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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人社局内部审计制度大全(15篇)

时间: 作者:飞雪 优秀人社局内部审计制度大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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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形成于上世纪初,其产生的真正动因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或得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势渗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现,内部审计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内部审计制度亟待完善。

1.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首先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内部审计活动的深入,内部审计能确定企业单位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元化、层级化,跨国公司业务遍布全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随之而增加,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监督,必须委托一个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单位进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因其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erp系统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资料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为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已从监督评价向咨询方面延伸。另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且多变,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导致包括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层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顾问”的身份对其制定的目标、决策、计划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1.对审计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够许多企业模仿国外实行了管理审计,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还是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任务还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重点仍在财务收支。而管理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约束和评价机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职能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使得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管理审计发展受到影响。

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关于内部管理审计的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审计时,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3.内部审计对象的特性对内部管理审计形成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使得内部管理审计对象复杂化。同时,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购、改制和重组等问题,为审计对象开拓了新领域。

凡是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影响的管理因素都是内部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管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增加内部审计的难度,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4.审计程序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传统的详细审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渐被淘汰。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可能导致管理审计结论出错。

5.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需要(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现有审计人员多是从财会岗位转过来的,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现代管理等知识相对欠缺,不能满足现代管理审计发展的需要。

(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其发挥管理审计作用的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开展审计业务时,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审计人员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误而带来的后果。

(3)审计人员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管理审计的需要。有些企业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有的离职学习,又得不到及时补充,因此,在数量上就明显不足。

6.审计信息的不足导致内部管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今的企业日益集团化、管理层次化,其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必将受到限制,从而难以实现对管理信息的占用,更无从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7.企业的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内部管理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审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市场化的今天,随着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的转变,重新评价内部管理审计风险十分必要。

的几点建议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开发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国家可以制定一个指导所有行业的内部管理审计框架体系,企业可以在大框架体系内,由内部管理审计机构自行开发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评价体系之后,才可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人员在人员、经费方面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倾斜。在人员的配备上,各种专业特长的人员都应齐全,以便全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确立内部管理审计的周期。目前,我国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而且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散在平时,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避免审计工作过分集中。

3.不断充实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管理审计师考核或考试制度,形成高素质的管理审计师队伍首先,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其次,在机制上、制度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从社会上聘请外审人员参与企业的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的高度独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服务。

4.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果在审计过程中,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进企业发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积极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必须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5.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管理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计的计划阶段,要认真评估管理控制风险;在审计的实施阶段,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并且尽最大努力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审计的服务阶段,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绝对化的语言等。

内部审计制度

目录。

(2011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

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运行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

第二章审计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第六条审计部制订并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手册》,规范内部审计程序;同时积极了解、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四)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及审计会委员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审计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审计部设有专职审计人员三名,其中,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部负责人没有违纪违规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行为,不得随意撤换。审计部人员应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审计人员应当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的业务流程,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有效沟通的能力。审计部通过实施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审计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客观性、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应当回避与被审计部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审计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及技术秘密,并严格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制度》。

第四章审计权限和内容。

第十三条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期间内有关经营管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被审计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岗位职责与分工的书面文件;

2、财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开户银行对账单等;

3、相关业务合同、协议等;

4、各项资产证明、股权证明;

5、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6、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7、重要经营决策文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决议、记录及公告文件等);

8、其他相关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延迟。

(二)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向相关部门或个人进行询问;

(三)检查被审计部门(单位)信息系统,并获取系统数据;

(四)盘点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必要时询证外部单位;

(七)监督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整改意见,追踪其改进过程及结果;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由于被审计部门(单位)或当事人隐瞒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造成审计结果与事实不符的,应当追究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或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审计部应当以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环节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财务报告。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财务状况,包括对业绩快报和财务报告的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三)重大事项。审核、监督和调查公司及控股、全资子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1、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

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2、重大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情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和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3、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4、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审计部及时进行审计,并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3)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6)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和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5、审计部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6、审计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在审计过程中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四)专项事项。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建设项目预决算、离任(岗)经济责任、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进行的专项审计,可根据各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至少应当包括:

(二)对、中期及季度财务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审计;

(三)对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和评估。

第十七条审计方案,指审计部为顺利完成项目审计业务、达到预期审计目的编制的具体审计项目工作计划。

1、审计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依据;

(2)被审计部门(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的起讫日期;

(4)审计成员及分工;

(5)编制日期。

2、审计方案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区分不同类型项目,分类编制审计方案:

分清审计类型,根据各类项目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有序、优质、高效地执行审计业务,保证审计工作质量,顺利完成审计工作的目标,达到预期审计目的。

(2)认真做好审前检查,确定审计目标:

审计前应当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尤其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同时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包括内部控制管理制度、人员编制及职责分工文件、业务流程等。

(3)对较为复杂的且时间跨度较长的审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编制分项目、分步骤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八条审计通知书。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及审计方案,提前三至五日向被审计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如受董事会委托对合资项目进行审计的,须提前十五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委托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实施审计。

(三)内审负责人负责现场沟通和指导;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收集和评价的审计依据,以及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条审计报告。审计人员完成审计事项后,应草拟审计报告初稿,由审计部负责人复核,并在履行下列复核程序后并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的结论和建议,并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二十一条审计结论和审计决定。审计部根据规定程序将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下达有关部门(单位)执行。重大的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应同时抄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有关责任部门(单位)应按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及时做出处理,制定专项整改措施,并在审计结论或意见书规定时间内将处理结果、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等报告审计室,如对审计意见和结论有异议,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

