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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人社局内部审计制度(通用12篇)

时间: 作者:温柔雨 专业人社局内部审计制度(通用12篇)

了解自己的岗位职责,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我们要时刻关注并适应岗位职责的变化和发展,做好自我调整和发展规划。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岗位职责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部审计制度

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内部审计制度业已成为其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有效内部控制、加强内部管理以及规范财政制度以及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等都有着重要作用。它是企业内部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企业加强自我约束的重要环节。作为舶来品,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企业应用较晚,但对我国企业发展起到了有效的推动。可是,通过比较以及研究便会发现,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存在着诸多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在新一轮的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发展期中,企业如果能够正视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建立起更加完善有效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将促进企业进一步实现良性发展。

我国政府对内部审计工作越来越重视,内部审计制度在我国也有了一个长足的发展。最早确立内部审计是应国家要求不得不去做,而现在的内部审计制度更多的是企业自发的行为;因为企业已经看到内部审计对自我发展、提高自我权益等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另外,由于科学审计方式的引入以及专业人员的介入,目前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已经开始规范化,并逐步走向制度化。然而,我们不能仅仅只看到内部审计制度所取得的成绩,还应该看到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将决定企业内部审计未来的发展走向。

相较于内部审计在西方发展的悠久历史,我国实施内部审计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因此与西方相比,我国的内部审计制度是不太健全与完善的。其最主要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由于我国在最初推行内部审计制度的时候,多是以行政命令的方式来进行的,这就导致了相较于西方国家企业自发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我国企业对内部审计存在着认识偏差。而对于不同的人员来说,存在的偏差也各不相同。对于企业管理层来说,由于对内部审计所带来的积极作用有一定的认识,或许还能够很好地进行配合以便完成内部审计工作,但或多或少还是存在着消极懈怠的想法,以为“上级单位”开始要加强对自己的管理或者不信任等。而对于企业下层员工来说,内部审计对其影响不大,最多也只是多了一道“紧箍咒”而已,其消极懈怠情绪更加强烈。对于直接负责审计的工作人员来说,因为很多审计人员并非专业出身,多是财会兼任,一方面由于工作的不熟悉,另一方面也是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因此,这也严重影响了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我国企业目下最常使用的内部审计制度大概有三种:即直接管理、间接管理以及自己管理。这三种模式有着不同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范围。而在不同的内部审计制度下,内部审计机构设置也不尽相同。其中,直接管理作为直接由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及管理的方式,内部审计有着极高的独立性。同时,因为领导的重视也导致整个企业上下都相对重视,但也因此会产生诸多问题,比如审计多以领导意志为转移,导致审计结果不公正等;间接管理体制是指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跟其他部门相并列,由财务主管来领导内部审计工作。但由于内部权限问题,导致审计部门所做工作只能是对财务部门的审核,对其他部门不能够有效进行管理;而自行管理则是将内部审计机构纳入到财务部门里面,作为财务部门的一个下属部门或者基本职责来进行。无须多言,这一模式的独立性更弱,导致内部审计力度不够等问题。

2.3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不规范。

通过对我国现在内部审计工作的考察,就会发现其最大的问题在于事后审计,事前审计几乎没有。另外,内部审计的范围过于狭小,我们的审计更看重财务数据,对数据的真实性以及有效性甚至合法性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但是对于企业发展更需要的经营数据、营业数据等关注力度不够,而对于最容易出现问题的企业经营环节,内部审计更是鲜有涉足。这也是我国内部审计工作跟西方国家有着显著差距的地方。

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一直缺乏专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我国内部审计人员多为学历较低,对专业认识程度较差的人长期担任。这导致了许多西方先进的内部审计科学不能够被有效地引入。因为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未能够展现出其应该有的作用,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不信任,更进一步导致内部审计工作无法后续进行,人才培养更加困难。

针对企业内部审计存在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以保证审计制度的有效性。

无论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均应该树立起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观念。对于政府来说,要加强对企业的引导,帮助企业意识到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不能够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摊派破坏企业的积极性。对于企业来说,上至管理层下至各级人员,都要意识到审计工作对于生产的必要性,这不仅仅依靠宣传工作来达到,更应该通过有效的内部审计来做到,即“通过数据说话”。

3.2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内部审计机构必须拥有独立性,必须独立于其他部门单独存在,虽然受到领导的管理,但不能够专门听从一位领导的管理,最好是受整个管理层的共同管理以及监督。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前文不同机构设置办法所带来的隐患。另外,对于内部审计工作流程以及审计工作要点等,应该予以专门规定。在制作此规定时,除了参考国内外的相关办法外,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够盲目照搬,“一刀切”。

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是决定审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因此有必要提升其专业素养。一方面,应该通过高等教育培养出适合企业发展需要,同时又具有专业素质的专门人才,以适应时代要求;另一方面,企业内部也可以通过岗位培训以及继续教育等途径培养出本单位需要的内部审计人员。并且,在提倡“终身教育”的现代社会中,每一名审计人员都应该加强专业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职业素养。

时代的发展要求企业管理不再是“草莽英雄”开疆拓土,而是需要遵循游戏规则的现代企业。现代企业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内部制度的完善,只有加强企业制度建设才能够在愈发激烈的竞争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机会。在诸多的内部制度中,内部审计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企业要重视内部审计,争取建设符合本单位需求、时代要求的现代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管理作用且有效开展审计工作,加强内部控制,维护股东利益,通过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公司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分公司(部门)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暂挂靠计划财务部),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在董事会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企业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为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当遇有较大审计任务时,可临时组织所属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必要时可聘请外部特邀专家进行专题审计或专案审计。

第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及主要负责人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公司内部各职能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对审计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部门和审计人员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玩忽职守,泄露机密,以权谋私者,应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条适用范围:公司以及所属各部门、单位、分公司的各种经营活动和控制系统,主要表现为反映经营活动的会计资料和各项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各部门和分公司的财务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4)工程(预)结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5)省公司与下属分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

(6)各分公司(部门)主要领导人或重要经济岗位责任人离任的经济责任;

