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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优秀8篇)

时间: 作者:LZ文人 最新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优秀8篇)

总结是对前段社会实践活动进行全面回顾、检查的文种,这决定了总结有很强的客观性特征。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总结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总结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一

2.负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3.负责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

6.负责对劳动合同的审核及鉴证工作;

7.承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授权或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建立首问首接服务制度;

2、建立健全快速立案制度;

5、实行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制度;

7、加大“阳光仲裁”力度。

1、加强管理,增强素质,大力提高劳动仲裁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加强劳动仲裁工作的管理,增强仲裁员的自身素质,是做好劳动仲裁工作的关键。我们在工作中一是加强学习。我们按照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的要求来做好仲裁员的学习教育工作。

三是初步实行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提高办案数量,缩短办案时间;四是进一步完善内部制度建设,加大政务公开力度,真正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职工服务的思想。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具有“准司法”性质的执法机构,必须要以严谨、规范、完善的制度作为基础,贯穿劳动争议仲裁的始终,才能保证执法行为的合法、公正。我们首先完善各项内部工作制度,并落实到人,规范办案程序,统一告知用语,强化证据质证程序,严格依法办案。在仲裁活动中实行“阳光工程”,制作了政务公开栏挂上墙,将各项办案程序、收费标准、办案纪律、开庭时间、开庭场所、仲裁庭组成人员,既方便群众,又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了工作透明度。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二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一、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自年月日解除。

二、甲方一次性补助乙方各种费用元,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或综合保险、值班很加班工资、补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补偿费等。

三、上述费用中,元为甲方应为乙方补缴的社保费用,现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乙方,由乙方以个人身份,自行补缴社保。

四、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日内,甲方将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

五、甲方将上述款项支付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全部终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

六、甲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等)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乙方承诺,本协议签订后,不得再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投诉等)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八、乙方如违反本协议,除将元退还甲方,还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整。

九、本协议内容乙方应严格保密,不得对任何人泄露。

十、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工会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三

年终总结

作为审理二部的一名办案秘书,本年度新收案共计77件,共计结案53件,未结24件。已结案件中,裁决结案33件,调解结案17件,撤案2件;未结案件中,超审限案件0件。公告案件4件,鉴定案件2件,无法送达案件1件,其余均处于正常程序。总结本年度工作问题如下:1、案件送达难,很多被申请人电话无法联系到,邮寄也无法送达,需要本委派人前往送达,不配合情况较多;2、案件排庭难,在机关单位的仲裁员,因下社区,下南疆,很多情况下无法参加开庭,导致庭审程序延后;3、案件保全难,我委受理的多起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的,法院无法立案,导致后续仲裁庭工作无法开展。4、本委前往被申请人住所地送达过程所遇问题主要是多数被申请人法律意识淡薄,对本委工作职能不了解,故对本委工作不配合。

个人工作经验总结:1、对于送达困难的案件,被申请人为公司的,卷中被申请人电话无法联系时,可以从网上搜索电话进行联系(例:天眼查app、企查查app、全国企业网络信息公示平台等),部分公司也可以通过其在网上发布的招聘信息联系其人事部,进而寻找该公司负责人进行送达;2、对于案情较明确的案件,要多做调解工作,认真看卷,了解案情,思考该案主要争议焦点,通过沟通,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提高结案效率;案件调解过程中,对于有老赖想法的被申请人,要向其告知现今法院施行的老赖平台,让其明白失信行为的严重后果;3、因电话无法联系,邮寄无法送达,本委前往送达的案件,在找到被申请人后,要做好被申请人工作,告知其权利义务,释明本委的职能,劝导其积极配合工作,更好的解决纠纷。

一年的工作带给了我很多改变,从一开始的茫然无知到现在的游刃有余,经过一年的工作,使我的思想和为人处事都有了长足的进步。每天都有不同的事,都会遇到不同的人,每一天都充实而饱满,每一天都在进步。通过亲身办理案件,使我更加贴近的认识到法治社会的意义,如果人人都懂法,遵纪守法,我们的生活将会更加地井然有序。一年的生活也让我跟同事的关系从陌生变得融洽,就像一家人一样,单位的哥哥姐姐对我也是很照顾,有工作生活上的帮助,也有人生经验的教导,使我在人生的路上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新的一年意味着新的开始,我将尽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戒骄戒躁,利用闲暇时间多学习法律条文,丰富自身理论知识。新的一年里年轻不再是可以犯错的理由,我会本着一颗认真负责的心做好本职工作,服从单位安排,踏踏实实做人,勤勤恳恳做事,以一个积极向上的姿态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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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四

