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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

时间: 作者:李Y 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我们用到合同的地方越来越多,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合同的格式和要求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篇一

乙方:

为共同发展旅游事业,扩展业务合作,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组织团队租用甲方客房、会议室等有关事宜,制定如下条款,共同信守。

一、合同有效期:自签定本合同之日始至合同权利义务约定之日止。

二、入住时间:自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 日

三、入住(会议、用餐)人数:

四、费用标准:

四、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 乙方客人进房时间为12:00以后,退房时间为中午12:00以前,具体按入住酒店规定执行。

4. 乙方客人不得在客房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物品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严禁使用电炉等其它非酒店配套用电器设备,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均由乙方全部承担并负责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5.乙方客人在入住期间,应遵守所住酒店的管理规定,否则由此产生的人身或物品损害、损失及责任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7.甲方应保证乙方在会议期间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人身及财产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

五、付款事项:

后付清该账款。

4.乙方如对甲方所汇总的帐目有异议,应在接到帐目后  3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说明。

如乙方在 3日内未对甲方所汇总帐目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认可该帐目,结算应按合同规定进行。

5.甲方按照乙方实际的消费金额为乙方提供住宿、会议或餐费发票

6.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做出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一种方式解决1.提交青岛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单位:青岛海林山庄  乙方单位: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联 系 人:  联 系 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代表签字(盖章): 代表签字(盖章):

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篇二

第一条 合作内容

1.1甲方根据公司业务需求,委托乙方对甲方的线体生产外包项目提供加工业务服务,具体服务内容见附件一。

1.2乙方向甲方提供线体加工服务,依据甲方的服务要求技术标准(见附件《技术协议》),提供优质的线体加工服务,达到本合同及附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条 权利义务

2.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服务工作享有监督权和检查权,有对乙方服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2.1.2甲方对乙方的服务及质量不满意时有权提出异议,可责令乙方及时改正;对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包含但不限于质量损失、拖期损失等甲方有权对乙方按甲方相关规章制度进行考核,并发出详尽明细。

2.1.3 甲方负责提供给乙方的员工执行服务项目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相关服务条件。甲方确认,甲方的支持与配合是乙方如期完成服务内容的必要条件。

2.1.4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1.5 甲方需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方针,配合乙方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2.1.6 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提出整改、处理要求,并向乙方提出安全指导,协助乙方做好安全工作。

2.1.7 甲方作为合同的主导有义务对乙方进行必要的流程、规章制度培训,同时有义务协调解决乙方实际生产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2.1.8 在乙方员工出现突发疾病或工伤时甲方应尽商业上合理义务配合对乙方人员救治。

2.2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2.2.1 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从事与线体生产有关的各项工作和提供服务。

2.2.2 乙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应经营资质。

2.2.3如因服务工作未达到质量标准,乙方需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和整改要求。乙方须全力配合,积极整改保障项目的顺利进行,同时应在甲方合理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此项工作。

2.2.4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项服务转让第三人。

2.2.5 除了上面的责任外,乙方在项目实施阶段还负有如下责任:

(1)乙方应认真履行合同,遵从相关管理协议,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且乙方有责任并自觉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乙方应参照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和程序并遵照执行。

(2)乙方提供的服务人员必须具备基本素质、专业技能、经过专业培训,熟悉基本的业务流程的要求,合格的人数能够满足生产需求。如果甲方发现有不合适的人员,有权要求乙方做适当的调整。

(4)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甲方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以及考核,做好安全文明施工作业。

(5)乙方在甲方厂房内使用设备、设施时,保证员工具有相关操作资质,并对员工安全防护措施负责和承担安全责任。

(6)教育和监管所属人员在未经甲方允许,不得随意进入非工作区域外的场所及触摸、启动非工作用的设备。

(7)乙方应建立并维系合法、适当的劳动关系,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各种用工手续。

2.2.6乙方负责工种的协调,并为其提供良好的生活及工作条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避免对工作过度计划及工作其它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的停工、怠工、罢工、劳动争议、纠纷和冲突(简称“劳动争议”)等现象。如乙方发生任何劳动争议,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妥善解决。

2.2.7 非乙方原因,甲方最终用户对停产、加急工作等现象的投诉、考核,乙方有义务协助解决,但不对乙方进行考核。

2.2.8 因乙方原因导致影响甲方生产需求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相关管理处罚,并及时对问题做出整改措施。

第三条 定价与结算

3.1定价:甲方按照招标定价或比价定价或双方协商进行定价,同时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谋取暴利(净利润率超过市场行情百分之二十,或毛利率超过市场行情百分之三十)一经查实,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合作资格并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及时入账:当朋的业务,乙方应于业务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合格发票、甲方验收合格单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以便甲方及时完成财务入账手续。对账数据以甲方生管系统导出的数据双方确认后的数量为准。实际结算数据为对账数据扣除乙方当月应缴费用(包含厂房租赁费、能源费、质量损失、拖期损失)后为准。

3.3付款方式:甲方自乙方业务验收合格、发票入账三十天内支付相应货款。但乙方有义务在付款日前十五天再次向甲方确认账号并提示甲方付款,支付方式为支票或现汇。

第四条 保密

4.1保密内容:乙方因履行合同而知悉或获得的甲方信息、资料等负有严格保密或及时归还甲方的义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泄漏或复制、留存。

4.2 保密期限:长期

4.3 本条款效力:本条款不因本合同因任何原因变更、解除、终止而失效。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无故提前解除本合同,否则给甲方带来的影响乙方负责。

