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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的结算(大全5篇)

时间: 作者:雨中梧 合同价款的结算(大全5篇)

在人民愈发重视法律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合同价款的结算篇一

工程造价的确定,应该以该工程所要完成的工程实体数量为依据,对工程实体的数量做出正确的计算,并以一定的计量单位表述,这就需要进行工程计量,是造价工程师的考试内容,小编整理了其资料,一起来复习爱吧:

1. 原则:

(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 范围和依据

(2) 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合同图纸;工程变更指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保证书等。

(一) 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月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机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1. 单价合同计量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2)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4)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告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2. 总价合同计量: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工程量。

(一) 预付款:是施工准备和所需材料、结构件等流动资金的主要来源,国内习惯上成为预付备料款。

1. 预付款的支付

(1) 预付款的额度:一般是根据施工工期、建安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建安工程费的比例以及材料贮备周期等因素来测算的。

1) 百分比法: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

2) 公式计算法

工程预付款数额={工程总价*材料比例(%)/年度施工天数}*材料储备定额天数

式中:年度施工天数为365天;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决定。

(2)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时间前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通知,发包人应补预付,承包人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工,发包人应从约定预付之日起支付应付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

2) 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后7天内支付款项。

3) 发包人在期满后7天内未支付,承包人可在第8天停工,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并支付相应的利润。

2. 预付款的扣回

(1) 按合同约定扣款:当工程进度款累计金额超过合同价格的10~20%时开始起扣,每月按一定比例从进度款中扣回。

t=p-m/n (其中p—承包工程合同总额 m—工程预付款总额 n—主要材料及构件所占比重)

3. 预付款担保:银行保函。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等值。

4. 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发包人未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未支付的,如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 期中支付

支付申请的内容:(1)累计已完成的合同价款(2)累计已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3)本周期合计完成的合同价款(包括1)本周期已完成单价项目的金额2)本周期应支付的总价项目的金额3)本周期已完成的计日工价款4)本周期应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5)本周期应增加的金额)(4)本周期合计应扣减的金额(包括1)本周期应扣回的预付款金额2)本周期应扣金额)(5)本周期实际应付的合同价款。

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按期中结算价款总额计,不低于60%,不高于90%。

发现已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有错、漏或重复的数额,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经双方复核同意修正的,应在本次到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一) 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具体承包人编制,在总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

1. 编制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有关的司法解释;

(3)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4) 施工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5) 招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

(7) 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

(8)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金额;

(9) 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金额;

(10) 其他。

2. 编制原则:

(1) 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的单价项目应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 措施项目中得总价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

(3) 其他项目:

1) 计日工应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

2) 暂估价应按发承包双方按照计价规范的规定计算;

4) 施工索赔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

5) 现场签证费用应依据发承包双方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

6) 暂列金额应减去工程价款调整金额计算,如有余额归发包人;

(4) 规费和税金按规定计算。其中的工程排污费应按实际费用列入。

(5)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

(二) 竣工结算的程序

1.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 发包人核对竣工结算文件(28天)

3. 发包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核对竣工结算文件(复核后有异议的,对于无异议部分办理不完全竣工结算;有异议部分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4. 竣工结算文件的签认

(1) 拒绝签认的处理

(2) 不得重复核对。合同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禁止发包人又要求常保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三) 合同解除的价款结算和支付

1. 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发包人除应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工程但尚未支付的合同价款,还应支付下列金额:

(1) 合同中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

(2) 已实施或部分实施的措施项目应付价款。

(3) 承包人为合同工程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货款。发包人一经支付此项货款,该材料和工程设备即称为发包人的财产。

(4) 承包人车里现场所需的合理费用,包括员工遣送费和临时工程拆除费、施工设备运力现场的费用。

(5) 承包人为完成合同工程而预期开支的任何合理费用,且该项费用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项支付之内。

是指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已按合同规定完成全部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的,发承包人结清全部剩余款项的活动。

1. 最终结清申请单:缺陷责任期终止后,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且质量合格,发包人签署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可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2. 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予以核实,向承包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3. 最终结清付款:发包人在签发最终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最终结清款。最终结清付款后,承包人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一)解决途径

