全处设有明显的标志;

5、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十)社区文化。

4、本物业管理公司将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开展的各项工作;

5、小区居民应支持和配合物业公司搞好活动;

6、物业公司将及时对活动进行反馈,做好评价,满意率达95%以上。

(十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质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画园林建筑小品;

8、在公共场所、道路两侧乱设摊点;

9、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10、随意停放车辆;

11、聚众喧闹、噪声扰民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12、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3、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水利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提高城市应急指挥响应和城市管理能力,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是指在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区域,采用技术设备进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综合系统。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类出资、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区、县级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资源整合共享。

规划、建设、市政园林、国土房管、质监、交通、工商、城-管、安监、水利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涉及公共安全的下列场所或者区域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

(二)机场、港口、火车站、码头、停车场、客货运站场和枢纽公交站的重要部位;

(五)各级党政机关的重要部位和出入口;

(六)国家重点科研机构,集中存放重要档案资料的馆、库;

(十一)建筑工地、城市重要景观、大型地下空间等城建设施的重要部位;

(十二)江河堤防、水库、人工湖、重点防洪排涝区域及其他重要水利工程设施;

(十三)其他需要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场所或区域。

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宾馆)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

第七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区域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经营者应当按照统一规划,遵循统一技术规范,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所有权人与管理者、经营者可以以协议的方式明确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与管理责任。

依照本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但尚未建设的,应当依附现有建筑物或者管线进行建设。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规划,制定有关技术规范。

第八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向公安机关申报方案审核、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

不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的有关材料,报所在地的区、县级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九条各级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同级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审核、招投标和验收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场所或者区域新建、改建、扩建时,与之相配套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室外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涉及建筑附属构筑物的设计与建设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对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应当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审查时,应当提出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视频系统建设,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固定场所,应当在监控区域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计、施工、维护单位应当具备法律 、法规 规定的相应资质。

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适用产品应当取得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登记批准书或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通过安全生产产品认证。进口产品应当出具海关、商检部门或者国家法定机构的合法证明,并符合本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标准规范。

第三章应用与管理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或者预留接口与公共安全、城市管理和应急指挥系统互联互通。

分级权限的设定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国-家-安-全机关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禁止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或者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管理公共安全视频系统采集的图像信息,依法按程序查看、复制和使用信息,不得删改、破坏视频信息原始数据记录,或者随意传播、复制或者用于个人目的、商业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因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必要时可以临时接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控制权。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安全事件时,其他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者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

因执法原因而调整、改造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给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造成损失或者额外开支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调取、查看或者复制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不出示介绍信函和执法证件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的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设有视频监控室的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情况进行登记,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视频信息的有效存储期不得少于十五日,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建设、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以及存储设备的运行情况,确保视频系统有效运行,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用途;如确有必要改变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当经过培训。

培训工作由市公安机关负责组织。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而不建设,或者不按照标准、规范建设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属于《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规定范围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者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或者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方案未经核准,或者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竣工验收后不报送公安机关备案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不具备相应资质承接公共安全视频系统设计、施工和维护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盗窃、损毁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的设施、设备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故意设置障碍,影响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记录、存储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的;

(四)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的;

(六)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者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局属各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生事故的,年终考核一票否决。

境外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指适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设施,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包括用于安全检查、防盗报警、出入口的防护和控制、电视防范监控的产品,以及国家规定属于技防产品的其他产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以下简称技防设施)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主管部门。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第五条 技术防范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包括技防设施建设,所需经费列入工程预算。

第六条 下列场所、部位必须设置技防设施:(一)机场、车站、码头的重要部位;(二)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电信枢纽的重要部位;(三)武器库、弹药库;(四)生产、存放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部位;(五)集中存放国家秘密信息、档案、资料的场所或者部位;(六)核设施和核材料生产、储存场所或者部位;(七)国家战略物资储备库、国家尖端产品储备库、各类重要物资储存场所;(八)国家重点科研机构和国防科研生产试验等单位的要害部位或者场所;(九)展销、存放具有重要科学技术价值或者具有昂贵经济价值的物品、文物的场所及部位;(十)黄金、珠宝,货币及有价证券的生产或者储存场所的重要部位,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等要害部位。其他集中储存现金的部位;(十一)运钞车和运送珍贵文物的车辆;(十二)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和集中供热单位的要害部位;(十三)省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应当安装技防设施的其他场所和重点部位。

第七条 设置技防设施的单位应当建立技防设施的使用和保护制度,保证设施安全可靠、正常运行;安装的报警设施,有条件的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保卫部门联网。

第八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已取得建设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必须到公安机关备案;其中专门从事技防设施设计、施工的单位在到建设部门办理专项证书手续前,应当到公安机关办理审查手续:(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和省外单位,到省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续;(二)在市、县(台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的单位,到所在地市公安机关备案或者办理审查手续;(三)境外单位,向省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报公安部批准。

第九条 技防设施设计方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行业标准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按以下规定送公安机关审批:(一)二级以上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为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省公安机关批准;(二)三级风险等级或者总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由市公安机关批准,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条 重点场所、要害部位的技防设施施工,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境内单位承接。