第二十三条后续审计及报告。审计室内部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存在缺陷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实行后续审计:

(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纠正措施落实结果,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后续审计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内部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审计部每个会计至少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果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2、内控制度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务及其处理情况;

3、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4、上一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

5、本内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对该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对该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的同时,公司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出具内部控制鉴定报告。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披露报告同时,在指定网站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二十七条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部完成审计事项后,必须及时对审计工作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立卷装订,建立审计档案,包括:审计文书、取证材料、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等,主要有:

1、有关审计事项批准文件和审计方案;

2、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结论和处理意见;

4、被审计部门(单位)对审计结论或决定的申诉材料或书面意见;

5、被审计部门(单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情况报告;

6、复审结论或决定;

7、取证材料包括有关的审计底稿和证明材料。

8、审计项目总结与报告包括内审总结(或报告)、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档案的保存时间、查阅、借出审批登记手续等。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建议,报董事会批准,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三十一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公司的商业及技术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内部的审计是基于企业组织发展客观需求的一种具有独立评价权利的活动组织,通过合理的评价描述统计监控企业的活动经营状况,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的真实性效果,依据合法标准完成对企业综合组织情况的数据分析,从而实现企业内部综合建设的管理。

企业内部的审计需要具有基本的监管职能,企业经济水平的综合评价职能,项目管理的综合管控职能。在企业内部审计过程中,加强企业的监督管理过程,保证企业会计核算职能,对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管控,实现企业内部自审的评价职能。职能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合理的评价和总结可以有效的提升,良好地审计职能控制管理可以对企业的经营发展进行彻底的检查和分析,以公正的角度客观的对企业财务进行管理控制,从而有效的提高其经济效率,实现企业最终经营目标。

内部审计的权利是指人员和制度的双重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人才的培训,保证审计人才的技术水平,加强内部审计权利的掌控,制定健全的审计管理制度,实现审计人员持证上岗、管理人员严格考核,逐步提升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的素质,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的效果。(四)内部审计的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可以有效提升财务会计的管理意识,加强审计管理的质量,突出审计内容和重点内容,保证审计报告的技术含量,实现内部审计内容的有效改善和提升。从整体角度对法律法规政策进行分析,发掘企业内部审计的知识管理结构,加强内部审计监察效果的目的。

企业内部审计一般依据部门功能进行分工,有财务部门、总经理、监督理事会、董事会以及下属委员会。内部审计主要以财务管理和总经理协办监督完成。审计的范围受到局限,审计的制度和结果收到影响。内部审计的作用没有得到合理的解决,审计无法独立的发挥其作用。新的内部审计工作标准不够完善,内部审计过程中需要详细的质量标准来完善相关技术评价准则。我国的内部审计与企业之间乜有独立的管理机构,部门企业的财务管理人监管内部审计,这造成监督管理的假象,形同虚设。

(二)内部审计没有优秀的审计管理人才。

企业内部审计事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需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财务管理知识和行业素质,既需要内部审计管理知识,又需要具有丰富的其他方面的知识。而从审计人才的数量上看,内部审计人员根本无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我国的内部审计人才多从财务管理过渡过来,没有接受过专业的技术训练,没有丰富的监督管理知识和管理技巧,在工作中具有较多的不稳定因素。因此,无法将内部审计的工作开展起来。

(三)内部审计管理流程的制度不合理,管理范围拘谨。

内部审计管理上,我国的管理制度方式还停留在人工操作上,这对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大大的影响,限制了内部审计监督管理的效果,无法从整体上及时对各个管理部门进行资金财务的跟踪管理。而审计的流程、程序、审计从业执证、审计分工及人才管理都具有较多不合理的地方,大大拉低了审计效果。我国的内部审计管理主要还停留在财务管理上,对财务数据的准确真实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而对企业经济财务状况管理上很少接触,忽视了企业财务资产、受益者收入与支出比例、财务状况是否真实等问题,降低了审计财务的管理范围,无法发挥企业内部审计的功能。

(四)国家审计管理部门对企业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差。

国家规定需要企业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合理的管理约束标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完成相关管理过程,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立法要求,特别是对于中小型企业而言,内部审计的管理职能需要政府管理部门监管,完成审计工作的开展。我国的内部审计受国家经济发展的制约,其管理能动性较差,无法独立为企业的管理者服务,其内部审计的客观性效果较低,对企业的内部审计职能作用较低。

(一)建立良好的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职能部门。

企业经济快速发展带动内部审计工作的需求提高,越来越多的企业领导意识到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作用。企业内部审计的职能影响作用越来越广泛,实现了从企业监督管理咨询的多方面审计。其中包括企业内部经济发展状态的分析,企业内部各个管理职能部门工作程序计划、分配、法律规章制度情况的执行,检查企业年中和年终的经济发展完成状况等等。内部审计的监督管理需要由企业的第一领导人管理,以客观的监督管理形式,完成企业内部审计过程,确保企业审计人员均与监督管理部门无经济利益上的关系,从而保证企业内部审计结果的准确和真实效果,实现对企业内部审计的合理管理。