截止xx年11月底,我股共接到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案件9件,作出不予受理案件3件,受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6件,现已结案5件,1件审理中止,1件正在处理过程中,实际涉及金额元,其中为劳动者追偿工伤待遇金额元,为劳动者补缴养老保险金25919元。

共处理来信来访案件25起,来访人员36人,其中涉及养老保险投诉8起,涉及职工12人,工伤投诉7起,涉及职工10人,其他投诉案件10起,涉及职工14人,均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

截止xx年11月底,新签、补签劳动合同271份,解除劳动合同132份。

(四))落实工作职责、优化办案程序、规范办案行为,改进办案方式、强化责任意识、创新工作体制。加强仲裁中心内部管理和队伍建设着手,不断借鉴学习经验,提高劳动仲裁服务水平,培养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以“快立、快审、快调、快结”为原则,深入创建劳动争议“阳光仲裁”品牌。

(五)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信访工作原则,从规范化管理入手,进一步完善信访维稳工作制度,建立信访维稳长效机制。

(六)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劳动合同意识。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用人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法制观念,树立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意识,避免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为劳动合同制的运行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五

20xx年上半年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相关目标要求,以提升办案质量、和谐劳动关系、普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三个方面为切入点,以目标任务为主线,进一步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最大限度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xx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实务指南》等劳动人事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法律文书及表格,健全完善仲裁庭纪律、仲裁员工作职责、仲裁员回避制度等规章制度,增强了调解员、仲裁员的工作能力和责任心,推动办案“程序规范化、文书标准化、管理制度化”建设,为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奠定了坚实基础。

依法办案,提升办案质量及效能

认真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的相关规定,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加强案件分类处理,调裁衔接、裁审衔接,简化办案程序,促进调解仲裁工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受理案件后,分析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性质,着力寻找双方达成调解的结合点。办案人员认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拟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调解中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依法调解,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划清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妥善解决矛盾纠纷。对属于受案范围的仲裁申请,尽量先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再依法仲裁,极大地提高了办案速度和结案率。今年以来,立案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8件,结案率100%,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130余万元,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以全面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主线,进一步以加强调解仲裁组织建设、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为着力点,加强调解仲裁队伍建设,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六

当今社会,民商事活动越来越频繁,交通和通讯的发展使得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也越来越便捷。相比之下,解决民商事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所需要的时间和金钱成为当事人无法忽略的成本,如何快捷、经济、有效的解决纠纷成了当事人考虑的重要问题。解决争议的方式有很多种,仲裁作为其中的一种,逐渐以其特有的自由、经济、快捷而有效的优势脱颖而出。然而,启动仲裁必须要有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有效的仲裁协议,就不会有有效的仲裁。可以说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