第十一条 承担技防设施施工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技防设施设计方案施工;(二)为技防设施建设单位保守秘密;(三)对从事技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技防设施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批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参加。未经公安机关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技防设施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检查不合格的技防设施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生产技防产品,已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到当地市公安机关备案,由市公安机关报省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申请生产技防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公安机关备案;(二)产品经省公安机关抽样送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三)产品通过省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生产定型鉴定或者检测鉴定;(四)无线报警装置使用的频点,必须经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具备上述条件的,到当地公安机关提出生产申请,到省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应当对办理程序和时限实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境外公共安全从风险类型分为:政治动荡、恐怖事件、治安事件、意外事故、利益冲突。

近几年境外突发事件发生频率增加,反应出中国外排人员,在安全防范方面的缺位:

防范意识缺位:队公共安全事件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法律意识缺位:不懂当地的法律法规,出现违法事件,不知道如何正确用法律保护自身的正当利益和安全。

整体意识缺位:境外中方人员应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发挥集体的作用。

学习意识缺位:不注重学习,不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社会价值标准。

物业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一、每个员工都应有安全防范责任和意识,发现治安不安全因素或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报告领导或主管,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二、员工如接到商铺或租户物品遗失报告,应立即上报领导或主管。

三、工作区域一旦发生案情,作为当事人的员工应及时向办案人员反映真实情况,不得有任何隐瞒。

四、员工对案发现场有责任加以保护,阻止任何无关人员进入。

五、员工应保证自己工作责任区域内没有任何危害安全的物品,对工作需用的有害物品,应按规定加以妥善保管。

六、员工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上班后、下班前都要认真检查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安全,消除不安全隐患。

礼仪规范。

一、服务用语:

敬语: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

称呼语:先生小姐太太夫人女士小朋友大叔大伯阿姨大妈。

问候语:您好早上好下午好晚上好。

祝贺语:恭喜祝您节日快乐祝您生日快乐。

欢迎语:欢迎光临。

询问语:请问,您需要我为您做点什么吗?

请问,您有什么吩咐吗?

操作语:请稍侯片刻,我立即为您服务。

请不要客气,这是我应该做的。

道歉语:对不起,让您久等了请原谅打搅您了很抱歉。

感谢语:多谢您的提示请您多提宝贵意见不必客气没关系,这是我应该做的。

告别语:再见您走好。

二、服务忌语:

三、礼貌要点:

1、接电话时应先说:“您好,物业部;。

3、当租户货客户表示感谢时应说:“不用谢,这是我应该做的”;。

4、当租户或客户表示道歉时应说“没关系”“请不要介意”;。

5、到租户货商铺中维修或收费时应轻声,并客气地说:“对不起,打扰了”。

6、对进出大门的人员,保安人员应先敬礼同时说“您好”,再进行询问或检查等工作;

7、管理处工作人员与业主同时进出门口或同乘电梯时,应让业主先行;。

8、在商场内应主动帮助租户货商铺解决困难,严禁视而不见。

八要八不。

1、要维护公司声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做有损公司声誉的行为。

2、要一切从公司整体利益出发,不得做损害公司利益的事。

3、要遵守劳动纪律,服从上级调动,不得纪律松垮、不听指挥或阳奉阴违。

4、要廉洁奉公,不准收费不给票、私吞私分各种公-款。

5、要真诚老实,不准提供假情况。

6、要敬业奉献,努力工作,不得作风拖拉。

7、要团结协作,不得互相扯皮、推诿和诬陷同事。

8、要文明礼貌,竭诚服务,不得发生与业主打骂等现象。

治安公共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的临时场所;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工商、文化、体育、建设(城-管)、旅游、环保、价格、经贸(安全生产监督)、质监、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

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

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

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

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page]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安全条件。

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游泳场、馆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设有广播设施、贵重物品寄存室和能够通观全场的救护观察台;

(三)夜间营业的游泳场所水面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八十勒克司;

(五)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设施、器材和医疗救护人员,天然游泳场所还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船艇。

第十三条  游览、游乐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分开设置的出入口通道;

(二)危险地段、水域设有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

(三)设有广播设施,配有必要的救生人员和设备。

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不得开展游览活动。

第十四条  举办大型文体、商贸以及庆典、会展等活动(以下称大型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活动场所符合国家消防安全规定要求并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活动中心现场和外围人员疏散通道畅通;

(四)根据大型活动的性质和安全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人员,在室内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一,在室外举办的活动一般不少于每场参加人数的百分之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公共场所治安安全条件,并书面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申请注册登记时,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索取,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索取。

第三章  监督管理[page]

第十六条  设立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营业性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并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营业执照;

(二)治安责任人的身份证件;

(三)所处环境方位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经营负责人、经营范围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经营者应当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照前款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娱乐、服务场所应当如实登记雇用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和变动情况,并应当在雇用或者变动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接到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书面告知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治安安全条件检查。发现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营者予以改正。

第十八条  举办大型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万人以下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举办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书面申请;跨地区举办的,举办者应当按照上述人数的规定,向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申请。

变更活动地点和内容的,举办者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  大型活动的举办者在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活动方案和说明;

