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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大全(19篇)

时间: 作者:LZ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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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对方当事人(注明一审、二审、再审身份,如二审上诉人):××,性别,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市×区×路×号,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如申请人为单位,应写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注册登记地址××市××区××路××号,电话号码××)。

申请监督事项(一中院、基层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终(或再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北京市××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执字第××号裁定违反法律规定)。

向法院申请再审或行使其他权利情况(高院):

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请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异议;或者提起诉讼),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驳回裁判或决定)。

案件事实:

与法院裁判文书中查明事实一致的,可以简略。

申请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监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存在哪些错误,存在多处错误的,逐一写明。

(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的,需指出审判人员存在哪些违法行为。申请对执行活动监督的,需指出执行活动中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基于上述理由,申请检察机关对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进行监督。(或者对××××号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民事执行案件中执行行为)。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___,男,1961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__市__街道__号,公民身份证号码:-.被申请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法定代表人林__,负责人。

被申请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住所地__市__街道解放路445号,组织机构代码____9483-3.法定代表人刘__,主任。

请求事项:

1、依法对__市法院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

2、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向被执行人__市__街道办事处提出检察建议,督促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自动履行(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__市人民法院(2012)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并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确定: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未在判决书确定的十五天期限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也未按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

申请人依法向__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由于被执行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通过各种手段干预执行,致使该案无法执行,搁置至今。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作为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部门和开办单位,尚欠申请人工程款412462元已长达十七年之久,申请人多次追讨无门,通过诉讼也未获得解决。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完全有财力和能力解决拖欠申请人工程款,但终因其处强势地位而拖延至今。因此,申请人要求:一、督促被申请人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对__市__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以清算后的财产清偿债务。清算后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__市人民政府__街道办事处承担。向申请人支付尚欠工程款412462元及违约金(自1996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督促__市人民法院排除干扰,依法采取查封财产、冻结帐户、划拨资金等强制措施,确保本案顺利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于国家机关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因不当干预难以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相关国家机关等提出检察建议”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请求检察机关对__市法院(20-)漳民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执行一案进行监督,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__市人民检察院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案依法立案侦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人民检察院。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一、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应当上诉。认为终审民事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应自发生法律效力起六个月内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行政判决、裁定和虚假诉讼不受此限)。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应自发生法律效力起先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虚假诉讼不受此款限制)。

三、符合前两款规定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民事调解和行政赔偿调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虚假诉讼、行政诉讼监督案件不受此限)。

四、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符合以下条件。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提交证据材料的,应当附证据清单。

2、申请监督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期补齐,并明确告知应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逾期未补齐的,视为撤回监督申请。

五、当事人申请监督,可以依照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

六、人民检察院受理申诉案件,不收费。

七、人民检察院作出监督决定的,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检察监督。

民事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____________案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日晚,申请人就____________本人一事,向____________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____________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检察院监督立案申请书

再审被申请人;,女,x年8月14日,青岛市公交集团公司员工,地址:同上,于x年8月17日,带着女儿离家出走,至今。电话:女儿电话:

再审申请人薛建清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x省青岛市中级法院()青民五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撤消青岛市四方区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号民事判决书;。

二、撤消青岛市中级法院()青民五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四、将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审。

五、再审被申请人婚前带环,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生育权。再审申请人有权要求赔偿19万元。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4项再审。

六、“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请求对该房重新评估。

七、再审申请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审申请人不要补偿、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责任,女儿由申请人抚养。女儿是被申诉人二姐给要的,查清女儿的真实身份。(女儿的要求)。

九、再审被申请人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属共同存款,请求分割。

十、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原始股票,属共同财产,请求分割。

十一、原审法院开庭,没有给我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1项再审。

十二、原审法院末让我递交新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1项再审。

十三、原审法院审判员让我撤诉。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7项再审。

十四、我申请审判员回避,审判员不回避。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8项再审。

十五、原审法院审判员违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13项再审。

十六、再审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请求调取证据,原审法院不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七、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没有查实,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十八、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回被再审被申请人卖的房屋。

十九、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公安分局开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事实,原审法院末调取。符合:民事诉讼法179条,第5项再审。

