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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宗教心得体会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秀9篇)

时间: 作者:雁落霞 最新宗教心得体会 学习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心得体会(优秀9篇)

心得体会是我们对自己、他人、人生和世界的思考和感悟。我们应该重视心得体会,将其作为一种宝贵的财富,不断积累和分享。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宗教心得体会篇一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宗教心得体会篇二

宗教是人类精神世界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它担负着满足人们精神需求、引导人类行为和提供思想安慰的重要责任。对于我个人而言,多年来,通过对宗教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体会到了宗教的深层次意义和它对人类的积极影响。本文将按照时间顺序,从个人经历到对宗教的思考,再到对宗教的理解,逐步展开,表达我对宗教心得的体会。

首先,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从小就接触到了宗教的存在。小时候,我每周末都会被父母送到教堂,和其他孩子一起参加主日学,学习圣经故事和宗教道德。那时,宗教对我而言,只是一种信仰,一种被灌输的思想。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我逐渐开始思考宗教的意义和它对人类社会的影响。

其次,随着对宗教的思考,我开始参与更多的宗教活动,并且积极地思索宗教的核心价值观。宗教活动,如祷告、礼拜和修行,帮助我建立了与神灵的联系,更加了解自己的信仰。在这个过程中,我逐渐认识到宗教并不仅仅是追求超自然力量的行为,更是一种对自己、他人和社会的要求,是一种道德的准则和生活的指南。

然后,宗教的核心观念和信仰开始渗透到我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耶稣在圣经中教导我们要“仁爱之心、宽容之心和关怀之心”,这启迪了我对他人的理解和胸怀容纳的态度。我开始更加关注周围的人和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并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同时,宗教也提醒我要谦卑和珍惜自己的生活,不浪费、不争斗,而是要注重内心的平静和修炼,从心而行,并通过个人的榜样作用去影响周围的人。

最后,通过自己的经历和对宗教的思考,我认识到宗教最深的意义在于它对人类心灵和社会的积极影响。宗教教导我们追求善良、正义、宽容和仁爱的优秀品质,它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提供了生活的意义和方向。宗教激发人的内心力量,给人以勇气和希望去面对困境和挑战。宗教也给人在逆境中寻求心灵的抚慰和安慰。

总之,通过多年的思索和实践,我对宗教有了新的认识和理解。宗教对于人类精神世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它不仅仅是一种信仰,更是一种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它教导人们追求善良和正义,以及对他人和社会的关爱和宽容,为人类社会的和谐共处提供了宝贵贡献。继续在宗教的指引下,我将继续探索人生的意义,提升自我修养,并将宗教的价值观落实到日常生活中,成为一个更好的人。

宗教心得体会篇三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机构

学校始终把民族宗教工作列入全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并把此项工作列入全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以侯旭辉为组长,张慧芳和李新栋为副组长,全体教师为组员的组织机构,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民族学生和教师的团结。

二、宣传政策,提高认识

充分利用例会、班会等形式深入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利用教师会形式开展民族观、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并在班会上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通过发放宣传单的形式让更多家长知晓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促进民族团结统一。

二、照顾利益,搞好服务。

根据不同民族的不同特点和不同需要,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分层次,多形式的各种服务活动,为民族教师和学生解决实际问题,提供切实帮助。

总之,我校今年的民族宗教工作在领导的的高度重视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全校民族团结、稳定和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总结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同时,积极学习借鉴好经验、好做法,以弥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使全校的民族宗教工作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东风镇兴中小学 2018年11月

宗教心得体会篇四

作为一个针对特定主题或领域的分享和交流方式,团课在目前的社交网络中十分流行。作为一名参加过不少团课的人,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其带给我的宗教心得体会,而今天我想分享一下我对团课宗教心得的认识。

第二段:体验团课的过程

参加团课最让人倍感压力的部分不在于课程本身,而是在课程之间。在这个节点上,团课就变得像是一种宗教仪式。在高速紧张的氛围环境下,身体的细节中只有头和眼睛是能够自由移动的,无论体式如何困难没有办法,眼中只能看到自己和他人二合一的脸庞。