(二)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三)活动场地的方位图、内部示意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个人申请举办大型活动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身份证件。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举办大型活动的书面申请后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举办者,同时将决定书面抄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时,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

大型活动未经公安机关许可,场地管理者不得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开展公共场所的治安检查。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出示由省公安机关统一印制的《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对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载,并遵守有关执法、执勤规范。

接受治安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开办娱乐、服务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服务场所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从事公共场所经营活动谋取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行技术防范、信息化管理等科技手段,提高治安管理效能。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发现公共场所有违法行为,依法属于其他职能部门查处范围的,应当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

第四章  法律责任[page]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雇用的从业人员没有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证件或者证件不齐全的;

(二)设置的包厢、包间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

(三)容纳的人员超过核定人数的;

(四)灯光的设置和亮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未按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可以对举办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举办活动,属非经营性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场地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将场地提供给举办者使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公共场所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处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治安责任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措施制止的;

(二)为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的;

(三)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的。

公共场所内发生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多次发生违法犯罪活动,经营者有失职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在公共场所治安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公布之前开办的公共场所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治安安全条件的,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采取措施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一条 为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确保公共场所大型群体活动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园、游乐园、道路、广场、展览馆、体育馆(场)、文化宫(馆、站)、会场、庙宇(堂)等公共场所(含水上活动)组织临时性的,参加人数达一千人以上的大型文艺演出、体育竞赛、产品展览、商品展销、艺术博览、游园、集会、咨询、民俗和宗教等大型群体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治安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条 凡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主办单位(人)和场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指定安全责任人,接受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监督,按规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条 凡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城市各项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维护活动场地设施和环境的完好。

第六条 组织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除党政军机关(不含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外,主办单位(人)必须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活动方案在举行活动的二十天前向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跨区、县和参加人数达万人以上的大型活动应直接向市公安局提出治安管理的书面申请。

第七条 公安机关接到主办单位(人)书面申请后,应根据维护治安、交通秩序需要,在十五天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并发出决定通知书。

第八条 申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在未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前,主办单位(人)或场地管理部门不得发售入场票券。

第九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公安机关应预先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在活动期间派出警力,协同主办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维护治安、交通秩序,及时处置治安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十条 对商业性的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主办单位(人),场地管理部门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组织足够的管理人员及雇请相应数量的保安人员,维持活动场地的秩序。公安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派出警力,以确保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三)未经批准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发生伤亡事故,或不按要求落实安全措施以致造成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后果的,依法追究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许可或不许可举办大型临时性群体活动的决定和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十五天内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公安机关应在十五天内作出裁决。不服裁决的,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区、县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论文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航空运输业迅速扩大,航空运输也成为了常见的交通方式之一,由于航空运输的模式是在空中飞行,这样就受天气环境因素的影响较大。所以,近些年来看,航空安全问题越来越被大家所关注。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的同时航空的安全问题也逐渐凸现出来,特别是民航的安全问题,基于此种情况,作者针对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提出自己的几点浅见。

1空中交通管理的含义。

利用通信、导航技术和监控手段对飞机飞行活动进行监视和控制,以便保证飞行安全和飞机有秩序的飞行。在飞行路线经过的空域划分不同的管理空域,包括航路、飞行情报管理区、进近管理区、塔台管理区、等待空域管理区等等,并按管理区的不同使用不同的雷达设备。同时在管理空域内进行间隔划分,飞机间的水平和垂直方向的间隔构成空中交通管理的基础。由导航设备、雷达系统、二次雷达、通信设备、地面控制中心组成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从而完成监视、识别、导引覆盖区域内的飞机的工作。

2我国针对空中交通管理的现状采取的措施。

和发达国家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相比,中国的空中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同时关于空中管理的技术手段还有待提高,并且对空中管理制度的评价机制还未健全。基于此种情况,我国针对空中交通管理的现状采取了一些措施,具体如下。

2.1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

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经验比我国的空中管理经验要成熟很多,自然设备上也比我国的设备要先进很多,同时,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也比我国的科技水平高出来很多,所以,直接引进发达国家先进的空中交通管理设备,是提升我国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先进程度的方法之一,同时也加速了我国空中交通管理能力的提升。

2.2学习并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逐步完善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

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制度建立的时间比我们国家空中管理制度的建立早了很多年,所以无论是技术还是经验都比我们成熟很多。所以,学习发达国家成熟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是完善我国的空中交通管理制度的捷径之一,从而使我国的空中管理能力得到逐步地提高。

我国的空中管理设备大部分都是引进自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由于本国自行生产的空中管理的设备的技术还不成熟,所以我们只有依赖发达国家的产品,但是在我们使用发达国家的空中管理设备同时我们也受到了诸多的限制,比如,不同的语言系统造成对我国的工作人员对其产品的理解不够透彻,不能够很好的运用,同时,发达国家对于核心的技术都是采用保密措施的。由此可见,加大我国空中管理的科学技术的研究的力度,争取早日研发出属于自己的空中管理的高科技设备,是提升我国空中管理能力的必经之路。

3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

民航空中交通安全管理是一个纷繁复杂、难度系数非常高同时又是不能有丝毫失误的工作。因为制约着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的因素有很多,比如:天气因素、沟通问题、飞机的检修问题等等,但是只要有一个不良因素的存在都会为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埋下不安全的隐患,下面是对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因素的详细叙述。