(二)培养良好的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人才。

现代企业的经营状态激烈而复杂,这更需要企业内部审计人员基本素质的提高。加强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素质的培养,提升内部审计人才结构的整合,实现多元化的企业各专业的专项人才审计管理,提升企业人才的长期培养发展计划,提高企业内部审计人才的职能经验,同时充实内部审计人才的审计力量,组建适合企业长期稳固发展的综合多元、多专业的内部审计管理队伍,完善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同时,提升企业其他发展领域的建设,实现企业相关知识的有效管理,改善企业内部的服务管理过程。

(三)改进现代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方法,提高内部审计管理质量。

企业内部审计需要从企业的经济发展状况、质量控制上进行审计分析,确定企业的内部审计发展重点,结合内部审计方法完善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做好企业经济的可行性研究发展报告,认识企业的采购、生产、销售流程和基本预算,在未开展实施前,对相关的审计评价标准进行分析,逐步提升企业的工作管理效果,确保科学的计算机审计管理效果,逐步提高审计质量,实现有针对性的内部风险评估管理。

(四)加强内部审计的法律法规建设管理,提高审计的管理职能。

内部审计人员秉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目标,对企业内部各个机构进行经济任务监督和检查,审计检查的目标是确定各个部门的经济效益水平,是否实现企业经济的最大化管理,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综合财务经营管理的竞争能力,从而建立适合企业长期发展的建设服务单位,保证企业财务全方位的经济管理。

(一)现代企业内部风险审计、环境因素的审计和质量审计。

1、现代企业内部的风险审计。企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企业各种风险问题的产生,金融风险是审计中的重要管理问题,而风险与机会这把双刃剑,管理者往往更加注重企业发展的经营状况,而忽视企业的内部审计风险问题,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管理,可以有效地规避企业内部的风险审计,提高企业的发展独特作用,实现对企业风险和经济的同时掌控。企业内部审计在风险的促进下,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效果,逐步提升企业的综合发展品质。

2、现代企业内部的环境审计。经济的快速发展间接的影响环境,产生大量的污染问题。环境污染问题直接影响人类的基本生存,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认识到环境问题的管理,降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环境污染垃圾,逐步提高企业的成本控制,发展企业的经济效益,实现企业财务、税费的投资管理。运用企业的经济效益,提高企业的内部审计流程,加强企业的审计效果,保证企业内部审计可以从综合长远的发展角度上,认识环境问题审计的重要性。

3、现代企业内部的质量审计。现代企业在内部审计中,往往重视企业的经济财务审计,而忽视企业内部人才的管理审计。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层的逐级审计,建立符合企业长期发展的经济评价标准,逐步纠正企业在质量发展管理中的相关不合理建议,建立适合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管理内容,从企业产品和服务商,检查企业内部审计经营管理效果,实现企业内部实质的改变。

(二)应用计算机技术完善现代企业内部审计建设管理。

现代企业受到科技发展的冲击,逐步提升企业内部的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审计流程,提高企业内部审计的硬件设施,实现企业内部高效、精准的客观审计。企业引进计算机硬件设备,利用电算化会计系统将企业的信息进行数据稳定整合,保证企业可以对各个部门的相关财务数据随时调取和检查,同时需要各部门定期汇报经济状况,内部审计部门通过计算机可以直接调取企业内部审计的综合分析情况,这方便企业管理者在企业发展经营管理过程中,及时调整企业发展路线,完善企业发展建设效果。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团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五)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

等;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所承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七)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bt、bot项目、技改项目等)概(预)算、决算;

(八)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十一)对集团成员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

供依据;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是: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予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四)为完成某项审计工作,经协调一致,可以临时抽调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四)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的时间为当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审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7(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5.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

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c.审计过程记录;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f.索引号及页次;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c.审计复核记录;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7.发现的主要问题;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10.报告日期。

(二)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汇报。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四)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审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6(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审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审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制度业已成为其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有效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财政制度以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它是企业内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的重要环节。作为舶来品,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企业应用较晚,但对我国企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可是,通过比较以及研究便会发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期中,企业如果能够正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将促进企业进一步实现良性发展。

我国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也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最早确立内部审计是应国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现在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多的是企业自发的行为;因为企业已经看到内部审计对自我发展、提高自我权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学审计方式的引入以及专业人员的介入,目前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开始规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内部审计制度所取得的成绩,还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将决定企业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走向。

相较于内部审计在西方发展的悠久历史,我国实施内部审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不太健全与完善的。其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由于我国在最初推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时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就导致了相较于西方国家企业自发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着认识偏差。而对于不同的人员来说,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对内部审计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认识,或许还能够很好地进行配合以便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着消极懈怠的想法,以为“上级单位”开始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对于企业下层员工来说,内部审计对其影响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紧箍咒”而已,其消极懈怠情绪更加强烈。对于直接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很多审计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多是财会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这也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企业目下最常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大概有三种:即直接管理、间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范围。而在不同的内部审计制度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为直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及管理的方式,内部审计有着极高的独立性。同时,因为领导的重视也导致整个企业上下都相对重视,但也因此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审计多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导致审计结果不公正等;间接管理体制是指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跟其他部门相并列,由财务主管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内部权限问题,导致审计部门所做工作只能是对财务部门的审核,对其他部门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而自行管理则是将内部审计机构纳入到财务部门里面,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下属部门或者基本职责来进行。无须多言,这一模式的独立性更弱,导致内部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

