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收运工工作职责 酒店餐厨垃圾收运承诺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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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运工工作职责篇一
舌尖上的安全一直是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近日,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并将于7月1日起实施,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浙江近日出台了《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将于207月1日起开始实施。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
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餐厨垃圾处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其中,针对小餐饮店、小杂食店、食品摊贩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县(市、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我们能做的
《办法》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市、县(市、区)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范围。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有条件
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通过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运企业、餐厨垃圾处置企业,并与其签订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经营服务协议。
餐厨垃圾实行密闭化运输
收运企业应当按照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约定的时间和频次收集餐厨垃圾,按规定运输至处置场所,交由处置企业进行处置。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并在收运餐厨垃圾的车辆及容器外部标示收运企业名称和标识。
未实行密闭化运输餐厨垃圾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收运处置实行交付确认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在餐厨垃圾交付收运、处置时对其种类、数量予以相互确认,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执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交付确认制度或者未建立相应的记录台账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应当按照市、县(市、区)政府和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如实报送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收运企业、处置企业不按照要求如实报送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应当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采用微生物菌剂处置工艺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处置企业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设施、工艺、材料及运行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在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中禁止下列行为:
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将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收运企业将收运的餐厨垃圾交由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处置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餐厨垃圾;
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
单位或者个人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餐厨垃圾;
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投放、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市容环卫、市场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依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和反馈情况。
收运工工作职责篇二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处置)方(乙方):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收运、处置甲方产生的餐厨垃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置和管理试行办法》,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履行期限
双方商定收运、处置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二条收费标准
双方商定,餐厨收运处置费_________元/吨,其中:收集运输费_________元/吨,处置费_________元/吨。
第三条付款方式
1.木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每月(周、日)结算一次,根据“运输单据”,按实际运输量由甲方支付乙方收运处置费。
2.按月结算的`,甲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收运处置费。
第四条甲方工作
1.餐厨垃圾实际产出数量由双方工作人员共同确认,并由甲方代表在运输单据上签字认可。甲方执单据一联作为付款依据。
2.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日期准时付款。
3.自备餐厨垃圾收集容器,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应便于收运车辆使用和计量。
4.应妥善安置管理好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保证环境卫生整洁。
5.应告知乙方将餐厨垃圾送至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核准的地点处置,不得随意处理。
第五条乙方工作
1.负责上门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每日(周)_________次。
2.应做好收运记录,如实填写运输单据。
3.应按时、保质、保量作好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工作,运输中不滴漏,避免二次污染。
4.按照甲方的要求,严格将餐厨垃圾送至指定的地点处置。
第六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大写)__________________。
2.乙方收运作业后应保持现场环境整洁,若因为作业时造成污染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途径
甲己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附则
1.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并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2.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通过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
收运工工作职责篇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人体健康,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废弃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不包括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废弃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
混合物。
第三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并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管理遵循集中收运、定点处置、市场运作、综合利用、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对餐厨垃圾治理工作的资金投入,鼓励开展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的科学研究和工艺改良,促进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利用,倡导勤俭节约、文明餐饮。
第七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制度,督促会员单位加强餐厨垃圾产生、交运活动的管理。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提醒用餐人员避免过量点餐,引导用餐人员文明用餐,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餐厨垃圾管理通用信息平台。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将日常管理活动中获取的下列相关信息共享:
(一)餐饮服务单位的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主体、许可期限等信息;
(二)餐厨垃圾产生的种类和数量;
(三)核发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证情况;
(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情况;
(五)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
(六)投诉、举报的处理情况。
各有关部门应当充分运用餐厨垃圾管理共享信息加强监管,及时查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九条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并向中标单位颁发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开收集、存放。
用。
运输餐厨垃圾的车辆应当统一标识,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撒漏。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协议,按照协议的约定将餐厨垃圾及时交运,并将协议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收集餐厨垃圾后,应当及时清理作业场地,并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送到指定场所。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设置符合要求的餐厨垃圾处置、计量、监控设施设备,保持设施设备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要求处理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防止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处置场地和周边环境清洁卫生。
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并向环境保护、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内容。台账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实行联单监管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交运餐厨垃圾时,应当如实填写联单,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接收餐厨垃圾时应当对联单核实确认。
联单管理制度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停业或者歇业前,采取措施保障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不间断。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裸露堆放或者任意倾倒、抛洒、丢弃;
(二)将餐厨垃圾及其加工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或者作为食品加工原料;
(三)将餐厨垃圾直接或者提炼作为食用油销售、使用;
(四)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
(五)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畜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餐饮服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食用油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依法查处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评定工作时,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垃圾存放、处置等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要求收集、存放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