3.1天气因素。

良好的飞行环境是飞机得以安全航行的基础,所以天气环境的好坏是制约民航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最主要因素。所以,如果没有良好的天气和适宜飞机飞行的环境,即便有再先进的空中管理设备,再高超的驾驶员的驾驶水平,也是毫无用处,不能航行的。

3.2航行中的机组人员和地面的工作人员沟通不畅。

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一定要和地面的工作人员时刻保持联系,以确保地面对飞行中的飞机各方面的情况都能清楚掌握。有时,由于飞机机器设备的故障或恶劣的天气环境,都会导致通讯信号的不良,从而使机组人员无法和地面的工作人面进行有效的沟通,使处在危险中航行的飞机不能得到专业的指挥,也无法通过地面工作人员的信息传送了解地面的环境,这也是制约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3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

飞机都是要定期进行检修的,所以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就决定了飞机的检修质量,如果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过低的话,就会给飞机的安全飞行埋下了不安全的隐患。所以,飞机检修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也是制约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4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

文章主要侧重驾驶员的心理健康程度对安全驾驶的影响,因为但凡能成为驾驶员,身体一定都是非常健康的,因为驾驶工作是一项十分耗体力的工作,如果身体素质不行,就无法胜任这项工作。由于驾驶人员如果存在心理问题不容易被发现,所以,这才是飞机不安全航行埋下了隐患的因素。近些年来,因为驾驶员的心理问题引发了很多飞机的安全事故,没有给人民的人身安全提供有效的保障。由此可见,驾驶人员的身心健康水平也是制约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之一。

3.5对地面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航行中的飞机是通过无线信号和地面进行联络的,尽管科技再先进,信号的终端也都是需要人工进行操作,但凡人工操作就难免会出现失误。而在所有的航空事故中,因为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而引起的航空事故也占据了一定的比例。因为地面的工作人员要对机组人员进行时时追踪,所以,就要求地面的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不得有丝毫的马虎,精神要高度集中。然而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地面的工作人员觉得已经对这些工作内容非常娴熟,从而每天麻木地处理工作中的事宜。所以,民航的管理人员要经常对地面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提升他们的安全意识,同时要完善对地面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加大惩罚力度,使地面工作人员的薪资和工作成果相挂钩,这样才能端正地面员工的工作态度,使地面的工作能够有序有效的展开,减少航空事故的发生,为飞机乘客提供安全保障。

4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想民航空中管理能够安全运行,不仅要分析制约民航空中管理安全运行的因素,比如,天气因素、和地面沟通问题、飞机的检修问题以及地面工作人员管理的问题等等,因为只有了解这些因素,我们才能对这些引发飞机安全事故的因素加以防范,减少航行事故的发生。同时,我们也要向发达国家学习先进的空中管理经验,同时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的空中管理设备,只有这样促进我国民航空中管理的安全运行,才能为我国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文档为doc格式。

公共楼宇安全管理制度

为保障住宅区的房屋和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创造安全、清洁、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住宅区内(高层、商场、办公楼)所有业主(或房屋承租人或其他使用人,下同)拥有居住权和享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管理处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对小区内楼宇公共配套设施等物业实施管理,并对部份实行有偿服务,费用从本体维修基金内支出,业主有合理使用权利和维护的义务。

一、业主(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房管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和用途:

(1)、住户如对室内进行装修,应严格遵守本区关于装修管理的一切规定,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梁、柱、楼板、阳台、天台、屋面防火隔热层和通道进行违章凿、拆、搭占及封堵通风口,不得用铝合金、铁皮、木板、钢网等封闭主阳台,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2)、住户不得装设门牌(涉及商业用途),住户单元之外墙及窗户禁止竖立任何广告或标志,并不得改变房屋原设计外墙装饰和防盗网、门窗的材料、规格形式,不得乱挂、乱搭、乱贴、乱画,违者处一百元以上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严禁改变阳台为卫生间、厨房等,严禁将阳台雨水管改为排污管,严禁私自改变室内外明暗电气管道及未经许可更换水、电、气计数表,若造成严重后,一切由住户负责。

2、不得侵害他人的正当权益,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及堆放危险物品以及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等。

(1)、楼宇公共地方、住宅区绿化地、道路等不得摆放家私、物品,严禁停放车辆和鸣号,违者罚款一千元。

(2)、严禁传播黄色录像、黄色书刊,严禁在休息时间高声播放音乐、聚众喧哗、赌博、吸毒等活动,不能收留"三无"人员,违者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审查。

(3)、严禁高空抛垃圾、杂物、倾倒污水,违者罚款五十元至五百元;禁止把垃圾、布屑、胶袋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导致堵、损坏,住户应负全部修理费用。

(4)、禁止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如枪-支-弹-药、炸药、汽油等。

3、为了使住宅区经常保持整洁优美的环境,住户应遵守公共道德:

(1)、禁止践踏绿地,破坏或采折花草树木,禁止损坏、涂画园林艺术雕像,违者罚款一百元。

(2)、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烟头及瓜壳,违者罚款五十元。

(3)、严禁饲养家禽、家畜,违者罚款一百元。

4、住户应按期缴纳各项管理费用。

二、住宅区房屋的维修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l、室内部份由业主负责维修。

2、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面、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本体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组织定期养护和维修,其费用从住宅本体维修基金中支出。

3、住宅区的道路、路灯、沟渠、池、井、绿化、娱乐场所、停车场、走廊、自行车房(棚)等住宅区公用设施由管理处统一管理维修养护,费用从管理费中支出,人为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4、住宅区的水、电、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电、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费用由有关业务单位支付。

5、凡房屋及附属设施有影响市容或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的,按规定应由业主修缮的,业主应及时进行修缮,拒不进行修缮的,由管理处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三、管理处定期对住宅区主要的公共设施和房屋共用部份的养护规定如下:

(一)、公共设施部份:

1、上下管道、明暗沟、污雨水井、检查井,每年清理l-2次,化粪池每年清理一次;

2、道路;

3、绿化;

4、路灯;

5、供水、供电设施设备;

6、停车场;

7、公共建筑;

8、其他。

二、房屋专用部份:

1、屋面每年维修一次,四年中修一次,八年大修一次:

2、水池;

3、室内上下水主管、电线、电气、阳台护栏三年刷新一次;

4、消防水管、水箱;

5、楼梯间、墙面、扶手;

6、电子防盗门;

7、其它。

做到大修有计划安排,小修随时处理,房屋不破、不漏、管道不堵、公共设施机电设备运作保养良好。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维护国家、物业管理机构和户主(住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西安市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机构对城市住宅小区和写字楼、综合楼、别墅、公寓等房屋提供的专业化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属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贯彻“取之于用户,用之于用户,合理收费,微利经营”的原则。

第三条 审批权限和程序:

凡在西安市城郊六区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统一由西安市物价局审批。市属各县(阎良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各县(阎良区)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审批。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上述收费原则和附表所列收费标准,结合各自的服务范围,填写收费申报表,征求管委会(户主代表)意见后,附资质证书和委托管理合同,报物价部门审批。

第四条 收费项目的设置:

(一)管理服务费。含清洁卫生、环境绿化、安全保卫、公共照明费用及供热水、采暖、制冷、电梯等正常运行所发生的人工、燃料、水电费用。

(二)住宅维修基金。含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楼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共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共用天线、消防设施和采暖、制冷系统等定期养护和维修;围墙(栅栏)、道路及附属配套建筑设施的日常养护和维修支出的费用。

(三)代收代缴费用。指代收代缴应由住户自己缴纳的水费、电费、管道燃气费、城市居民清洁费和工商企事业单位排水设施使用费等。

(四)特约服务收费。含交通工具保管和应户主(住户)要求提供的搬家、运送液化气瓶、煤炭等劳务;个人家用电器、办公设备、户门内水电管线设施、仪表的维修;报刊信函投递分发以及户主(住户)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

以上第(一)、(二)两款和交通工具保管收费由物价部门审批;第(四)款所列其他服务项目的收费,由户主(住户)同物业管理机构协商确定。

第五条 小区公用设施的重大维修工程费用从开发建设单位交纳的公用设施专用基金中支出。

第六条凡由物业管理机构抄表并代收代缴的费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执行。按实际耗用量计收费用的,应安装分户计量表。属于管线损耗部分,应合理分摊并向户主(住户)公布。

第七条边基建边入住的住宅小区,对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应按国家规定的收费价格计收。因基建等原因造成的超标准计费部分,不得分摊给户主(住户)。

第八条凡已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待销房和户主购买后暂未入住的房屋,产权人应按规定交纳住宅维修基金和不高于30%的管理服务费。

第九条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费项目公开,收费标准公开,收支情况公开。

第十条凡经批准收费的物业管理机构,其收费人员,应佩带收费工作标志,填写用户所持的《西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记录手册》,并开据发票。否则,户主(住户)有权拒付。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办法附表中暂未规定收费标准的,由物业管理机构与管委会或户主(住户)代表协商确定。

任何单位未经物价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向物业管理机构强行收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违反本办法行为:

(一)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不按规定计收费用,任意估算加价的;

(三)不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由物价检查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西安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公共汽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乘客、经营者、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公共汽车客运市场秩序,促进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公共汽车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共汽车客运管理。

公安、价格、市政、工商、财政、规划、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汽车客运属具有公益性的服务行业,实行优先发展方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积极扶持、统筹规划、有序竞争和安全便民原则。

本市通过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制定优惠政策等措施支持公共汽车客运事业发展。

第五条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安全营运、规范服务和便利乘客原则,提供安全便捷的服务,承担公益服务义务。

对承担公益服务义务的公交企业,由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公益性支出进行核实认定后由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第六条根据合理成本和微利原则,形成公共汽车客运合理的价格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公共汽车客运财务监控机制,掌握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成本和利润,合理确定公共汽车客运财政补贴政策和价格形成机制。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扩大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范围。