(7)董事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内部审计制度

企业集团和普通企业差别很大,他要求内部审计水平必须比普通企业高得多,这主要是由他自身复杂的结构和运营要求决定的。通常来说,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存在着大多数的信息不对称,这种信息不对称可能会引起企业集团和下属企业之间的冲突,也会影响着下属企业间的关系,严重的还可能导致整个集团的经营活动受阻。如今,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还存在一些诟病,对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和经营都有着不利影响。针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的现状,我们有必要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根本症结所在,为企业集团提供可操作性的对策。

企业集团需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这是由企业集团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和普通企业相比,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要高得多。举个例子说明,假设普通企业的管理层级只有n个,而企业集团下属企业有m个,其中下属企业的管理层级与普通企业一致同为n个。这样的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就要考虑m*n个管理层级,而普通企业只需要考虑n个管理层级,因此,企业集团所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须复杂得多。在这种高要求下,我们去探寻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相对严格了。

一方面,现在大多数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就存在很多不合理性。现代企业大多数都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分开的,企业自负盈亏,管理自身的经营活动,其内部审计应该更多以企业自身为主导,可是事实上,有相当部分企业集团,特别是国企,对政府审计的依赖性很大。主导者由企业自身转移到了政府身上,这样的审计工作主导者的变化,不利于企业集团直面自身问题并优化经营。同时,大部分企业集团的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这表现在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只是一个部门的工作,这个部门的所有人、物、财资源都由企业集团调配,企业集团抓住了审计部门的“命脉”,审计部门受企业集团的控制,因此,缺乏相当的独立性,这直接影响了审计结果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能客观监督集团出台政策的落实,能提供准据的审计数据和报告,进而提升企业经营的效率,增大效益,但这需要高效科学的方式来支持高水平的内部审计制度。通常在企业集团内部,专门从事审计工作的员工数量不多,员工与审计工作的相关技能和素质都有待提高。同时,审计工作又是一个耗时耗人力的一个工作,因此,效率不高,由于企业集团审计意识的不强,在信息科技发达的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集团并未在审计工作中运用足够的信息技术,使得审计工作的效率一直提不上来。

近几年,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外部化的呼声越发强烈,许多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要求,从单一的财务审计慢慢走向财务审计和管理审计并举,与此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在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极难保证客观公正,加之内部审计发展受阻,相当数量的企业寻求内部审计外部化。要推进企业集团内部审计的外部化,就不能绕开外包商这个话题。外包商,是企业集团寻找的外部审计单位,简单说,就是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在企业集团开展审计工作。在我国,企业集团在选择外包商时通常会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但是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参差不齐,给企业集团审计带来了不小的风险,另外,由于缺乏第三方的监督,企业集团和外包商之间可能有利益勾结,审计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就令人怀疑,因此,在我国现在这种大环境下,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制度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约束。

(一)将内部审计工作以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

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制度主要是指通过一定的监督来对自身的财务状况以及经济活动进行相应的评测,来促进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企业集团的下属企业都有着自身的特点,且他们之间关系十分复杂,利益相关的联系非常紧密,要在审计工作中处理好这些下属企业的关系是不易的。因此,企业集团需要一个针对每一个下属公司都适用的审计工作标准,并将这些标准原则的方式确定下来,以统一的标准开展审计工作。如此,才能良好的开展集团内部审计工作,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审计工作的目的。

此外,必须加强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从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上下手,一个是要使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处于超脱地位,不参与经营活动,另一个就是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自身的经济利益与最终的审计结果脱离联系,以保证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同时可适当利用外部审计的力量,利用内部审计机构和外部审计机构相配合的方式,控制审计结果的准确性。我国有相当一部分集团公司使用这种方式,例如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的内审部门就会参考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在认真查清情况的前提下,上报并督促部门落实工作,这不仅提高了审计工作的质量,同时增强了审计工作的准确性。

(二)做好信息化审计的课题,有效利用高科技、信息资源。

为了提高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信息化审计是企业集团应做好的课题。在信息化的今天,我们的科技水平已经达到了一种高度,不断推进审计工作的信息化,是新时期审计工作发展的趋势。传统的审计工作是在现场进行的,有相当长的时间花在了数据的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了,这种审计方式有很强的滞后性,已经不能适应企业集团的审计工作了,而将审计工作信息化,能有效避免这种滞后性。因此,众多企业集团在不断推进信息化审计工作。例如,中国光大银行在20xx年利用软件系统的方式,将现场与非现场审计结合起来,有效避免了可疑数据,为企业集团的财产安全提供了数据支持。而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则选择成立审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组,对其审计信息化产品进行认真分析,并着重对审计信息化产品的数据采集、预警分析等18项功能进行详细的比较,经综合考虑最终确定审计作业。

(三)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素质结构。

内部审计作为现代企业集团组织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能够更加全面地发挥其降低剩余损失方面的作用。企业集团的内部审计人员,一定程度上对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有影响,直接制约了企业集团内部审计工作的水平。一方面,现代企业由于多元化经营方式的改变,所要求的审计人员脱离了单纯的财务人员,慢慢转变为需要具备广泛的学科知识,涉及多方领域的审计人员。另一方面,审计人员应有合理的聘用、培训、升职的制度。除了利用社会招聘方式,聘用专业的审计人员外,同时也要加强对已有审计人员的培养。除了开展方式多样、内容广泛、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也要强化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意识。通过职位调整等激励方式,鼓励审计人员主动参与企业内部培训,积极开展自我学习。企业集团公司也应在自身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审计人员提供进修、交流的机会,打开其眼界,扩宽对企业审计工作的认识。如此,来把好企业集团内部审计人员的人才关,优化企业集团审计人员的素质结构。

参考文献:

内部审计制度

:新财务会计制度(新财会制度),即是对旧财务会计制度内容的重整与细化,既保持了原有制度的基本内容,又有其新的特性。就目前的新财会制度的应用来说,实用性非常强,尤其是高校的会计核算,应用非常方便。并且,新财会制度下的财务管理水平也逐渐在提高。本篇文章旨在探析新财务会计制度在应用时对高校内部的审计工作产生的影响,望此项课题研究能对日后高校审计的相关工作有所助益。