第三段:团课的助力

许多人参加团课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锻炼身体,更多的是为了获得团体力量的加持。作为一名经常参加团课的人,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其带给我的宗教心得体会。身处于团课中,看着他人、听着音乐、感受着环境,无形中一种对未来的信仰就深深埋根于心底。

第四段:团课的启示

有些人认为,团课其实就是跑步机或力量训练机的替代品,但是我却不这样认为。对我来说,团课是一个佐证自我的过程。团课绿色的灯光代表着希望,而黄色的灯光则代表了挑战。强度与自我之间的斗争,考验着坚持、忍耐和勇气。

第五段:结束语

作为总结,团课给我的宗教心得感受体验,深刻地感受到了团体力量的魅力。很多时候,不是那些炫酷的肢体活动,而是那些文化、信仰、愿景等固有的东西,给人带来的是强大的心灵力量。在团体中,我们彼此助力、共同进步,最终在追求自身目标的道路上取得了伟大的成果和良好的宗教心得。

宗教心得体会篇五

新修订的《条例》共10章63条。修订工作着眼于“两维护”“两明确”“两规范”。即,维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界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明确宗教活动场所法人资格和宗教财产权属、明确遏制宗教商业化倾向;规范宗教界财务管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体现为民宗旨。新修订的《条例》除在第1条中继续坚持“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外,还在多处强调和体现了为民的立法宗旨:总则第8条中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宗教工作,建立健全宗教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职责;增设“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两章,加强对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开展宗教教学和对宗教组织举办宗教活动及信教公民参加宗教活动的法律保障和法律规范;第34条增加了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保护,“宗教教职人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障并享有相关权利。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规定为宗教教职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44条-47条,明确规定了宗教财产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是回归宗教特性。针对近年来个别宗教活动场所商业化运作和逐利行为,新《条例》明确规定了3项重要规则,以克服和遏制此种倾向: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的性质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财产和收入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公益慈善事业,不得用于分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这些规定显然都有利于维护宗教的纯正性,防止宗教的“变味”和异化。

三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新修订的《条例》在规定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具有守法和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义务和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打击宗教极端主义。如: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20字原则”作为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写入了《条例》。《条例》还专门用一个章节明确了宗教对外事务。

四是发挥引导作用。针对当前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新态势,新修订的《条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如,第36条,“信教公民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按照宗教教规、教义进行宗教活动,也可以在本人住宅内过宗教生活,但不得妨碍他人的正常生产生活。”第39条,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审核手续和内容做了规定,以便宗教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网络化时代。

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对有效应对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有效解决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提供了法律遵循。我们统战工作干部,一定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安徽省宗教事务条例》,在工作中正确执行新条例精神,依法规范管理好宗教事务,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宗教心得体会篇六

宗教心得机体会自古以来就备受人们的关注。宗教是人们对生命、宇宙和至高无上的力量的探索和寻求,不论不同宗教信仰背后的教义和仪式如何多样,其本质均是关于信仰、和平和爱的追求。然而,在当今世界,我们也面临着极端主义宗教信仰的威胁。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的安全,我们需要采取措施来遏制宗教极端主义。在此,我将从教育、宗教对话、社会包容、以及建立和谐社区的角度探讨与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相关的体会。

首先,教育在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教育是人们认识自我和世界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我们可以培养人们具备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针对宗教极端主义,教育的关键在于向人们灌输理性思维、宽容和尊重他人差异的价值观。我们可以通过校园教育、课堂讨论和教育媒体来传递这些价值观。此外,培养学生的宗教常识和历史,了解不同宗教信仰的起源和内涵,有助于人们更加客观和全面地看待宗教信仰,并避免被极端宗教思想所蒙蔽。

其次,促进宗教对话是化解宗教极端主义的有效手段之一。宗教对话是指不同宗教信徒之间、不同宗教团体之间进行的交流和互动。通过宗教对话,不同宗教信仰的人们可以共同探讨信仰的核心价值和基本原则,增进理解和尊重。同时,宗教对话也能够帮助人们认识到,宗教并非是战争和暴力的温床,相反,宗教倡导和平、仁爱和公正。通过促进宗教对话,我们可以培养人们宽容理解和接纳不同宗教信仰的能力,从而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蔓延。