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加强对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建立公交企业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对公交企业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本市支持公共汽车客运智能化建设,推广使用环保节能型公共汽车。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市民出行需要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包括企业数量、站场、运行区域、线网布局等内容。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应当与道路、铁路、航空、水路、城市轨道运输等规划相协调,实现公共汽车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由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市政、公安等部门编制,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包括年度新增车辆数量、新增和调整线路、运力配置等内容。

主城区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主城区各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意见后编制,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由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编制,报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公共汽车客运年度计划的调整、修订按照上述制定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编制、修订、调整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采纳公众合理建议。

第三章特许经营

第十四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以下简称线路经营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

(三)有符合规定的客运驾驶员;

(四)有可行的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五)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公共汽车客运市场发展需要,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提高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线路经营权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客运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线路经营方案和安全管理措施;

(四)拟聘用的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冷、热线路搭配机制,通过拍卖、公开招标等公开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合理配置公交线路资源。

因特殊情况不具备法定拍卖、公开招标条件的,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通过邀请招标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线路经营权。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出具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取得线路经营权的企业发放线路经营权证。

主城区线路经营权证由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主城区外线路经营证权证由当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

第十八条线路经营权证包括经营期限、站点、路线、日总班次、班次间隔、首班车和末班车时间、车辆数、车型等内容。

第十九条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应当向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证;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资产证明;

(三)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定的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列表;

(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二十条公交企业取得线路经营权证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内容办理车辆入籍手续;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其投入的车辆发放营运证。

公交企业应当在取得车辆营运证后30日内投入批准的车辆数营运。

第二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4―8年。

线路经营权期限届满60日前,公交企业可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延期的决定;不同意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城区公交企业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主城区外各区县(自治县)公交企业向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暂停或者终止线路经营的;

(二)变更经营线路的;

(三)变更、设置站点的;

(四)变更车辆数量或者类型的;

(五)变更经营服务时间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公交企业终止线路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申请,未经原许可机构同意,不得终止经营。

主城区公交线路需要变更线路、站点及设置站点的,公交企业应当取得线路或者站点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

更新车辆的,公交企业应当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营运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征求公交企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可以对线路路线、站点等进行调整:

(一)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或者年度计划调整的;

(二)道路状况影响营运安全的;

(三)交通变化或者线路优化确需调整的;

(四)线路客流量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线路无法正常营运的;

(六)其他确需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公共汽车客运线路新增、调整,站点变更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公交企业应当根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公告,在线路各站点进行公示。

第二十五条公交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后,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经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变更线路经营权证。

第二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公共汽车客运规划调整、道路通行条件变化、公共汽车客运发展等情况,在征求公交企业意见后,置换公交企业线路经营权。

公交企业申请线路经营权置换的,应当经原许可机构同意。

第二十七条公交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向分公司注册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发放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证(副本)。

第二十八条公交企业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收回线路经营权,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的,公交企业不得终止经营。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临时接管公交企业线路:

(一)公交企业终止经营或者终止线路经营,且尚未确定新的公交企业的;

(二)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低劣或者存在安全隐患且整改不合格的;

(三)公交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第三十条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站场经过有关部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品查堵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第三十一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一)工程、消防、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二)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向站场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提出。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颁发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公交站场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许可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原许可机构同意终止的,办理注销手续;原许可机构不同意终止的,不得终止经营。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公交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执行国家和本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规范和标准;

(三)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四)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

(六)广告设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七)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八)对驾乘人员实施安全服务质量考核;

(九)不得对驾乘人员实行经营效益考核。

第三十五条公交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客运安全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制定本单位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资金投入,确保公交客运符合规定的安全营运条件;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客运工作,及时消除客运安全事故隐患;

(五)实施从业人员安全客运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根据政府公共汽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的应急救援机制。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交企业应当服从政府统一调度,组织公共汽车进行疏运:

(一)抢险救灾;

(二)主要客运集散点运力严重不足;

(三)重大社会活动;

(四)其他各种突发事件。

政府对承担突发事件应急疏运义务的公交企业按成本予以补偿。

第三十七条线路经营权不得转让、质押,不得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线路经营权证不得出借、出租。

禁止下列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情形:

(一)车辆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管理的;

(二)车辆未纳入企业统一管理、调度的;

(三)车辆营运收益归属其他单位、个人或者不由企业直接支配的;

(四)向驾乘人员或者其他人员收取购车款、承包费等资金的;

(五)法律责任实际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的;

(六)其他变相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第三十八条公交企业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机动车辆,并办理相关营运手续。

第三十九条公交企业开行包车不得影响正常公共汽车客运。

第四十条公交企业应当依法与公交从业人员建立劳动用工关系,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十一条公共汽车客运调度员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严格执行行车作业计划调度车辆,确保行车间隔合理;

(二)现场调度车辆,如实记录行车情况和数据;

(三)阻止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技术检测不合格以及车厢服务设施不合格的公共客运车辆投入经营。

第四十二条公共汽车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在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仪容整洁、礼貌待客,使用普通话和文明用语;

(三)报清停靠站名称;

(四)保持车容车貌整洁,维护乘车秩序;

(五)不得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

(六)行驶高速公路时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

(七)车辆发生故障或者事故中途停驶时,组织乘客乘坐同线其他车辆;

(八)为老、弱、病、残、孕和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九)空调车厢内温度高于28℃时,应当开启车辆空调设施;