二十、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有被再审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审被申请人结婚23年多,再审被申请人又非法把房子卖了。现在我没有住处,我和女儿的户口无处落。再审被申请人和我离婚是有预谋的和外国人合影,婚前带环(有病历)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女儿是再审被申请人二姐给要的(当时刚出生三天)今年20岁,女儿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儿当自己的骨肉,买保险。再审被申请人以抚养女儿的名誉买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转卖,出国。我为了女儿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离婚。

可是:青岛市四方区法院(一审)审判长赵伟,在事实不清楚的情况下,没有分清是非,我申请审判长回避,审判长不回避。判决书中的内容有与事实不符,编造事实、改变词义。我不认可的事实写成认可。“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不同意购买。我递交有房屋有资质的评估公司报告(三级资质)。法院不支持。该房是再审申请人单位卖给职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单位给职工的优惠,再审被申请人如何购买?再审被申请人律师摘抄: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内容两份,违反现实,我不能调取的证据原审法院不给调取。原审法院把房子和女儿都判给了再审被申请人。我每月还要向再审被申请人交200元的教育费。

再审被申请人上缴到原法院的15.5万元,属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帐户,原审法院不给查实。再审被申请人购买的股票,属于共同财产。再审被申请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共同财产(有人证),原审法院把房屋判给再审被申请人,再审被申请人拿共同存款,当补偿款给我。原审法院不清查事实,枉法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审判决。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x年5月30日中级法院审判长:熊纪英,打电话通知我,说: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厅。让我准时到厅开厅,没有给我传票。5月31日我下午2点我看了一审案卷(律师没去看),我发现一审的有关证据没有转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点30分开庭,我是上诉人,我确没有举证权。审判长不受理我的上诉请求,没让我递交新的证据(股票证据),再审被申请人人不宣读答辩状。审判长只受理房子问题。在房子问题我提出三种解决办法:1.我贷款购买房子2.我不要补偿,被上诉人给我安排一个住处。3.把房子平分。这三种办法审判长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评估,让我交现金,我根本借不到15.5万元。审判长给我两天时间考虑房子问题。开厅只用了10分种,书记员能打了6张笔录。我的代理人曲华强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笔录上签字,我都不知其内容。我问我的代理人,我签字没有问题吧?代理人说:“我都看了,没有问题,笔录都在签字。签了字也没有用,我以前就是该法院书记员”。

6月4日上午8点35分,熊纪英审判长给我打电话:让我撤诉。如果我撤诉法院可以退给我一部分上诉费。我的代理人也给我打电话也让我撤诉。我不同意。我说:我上诉就是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级法院下发判决书。我的代理人曲华强拿着我的判决书不给我,两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给我。我和中院法官说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决书,我发现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

x年7月9日上午10点,四方区法院通知我,让我拿强制执行通知书。法院给我5天时间,让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说:我是上诉人,判决书中有两个上诉人。吴法官看了一段时间后说:可能是笔误,并通知了中院。我说:我对该判决不服。我的律师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师给我申请再审,对房屋进行重新评估。

x年7月10日下午3点30分,中级法院通知我说;判决书中有笔误,你是上诉人,你拿过来改一改,再给你一份判决书。我说:被上诉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强制执行了。怎么改?判决书内容是人为的。我认为上诉人和被上诉的诉讼地位在事实上不一样了。判决书的内容也就失去了真实性和权威性。判决书就没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审。

三、原审法院违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岛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x年7月17日10点。四方区法院执行厅法官:给我打电话说:判决书已经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级法院要裁定书。中级法院不给我,我没有办法。我请求四方法院执行厅吴建荣法官,说明原因,请给我一份裁定书复印件,吴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书,并和吴法官说明了我已经到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了。我对房屋和财产有异议,“中天华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我请求重新评估。回家后我发现裁定书内容改成,我是上诉人又是被上诉人。判决书不是笔误,是人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书。裁定不了上诉人的诉讼地位。我现在不明白的是:在我离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级法院,为什么要损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权压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要事实清楚,是非明确。为什么在我的民事离婚纠纷案中,就不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就做终审判决。为什么我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在事实上我成了被上诉人。