以国家相关法律为依据,专门负责高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定期将校园经济活动进行审查核检,然后将核查的各项资料进行总结规整,在保障资料的完整性以及合规性之后制作一份审计报告。在高校内部,审计单位属于独立单位,可有效监督学校的各个经济组织活动,保障其合法性。

对于高校本身而言,它的经济性质以及它的经营理念都是构成其内部审计内容的重要因素。高校内部审计的内容包含有:高校财务预结算、收入和支出以及经济责任这4项审计内容。其中,财务预结算审计的目的就是专门审计高校内部的经费预算,重点核查高效实际的花销是否和预算一致,有无超出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各大高校的经费预算都需要遵循一个特定标准,若未被批示准许,不可以使经费的预算超出这个标准。收入和支出审计,顾名思义,与高校内部相关的收费支出项目有关。收入审计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是否设置了专门的资金账户以及抑制和整治乱收费现象等;支出审计的具体内容有是否出现乱开支的情况,专用资金有无私挪乱用等。经济责任审计即对离任的责任主体的经济情况作审计工作。

相较于旧财务会计制度,新的财会制度重新调控了主体、资本、监管以及风险等方面的内容,让高校财会制度的整体有了一定转变。首先,改变了会计计量。将新财会制度中的营业税转变为了增值税,计税的税率和方法还有依据等等都有所改变。这样,也就或多或少影响了高校的税负情况,使得高校内部的经营活动也受到了改变。另外,新财会制度之下的会计计量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可靠性,可明确显现高校资金的流转情况。其次,改变了会计核算的内容。新财会制度更细化了会计的核算方法,譬如,调整了稳定资产的价值要求(每单位),并且以资本折旧的方法来核算,以此真实映射稳固资本的价值现状,这相对于旧制度来说,实用性有所增强。另外,新制度还将高校会计核算的科目也进行了细致划分,譬如,高校财会核算中还包含了政府收支分类以及部门预算等等。

(一)审计类别审计类别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内容为依据可分为4种:财务预算、收入和支出审计以及经济责任审计[1]。然而,在新的财务会计制度中,新增政府收支等内容使得审计工作内容也有了不小的调整。譬如,新财会制度中更加重视财务预算审计工作,严格把控预算的收入、执行以及支出过程,这对高校相关部门也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将审计固定资产的工作也纳入章程中,保障其过程的完整、严谨性。另外,也扩充了新财会制度中的审计报告范围,既保留了原先的审计评价,又评估了各高校的效益和风险。

譬如,逐条审查补助收入情况以及科研教育、经营收入的情况,规整明晰每项条款。在审计高校的支出情况时,务必将经营和事业支出分清、分离,其中的事业支出在新财会制度中还包含有科研、教育、后勤保障和刑侦管理以及离退休这5部分的支出情况,审计时需要仔细核对验证。对于年末的结余,需要将其合理规划和分配,保障账目条框合理符实。至于其他方面的支出,诸如报废和捐赠或转让等情况的,也要严格遵守新财会的制度,不可出现乱支出的情况。

自从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施行以来,高校的重心便开始向审计职能的防范性迁移,这也对相关的审计部门提出了要求,需学会转换角色,将监督角色换为管理角色,既要能监管学校活动又要能正确引导学校策略的制定与施行。所以,高校内部的审计制度和程序都要保持其严格性、防范性,从而有效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降低风险发生率。

本篇文章主要探讨了新财会体制相对对高校内部审计的影响,作为一种关键因素,在高校活动中,它切实地保障了整体活动的正常展开。对于每个单位而言,内部审计既有着监督的功能,又有着风险防范的作用。如今,新财会制度发展趋势日增,各高校也已经开始吸纳其宗旨和精神,将其与自身的审计相结合并适当调整,进而提升自己高校的审计工作效率,并不断促进着新财务会计制度的发展。

内部审计制度

内部审计形成于上世纪初,其产生的真正动因是企业管理的需要。可以说,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离不开或得益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强势渗入,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当前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不足也日益凸现,内部审计的实效和职能作用发挥不够明显,内部审计制度亟待完善。

1.监督职能内部审计首先是单位内部的一种经济监督活动。随着内部审计活动的深入,内部审计能确定企业单位其会计资料是否正确、真实,反映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法违纪和浪费行为,从而督促被审计对象遵守财经纪律,改进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经济效益。

2.评价职能。

评价职能是由经济监督职能派生出来的另一种职能,包括评定和建议两部分,也是内部审计的一项基本职能。通过内部审计可以全面了解部门、单位的真实经营管理状况,并以此来评价经营决策、计划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价其规章制度设置是否健全完善,是否正常运行,评价其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的优劣。

3.控制职能。

现代企业已越来越多元化、层级化,跨国公司业务遍布全球,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风险随之而增加,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不可能事无巨细地对每一项业务进行监督,必须委托一个独立于被审计部门的单位进行控制,以保证企业目标的实现。内部审计因其受企业高层的直接领导,对公司的决策层负责,能够站在企业发展的全局来分析和考虑问题,对企业经营活动的控制活动可以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并检查控制程度和效果,提出控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4.咨询职能。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erp系统及会计电算化的普及,财务资料的错误会越来越少,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为内部的管理、决策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能作用也已从监督评价向咨询方面延伸。另外,现代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复杂且多变,经营风险增加,市场竞争激烈,这些导致包括各管理层尤其是高级管理层迫切地需要有人以“顾问”的身份对其制定的目标、决策、计划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和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

1.对审计在企业内部治理中的作用认识不够许多企业模仿国外实行了管理审计,但大多数企业内部审计的主要功能还是履行监督职责,主要任务还是审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审计重点仍在财务收支。而管理审计作为一种独立、客观、公正的约束和评价机制,其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管理职能尚未得到充分认识和重视,使得审计领域、范围受到限制,管理审计发展受到影响。

政府审计和民间审计分别有《审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作为法律依据,而关于内部管理审计的法规却是一片空白。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管理审计时,只能依据经验和知识进行分析判断。

3.内部审计对象的特性对内部管理审计形成挑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集团、股份公司等大型企业的出现、企业内部管理层次的增加使得内部管理审计对象复杂化。同时,由于企业的资产重组必然涉及兼并和收购、改制和重组等问题,为审计对象开拓了新领域。