(十)遵守公共汽车客运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四十三条身高1.2米以下(含1.2米)的儿童、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年满七十周岁的老年人和盲人按照国家和政府有关规定免费乘车。

政府对承担前款规定义务的公共汽车客运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车费:

(一)经营车辆上未按规定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的;

(二)出具不符合规定的车票或者无票经营的;

(三)使用电子乘车卡但是电子读卡机无法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危害驾驶员、乘务员人身安全或者影响车辆正常运行;

(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易污染、有碍乘客安全或者健康物品乘车;

(三)不得损坏车辆设施;

(四)不得伪造、涂改、转借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票证;

(五)不得将优惠卡、免费卡转借、转让他人使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乘客,驾售人员可以不提供乘坐服务。

第四十六条公共汽车每年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审验结果载入营运证。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经营。

第四十七条公共汽车技术状况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制定的相关技术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十八条公共汽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规定位置标明票价、线路站点名称和经营起止时间;

(二)在规定位置设置营运标识和安全警示标识;

(三)在规定位置张贴统一制作的中高级车标识、乘坐规则和乘客投诉电话号码;

(四)设置供老、弱、病、残、孕乘客专用座位;

(五)无人售票车辆上有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电子报站设备等服务设施,投币箱旁备有车票凭证。

公共汽车标识、设施特别是安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正确使用。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站场用地以划拨方式取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违法改变用地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规划、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城乡总体规划、公交站场布点规划和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设置公共汽车客运专用站场、快速公交专用车道、公交港湾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

第五十一条居住区、交通枢纽、大型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

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建设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

第五十二条公共客运线路站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市区一般按照300―500米距离设置;

(二)同一站点的上、下行站点距离不得超过50米;

(三)站名一致。

始发站和终点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调度亭、站牌、候车亭、座椅、停车位、洗车场、简易维护保养场地等设施。

第五十三条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使用、管理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修建、维护标准;

(二)不得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

(四)公共汽车客运主站名应为地名、路名、街道名或者历史文化景点名;副站名可为重要机关、事业单位或者企业名称。

第五十四条公交站场经营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公交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

(三)维持站场良好秩序,提供安全、优质服务;

(四)保持站场清洁、卫生;

(五)不得改变站场用途和功能;

(六)按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站务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管理服务职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公交站场经营者进行年度安全服务质量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通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公共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可将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行使。

第五十六条对公共汽车客运服务不满意的,可以向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协助公交企业、公交站场经营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查明事实。

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受理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答复投诉人。投诉人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投诉。

被投诉人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投诉处理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回复投诉人。

被投诉人接到投诉处理通知后,3日内未到指定机构接受调查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公交企业和公交站场经营者对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八条公交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

(一)未按线路经营权证及车辆投放的要求投入营运的;

(二)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运的;

(三)转让、质押线路经营权或者将线路经营权交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

(四)出借、出租线路经营权证的。

第五十九条公交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线路经营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线路经营权,自撤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线路经营权。

第六十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一)未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二)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下达的抢险、救灾或者其他紧急运输任务的;

(三)安全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第六十一条公交企业因管理不善造成重特大人员伤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等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撤回公共汽车客运特许经营许可,并指定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临时接管。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停止经营,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许可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二)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的;

(四)未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许可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站场经营的。

第六十三条非公共汽车使用公共汽车营运标识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变更营运线路、路号、站点、班次、营运时间、车型及车辆数的;

(二)提供不真实的公共汽车客运电子乘车卡数据的;

(三)不按规定从事包车经营的;

(四)公共汽车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

(五)行驶高速公路未按车辆实际座位数载客的;

(六)使用无公共汽车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参与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

(七)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公共汽车客运的';

(八)不按规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不使用统一印制的票证的。

第六十五条公交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设置经营车辆的服务设施、安全设施、营运标识或者安全标识的;

(二)随意上下客、滞站揽客、中途甩客、拒载和倒客的;

(三)客运车辆广告设置不符合要求的;

(四)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卫生状况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五)不按规定承担有关免费、优惠乘车义务的。

第六十六条驾驶员和乘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予以警告,处100元以下罚款:

(一)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从业资格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第六十七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共汽车进站经营的。

第六十八条公交站场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改变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二)擅自变更站名、站牌的;

(三)擅自以未经批准的名称命名营运站点的。

第六十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侵犯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公交企业利用10座以上的客运车辆,在规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线路上,按照批准的线路、路号、站点、班次、时间、价格营运,为公众提供乘用服务的运输活动。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场,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枢纽站场及其配套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车客运站点,是指供乘客上下车的,为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首末站、途中站。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含北部新区)。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包括区县(自治县)有执法权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

第七十一条在符合条件的特定区域,公共汽车客运可实行区域特许经营。区域特许经营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七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公共汽车客运的发展需要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公共汽车客运分类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维护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秩序,保障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公共汽车是指按照规定的编码线路、站点和时间营运,供公众乘座的客运车辆。

本规定所称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停车场、站务用房、候车亭、站台、站牌等。

第三条 市、县(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政管理部门,其所属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监督工作。