2.3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考察,就会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几乎没有。另外,内部审计的范围过于狭小,我们的审计更看重财务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对于企业发展更需要的经营数据、营业数据等关注力度不够,而对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经营环节,内部审计更是鲜有涉足。这也是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跟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差距的地方。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缺乏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为学历较低,对专业认识程度较差的人长期担任。这导致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内部审计科学不能够被有效地引入。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未能够展现出其应该有的作用,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后续进行,人才培养更加困难。

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以保证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均应该树立起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观念。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帮助企业意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不能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摊派破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上至管理层下至各级人员,都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对于生产的必要性,这不仅仅依靠宣传工作来达到,更应该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来做到,即“通过数据说话”。

3.2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拥有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其他部门单独存在,虽然受到领导的管理,但不能够专门听从一位领导的管理,最好是受整个管理层的共同管理以及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机构设置办法所带来的隐患。另外,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以及审计工作要点等,应该予以专门规定。在制作此规定时,除了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办法外,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盲目照搬,“一刀切”。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决定审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专业素养。一方面,应该通过高等教育培养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又具有专业素质的专门人才,以适应时代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出本单位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在提倡“终身教育”的现代社会中,每一名审计人员都应该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开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戏规则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内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才能够在愈发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在诸多的内部制度中,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企业要重视内部审计,争取建设符合本单位需求、时代要求的现代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的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事业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办事处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工作的任务是:

确保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以及财经纪律在企业的正确执行,强化企业管理,为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一)年度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财务收支、经济往来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中层干部(正职)或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

(七)检查国家财经法规和企业财务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九)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十)对国家税款的缴纳的合理性、合法性及税收政策掌握和执行的完整性进行审计;

(十一)对企业财务风险预警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十二)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事宜。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四)经营责任单位的经营责任制度、责任状及合同。

(五)总经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各种管理措施。

第七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本公司、部门、下属企业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二)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的事前审计;

(四)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参加有关会议;

(六)对审计涉及到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十一)对公司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年度经济效益承包指标提出鉴证,承包状按审计结果兑现。

(十二)参与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根据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单位(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

第九条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单位的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进行相应的财务调整工作。

第十条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对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审计机构应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提出。分管领导应当及时处理,在领导未做出处理意见前,必须执行审计意见的审计决定。

(一)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案审计。对被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财经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三)专项审计。包括:

1、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2、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的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3、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独立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在总会计师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其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至少是会计师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内审人员在企业内部的技术职务资格的确认和公开聘任,根据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权利、贪腐、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公司内部实行内审回避制度。凡有内审人员直接参与被按时计单位实际经济活动的,必须回避对该单位所进行的内审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特邀内审人员按照本制度规定在审计机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总会计师提出建议,报经总经理同意,正副董事长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十八条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第二十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通过后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应考虑组织的性质、规模、内部治理结构及相关规定,并配备一定数量具有执业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重要性与审计风险的问题。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制定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目的、范围,提出结论和建议,并应当包括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审计报告应声明内部审计是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若存在未遵循该准则的情形,审计报告应对其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审计报告的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的要求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进行后续审计,促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确定年度审计工作目标,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审计工作手册,以指导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在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支持和监督下,做好与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准则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及程序,并对具体的内部控制的评审、审计档案的管理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标准。

第四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公司本部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等现有的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部门或企业。

第五条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董事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和全面风险管理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审计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的工作,接受其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公司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审计部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

第九条审计部设经理,具体负责公司总体审计工作,由总经理办公会提名通过,报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配备若干内审人员,内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第三章审计人员工作准则。

第十条审计人员必须有过硬的业务能力,熟悉国家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公司规章制度,具备会计、法律、管理等至少一方面的专业学识和经验,经过适当的专业训练,并具有足够的分析、判断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一条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工作、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努力提高业务素质和能力,培训计划列入公司三会专项费用预算。

第四章审计部职责。

第十四条审计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董事长领导及董事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依照本制度独立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工作;完成监事会委托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参与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是否健全、严密及执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的专项审计报告,或在日常审计报告中对涉及的内部控制作出专项说明。按照“一审二帮三促进”的原则,协助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提高管理水平,达到查错纠弊,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三)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资产的使用、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和财务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八)对基建工程预、决算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审计;

(十二)对募集资金的投入、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三)董事会、经营班子或其他部门委托的其他审计事项;

(十四)协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开展工作;

(十五)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被审计单位职责: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职责:财务管理部、行政人事部等部门配合审计工作,并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公司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

第十八条对公司本部的财务收支,每季度审计一次,对子公司财务收支每半年审计一次。

第五章审计部权限。

第十九条审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三)参与制定、修订有关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改进意见;

(四)有权参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的有关日常经营性会议;

(五)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审计部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经营班子、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十二)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公司领导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的类型按工作内容划分包括:

(二)财务收支审计:对被审单位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专项审计,包括:

1、效益审计:在财务收支审计基础上,对其经济活动效益性、合理性进行审计;

2、任期审计:对被审单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3、管理审计:对被审单位管理活动的效率性进行审计;

4、审计调查:对公司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四)专案审计: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问题进行审计查处。

第二十一条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如下审计方式:

(二)就地审计:内审人员到被审单位进行审计,后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业务较多、情况复杂的可采取抽样或重点审计等方式进行审计。