凡是对企业商业利益和持续经营有影响的管理因素都是内部管理审计的重要内容。

内部管理审计事项的复杂性和隐蔽性往往会增加内部审计的难度,使内部审计人员难以做出正确判断。

4.审计程序和方法的不确定性影响管理审计结果的正确性传统的详细审核方法成本很高,逐渐被淘汰。由于现代审计强调成本效益原则,审计人员可能会舍弃一些对审计结论影响不大但耗时费力的审计程序,这可能导致管理审计结论出错。

5.审计人员的素质不能满足管理审计需要(1)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不高。企业现有审计人员多是从财会岗位转过来的,对财务、会计等专业知识比较熟悉,而对现代管理等知识相对欠缺,不能满足现代管理审计发展的需要。

(2)审计人员的独立性不够,影响了其发挥管理审计作用的积极性。审计人员在参与企业管理活动、开展审计业务时,或多或少地受到管理者的暗示,或者审计人员迫于某种压力,不能充分提示管理者的失误而带来的后果。

(3)审计人员在数量上还不能满足企业进行管理审计的需要。有些企业审计人员本来就不多,有的离职学习,又得不到及时补充,因此,在数量上就明显不足。

6.审计信息的不足导致内部管理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当今的企业日益集团化、管理层次化,其参与企业管理活动的范围必将受到限制,从而难以实现对管理信息的占用,更无从提出改善管理的建议和措施。

7.企业的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意识较为薄弱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是指企业内部审计组织或人员对具有重要影响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审计后发表不恰当审计结论的可能性。内部管理审计风险的形成因素主要由三方面构成:客观因素、主观因素和审计方法的选择。在企业内部管理不断市场化的今天,随着内部审计所面临的审计环境、审计内容、审计目标、审计方法的转变,重新评价内部管理审计风险十分必要。

的几点建议1.尽快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审计法规体系,开发管理审计标准管理审计标准是审计人员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的依据。国家可以制定一个指导所有行业的内部管理审计框架体系,企业可以在大框架体系内,由内部管理审计机构自行开发适合本企业的管理审计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在建立了一整套适合本企业的管理评价体系之后,才可对被审计事项进行评价时,使内部管理审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对内部审计人员在人员、经费方面予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审计委员会,配备总审计师,并且在经费上予以倾斜。在人员的配备上,各种专业特长的人员都应齐全,以便全面监督企业的管理活动,服务于企业,确立内部管理审计的周期。目前,我国的内部管理审计工作可以每两年进行一次,而且应当将审计工作分散在平时,分期、分批地进行,以便避免审计工作过分集中。

3.不断充实和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素质,建立管理审计师考核或考试制度,形成高素质的管理审计师队伍首先,加强对审计人员的培训包括对其进行后续教育。其次,在机制上、制度上保证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可从社会上聘请外审人员参与企业的审计项目,以保证审计的高度独立性。或者可以建立一个内部管理审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那些没有实力的企业提供服务。

4.灵活运用审计方法,提高审计效果在审计过程中,要选准审计的重点内容和事项,找到切入点,从中发现控制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运用审计方法,多角度地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后果,捕捉改进企业各项经营管理的信息,推进企业发展。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法积极进行探索,改变传统的审计方法和思路,拓展和延伸审计的广度和深度,为适应现代企业的迅猛发展,面对信息革命的挑战,必须将信息技术与审计业务相结合,将数据审计与系统审计相结合,将传统方法和技术创新相结合,提高审计的效率和效果。

5.强化内部审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内部审计人员是内部管理审计工作的具体执行者和操作者。强化他们的风险意识,对控制和防范内部管理审计风险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审计的计划阶段,要认真评估管理控制风险;在审计的实施阶段,要依法收集和认定审计证据,并且尽最大努力保证审计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充分性;在审计的服务阶段,对审计意见的表达应当留有余地,避免使用绝对化的语言等。

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七月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公司内部建立的一种独立的咨询、评价、控制和监督活动。它通过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评价公司各级组织经营活动及目标实现、内部控制建立执行、资源利用状况等,并提供相关的分析、建议,协助、监督管理人员认真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集团公司本部、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四条。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机构设臵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总部内部审计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受董事会领导,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向分管领导负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代表集团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其职责是:

(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要求,起草内部审计制度、办法等;

(二)制订年度和季度审计工作计划;

(三)负责组织实施内部审计监督,并向分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四)负责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社会审计事项;

(五)协助上级审计机关对集团公司的审计工作;

(六)负责审计人员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和内部审计理论研究。

等;

(七)总结、交流、宣传内部审计工作经验,表彰内部审计先进单位和个人;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三章审计人员。

第七条审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审计人员必须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具体要求遵照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人员后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一)熟悉有关的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

(二)具备审计专业方面必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术;

(四)熟悉本单位经营管理及生产、技术知识;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微机操作能力;

(六)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并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一条。

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不同时期的工作重心,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集团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审计工作,以确保集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集团本部及所属的专业分公司、区域分公司、直属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

(二)资产、负债、损益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四)对所属单位全面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评价;

(五)所承揽工程项目竣工决算;

(六)因合并、分立、撤销等事项引起的资产变化;

(七)投资项目(基本建设项目、bt、bot项目、技改项目等)概(预)算、决算;

(八)企业对外投资的立项、签订、投出和收回、经营状况及其效益等活动等情况。

(十一)对集团成员企业负责人的承包经营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计,为考核兑现提供依据;

(十二)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的专项调查,为领导决策提。

供依据;

(十三)集团公司领导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权限是:

(二)审核凭证、账表、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检查管理和核算财务收支的计算机系统及其反映的电子数据和有关资料;

(四)参加与审计事项有关会议或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等证明材料;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

(九)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或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十)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授予审计委员会如下权力:

(一)没收审计中查处的账外资金上缴集团公司;

(二)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理的建议;

(四)为完成某项审计工作,经协调一致,可以临时抽调下属单位的有关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年度工作计划、企业领导要求和集团公司总体部署,拟订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审计项目,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编制年度及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应注意以下事项:

(四)年度预编审计工作计划上报审计委员会的时间为当年二月底前。

第十七条。

审计程序是指具体审计项目从确立到结束的整个工作过程。无论是何种审计,其程序均应分为计划、实施、终结三个阶段,对有些审计项目,还需实施后续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的计划阶段是指审计项目从确定到实施前制定具体审计方案的过程,该过程主要确定审计目标、制定审计方案,以明确各项工作的主次、先后次序等。对企业实施审计前,应当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以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尽量缩短现场审计时间,减轻企业负担。计划阶段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收集和了解被审单位基本情况;收集、了解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其他文件资料;了解被审计单位原有审计档案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

5.编制时间及方案审批人(审计部门负责人,重大项目报审计部门主管领导人)签字;

6.被审计单位应做的迎审准备工作及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一般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在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的全部账户,包括已经注销的账户;

(4)重大投资项目及其实施结果,对外投资明细表及有关协议、合同、会议纪要、决定;

7(10)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三)明确审计任务和审计事项的分工,并完成项目实施前的其他准备事项。如:实施审计工作需要的各种表格、底稿和工具等。

2.审计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3.审计组长及其他成员名单;

4.对被审单位配合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5.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及签发日期。

此外,审计部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必要时,可聘请审计部门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加某些审计项目或专门问题进行鉴定。

(五)向被审计企业提出书面的承诺要求。

实行被审计企业向审计部门承诺制度,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被审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应当按照承诺书的有关事项要求作出承诺,并签字后按规定时间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将被审计企业提交的承诺书列入审计取证材料清单,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审计工作的实施阶段主要是调查、核实经济事项,搜集审计证据等,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点后首先召开与被审计单位见面会。

1.审计组长宣读审计通知书,讲明来意,提出有关审计工作要求事项和审计自律纪律;

2.听取或审阅被审计单位的自查报告或述职报告或情况介绍。

(二)根据进一步掌握的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的重点、专题、人员分工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三)依据审计通知要求收集有关审计资料和借阅被审计单位会计资料,并办理借阅手续。

(四)通过审核会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核查实物及调查询问,座谈了解等方法实施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疑点,做好审计记录和取证工作。对审计事项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1.审计证据有下列几种: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证言材料;(5)专门机关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测笔录;(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证明材料,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证明材料的客观性;

(2)对收集的证明材料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证明材料的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证明材料的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证明材料的合法性。(5)审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得的证明材料,应当有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未取得提供单位和个人盖章或签名的,应注明原因。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部门、单位或。

专业知识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业问题进行鉴定。

3.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a.被审计单位名称;

b.审计项目名称以及实施的时间;c.审计过程记录;d.编制人姓名及编制时间;e.复核人姓名及复核时间;f.索引号及页次;g.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2)审计工作底稿中的审计过程记录主要包括:

a.实施审计具体程序、审计测试评价、审计方案的调整变更的记录;

b.审计人员的判断、评价、处理意见和建议;c.审计复核记录;

b.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文书、合同、协议、往来函件、鉴定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或摘录件;c.其他有关审计资料。

d.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明材料应经审计单位或其他提供证明资料者的认定签证。

(五)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检查和复核,对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和审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对已确认的违纪违规问题和重要事项要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要写明事实情况,适用法规制度,处理意见,经审计组长审阅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认证签署意见。

凡是审查审计工作底稿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手续不完备的应做必要的修改或重新取证,补足必要的手续和资料。

审计组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经审计组长全面复核并确认后,应向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人请示汇报。

(六)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和途径,对审计组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审计工作的终结阶段。

(一)审计组组长运用审计工作底稿所提供的材料,编写审计报告。

2.主送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名称;3.被审计企业概况;

4.审计的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5.采用的主要审计程序与审计方法;

6.审计结果;7.发现的主要问题;8.审计建议;9.审计组成员签字;10.报告日期。

(二)应依据单位管理权限范围内授权的经济处理权限,对审计出的问题提出处理、处分意见或建议。

(三)应建立审计报告复核制度。审计报告完成后,由审计部门指定专人复核,应重点复核如下事项并提出复核意见。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4.审计评价是否恰当;

5.问题定性、业务处理、违纪处分,改进建议是否适当;6.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审计负责人审核后,应依据上述资料签发审计意见,审计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2.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3.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叙述;问题的定性、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4.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5.对单位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意见,并将落实情况作出书面汇报。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六)审计部门应当自《审计意见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了解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2.了解采纳审计建议和执行审计决定中的困难与问题;3.通过审计,被审计单位在严格自律强化管理方面的新措施、新变化。

第六章职业道德与审计纪律。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是集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审计人员是审计工作的实施主体,是集团实行审计监督的执行人员,因此必须讲求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是:

(六)谦虚谨慎,平等待人;

(七)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必须认真执行以下审计纪律:

(一)对审计出的重大问题不得隐匿不报,否则是重大失职行为;

(二)不得与被审计单位串通,编造虚假审计报告;

(三)不得干预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四)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审计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得泄漏审计涉及到被审计单位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审计人员必须保守下列秘密:

(一)企业产品、成本价格、销售计划、生产批量;

(二)内部掌握的招标的标底、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价格等;

(三)对外投资的可行性分析、调查报告等;

(八)印发审计文件材料,应按规定划注密级,印发范围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扩大,未经对外公布的审计文件材料,不得带至公共场所,审计文件材料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六条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在审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真实记录,是考察审计工作,研究审计历史的根据,是各单位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是审计部门的重要任务。

管理,不得长期存放在承办单位和个人手中。

第二十八条审计档案资料主要包括:

(一)审计部门下发的文件;

(二)上级和集团公司及本单位领导对审计工作的批示、决定、讲话和批复等;

(四)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采取临时措施的文件决定;

(五)后续审计材料;

(六)职工来信来访及查处情况资料;

(七)社会审计部门或集团公司所属审计部门报送备案的重要审计事项。

(八)审计统计报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重要审计会议材料、审计工作总结、经验、制订的审计制度等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九条审计项目档案立卷应注意以下事项:

(二)立卷材料排列一般顺序是:

3.立项性文件材料:按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4.审计案卷内每份或分组文件之间的排列规则是:

16(1)正件在前,附件在后;(2)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3)批复在前,请示在后;(4)批示在前,报告在后;(5)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6)汇总性文件在前,原始性文件在后。

6.审计项目卷宗归档,应采用适当的卷宗方法排列,并编制卷宗、案卷、目录等序号,以便于检索和查询。

第三十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建立严格的登记手续,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按期归还。

第三十一条审计档案应分永久、长期、短期进行保存,对超过期限的档案,应鉴定造册,审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计部门所在单位领导批准方可销毁,并派人监销。审计档案的具体保存期限如下:

(三)短期保存(5年以上,15年以下)。上级审计部门、集团公司领导及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一般审计事项的审计通知、工作方案、审计报告、决定、底稿、证明材料;一般的审计调查事项和专案检查事项的有关材料;基层审计部门上报的审计计划、总结、报告、决定、信息及其它一般性的相关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内部审计制度

一、学校成立内部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学校内部审计工作。

二、学校每学期对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校长室。

依据国家方针政策、会计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本校会计部门经办的经济活动进行校内审计。

学校财务运行情况、食堂财务运行情况、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及基建等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

五、审计内容与方法:

1、检查学校既定的方针、政策、计划、规章制度是否认真执行,尤其是否按经费预算进行合理支出,强化学校财务计划管理。

2、查明学校财产(含各种设备)的核算范围是否健全、完善,查点实物,是否帐实相符,账账相符。

3、检查学校是否有违反政策、法规和财经纪律及铺张浪费与不正之风的行为。

4、重点审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原始凭证的审批和报销手续是否真实、准确、合法;学校使用的内部管理数据是否真实、可靠。

六、审计要求:

1、审计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掌握政策、实事求是。

3、审计结束,出具审计报告,如实向校长室汇报。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提高**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根据《审计法》、《内部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法律主体(以下简称“公司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对本公司及公司单位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公司及公司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公司设立独立的审计部(以下简称:审计部),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监督权;原则上不参与各组织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的干预,保持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第六条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公司加强内部控制,指导公司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会同公司单位总结企业管理的经验,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为实现管理最优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七条内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和实行打击报复。第八条内审人员应遵守《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谦逊谨慎,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第九条内审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的地位,与被审单位和对象不应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内审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条内审人员不得参与、从事任何妨碍客观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损害审计工作及公司名誉、违反国家法律及公司制度的活动。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应具备的职业能力: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现代企业管理制度;

(二)具备审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能熟练应用内部审计标准、程序和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及电脑操作能力;

(五)具有足够的有关防止舞弊的知识,能够识别出可能已经发生的舞弊行为;

(六)审计部应重视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更新知识,开展研讨活动及经验交流,提高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部门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等,编制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对公司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实施的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检查、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企业日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的常规评价;企业发展战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等;查找内部控制的关键控制点和薄弱环节,提出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和措施。

(三)负责对公司单位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状况、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对其经营效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以及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四)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及自我评价报告编制工作。

(五)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

(六)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在每个会计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七)负责对股份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负责项目结算审计审核、成本监控及项目实施监控和纠偏。

(十)负责组织开展和落实审计后续管理工作,提升审计结果的运用水平。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跟踪,督促整改;涉及责任追究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进行处理。

(十一)组织审计人员学习内部审计、财务、税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审计业务培训,提高审计人员素质。

(十二)完成董事会或公司主要负责人布置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部门权限:

(一)内审机构在公司内部控制流程、风险管控中享有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二)参加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重要业务工作会议,并对决策工作提供意见或建议;参与研究制定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三)根据内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计划、会计报表、各类账册、预算及执行分析、结算书、评审报告、变更联系单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与财务收支、经营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合同等文件,各部门、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四)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资料、会计凭证、账表等;检查资金和现场勘察有关资产的使用、管理;查阅有关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等有关经营活动方面的文件和会议记录等资料;查阅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会计年报以及计算机软件、电子数据等相关资料。

(五)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询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工作,如实向审计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六)有权代表被审计单位向供应商、客户以及相关的银行、审计机构、税务机关等取证。

(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有权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和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可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董事会和总裁报告。

(九)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董事会或总裁授权后可暂时封存。

(十)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提供虚假信息、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授权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一)有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对违纪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建议所在公司给予必要的处分;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建议股份公司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并追偿损失;对违法行为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董事会和总裁可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审机构必要的处理或处罚权。

(十三)审计部签发经审批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和建议、审计决定等,被审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认真执行;审计部有权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情况,纠正和制止一切不正当的经营活动与财务收支,限期改进工作。

(十四)有权组织或参与对外部中介机构的业务管理。

(十五)经企业分管领导同意,审计部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企业的程序聘请外部中介机构或人员,并对其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十六)有权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章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审计范围:公司、公司单位和合作项目。第十五条审计内容(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内容)。

(二)财务审计:财务收支及经营情况,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

(三)募集基金存放及使用情况。

(四)信息披露管理。

(五)关联交易。

(六)对外投资及收益分配情况。

(七)购买和出售资产。

(八)对外担保。

(九)合同管理。

(十)主要经营管理负责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离任)。

(十一)工程联系单、设计变更单审核。

(十二)结算书及结算审定稿审核。

(十三)图纸评审报告及项目完工评审报告审核。

(十四)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一节计划阶段第十六条审计计划。

根据批准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

除突击审计和即时审计外,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被审单位,将审计的时间、范围、内容、方式、要求及审计人员名单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并提出需要配合审计的工作条件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节审计实施阶段第十九条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包括查阅资料、审计查证、取证、编制审计工作底稿;重大、复杂的审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正式开展审计工作前,可要求被审计单位召集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参加与审计组的见面会,介绍有关情况,明确审计要求,以取得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理解与配合。