1. 和解

(1) 协商和解

(2) 建立或造价工程师暂定:在暂定结果不实质影响发承包人履约的前提下,发承包人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发承包人认可的争议解决办法被改变为止。

2. 调解

(1) 管理机构的解释或认定:除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上级管理部门作出了不同的解释或认定,或在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中不予采信的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作出的书面解释或认定是最终结果,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双方约定争议调解人进行调解。

3. 仲裁或诉讼: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机构要求停工的情况下进行,承包人应对合同工程采取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二)处理原则

1.施工合同无效的价款纠纷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施工合同无效,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2. 垫资施工合同的价款纠纷处理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3. 工程结算价款纠纷处理

(1) 阴阳合同的结算依据,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2) 计息日:1)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四) 工程造价鉴定

2. 工程造价鉴定的取证

(1) 所需收集的鉴定资料

1) 适用于鉴定项目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范、标准和定额。

2) 鉴定项目同时期同类型工程的技术经济指标及其各类要素价格。

3) 收集依据同时向鉴定项目委托人提出具体书面要求,1)与鉴定项目相关的合同、协议和附件2)相应的施工图纸及技术经济文件3)施工过程中施工组织、质量、工期和造价等工程资料4)存在争议的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理由5)其他。

(2) 现场勘验:工程造价咨询人应提请鉴定项目委托人组织各方当事人对被鉴定项目所涉及的实物标的进行现场勘验。

3. 鉴定结论:工程造价咨询人在鉴定项目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根据合同约定进行鉴定,不得任意改变双方合法的合意。

鉴定意见书的内容:1)鉴定项目委托人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2)委托鉴定的证据材料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专业技术手段4)对鉴定过程的说明5)明确的鉴定结论6)其他7)工程造价咨询人盖章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盖执业专用章。

合同价款的结算篇二

对于一个老企业来说每年的基建项目大部分都是修缮工程,新建工程不可能每年都有,几年或很多年才遇到一个,修缮工程不同于新建工程,有它自身的特点,如何制约修缮工程工程造价,合理确定合同价款,本人就这部分内容谈一些自己的经验和见解。

修缮工程包括内容为:维修、改造、加固、装修等。

修缮工程还可分为整体维修,局部维修,整体维修是对整栋房屋的维修,局部维修是对房屋的局部进行的维修。

一、修缮工程的特点

1.工程项目不确定和随意性大

有些修缮项目在开工前编一个施工方案,有的干脆就口头交代一下就开工了,因此这样会造成施工的过程中边干边改,随意的增加和减少。

2.没有设计图纸或设计图纸不建全

对于修缮工程,有些整体的或投资大一些的项目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设计,也有只委托设计一部分,比如房屋水暖电的设计,其余编制施工方案就行了;还有的干脆不设计,直接写个施工方案,就开始施工了,甚至有的比较急的工程项目,口头交代一下就施工了。

3.有点多、分散,造价低的项目,也有比较集中,整体的大项目

修缮工程,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少,投资低,有的工程包含的项目多,投资大,少则几千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

二、修缮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类形

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基建工程管理办法,其中会专门制定工程招标的条款,对于维修工程招标规定一定的投资额度,限额以上招标,限额以下不招标。

招标工程按招标中标包干价结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再按招标下浮率结算。

不招标工程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结算。

三、严格审核工程签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对于不招标的修缮工程,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一般是根据工程签证来结算的,工程签证反映了实际施工的工程数量,根据工程签证、当地定额及材料信息价格计算出工程的的实际造价,因此,真实准确的签认,才能确保工程造价的准确,如果签证不准确就会造成工程量高估冒算,工程造价无法制约。

四、招标文件中工程造价的报价方式的确定

在招标工程中编制招标文件招标范围及报价方式的确定,是比较重要的两个方面,招标的范围一定要写清楚,写全面,这样计算总造价才不至于漏算,总造价按照什么方式确定在招标文件中也要规定明确,根据我们企业对维修工程的招标,通常采用策略有以下几种:

1.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包干的方式确定

整体修缮工程项目通常采用这种报价方式,比如说整栋楼的加固或装修项目,通常会委托设计部门进行专门的施工图设计,或没有委托设计但利用原图编制了详细的施工方案,这样可以准确的计算出工程造价,可以采取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工程造价包干预算可以采用:1)、按定额计价按图纸先计算工程量,按全国消耗量定额及所在地区估价表套价计算出工程总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算总造价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安照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根据自己的企业实力分别报价(包括利润、税金),然后汇总为总造价。

局部修缮在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特别明确的情况下,也可以采用造价包干的方式招标。

2.商务标按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确定

对于局部维修且工程量不明确的工程项目,通常采用商务标报工程总造价下浮率的方式招标。

五、工程招标中编制标底的作用

对于招标工程,是否应该设标底是近几年争论的一个话题,有的说不设标底好,有的说有标底好,我认为还是有标的好,特别是维修工程每一项目的工程内容不同,每一个项目所选的材料不同以及材料的规格品牌型号不同,和以往的工程没有可比性,如果没有标底,施工单位报的造价是高是低,谁也说不清楚,万一碰上不良施工单位,暗地串标抬高造价,就更没法制约。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碰到投标预算造价报的很高的情况,编制标底才能做到心中有数,才能有效的制约工程造价。

六、合同中要明确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办法

对于限额以下的不招标的.工程,按实际的工程量签证结算,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整;对于限额以上的招标工程,由于工程量不明确,图纸不建全或没有图纸的工程,经济标只报下浮率的,也不存在合同价款的调对;招标工程投标报价要报工程总造价的,需要进行合同价款的调整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和调整范围要做明确规定,这样可以避开结算时产生经济纠纷,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的合同价款调整的内容有:

1.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政策性调整

主要是指费用、费率的调整,比如管理费、人工费、机械费等的调整。

招标文件要规定这些费用如有调整是否可以调。

2.工程变更的调整

任何工程在实施中都难免会有变更产生,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调整的策略,是变更金额超过一定的幅度调整,还是全部变更可调。

3.招标以外的增加项目的调整

对于招标工程招标范围以外的增加项目,招标文件要规定,是按实际增加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增加项目投标报价报下浮率的策略,如果报下浮率要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目前,在修缮工程的合同价款的确定上还同时采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计价方式,对于图纸不建全、工程量不是很明确,工程投资不是很大的项目仍然采用定额计价的方式,对于图纸齐全的工程项目由过去的定额套价计算工程造价将逐步被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方式取代。

传统的定额估价表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在投标竞争报价的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实现了量价分离、风险分担,变现行以预算定额为基础的静态计价模式为将各种因素考虑在全费用单价内的动态计价模式。

所有投标人均在统一量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企业自身实力,并充分考虑各种市场风险因素,即同一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避开投标报价的盲目性,将是工程造价今后发展的一个趋势,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机制,有利推动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

合同价款的结算篇三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款的结算篇四

1z202031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程序

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由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提出。

a.承包商b.工程师c.发包人d.采用原合同价

答案:a。

例题: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其相应综合单价应()。

a.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b.由承包商提出,发包商确认

c.由发包商提出,承包商和发包商确认d.由工程师提出并确认

答案:a。

合同价款的结算篇五

1.关于有效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据该条法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工程价款的结算,合同有约定的,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此外,还存在无书面合同,双方对工程造价决算的方法各执一词等现象。

尽管合同对工程造价及决算未作出明确具体的约定,但如果合同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此基础上,依据《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规定的精神,由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协商补充工程造价及决算的约定。协商不成时,可采用以下方法处理:

(1)合同中约定了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从其约定。对于约定工程造价决算执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如约定了明确的年度工程定额文件的,依据该文件规定;无明确约定的,依据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约定根据承包方式采用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工程概算包干、施工图预算加系数包干等的,如果施工图纸、工程概算等文件已经完成,并经双方签字,应作为工程造价决算的依据。如仍不能确定工程价款的,应依据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对于合同未就工程价款作具体约定的,或者无书面合同、合同对工程价款的确定又认识不一的,亦应依据当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年工程定额文件确定。

(2)对于双方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及决算的计价方法能够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按照前述方法能够确定计价方法的,法院应首先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工程价款的核算。对因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能核算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审计,并经庭审质证后审查确定工程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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