(四)联合审计: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技术性强的重大审计项目,审计部在报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计。

第二十二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结合上工作总结,制订具体的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对已列入审计工作计划的项目,由审计部自主安排开展审计工作;其他审计工作依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授权部门委托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三条成立审计小组。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长(或主审)和其他成员名单;

(三)对被审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审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

(三)由审计组长(或主审)汇总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材料;

(四)将审计中汇集的基本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提出来,与被审计单位进行座谈交流,听取和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长(或主审)在审计结束后6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计报告底稿,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报告时间。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底稿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组长(或主审)对审计报告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六条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人员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经审计部长审核定稿后,将审计报告和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长审批。审计报告中包含其他部门工作所需要的资料与内容的,应在公司领导批准后分发给相关部门。审计报告的形成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反映事实清楚;

(二)审计证据充分;

(三)审计结论公正;

(四)审计评价准确;

(五)处理意见合法、合规、合理;

(六)整改建议可行。

第二十七条做出审计决定。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做出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报公司领导批准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签收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当事人必须执行审计决定,并在一个月内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董事长,同时抄报审计部。审计部在两个月后,组织专班跟踪检查审计处理意见书或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及整改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执行的,公司将予以通报,并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审计决定复议。

被审单位在接到审计决定5天内,向公司提出书面复审申请,经公司领导批准,组织复议。

第二十九条后续审计。

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三十条委托审计项目,必要时先经审计部审计,再经中介机构审计,审计部结论作为中介机构审计资料,中介机构审计结论作为财务结算(调账)依据。

第三十一条每年四月底前完成对上一公司总体内部控制的评估工作,向董事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估报告及工作总结。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审计档案的建立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人员遵纪守法、效益显著的行为向公司提出各类奖励建议。

第三十五条对有下列行为之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内审人员向公司提出各类处罚建议:

(一)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账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第三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内审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各类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第三十七条对审计过程的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是指被审计单位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内部审计有助于强化企业内部控制、改善企业风险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目标的实现。

再就是因为内部管理机构及制度不健全,仍未走出家族式的管理模式,内部制衡靠的是血缘和亲情,没有科学的监督机制,甚至于没有充足的力量设立单独的内部审计机构。

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了,有了相当积累和发展之后,开始向集团化方向发展,随之也出现了各种矛盾。一方面涌现出大量相当规模的子(孙)企业、分支机构,经营层次增多,地域不断扩大,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家族制被打破,职业经理人被引入,外部人才进入到企业的管理层,两权分离使产权所有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企业内部随时可能引发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家庭企业管理模式发生剧烈变化,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分工越来越细,企业主已不可能事必躬亲地直接控制各生产经营环节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从而导致内部管理失控,导致漏洞增多,风险加大,效益下降。在企业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建立内部审计就很必要,因为内部审计可以在会计管理之后进行再监督、再控制;向企业的投资者、债权人提供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使他们对企业的盈利水平、偿债能力和营运能力作出正确的判断,从而作出正确的投资或经营决策。

同时,企业制定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能否得到有效的执行,也应该有一个公正的评判部门,通过监督与检查促使这些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这项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完成是最合适的。

内部审计作为民营企业内部一个具有超脱性、独立性特点的职能部门,为企业发展担当着“经济卫士”的独特职能,可以通过独立、公正地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评价企业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使企业的经济活动建立在真实、可靠的财务信息基础上,保证民营企业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

再者,从公司治理结构来看,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也是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需要。

因此,在企业中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也就显得尤其重要。

如何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制度,对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来讲确实还是一个难题,我们认为在民营企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不外乎如下几个环节:

首先,在企业内部设立专门审计机构,设立内部审计机构要据企业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而定,要明确审计机构独立于经营管理层,一般应直接受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领导,直接向权力机构汇报审计结果。必要的情况下,一些超大型企业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制度,内部审计人员直接受审计委员会的领导,审计报告直接提交委员会。对下属企业以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来确定派出专职审计人员或设立审计派出机构,以便进行日常审计监督。当然,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也要考虑经济监督的必要性和企业内部机构的精简性。

其次,根据企业规模及生产特点来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既要通晓会计、审计、税务、统计、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专门知识,同时又要具有更新(综合范文http://)。

知识和运用新技术的能力,具有诚实的品德和不断进取的精神。审计机构负责人(审计委员会主任)选用应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名和任免,对一般审计人员选用应由审计机构(审计委员会)聘用或选用,对主要的内部审计人员还应该要求有一定的实践积累。另外,随着计算机网络与多媒体技术的高速发展,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财务资料的处理和存储方式,这就要求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还要配备具有一定计算机水平的审计人员。

再次,制定和颁布《企业内部审计条例》及《实施办法》等规章,以对内审工作制度、行为准则和报告制度,和对内审机构人员的职能、权限、工作内容、工作方法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内部审计工作在制度上得以保障,以便有规可偱,有规必偱。国家的发展要靠法治,内部审计发展同样也要靠制度来管理,一个制度管理不健全的内部审计机构是很难对下属部门、单位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尤其是制度建设较弱的民营企业。只有通过建立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内部审计在民营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未能觉察重大的错弊行为未能收集到充分可靠的审计证据导致审计结论与实际不符因此审计程序和方法的制定要有可操作性。