规划、交通、公安、工商、物价、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市、县(市)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管理、客运服务设施建设和维护的单位、个人以及乘客。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的客运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公平竞争、规范经营、方便群众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优先发展政策,鼓励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和经营领域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及客运服务设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和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编制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及客运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设置候车站及始发站场。

第十条新城区开发、旧城区改造、居住小区建设和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大型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和体育场馆等工程项目在规划、建设时,应当按照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发展规划,配套建设城市公共汽车站点以及相应的停车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符合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网规划的要求,方便乘客乘车和转乘。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站点的设置和调整,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机构同意,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在城市公共汽车站点设置站牌。

城市公共汽车站牌应当标明线路名称、始末班车时间、所在站点和沿途停靠站点的名称等内容。

第三章  线路经营权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营运活动实行线路专营权管理制度。专营权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政府授予方式取得。

第十五条凡申请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客运企业资质证明;

(二)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或者相应数量的车辆购置证明;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和配套设施;

(五)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经职业培训合格的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

(六)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客运安全、车辆保修等管理制度和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专营权的企业,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企业经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申请人应当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签订经营合同,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发给《线路经营权证书》。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给投入专营线路营运的车辆核发《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营运证》(以下简称《营运证》)。

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服务于专营线路的管理人员、驾驶员、乘务员和调度员进行业务培训并核发服务证件。未取得相应服务证件的个人不得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经营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经营具体线路、区域和期限;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益和义务的具体内容;

(三)经营企业的服务水平的具体规定;

(四)票价报批办法,财务审查等有关规定;

(五)经营权的延长、撤消和转让等内容。

第十九条 

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的不得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转让、转借《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实行审验制度。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可以作出下列决定:

(一)在一条非指定的线路上暂时指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城市公共汽车服务业务;

(三)在特殊情况下,中止经营企业的经营权或部分线路的经营权。

(四)遇有抢险救灾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公共客运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调派用车。

第二十一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需要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歇业的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歇业。未经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歇业。

经批准歇业的经营者,应当缴回《线路经营权证书》和《营运证》,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期限为每期五年。期限届满或者经批准歇业的,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四章  营运管理

第二十三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线路经营权证书》规定的范围内组织开展公共汽车客运业务;

(三)经营企业享有国家规定对经营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

(四)经营企业可以对加强、客运服务、安全行车等内部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三)执行公共汽车行业管理标准,教育员工安全行车,规范经营,热情服务;

(四)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

(七)公共客运车辆在城市规划区外跨行公路营运的,必须缴纳公路规费;

(八)保持车辆各项技术性能良好;

(九)保持车辆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十)维护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驾驶员、乘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三)保持车内外整洁;

(四)为乘客提供主动、热情、周到的服务;

(六)及时报清线路名称、车辆行驶方向和停靠站点名称;

(七)执行核定收费标准,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

(八)维护车厢内的正常秩序,协助、配合公安部门查处车上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六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准点、舒适的客运服务权利。车辆在营运中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驾驶员、乘务员应当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后续同线路同方向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后续驾驶员、乘务员不得拒载。

驾驶员或者乘务员不出具有效票证的,乘客有权拒付票款。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上车主动买票或者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票证;

(四)禁止在车厢内吸烟或者向车内外吐痰、乱扔杂物;

(五)禁止伪造、涂改、转借乘车票证或者使用过期的乘车票证;

(六)不得损坏车辆服务设施;

(七)配合驾驶员、乘务员查验票证。

乘客应当按规定支付车费。乘客不支付、少支付车费、越站乘坐或者使用废票的,驾驶员、乘务员可以要求其补缴车费。

第二十八条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沿途候车亭30米以内的路段停靠上下客。

第二十九条 在客运服务设施规划中应当合理设置非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专用停车站场,并与城市公共汽车站场相衔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在营运中发生非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意外伤亡事故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除公安、交通和建设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执行公务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阻、检查营运中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接受乘客的监督和受理乘客的投诉,并配合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设施管理

第三十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对客运服务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严格管理,保证其技术、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客运服务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抢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不得干扰和阻拦抢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移、拆除、占用客运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予以补建。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禁止以下行为:

(一)损坏客运服务设施;

(二)覆盖、涂改站牌;

(四)未经批准在站点设置广告;

(五)其他影响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安全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行政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涂改、擅自转让、转借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回线路经营权。

(二)未取得《线路经营权证书》,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超越经营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无《营运证》或使用无效《营运证》,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五)在运行中未随车携带营运证的,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六)超越《营运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伪造、倒卖《线路经营权证书》、《营运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二)、(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营运证》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九)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度审验手续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营运证》未加盖有效年度审验章的,从年审的最后期限算起,每逾期一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每辆车处以100元的罚款。

(十)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歇业等有关手续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城市公共汽车营运管理的行为,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次、车型及时间组织营运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在规定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或者无正当理由拒载客、中途逐客、滞站揽客、到站不停的,处以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或司乘人员不执行核定收费标准或者不向乘客提供有效票证的,每人每次处以100元的罚款。

(四)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报废汽车从事客运业务的,处以3000元罚款。使用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未使用相应车型、等级要求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每辆车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造成城市公共汽车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四十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其它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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