x年7月23日上午9点,我把有关的资料递交给青岛市人大。我的“申请见院长申请书”用挂号信寄给了中级法院院长,邹川宁。至今没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点,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厅。我问该负责人、立案强制执行怎么办理?答:写申请书。我说:已经立案了,判决书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说:中院已经改了,并有裁定书。还有问题怎么办?答:你再去改。我说:被上诉人什么时间来立的案?答:你到执行厅去问。我不明白立案厅不知道立案时间。为什么要对我强制执行不给我“立案”证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冻结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两年。

x年8月2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吴法官再一次让我到执行厅。问我:什么时候腾房子。我说:判决书又改了吗?您给我被上诉人的立案证明。吴法官说;“你要证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样。你8月28日前,把房子腾出来,不然就强制执行,造成损失你负责。吴法官让我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我不同意签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执行厅,向我下发强制执行公告。并在我住处张贴。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该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点。四方法院执行厅在没有房屋过户的情况下,强行给我搬了家,是再审被申请人租的待拆迁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资830元)给我造成了精神伤害和财产损失。法院对我强制执行没有给我任何手续和证明,只是口头说:执行费:500元,搬家费:250元,布告费:20xx元,租房费:(两个月)20xx元。(从15.5万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护妇女和儿童。但是:要保护什么样的妇女?再审被申请人的行为为已触犯了法律,做假证、疏通关系,婚前带环剥夺了我的生育权。我把一个无辜的孩子抚养成人20岁了,难道我错了?被申请人有这么多过错,可是在判决书中确没有过错。

x年12月18日,四方区开平路派出所传讯我,我失去自由8个半小时。如果我不搬出该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亲多病在身,两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权利和各种压力之下。我已无能力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单位仓库,我现在没有住处。再审被申请人剥夺了我的生育权,原审法院又剥夺了我的产权和居住权。

x年12月29日,再审被申请人又把房屋卖了。出国。(出国,派出所所长证明)。

我的“再审申请”及事实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中级法院为什么不再审?为什么要给社会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递交到中院的再审请求。20xx年1月16日,才开听证会,被申请人不参加,只有审判员一人主持,我递交有关证据,审判员不要。说:一个月给我答复。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驳回我的再审请求,

理由;一、资产评估公司没有资质,评估有效。有资格证就行。

二、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共同财产和股票另案起诉。

三、前妻递交到法院的15.5万元,改成15万元。

现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亲(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现病危中。我母亲患多种病,经常住院。原审法院的不作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给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严重的影响。

现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请求高级法院查明原因,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我不要补偿、我要住房。被申请人的行为和人品及家庭状况不能抚养女儿,误女儿前途。我请求女儿有我抚养,保证女儿的学业和前途,我能保证女儿的学业,女儿同意由我抚养。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决,剥夺了我一生的权益(住房)。原审法院违反了公平、公正、正义的根本原则。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请贵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决。

此致

x省高级法院。

再审申请人;。

20xx年4月22日。

注明:因“带环病历、“三公”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审判长赵伟要原件,赵法官说:原件已订封,不给我。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被申请人:**公安局。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x立案侦查。

20**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x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民事检察监督申请书

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李某郭,曾用名李某国,男,52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1路一横巷x号。

被申诉人(案外人):李亚娟,女,46岁,汉族,广东省xx市人,住xx市河西街道办x路一横巷x号,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执行标的物买受人。

被申诉人(申请执行人):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陈超振,该社主任。

住所xx市杨梅镇。

申请事项:

指令xx市人民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将被执行的标的物即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9号房地产,执行回转给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

事实和理由:

被执行人李某郭20__年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位于xx市东山街道办上街东路69号的房产证为粤房字第1186221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号为茂许证[化]字第069号的房地产为其本人向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贷款提供财产担保。其后李某郭不还款因而成讼,xx市人民法院依xx市杨梅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该院作出的(20__)化民初字第2670号2671号两份民事调解书,于20__年3月8日作出(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名下的上述房地产,裁定给买受人李亚娟(被执行人李某郭的妻子)。并变更登记为化国用(20__)第0600096号、粤房地证字第c4631935号房地产。