在社会民商事生活中,人们难免会产生一些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这些纠纷如果不能得到及时解决,往往给当事人的经济生活带来不便。但是,通常在矛盾已经发生的情况下,当事人往往难以自行协商达成妥协而快速、经济的解决争议;如果走司法诉讼的途径,可能程序又过于繁琐,并且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财力,从经济效益角度来说不合算;若以民间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的结果又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而仲裁这种争议解决方式,比诉讼要自由、快捷以及经济,比民间调解要正式而更有约束力。于是,从自由、快捷、经济而有效的角度出发,许多当事人愿意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约定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我国的仲裁制度发展比较滞后,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仲裁法。但是在颁布实施仲裁法的前期,仲裁的实践并没有迅速的发展起来。而是随着我国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商事交易的频繁发生,以及我国同国外经济贸易往来的全面展开,仲裁才以其特有的优势顺应国内外经济发展的潮流而迅速得到发展。由于仲裁实践发展起步较晚、起点较低的原因,我们有必要对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研究,以指导我们的仲裁实践。当前对仲裁定义的阐释多为学理上的定义。有学者给仲裁定义为:“仲裁是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事先或事后以自愿为基础达成协议,将民商事纠纷交由第三方处理并由其作出对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均产生约束力的裁判结论的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也有学者对仲裁定义为:“仲裁就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第三者就纠纷居中评判是非,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有拘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方法或方式。”我国现行的《仲裁法》没有直接给仲裁作出定义,只是通过规定仲裁的范围和效力间接的对仲裁进行界定,如《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综上所述,无论是理论上对仲裁的定义还是法律条文上对仲裁的界定,都强调了仲裁的几个关键点,即:一、当事人要有同意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二、该意思表示为双方当事人自愿;三、争议的内容必须为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性权益纠纷,即民商事纠纷;四、解决争议的主体为非司法机构的第三方,即仲裁机构;五、仲裁的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并且在一般情况下具有终局效力。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均存在于有关法律规定中,如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这一法条中我们解读出“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的两种形式。仲裁条款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在其主合同规定的诸多权利和义务条款后面增加的针对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双方同意以仲裁的方式解决的条款。由于仲裁条款通常是作为合同的附属条款而存在的,不可能在合同中占据主要的位置以及占据大量的篇幅,所以其内容规定的比较简单和原则,但甚为经济、方便,因而已成为最常见、最主要的仲裁协议。而“其他书面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合同书指的是仲裁合同书,是以单独的仲裁协议形式而存在,即当事人在主合同之外,针对可能产生的争议,单独起草的一份争议解决方案,详细的载明如何具体的以仲裁方式来解决可能发生的纠纷。4 通常内容具体而明确,其效力也容易认定。无论是附在主合同里的仲裁条款还是单独起草的仲裁协议书,都有共同的特点:一是当事人双方在同一份文件上表达了仲裁的意愿,并且在同一份文件上签字表示同意授权其生效并受其约束;二是该仲裁协议的形式均为书面形式,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纸质形式。至于《解释》当中所认可的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仲裁协议的形式,似乎同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在特征上有着一些区别。以信件的形式来订立仲裁协议从通常习惯上来讲,首先应该是一方当事人去信向对方表达仲裁的意愿,而对方当事人如果同意该提议,则在回信中予以肯定。那么这样一来,关于双方当事人愿意订立仲裁协议的意思表示则分属在两份文件甚至于多份文件中;三是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形式订立仲裁协议,其过程也如上述第二类的过程。不仅存在仲裁的意思表示分属多份文件或文档,还存在该意思表示的载体无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故应首先确认双方仲裁意思的真实性和此种仲裁协议的效力。以上各种表现形式均是当事人直接的表达仲裁意愿,不仅如此,当事人甚至可以间接的表达仲裁意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合同约定解决争议适用其他合同、文件中的有效仲裁条款的,发生合同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该仲裁条款提请仲裁。”这是一种典型的仲裁条款的具体内容不由当事人自己约定,而是通过援引的方式而为当事人采用的仲裁协议形式。虽然此形式中的仲裁条款并非当事人自己商定,但是依旧符合前述对仲裁协议的理解,即该仲裁协议确有文件作为载体,能够以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当事人愿意援引该仲裁条款必定是对该协议的内容有所了解而愿意受其约束,故司法解释予以认可。我国仲裁协议的四种形式均要求是书面的,这也是受国际仲裁的影响。

仲裁协议的内容,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仲裁协议内容的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是法定必不可少的,不论是哪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具备这三项内容,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其他内容亦应符合仲裁法的规定。