第二十条通过审核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和材料,并采用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取得必要的证明材料,必要的材料需经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负责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如发现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分管领导和授权人口头报告或出具审计过程中的期中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实施结束后,对审计工作底稿归集整理,以审计证据为依据,对被审事项形成客观公正审计结论与建议,项目组应在现场工作完成后十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应经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要做到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相关、充分、合法,评价客观,结论恰当,处理意见正确,并经审计部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向被审单位、个人和公司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项目经理予以注明。第二十五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项目组应当进一步核实、研究和确认,如确实不符的,则进行修改或补充。对审计报告的处理建议的内容也可提出不同的看法,审计部可以采纳或维持原报告结论。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形成正式的审计报告,提出正式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连同被审计单位或部门意见一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经审批后签发,并负责对报告内容做出解释。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审计报告可直接由审计部报送公司董事长或总裁。

第二十八条经签发的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抄送被审单位、主要管理层人员或公司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应根据审计建议和经过批准的处理意见落实和整改,需有关部门配合执行的,有关部门应予以配合。并应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一个月内或按照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规定的期限,将执行和采纳审计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审计部。

审计部应当自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送达后,检查审计报告处理意见执行情况,并对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日常跟踪监督。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处理意见或审计决定的,审计部应责令其执行;仍不执行的,提请公司作出处分。

第三十二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董事长、总裁、分管领导、各公司负责人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定期组织后续审计和审计回访,检查被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总结审计效果。如发现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不采取纠正措施,应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审计部应根据审计工作的具体情况,建立审计质量控制机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管理。

第三十四条审计部应编制审计业务的规范程序,并按照规范操作。当审计环境发生变化时,相应调整业务规范。

第三十五条审计部在执行审计计划过程中,要建立工作台账,记录审计工作情况。

第三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八条审计部应当在每个审计项目结束后一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档案,对工作中形成的审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和归档。审计档案定期或长期保管,未经分管领导批准审计档案不得销毁,亦不得擅自借其他单位和部门调阅。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注重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内审效率和质量,应充分利用公司信息化系统,实施计算机辅助审计工作。同时重视经济信息和审计信息,加强宣传工作。

第四十条公司应对忠于职守、有突出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以及揭发检举违法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贡献人员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审计人员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公司批准后,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泄露审计机密、公司机密或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四)职务过失或怠于行使岗位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的第四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部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审计部可依据情节轻重报经董事会批准,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考核或经济处罚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拒绝、拖延提供或销毁与审计事项有关文件、凭证、账簿、账表等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信息或提供伪证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及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六)因被审计单位、部门因自身原因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造成较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部会同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审计部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合法依规经营,保证典当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国务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典当管理办法》和公司的经营目标、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帐务收支、资金营运、会计核算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系统地审计监督,以达到堵塞漏洞、完善制度、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公司审计工作人员在董事长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公司审计部门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会计、现金出纳业务;

(二)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业务;

(五)当金利率、综合费率的合规性;

(六)当票、当物管理的严密性;

(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公司内有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审计部门提供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文件、资料及规章制度等。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门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查与本规定第四条所列稽审事项有关的各类经济、技术资料,包括各类账册、凭证、合同、计划、报表、业务文件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部门的业务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四)对审计部门进行稽审,不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对稽审结论、意见、建议,不按要求及时改正,屡查屡犯的部门或有关人员,经公司领导批准,可给予必要的批评和处理。

(五)对严格管理,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无重大经济案件或工作事故,经营效果显著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要帮助总结经验,肯定成绩,加以推广。

(六)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可以根据授权,建立必要的处罚制度,处罚的.方式包括:

(一)书面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经济制裁。

(一)根据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公司的具体情况,拟定稽核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执行董事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稽审项目时,一般应当事先通知被稽审部门。必要时,也可不予通知。

(三)对稽核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改进意见。稽审终结,提出稽审报告,征求被稽审部门的意见后,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批准的稽审结论或决定,被稽审部门必须执行,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稽审部门。必要时,稽审部门应进行后续稽审。

(四)被稽审部门对稽核审计结论或决定如有异议,可提请公司董事长进行复审和裁决。

第九条审计部门对办理的稽核审计事项,必须建立稽核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十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和本人情况,审计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审计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如有违反,应依法论处。

第十三条对在审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稽审人员,可给予表彰。对违反本规定由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如与上级颁发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应以上级审计法规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公司。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开始实行。

股东签字盖章:

xx年xx月xx日。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实施内部监督,依法检查会计账目及相关资产,监督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活动。

第三条公司实施内部审计制度,以促使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加强内部管理,遵守国家财经法纪和公司内部有关规章制度,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由董事会领导,是公司内部审计最高管理机构,负责批准审计制度的相关实施细则、认可审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公司审计部的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管理下进行审计监督,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六条审计部要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必须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技能。

第七条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内部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第八条审计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自觉接受纪律约束,努力提高审计水平,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对其所出据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十条内部审计人员除依照规定审核各部门所送审的凭证账册外,还应根据需要分赴各分公司及施工现场进行实地稽察。每年的审计次数及审计时间由审计委员会确定。

第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公司以及相关的经济责任人均为被审对象。被审对象应按审计工作要求,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及有关资料或复印件,并如实介绍相关情况。

(一)财务收支审计、

1.对公司的月、季、年度会计报告中有关财务收支状况的真实性、正确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资产管理情况,核查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收支的合理性及资金占用额的真实性。

3.审计公司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利润计算是否正确以及应缴利税和解缴情况。

4.审查公司公开披露的经济业务,会计资料和财务指标是否真实相符。

(二)投资及筹资审计。

1.对公司的基本建设投资、重大的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工程成本及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2.审查公司长期、短期的对外投资以及并购等项目的合理性、投资效果和资金来源的可行性,有无违反公司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

(三)内部控制审计,即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学管理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业务、计划、管理等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理设计和严格执行。

1.审查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任职资格,职责分工是否符合会计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2.对各部门的成本费用核算和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关联协议及各项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3.审计股东权益及股利分配,核实公司的净资产,查明公司股利分配,以及股本和各项公积金的增、减变化是否公平合理,符合法定程序,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事项。

4.审计有关经济事项的审批程序是否健全。

(四)进行经济效益审计,审查分析各种资金的占用和周转情况以及各种经费的使用效益。

(五)开展各种专项审计。

1.对公司各部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包括审计各下属单位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及年度奖惩的兑现,审计公司各级领导离任前的未了经济责任。