5.2、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经乙方催告后仍未支付时,对逾期未付的费用每逾一天,按应交付金额的万分之四支付滞纳金。甲方逾期20天未支付服务费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5.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提供服务,经甲方通知后,乙方仍未改正的。甲方有权扣当月的服务费,并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5.4禁止商业欺诈: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与长期合作的原则合理报价,若有弄虚作假,或报价与合理价格严重不符而有谋取暴利的情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差价。

第六条 不可抗力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仅指足以影响到本合同相关义务正常履行的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自然灾害,以及双方书面确认的其他不可后抗拒的因素。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出现不可抗力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另一方,并在七日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或经另一方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超出规定时间未提供有效的证明文件将被视为未出现不可抗力。

第七条 纠纷解决方式

第八条 合同生效条件、份数及合同更新

8.1 合同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本合同附件为体合同组成部份,当附件内容与主合同相矛盾时应以主合同为准。

8.2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8.3 合同更新:本合同签署生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合同到期后根据双方业务情况重新签订业务外包合同。如本合同生效期满一年而双方业务关系终止,则本合同也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篇三

1、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车辆相关文件真实有效及其对车辆状况的陈述完整、真实,不存在隐瞒或虚假成分。

2、甲方应保证对出卖车辆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车辆所有权在甲方名下期间,如果有因车辆而与第三人产生的债权债务和低押担保的情况,由甲方负责偿还第三人款项,与乙方无关。

3、甲方保证该车在过户给乙方前车辆没有中断过车辆检验和中断过交付车辆交强险的情况。

4、车辆过户给乙方前的一切因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等由甲方承担;过户给乙方后的因车辆发生的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等与甲方无关。

5、甲方保证车辆卖给乙方之前所有国家要求必须交付的税费及保险费用要交清楚,保证车辆在卖给乙方后乙方在车辆到期检验时不产生车管所、保险公司等部门要求补交的费用。

6、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好车辆过户手续,并承担车辆过户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7、车辆过户给乙方后,甲方将所有过户后的相关证件、车辆、随车工具等当面交给乙方,乙方立即向甲方支付全部车款。

8、甲方收到车款后,立即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篇四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延迟交付房屋达15日的;

2.交付的房屋严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3.不承担约定的维修义务,致使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

4.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15日或欠缴各类费用达10000元的;

2.改变房屋用途或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4.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等相关情形的;

5.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如遇到路面维修、管道铺设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的,承租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六)如遇到城管维修、政府管制、在租赁物所在辖区内发生重大疫情、重大安全问题等导致承租人无法正常经营超过30日的,任何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双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并在7日内完成退费、费用结算等事宜。

最新会务合同费用明细表精选篇五

按照政府的规定,指导价格有效期为一年,市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公布一次,但值得特意指出的是2006年房价涨的那么厉害,拆迁价格竟然还是2005年的拆迁补偿价格。也就是说,房价再怎么涨,拆迁的价格这两三年内始终没变。这是何等的让人气愤?!!拆迁的时候使劲往下压价,盖好房子后价格成倍的增长,为什么房价还卖那么高呢?这钱都让谁剥削了?正常的价格应该和房价的涨跌成正比,没见过房价涨,拆迁地皮不涨的。

以下是威海的拆迁补偿价格:

区位 补偿指导价格(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 区 3300

二 区 3000

三 区 2700

四 区 2700

五 区 2300

六 区 2100

七 区 1900

区位分类 :

一区:望岛河以北,青岛路以东,世昌大道以北,古寨东路以东,文化二路以南,西北山路以东,古陌、菊花顶、戚谷疃以南,向东至合庆山庄形成的区域。

二区:望岛河以北,环山路、古寨西路、文化二路、远遥东路以东,除一区以外的区域。

三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

四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成区。

五区:环翠省级旅游度假区建成区。

六区:北海旅游度假区、温泉镇驻地。

七区:威海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一至六区以外的区域。

威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宋远方

二00四年三月二日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v^《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包括环翠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的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被拆除房屋承租人以及其他占用被拆除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市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专项资金证明;

(五)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标债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标债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一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改建和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在暂停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地点和安置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政信责任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处理问题达成协议的,拆迁人按照协议执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不成协议,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将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抵押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调换的房屋为抵押财产。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解或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但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八条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的承租人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房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进行转让,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5日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移交,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采用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以货币补偿款购买商品房屋,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除被拆迁房屋与新购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费及补偿款总额与新购房屋总价款相等部分的契税,超出部分按规定缴纳。

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免除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的交易费,超出部分按规定交纳,并将超出部分建筑面积按市场评估价格换算成价款后缴纳契税。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根据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性质和建设工程的性质选择就地或异地安置。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补偿按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补偿。

被拆迁房屋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在《^v^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建成的,按有关部门批建的房屋用途和建筑面积补偿,但拆迁前有关部门认定为违法、临时建筑的除外;在《^v^城市规划法》实施后建成的,按规划部门认定的合法建筑面积补偿。

拆除违法(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未办理标债使用手续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剩余使用期限给予建筑成本补偿。

第二十八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用房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九条 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出租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另行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一条 拆迁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款,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第三十二条 拆迁私有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评估价格高于最低补偿价格的,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低于最低补偿价格的,按最低补偿价格补偿。

最低补偿价格是指被拆除房屋所处地段商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平均单价。最低补偿价格由市物价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人属孤老、孤残、孤幼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拆迁人以欺城投公司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1%以上3%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第四十条 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转让拆迁业务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阻挠、妨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拆迁公务,违反《^v^治安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房屋附属物补偿补助标准,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房屋拆迁评估办法,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6月13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0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威海市城市住宅拆迁货币安置暂行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发布部门:威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年03月02日 实施日期:2004年03月02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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