前述房地产登记在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保修总厂名下,该厂是化州县保安服务总公司的属下企业,两个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振郁(已于20__年2月4日身故)。化州县公安局保安服务总公司是化州县公安局20__年申请设立的集体企业,经济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同年,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设立机动车保修总厂。20__年2月15日开始,化州县公安局将保安服务总公司承包给李振郁经营,《协议书》约定由承包者进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包后所有经营资金,由承包者负责,所经营收处除上交公安局承包费外,均归承包者所有;承包后经营的贷款债务均有李振郁负责,公安局不负连带责任;20__年2月15日之前原属保安服务公司的石场、地皮全部交回县公安局所有;承包经营中所需经费及一切费用开支由李振郁负责支付,公安局不负一切责任。20__年6月3日,化州县计划委员会核准: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在上街垌东湖路(现上街东路)建办公室220m2、宿舍300m2,投资9.9万元由保安服务总公司机动车保修总厂自筹解决。同日,xx市城镇建设管理局根据计委上述文件批准保安服务总公司上述项目用地332.2m2。20__年12月29日保安服务总公司申请在上述用地建房,xx市国土局同月30日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茂许证[化]字(20__)069号),准予建职工住宅。后该公司保修总厂建成一层住宅,因扩路实建面积用地只有225m2,并在20__年报建加建三层后建成四层住宅。此期间的用地及建房资金费用,都是公司承包经营者李振郁投资的。

》所述的“我为了发展需要,我出资购地皮建办公综合楼”。并且李某郭当时出具的证明自己是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的证明内容也不实,使

用伪造的公盖。李某郭从未担任过机动车保修总厂法定代表人。因此,李某郭跟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没有任何产权关系。李某郭的妻子李亚娟在化州法院将执行标的物裁定给她之后,未经合法报建,在原四层建筑物上非法加建了四层。其违章建筑不受法律保护。以上事实,有证据一至证据十四可以证实。李某郭20__年用于办假证明的假公章(见证据13页、14页)与工商注册登记管理部门保存的该单位的公章印鉴(见证据十五)两相对比,可见真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2厘米、字长0.5厘米,而假公章五角星右下角没有指向“厂”字、首末两字之间的空白间距为2.7厘米、字长0.4厘米。

根据20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集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明确其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经清产核资认定为个人的投资,归投资者所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国经贸企[20__]895号)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财清字[20__]13号)规定: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均须按照该暂行办法界定产权;组织当事企业和有关投入方或举办方等对涉及界定的各类详细资料进行核对,依法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同级国资管理部门同意,签署“界定文本文件”,并报同经贸部门、清产核资机构会审或认定;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原则,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未经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待界定资产”,在依照规定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脱钩企业在脱钩中产权界定与资产处置问题的通知》对未办理脱钩手续的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要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993]68号)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也作出了规定。由此可见,xx市人民法院是在执行标的物未经有关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况下,用司法权取代行政权,擅自处置产权待界定资产的违法执行行为。

违法执行不仅将诉讼、审判制度建立的公正意义化为乌有,而且造成社会关系新的扭曲。申请人作为被执行标的物投资经营者李振郁的财产法定继承人,被执行标的物的产权归属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若作产权界定,标的物产权应当归属李振郁的财产继承人。因为案件已经在20__年4月1日之前执行终结,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具状向上级法院申诉,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0条规定启动执行监督程序,依法指令原审法院撤消(20__)化法执字第168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第一项裁定,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将被执行标的物即前述房地产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妻子支付的款项为被执行人财产,不予执行回转。)。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监督申请书

(二)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依照笔者的设想,如将内部立案监督的权力赋予上级检察机关的批。

捕部门,并将下级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也纳入内部立案监督的对象。那么可以借鉴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做法,确定以下程序:

(一)上级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发现下级院自侦部门对应当立案侦查。

的案件不报请立案报请立案侦查的,应制作《说明不报请立案理由通知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应在十五日说明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经审查下级院自侦部门不报请立案侦查理由不成立的,应制作《通知报请立案书》,下级院自侦部门在接到通知书十五日内应报请本院检察长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下级院自侦部门已报请立案侦查而检察长不批准立案的。

[1][2]。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及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立案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对策。

一、关于立案监督立法现状的解构。

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将其具体化,而其中一条极为重要也是最为具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表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就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至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的时限,以及上一级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处理办法等均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成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

二、关于立案监督对象的完整确认。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未设置对其它刑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首先,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职能自动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也就是说该法所指的公安机关当然包括上述机关(部门)。其次,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规范和全面。