2.对严重侵占公司财产,严重浪费及其他违反国家和公司经济制度规定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3.接受上级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的审计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在审计范围内,审计部的工作权限是: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单位按时如实提供财务计划、预算、决算、凭证、账簿、会计报表等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及相关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查财务会计软件。

(三)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有关会议。

(四)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延伸审计或审计调查,并索取资料,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要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六)根据审计所发现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对阻挠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审计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提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建议。

(八)在管理权限范围内,通报批评违纪的典型事例和发生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对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有权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一)审计部根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的任务和具体情况,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审计部应根据立项依据,确定审计目标与任务,组织审计人员学习,熟悉审计内容,审查重点和要求,研究确定审计方法,制定实施方案;并收集被审单位资料,了解被审单位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向被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通知书的内容主要写明被审单位名称、审计时间、项目、内容、工作要点和要求以及审计人员组成。

(三)特殊情况下,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审计部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审计。

(四)在实施审计过程中,要听取被审单位领导介绍情况,要查阅、索取与审计项目有关的各种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查阅现金、实物和有关文件资料,在执行审计任务时,审计人员必须详细进行审计记录,收集原始证据,建立完整、规范的审计工作底稿。

要可以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落实,使核查的问题和错弊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必要时,可实行追踪审查,直到查明真实情况,索取证明材料为止。核实结果要有被调查人签章。

(六)对审计中所需借用的账册、凭证、报表资料,应列出清单,出示借条,并专人负责保管。

(七)审计过程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由审计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出具鉴定结论。

(八)主审人员协调审计工作并综合审计人员的意见,将查证和取得的资料以及审计记录,工作底稿进行整理汇总。按问题性质分类、归纳、撰写审计报告(草稿),审计报告(草稿)由参加审计人员讨论修改后,出具审计报告,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分送总经理、财务总监和被审单位。

被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申诉,审计委员会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在没有作出新的审计决定前,审计报告中有关处理意见仍然有效。

(九)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十)审计结束后,应归还借用的各项资料,取回借条。

第十五条审计档案管理。

审计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应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建立审计业务档案,按照国家对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妥善保管,非经审计委员会批准,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六条奖惩。

(一)审计人员工作成绩显着,对维护财经法纪和公司合法权益做了贡献者,公司应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审计人员违反工作守则,致使国家和公司蒙受损失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于打击、报复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权的单位或个人,公司应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行政经济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有关部门处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内部审计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财务内部审计,是指人防办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人防办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及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县、区人防办经营活动、经济业务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工作。

二、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人防办审计机构设在财务科,配备兼职内部审计人员,在办党组的领导下,根据审计计划成立审计工作组,负责人防办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人防各项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党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为了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客观、公正,内部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遇有较大任务时,可临时组织审计人员或邀请有关业务人员共同进行审计。

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熟悉本行业经济活动内容,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审人员要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乱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1)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2)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经济效益。

(3)是否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

(4)现金、固定资产是否盘点核对,往来帐款是否真实,利润是否准确。

(5)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及所相关内容是否真实存在,增减变动是否记录完整。

(6)有无严重违返财经纪律,侵占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和小金库,帐外帐等情况。

定期审计:一年不少于一次例行审计。

不定期审计:根据工作需要可做随时抽查审计。

(1)根据办党组拟订审计年度计划,经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2)提前通知被审计部门,做好审前相关资料准备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3)审计过程中,必须填写审计底稿,做好审计记录,收集审计证据。

(4)审计工作完成后,将审计情况向被审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换意见,对审计出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意见。无异议,写出审计工作报告,向办党组汇报。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xx建设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审计署《内部审计准则》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监察是依法对全公司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系统审计和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控制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为目的。

第三条公司所属各部室、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规定,自觉接受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条公司设监察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监察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监察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监察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公司各内部机构部门、子公司应当积极主动配合监察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监察审计的工作。

监察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各阶段工作重点和董事会的部署,组织安排监督审计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程管理、工作作风建设的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审计,具体内容如下:

(一)财务监督:对公司财务计划、财务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活动及公司经济效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执行情况;公司资金和财产管理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工程项目监督:对公司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变更、中间计量支付、验收、结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与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的有关会议,参与工程变更、工程验收现场查看,对工程款中间计量支付是否与完成工程量、合同支付方式相符进行核实签字。

(三)合同审核: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对公司合同初稿依据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的法律审核把关,并签署意见。

(四)资产经营监督:对公司承包租赁合同、租金收取、国有资产使用、投资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参加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对重大经营决策和投资方案执行情况审计监督。

(五)对子公司的重大议事规则及重大经济决策事项、大宗物品采购、财务、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人事任免,工资、奖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审计。

(六)配合综合办对公司员工工作作风进行监督考核。配合综合办对各部室、子公司工作进度进行监督考核。

(七)对公司大宗物品采购进行监督审核。

(八)专项监督审计: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九)董事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监督审核事宜。

(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二)公司规章制度,董事会决议。

(三)公司经营方计、计划、目标。

第八条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一)召开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审核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检查公司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备查。

(三)内部审计人员发现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应向公司领导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四)向董事长会反映其他相关情况。

第九条根据集团公司具体情况,拟定内部审计项目计划,报董事长批准后实施。实施审计前,应提前三天书面通知被审计部室、子公司(领导临时决定的突击性审计任务除外)。每季度至少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监察审计一次,不定期对各部室、子公司进行专项监察审计。根据监察审计情况出具监察审计报告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七天内向董事长汇报。

第十一条内部监察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内部监察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特邀内审员制度,特邀内审员用于临时补充内部审计力量不足,协助解决内审工作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公司在内审人员不足时,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提出建议,报经董事长同意批准,方可聘请特邀内审员。

第十三条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建全监察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监察审计档案的归档、保管由内部监察审计人员负责。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监察审计通知书和监察审计方案;。

(二)监察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三)监察审计记录、监察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董事长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监察审计处理决定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五条档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密管理制度执行。如借阅审计档案,应经有关领批准。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十年,永久档案的保管期限为长期。

第十六条本制度应用解释权归属于审计部。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起生效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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