现在,部分民营企业出于维护自我产权和自身发展的需要,已经开始自觉地建立起内部审计制度。但已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民营企业很多未能良好运行,主要原因有:内部审计机构模式不合理或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不高的约束。这种民营企业要不是设置的内部审计机构置于总经理甚至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结果造成了内部审计倒成了总经理的参谋和助手,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没有起到审计监督的作用,结果事与愿违;要不就是内部审计人员自身素质限制,一方面工作能力不足,面对复杂多变的审计内容,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有的内部审计人员缺乏应有的职业道德观念,循私情或害怕担当责任,故意放弃对重大问题的追查和揭露,提供与事实不相符的审计结论。如浙江省有一家大型民营纺织企业,虽然年营业收入已达几十个亿,业务范围涉及纺织、房地产、物流、医疗等多个领域,但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还是家族内部成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更是家族骨干,这实际上就形同虚设,无实际审计监督权,使企业经营的透明度不高,生产、管理、财务等数据信息可靠性极差,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企业的发展和管理水平的提高。这类企业往往会不自觉中陷入困境,甚至走向衰败。针对当前民营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已建立或正在建立的民营企业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

此外,更重要的是,内部审计还具有企业内部制衡的功能,“信任不等于监督”,只有超脱、独立的内部审计才能实施有效制衡、监督。这些作用和功能不是其他管理部门可以代替的。而且内部审计还具有经常性、及时性和针对性的内向服务特点,内审人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情况都比较熟悉,可随时了解企业经济动态和信息,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提出建议,督促纠正和改进。而这种随机的服务和监督,恰恰是社会审计组织所不能代替的。

第二、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内部审计机构要不受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制约,独立客观地开展工作。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由股东会(或董事会)等企业权力机构直接领导的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委员会)来全面负责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明确规定审计工作不得受其他机构(或人员)干预,同时还要保证在人员、工作和经费方面的独立性,从而改变内审部门地位低下的现状,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将内部审计纳入企业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的轨道。明确规定内部审计的职权、责任、工作范围、行为规范等,使审计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规范化和制度化以后,才能淡化人际关系,内部审计工作才能做到客观公正。建立内部审计处理处罚标准,建立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职责、内审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考核激励制度等。

第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搞好内部审计工作要有一支作风优良、技术过硬的内部审计队伍,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审计工作自身考核办法,接受上级领导和企业员工的监督。同时,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搞好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培训,包括网上培训及参加国家举办的资格考试等。以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政策法规水平、专业知识技能、经验、计算机水平、审计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等综合素质。

第五、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当前民营企业要改造家族制的企业文化,建设现代企业文化,关键一点是要对财富进行重新认识,使人人树立社会责任感。民营企业财产尽管记在企业主名下,但它是社会财富的一部分,为企业创造财富,也就是为社会创造财富。有了这样的认识,企业才有凝聚力,企业主与员工之间、“内部人”与“外部人”之间才会建立起一种相互信任的关系,营造一个良好的内部审计环境。

第六、积极拓展内部审计业务领域。为适应民营企业发展的需要,除继续搞好传统项目审计外,还要不断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要增加经济合同审计、内控制度审计、资产重组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绩效审计等等。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要从财务收支审计向富有建设性的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转变,突出风险评估。

总之,民营企业要发展壮大,就必须更新观念,自立自强,自我约束,自我完善,与时俱进,自觉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科学管理,只有这样,民营企业的道路才会越走越宽。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团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五)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等;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依法保护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对违反审计工作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集团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所承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七)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bt、bot项目、技改项目等)概(预)算、决算;

(八)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十一)对集团成员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是: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予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四)为完成某项审计工作,经协调一致,可以临时抽调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四)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的时间为当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二)编制审计方案,并报审计机构负责人审批,主要内容如下:

1.编制审计方案的依据;

2.被审计单位名称和基本情况;

3.审计范围、方式、内容、目标、重点、实施步骤和预定时间;

4.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名单、分工和责任;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审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2)企业章程、内部机构设臵、职责分工资料;

(3)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5)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决策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决定;

(6)财务管理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

(9)前次接受审计、检查的情况;

(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做好迎审准备工作。审计通知书,是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书面证明,一般应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专项调查可以根据需要不下达审计通知),内容包括:

1.被审计单位名称;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

5.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

(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

(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

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c.审计过程记录;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f.索引号及页次;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c.审计复核记录;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7.发现的主要问题;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10.报告日期。

(二)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被审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应当在限定时间内落实审计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汇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建立后续审计制度,后续审计是审计部门派员到被审计单位,检查审计决定中规定的事项是否认真执行而进行的一种审计,是保证审计工作发挥应有效力的必要手段,其内容为:

1.检查采纳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四)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审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1.结论性文件材料:采用逆审计程序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

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审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审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集团和普通企业差别很大,他要求内部审计水平必须比普通企业高得多,这主要是由他自身复杂的结构和运营要求决定的。通常来说,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存在着大多数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起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的冲突,也会影响着下属企业间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受阻。如今,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还存在一些诟病,对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和经营都有着不利影响。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根本症结所在,为企业集团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

企业集团需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这是由企业集团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和普通企业相比,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要高得多。举个例子说明,假设普通企业的管理层级只有n个,而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有m个,其中下属企业的管理层级与普通企业一致同为n个。这样的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就要考虑m*n个管理层级,而普通企业只需要考虑n个管理层级,因此,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须复杂得多。在这种高要求下,我们去探寻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相对严格了。