三、关于立案监督权限的重新设定。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

1、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了解、调查与核实。

2、备案审查权,即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

[1][2][3][4]。

刑事立案监督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于2021年6月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恶势力团伙某某兵、某某、某某某、某某鑫、丁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报案材料,2021年12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不立字[某某]某某号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查处上述控告材料中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行为是错误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对此不服,特请贵院依法申请立案监督。

本案的起因是2019年1月8日,申请人依法、合规的通过转让取得了位于某某县某某路用途为工业用地的不动产一处,并依法取得了该地块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号为某某(某某)某某县不动产权第某某号)。

但是某某兵等恶势力团伙却因不满申请人购买了上述不动产,遂于2020年4月19日起申请人在自己享有合法手续的土地上建围墙、修缮厂房及场地时,某某兵、某某俊、某某聪、丁某某、丁某某等人数十次通过阻工、堵门、堵道、辱骂、殴打等软暴力、直接暴力等非法行为恶意阻挠不让申请人正常施工、建设、通行,他们的非法行径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仍未停止,甚至在其寻衅滋事过程中还将申请人的家属故意打伤。

针对上述的寻衅滋事行为,申请人于2021年向被申请人提交报案材料,但被申请人并没有依照法定程序针对申请人提交控告的材料予以立案侦查,并以“本案属于民间纠纷,被控告人丁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而不予立案,并向申请人下发不予立案通知书。

对此,申请人认为,丁某某等恶势力团伙采用软暴力及打人的方式对申请人实施寻衅滋事,其仗某某局有亲属胆大妄为,肆意践踏法律权威,破坏中国特色某某秩序,已经严重涉嫌刑事犯罪,但被申请人某某局在明知其已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下而作出不予立案的通知书,此不作为的行为已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包庇袒护犯罪嫌疑人的嫌疑。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某某局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所以现向检察院提出的,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某某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申请人将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合法权益!

某某检察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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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全文系化名。

立案监督申请书

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以及刑事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刑事监督职能,既反映了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现代民主法治的最高追求。从实践来看,检察机关履行这一职能,对于减少和遏制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的问题,及在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立法的、人为的、历史文化的等各种原因,监督不畅、质量不高、效果欠佳的情形仍然存在,立法意图不能很好实现,致使检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难以达到预期应有的法律效果。本文针对立案监督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并探讨相关的对策。

一、关于立案监督立法现状的解构。

对立案阶段的法律监督问题,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对此都作了规定。《宪法》第129条和第135条是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立法的原则性、宏观性、普通性的规定,《刑事诉讼法》通过第7条、第8条、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将其具体化,而其中一条极为重要也是最为具体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表述:“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从这一规定可看出,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手段主要是一些软措施,如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建议。

基于立法上的缺陷,导致了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先天不足。如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就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至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的时限,以及上一级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处理办法等均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成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

二、关于立案监督对象的完整确认。

《刑事诉讼法》关于立案监督的对象仅局限于公安机关,而未设置对其它刑事立案主体(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法律条文,从而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错误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首先,从《刑事诉讼法》本身的规定来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所涉及的职能自动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以及检察院的自侦部门,也就是说该法所指的公安机关当然包括上述机关(部门)。其次,从理论法学角度上来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行为是否合法实施的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一样均享有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权,所以对人民法院的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职责的应有之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只有将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同时列为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刑事立案监督制度才科学、规范和全面。

三、关于立案监督权限的重新设定。

检察机关的立案监督工作要真正落到实处,必须通过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既有强制力保障,又有具体操作规程可遵循的、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监督职能作用的刑事立案监督权。立法应赋予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相应的职权主要有:

1、调查权,即有权调取和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案卷材料,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的立案、不立案和撤案决定书,有权对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进一步了解、调查与核实。

2、备案审查权,即有权审查刑事立案主体办理各类刑事案件受案、立案、破案的登记表册。

3、决定权,即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决定,有权作出变更刑事立案主体的违法立案程序的决定,刑事立案主体在接到决定书后应当遵照执行。