条的行为,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二)餐厨垃圾运输车辆未能实行全程密闭化运输,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在运输过程中撒漏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清运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五条餐厨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的;
(二)未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的;
(三)未按照要求配备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良好运行的;
(四)未处理好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造成二次污染的;
(五)未按要求定期对环境影响进行监测和对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评价结果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按要求建立台账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第四、五项规定,将餐厨垃圾用作饲料原料,或者使用废弃食用油脂、未经高温处理的废弃食物残余喂养禽畜的,由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的,作为不良信用记录,纳入社会诚信机制管理。
第三十条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在餐厨垃圾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市辖县可以参照本办法对餐厨垃圾实施管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收运工工作职责篇四
根据规定,各区城管部门采取派驻监管人员或者第三方监管机构等对特许经营企业收运处理餐厨垃圾各环节进行监管。第三方监管机构现场监管人员应具备环保、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各区城管部门要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对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进行实时、动态、远程监管,信息化监管平台要实现对收运处理量、运行过程关键参数、污染物排放数据以及称重计量过程、运行关键环节视频等监管功能。
各区城管部门按月度编制餐厨垃圾收运处理监管报告,报市城管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
《办法》在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上作了规定。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应配备安装地磅计量系统及视频监管系统。地磅计量系统应具有称重、记录、打印与数据分析、处理、传输功能。视频监管系统应对地磅计量系统以及主要生产设备和关键环节进行监管,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餐厨固形物收运量取地磅双向称重计量的差值。
餐厨垃圾收运车辆进、出场均需称重计量,除车辆维修保养、报废更新等特殊情况,禁止收运车辆从地磅以外的进出口进出。
废弃食用油脂收运量采用地磅称重、反向逆推两种方式计量后取低值的原则。反向逆推法即根据行业经验并结合相关测试数据,首先计量废弃食用油脂提炼处理后的'成品油(含油率90%以上)量,在此基础上乘以3倍系数后作为废弃食用油脂反向逆推收运量。
各区城管部门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要依托地磅计量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校对餐厨垃圾进、出场计量数据,并在电子过磅单上签字确认,定期将餐厨垃圾收运处理量汇总,并与特许经营企业核对确认盖章。
地磅计量装置出现异常情况,需对计量数据进行手工录入补单或修改,须派驻现场监管人员或委托的第三方监管机构监管人员与特许经营企业运营人员共同签字确认。未能准确记录餐厨垃圾收运重量的,按其收运车辆前七天平均装载量计算。
可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
《办法》在餐厨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质量、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放指标上作了规定。各区城管部门要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配备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及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要求。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配备专人负责日常环境监测工作,或者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环境监测,监测超标应立即要求特许经营企业进行整改。
工作场所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粉尘、有害气体(h2s、nh3等);排气口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粉尘、有害气体(h2s、so2、nh3等);厂界环境监测内容应至少包括噪声、有害气体(h2s、so2、nh3等)、排放污水量及其水质指标(bod5、codcr、氨氮等)。
各区城管部门监督特许经营企业须按照人居环境部门的规定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并通过人居环境部门的验收,同时接入区城管部门信息化监管平台。
各区城管部门可另行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对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性监测,以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收运工工作职责篇五
南昌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的管理,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规定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餐厨垃圾中所含油脂、油水分离器和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等。
第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餐厨垃圾管理协调机构,研究解决餐厨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公安、农业、质监、商贸、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餐厨垃圾的治理,坚持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并实行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定点处置制度。
第七条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餐饮加工工艺和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由市财政予以补贴,具体办法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推广餐厨垃圾减量化方法,将餐厨垃圾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和诚信管理范围,督促餐饮企业做好餐厨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处理,并在受理后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餐厨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并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餐厨垃圾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每年12月20目前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新设立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于首次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本年度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十二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三)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沟渠、公共厕所;
(四)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垃圾产生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与取得特许经营许可的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报所在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特许经营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处置,未经特许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均不得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垃圾。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二)餐厨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四)建立并落实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以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从事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二)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四)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六)具有可行的餐厨垃圾废水、废气、废渣处置技术方案;
(七)制定了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特许经营服务企业,颁发许可证,并与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餐厨垃圾特许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经营区域、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收集、运输、处置许可证的附件。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取得特许经营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签订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合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
(二)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餐厨垃圾处置技术标准;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成食用油使用或者出售,禁止将餐厨垃圾未经无害化处理喂养畜禽。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垃圾处置场所的餐厨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二十一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垃圾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餐厨垃圾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餐厨垃圾应急处置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餐厨垃圾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三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信息平台,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五条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有关工作的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与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必要时可以实施执法联动机制。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设施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存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帐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将餐厨垃圾交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
(二)未将餐厨垃圾运到取得特许经营的处置服务企业进行处置的;
(三)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整洁或者未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的;
(四)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帐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由农业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县餐厨垃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