一方面,现在大多数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合理性。现代企业大多数都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分开的,企业自负盈亏,管理自身的经营活动,其内部审计应该更多以企业自身为主导,可是事实上,有相当部分企业集团,特别是国企,对政府审计的依赖性很大。主导者由企业自身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这样的审计工作主导者的变化,不利于企业集团直面自身问题并优化经营。同时,大部分企业集团的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表现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只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这个部门的所有人、物、财资源都由企业集团调配,企业集团抓住了审计部门的“命脉”,审计部门受企业集团的控制,因此,缺乏相当的独立性,这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客观监督集团出台政策的落实,能提供准据的审计数据和报告,进而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率,增大效益,但这需要高效科学的方式来支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在企业集团内部,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多,员工与审计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审计工作又是一个耗时耗人力的一个工作,因此,效率不高,由于企业集团审计意识的不强,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并未在审计工作中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使得审计工作的效率一直提不上来。

近几年,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外部化的呼声越发强烈,许多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要求,从单一的财务审计慢慢走向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并举,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极难保证客观公正,加之内部审计发展受阻,相当数量的企业寻求内部审计外部化。要推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就不能绕开外包商这个话题。外包商,是企业集团寻找的外部审计单位,简单说,就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企业集团开展审计工作。在我国,企业集团在选择外包商时通常会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参差不齐,给企业集团审计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另外,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企业集团和外包商之间可能有利益勾结,审计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就令人怀疑,因此,在我国现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

(一)将内部审计工作以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监督来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评测,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且他们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利益相关的联系非常紧密,要在审计工作中处理好这些下属企业的关系是不易的。因此,企业集团需要一个针对每一个下属公司都适用的审计工作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以统一的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如此,才能良好的开展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审计工作的目的。

此外,必须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从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上下手,一个是要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经营活动,另一个就是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最终的审计结果脱离联系,以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可适当利用外部审计的力量,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相配合的方式,控制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集团公司使用这种方式,例如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内审部门就会参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在认真查清情况的前提下,上报并督促部门落实工作,这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做好信息化审计的课题,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资源。

为了提高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信息化审计是企业集团应做好的课题。在信息化的今天,我们的科技水平已经达到了一种高度,不断推进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是新时期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审计工作是在现场进行的,有相当长的时间花在了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了,这种审计方式有很强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了,而将审计工作信息化,能有效避免这种滞后性。因此,众多企业集团在不断推进信息化审计工作。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在20xx年利用软件系统的方式,将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起来,有效避免了可疑数据,为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提供了数据支持。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则选择成立审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组,对其审计信息化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并着重对审计信息化产品的数据采集、预警分析等18项功能进行详细的比较,经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审计作业。

(三)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素质结构。

内部审计作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更加全面地发挥其降低剩余损失方面的作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人员,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有影响,直接制约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水平。一方面,现代企业由于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改变,所要求的审计人员脱离了单纯的财务人员,慢慢转变为需要具备广泛的学科知识,涉及多方领域的审计人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有合理的聘用、培训、升职的制度。除了利用社会招聘方式,聘用专业的审计人员外,同时也要加强对已有审计人员的培养。除了开展方式多样、内容广泛、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也要强化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意识。通过职位调整等激励方式,鼓励审计人员主动参与企业内部培训,积极开展自我学习。企业集团公司也应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审计人员提供进修、交流的机会,打开其眼界,扩宽对企业审计工作的认识。如此,来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企业集团审计人员的素质结构。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制度,规范学校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和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评价的行为。

第三条学校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执行。

第四条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及审计委托事项归口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学校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审计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处在校长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工作,对校长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学校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经济、管理、法律、工程、计算机等专业背景和专业资格的审计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面向社会招录审计专业技术人员。

第七条审计机构变动及主要负责人变更,应当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八条审计处应建立健全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审计质量和工作效率,充分发挥审计工作在学校发展中的监督和保障作用。

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财务工作。

第十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遇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处负责人决定;审计处负责人的回避,由校长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应为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证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审计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

(二)财务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

(三)各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物资、服务的采购,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处置及其效益性情况;。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情况;。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风险管理情况;。

(九)干部管理权限内的相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十)经济合同(协议)的签订及其执行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校长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四条审计处应根据审计情况,对一些共性、倾向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内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在职责范围内为学校所属单位和部门提供审计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审计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长批准,可以委托社会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实施有关审计事项,并负责对委托审计事项进行质量控制和业务考评。

第十六条审计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四)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起草学校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一)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部门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

(十二)对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办或后续审计;。

(十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十七条审计处可以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学校内部审计结果经校长批准同意后,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审计处根据学校工作部署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指导意见,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校长批准后组织实施;校领导交办的临时审计任务,由校长签发审计指令后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处实施审计前应组成审计组,在调研的基础上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3日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需进行必要的调查,取得有关证明材料,做好审计工作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人员实施审计调查时应不少于2人。

第二十一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则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应当核实、研究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必要时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审计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校长审批。经校长批准的审计文件,由审计处及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同时抄送有关单位或部门。

第二十三条审计文件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对象要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被审计单位、部门或项目的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应负责组织制定整改方案,在限定期限内整改落实,并在审计规定的时限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处。