[1][2][3][4]。

民事诉讼监督申请书范文

***人民*:

按照《***人民*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并已办结的税务行政处罚案卷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对此次评查活动高度重视,按照案卷评查要求及标准,及时组织安排自查自评及重点检查。经查,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我局共实施并已办结税务行政处罚16件(见附件),未发现存在违反处罚程序、文书使用不当、处罚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案卷整体质量较高。

二、主要做法。

务总局制定的《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同年,我局积极开展各岗位人员在职练兵、能手竞赛活动,较好地提升了执法业务水*,增强了责任意识。

(二)坚持人机结合,强化执法监督。20xx年以来,我局依托税收综合征管软件数据集中的优势,在全系统范围内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对包括税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在内的具体税收执法行为进行自动预警提示和自动监控考核,实现了执法监督人机结合的管理要求,大大提高了执法监督的效率。同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检查、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税务执法案卷评查等手段,健全人机结合的监督检查模式,加大对税收执法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以考核促管理,以检查促规范。

(三)严格责任追究,发挥制度功效。为了对执法过错行为实施严格、公正的责任追究,切实增强广大国税人员的执法责任感,保证各项责任追究制度作用的有效发挥,我局制定了《柞水县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办法》,重点规定了行政处理和经济惩戒的责任追究形式,将税收执法各环节中常见、多发的违法违规行为列入追究范围,同时明确了责任区分的标准和实施追究的程序。从近几年的执行情况看,我局各部门及下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各项要求,对查实的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三、存在问题。

档案整理人员在档案归档后移交时个别案卷无签字,存在责任心不强的问题。

四、今后打算。

(一)进一步增强责任程序意识。要求全市各级国税机关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结合全员岗位练兵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督促广大税收执法人员不断增强执法程序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税收执法水*。

(二)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监督制约制度,综合运用信息化监督考核、日常监督检查及年度重点检查等手段,重点抓好对税务行政处罚权、税务行政许可权实施重点环节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跟踪检查,进一步推动税收执法监督检查的全面化、日常化。

(三)进一步严格过错责任追究。严格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对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兑现经济惩戒,落实行政处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

特此报告,请审阅。

民事监督申请书范文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涉嫌xxxxxxxxx案依法立案侦查。

20xx年9月22日晚,申请人就xxxxxxx本人一事,向xxxxxx派出所报案,民警将申请人及带至xxxx派出所制作了笔录,并于第二天组织了一次调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请人多次至被申请人处要求立案,被申请人一直推脱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xxxxxx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立案申请书范文

1、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自03年以来,国家逐步放开了民间小额信贷的限制,并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民间信贷产业得以快速发展。优势:具有及时、简便、灵活的特点,对银行信用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

2、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1、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

2、递交执行申请书,由一审法院受理并实施强制执行。

3、交纳执行申请费,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的,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4、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有利于判决顺利执行。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男,汉族,**县人,20xx年4月16日出生,身份证:5322****************。住**县**村公所**村183号,系**县**煤矿法定代表人。

电话:152********。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申请事项。

请求监督被申请人对王**涉嫌诈骗、抢劫犯罪依法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20xx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控告王**诈骗、抢劫案》(附后)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并且没有填写《接受刑事案件回执单》和其他依法应填写的文书(《如立案通知书》或《不予立案通知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接受控告报案、不给报案回执、不给不予立案通知书,并不予立案查处违反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综上所述,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提起立案监督申请,望贵院能查明事实,依法监督被申请人立案侦查,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否则,申请人将依法启动反渎职侵权程序,依法追究经办官员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的刑事责任。

此致

**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xx年2月27日。

立案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人对市区公安局年月日()x字第x号不立案决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要求。

请求事项:

申请理由:

此致

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附:填写说明。

1.首部。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写其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3)案由。写明是何公安局在何年何月何日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并且注明其文号。

2.正文。包括申请目的和申请理由两部分。

(1)申请目的。目的是让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经过审查,通知xxx公安局对何案立案侦查。

(2)申请理由。要将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事实叙述清楚,主要写明犯罪的时间、地点、动机、目的、手段、行为过程和危害后果等要素,同时要用确实、充分的证据对影响定罪的主要事实加以证明。根据相关刑法条款,写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了何罪,写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说明其不予立案是不对的,从而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法律监督程序,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3.尾部。

写明致送的人民检察院名称,申请人签字盖章,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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