一份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辖权的依据,又是仲裁程序得以进行以及仲裁裁决得到承认和执行的保障。因此,仲裁协议的形式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仲裁协议的特征:一、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启动争议解决机制的合意,不论是仲裁条款亦或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其行文的字里行间必透出对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纠纷的解决方式,而非一般合同将双方权利义务作为主要内容,且不直接体现经济利益;二、仲裁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和法院、仲裁庭均有约束力。当事人之间既然签订了仲裁协议,则双方均受其约束,在争议发生后,只能提交仲裁解决。一方如就约定仲裁的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有义务依法律规定和对方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异议驳回申请方的申请,同时法院亦不得受理当事人已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事项。仲裁协议还约束着仲裁庭的仲裁活动,仲裁委必须受理依仲裁协议提出的仲裁申请,在仲裁协议的范围内行使仲裁权。三、仲裁协议自行解决管辖问题,仲裁时的管辖一定是双方事先便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好的。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指仲裁协议成立并生效后对当事人和仲裁主体仲裁委(仲裁庭)及法院所应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有效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相应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根据《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国要求仲裁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具备下列内容:一是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是仲裁事项,三是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里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启动仲裁的唯一要件,而仲裁事项则是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授权范围,亦是争议有可裁性所必备的要素,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则是对仲裁管辖的确认,亦是对仲裁快捷进入解决争议程序的保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只对《仲裁法》第十六条中“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解释为: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这里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仍然是书面的或可转换为纸质的书面的。《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要求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仲裁协议,应指的是书面协议。至于口头仲裁协议,一方以口头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除非在第一次开庭前得到对方认可并记载于书面的,否则可视为不符合形式要件,不符合《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强调纸质的、书面的形式,是因为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基石,是当事人授权仲裁的凭据,是排除诉权和裁决得以执行的依据,故不能不确定。至于实质要件,则要强调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具有合法性。我国《仲裁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无效仲裁协议作出了规定。无效仲裁协议是不产生法律约束力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为:当事人双方既然选择了以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则在争议发生后,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先于仲裁进行诉讼,亦不得将该争议提交给非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解决;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为:仲裁机构必须在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裁决权,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的范围,该范围即是当事人授权的范围,仲裁机构亦是依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的,同时仲裁机构还必须在国家仲裁立法范围内行使仲裁权,该范围即是国家司法授权仲裁机构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仲裁协议对法院的约束力体现在:有效的仲裁协议能够排斥司法管辖权,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存在,法院不得介入到仲裁程序中来。从以上分析可知,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才能有效成立,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七

住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____

被申诉人:

申请要求:

1.裁决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培训费35万元。

2.被申诉人承担仲裁费用。

理由与事实:

_______年_______月,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签订一份《员工培训协议书》,合同约定由申诉人联系美国____大学房地产开发学院,选送被申诉人前往进修学习并支付一切费用,学成必须为公司服务8年。_______年_______月被申诉人学成回国后,未到本公司就业,而是到香港驻内地某公司工作,现根据合同要求被申诉人赔偿35万元的损失。

______房地产有限公司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仲裁工作总结 仲裁申请书篇八

便民服务举措。一是按办事接待的模式对立案窗口、档案查询窗口重新装修,配置满意度测评机、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箱、接待人员铭牌,方便群众对服务质量的监督;二是建立公开电话专人接听制度,同时设置电话录音,由立案庭负责人对接听质量进行抽查和监督;三是在庭审区域设置便民服务箱,放置简单药品、一次性雨衣、一次性口罩、针线等物品,定期更换补充;四是专门配置温水饮水桶,定时续水,以应百姓不时之需;五是设立院长、庭室长接待日及立案窗口值班长制度,确保窗口工作时间无间断提供服务,优质服务理念深入员工内心。

案件绿色通道。严格落实面向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三期女职工及未成年工“爱心券”,重大集体案件“绿色通道”等工作制度,有效为弱势群体维权开辟捷径;采取“休息日仲裁庭”、日常延时庭审、快速留置送达等各类举措促使案件快审快结。

2、大胆探索思考,创新为民服务举措

3、凝聚集体智慧,丰富仲裁品牌内涵

“闵行e仲裁”品牌推出。为落实局系统品牌创建工作要求,我院采撷“智慧闵行”城市建设关于“感知民生、互联信息、智能管理、共享共用”的政府管理理念之精髓,积聚人文仲裁蓬勃向上之力推出“闵行e仲裁”服务品牌,旨在致力于以公正廉洁的形象向广大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专业、高效、优质的服务,并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渗透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倾心化解地区劳资纠纷,精心铸就仲裁机构社会公信力,为维护地区和谐稳定,贡献源源不竭的正能量。

“智慧闵行”互动平台。今年,我院积极开拓为民服务渠道,积极关注区内重大工程及实事项目,三季度与区科委“智慧闵行”项目相关部门取得联系,拟在东方有线及中国电信开发的两大电视信息互动平台进行仲裁相关信息加载,拓展便民服务渠道,提升仲裁工作群众知晓度。目前已梳理仲裁流程、庭审规则、基层调解组织公开信息等目录,并与科委沟通做好前期调研及资料准备工作。明年起还将就手机软件客户端信息加载事宜做进一步协商,扩大仲裁工作辐射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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