第二十四条审计处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对象执行审计文件的情况,以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审计处将后续审计的情况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提交学校。

第二十五条审计结果要按照有利于问题整改、规范管理、促进发展的原则,经校长批准后,可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将作为对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或个人,审计处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理或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处理:

(一)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的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和建议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程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学校应根据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工作规定》(〔20xx〕97号)同时废止。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控制机制并不是仅靠领导层就能够施行起来的,其需要企业内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以及企业全体员工共同来施行。随着时代的前行,企业内部组织形式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与此相对应的,内部控制工作也在不断的发展和革新中。其大概经历了点状结构的内部牵制模式、直线结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平面三角结构的内部控制结构、立体三角锥结构的内部控制框架以及立方结构的企业风险管理框架等几个不同的阶段。在1992年,最早提出内部控制框架的是美国全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其包含五大要素,分别是内部控制的环境、对企业经营风险的评估、企业内部控制的活动、企业内部各活动信息的交流和沟通以及对企业内部各活动的监督。以后,在20xx年,依然由该委员会提出了革新制度,在原有五大要素的基础上添加了另外三个要素,分别是对企业目标的设定、对运营风险的识别以及风险来临时的应对措施。

二、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

内部审计机制是企业内部控制的环境要素之一,其又对其它内控的要素起到了监督和评价的作用。这两种机制的最终目的均是在于对企业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有效管控,提升企业内部管理能力和相关制度的完善程度,同时也是为了完成企业相应的运营目标。因此可以看出,内部控制和企业的内部审计是相辅相成、互惠互助、共同促进的关系。其具体关系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内部审计是作为企业内部控制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企业在施行内部控制工作时,不能忽视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促进作用,另外,内部审计工作的切实施行也有助于公司内部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其二,内部控制工作是公司在进行内部审计时的基础和保障。一个科学、完备的内部控制机制能够有效地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制度、机构以及人员基础,其可以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平稳、高效地运行,反之则会导致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运行不畅或缺失,对公司整体运营造成巨大影响。

三、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

目前国际经济正在从第三次经济危机中逐渐恢复,因此各行各业的发展也在向着越来越好的方向发展。石油企业作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类企业之一,其在现阶段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和管理力度,以此满足公司外部和内部的监管要求,促进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发展,实现公司的战略发展目标。

石油是目前全球主要的机械能源之一,我国从建国初期便已经开始了石油的勘探工作。而现在的石油企业内部员工很好的继承了老一辈石油工作者艰苦奋斗、坚韧不拔的优良传统,并且在新时代的发展下培养出了良好的创新意识和发展观念。同时当代的石油公司审计人员对于石油企业的运转、经营以及生产等情况的熟悉程度均要超过以往,其对我国石油的实际情况掌握度高,工作效率高,对公司运营成本控制工作较好。但目前我国石油公司的审计人员还是存在着一些不足的方面,在进行工作时由于公司内部利益关系,使得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以及独立性有所降低,同时优秀的审计人员队伍建设明显不足,人员数量亟待补充。另外审计人员为使公司利益最大化,往往会降低审计预算,这也就使得审计工作整体涵盖率下降,增加了企业经营风险。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外部环境现状。

在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企业经营者所重视,这也就使得内部审计工作在石油公司内部的地位得到了巨大的提升。同时,金融危机的到来也使得石油公司对于内部管理的力度逐渐加强,现在虽然金融危机已经过去,但各企业管理层对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还没有消退。另外,目前高度发达的信息网络系统也使得石油公司对各资源的利用率得到了本质上的提升,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已经逐渐向着世界级的水准迈进。但目前国际原油价格正处在波动状态,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等政策对原油价格影响较大,这在给石油公司提供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风险。但我国目前石油企业内部审计中对风险的控制能力还没有到达应付这种情况的程度,因此需要加大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和对审计制度的完善。

四、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其主要包括增值性、动态性、开放性以及协同性。由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应该选择的发展策略为增长型策略,因此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首先要做的是突出增殖性原则。强化企业利益最大化工作目标的实施;其次是增强动态性原则。让企业内部审计机制渗透到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项活动中去,进而推动公司内部管理机制的动态化,使得相关工作脱离静止状态,多点结合,不断增强企业发展;第三是提升开发性原则。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本身就是一个开放性的管理制度,其不能被局限在单纯财务管理的范围之内,应该将内部和外部的信息、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为石油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更加完整的基础条件,使得审计工作向着开放性方向发展;其四是完善协同性原则。将石油公司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合理整合,摒弃过去部门独立的经营理念,加强各部门的合作管理,增加各部门合作机会,这样才能够实现公司内部信息交流,促进内部审计工作的进展。

2.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具体策略。

结合审计工作的四大基本原则,笔者提出了内部审计工作发展的几点策略,其包括深化投资的审计、完善经营成本的审计、强化产品质量的审计、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应变速度、加强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发展进程、推动公司审计工作的协调发展[7]。

五、结语。

石油企业内部审计的工作主要依托于内部控制机制,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现阶段,我国石油企业正处于不断发展上升的阶段,因此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深化内部审计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本文在对内部控制与内部审计之间的辩证关系与目前我国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内部控制理论对石油企业内部审计发展的启示进行了探讨,希望能够进一步促进我国石油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推动石油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钟志华单位:青海油田天然气开发公司审计监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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