第三,社会包容和社会公正对遏制宗教极端主义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宗教极端主义通常源自于人们的失落、不满和不公正感。当一个社会存在失业、贫困、歧视和不平等现象时,人们容易受到极端思想的影响。因此,为了减少宗教极端主义的滋生,我们必须努力缩小贫富差距,提供公平的教育和就业机会,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社会包容性政策应该坚决推行,并确保每个人都能够充分参与社会、享受公正和机会。

最后,建立和谐社区是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关键。一个和谐的社区是指信仰多样、文化多元、人民和睦相处的社会环境。为了实现和谐社区,政府和社区组织应该推动各种宗教团体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建立互信和合作的机制。此外,宗教团体也应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区繁荣和发展做出贡献。通过建立和谐社区,我们可以减少宗教分裂和冲突,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增长。

遏制宗教极端主义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通过教育、宗教对话、社会包容和建立和谐社区等手段,我们可以共同努力,遏制宗教极端主义的发展,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走向一个更加和平、公正、繁荣的世界。

宗教心得体会篇七

论内蒙古自治区民族宗教问题

摘 要:宗教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局中有着重要地位。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政府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到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到推进两个文明建设,关系到加强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关系到我国的对外关系。全党同志必须从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政治高度观察和处理宗教问题,充分认识做好宗教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对于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稳定,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有其重要的意义。

关键字:宗教政策;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发展

一、内蒙古宗教概况

内蒙古自治区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少数民族地区,喇嘛教,汉传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和东正教以及原始宗教等不同程度地被各民族所信仰。

喇嘛教于13世纪初传入内蒙古地区,当时信仰喇嘛教的主要是内蒙古中的贵族阶级,民间仍普遍信仰原始宗教萨满教。一直传到今天,喇嘛教在传播过程中对内蒙古社会产生较大影响。一方面,黄教不允许喇嘛结婚,大批青壮年当了喇嘛后,蒙古人口数量下降,社会经济败退;另一方面,喇嘛教对蒙古族的文学、绘画、医药、雕刻、音乐、建筑等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伊斯兰教在元代时期在内蒙古有一定的发展在19世纪传播到内蒙古各地,主要在回族中传播。

基督教传入内蒙古约在元代,13 世纪称作景教,随着国家的发展,基督教在内蒙古不断被传播,建立了许多教并吸纳了很对教徒。

天主教传入内蒙古大约在1245年,罗马教皇派遣传教士持书前来内蒙古,之后得到了发展。东正教,传入内蒙古大约是10世纪中叶佛教在东汉时期逐渐传入内蒙古。道教于南北朝时期,在内蒙古有尊道反佛之争,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贯彻落实党和政府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正当的宗教信仰得到了保护和尊重,道教也得到了发展。萨满教是由内蒙古的,一直延续到至今。

二、宗教的基本理论

宗教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实现世界在人们头脑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应。恩格斯说:“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反映,在这种反映中,人们的力量采取了超人间力量的形式。”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人类思维能力发展到一定水平以后产生的社会现象,是人类感到不能掌握自己命运,面对自然、社会与人生时的自我意识和自我感觉。这种意识或自我感觉,相信在现实世界之外,还有超自然地力量存在,并能够影响人们的命运,从而产生敬畏和崇拜的思想感情。

宗教的最大特点是让人信仰一种根本不存在的,纯属虚构出来的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主宰着自然以及社会的神秘力量。由于人们反映这种超自然,超人间的神秘境界和神秘力量的形式不同,就出现了不同宗教。

现实中的宗教,它们都有自己的教条信条、神学理论、教规戒律、礼仪制度、组织系统。宗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有其构成宗教的基本要素,就人为宗教而言大体分为两部分:一是宗教的内在因素,包括宗教观念和思想,宗教感情和体验;二是宗教的外在因素,包括宗教行为和活动,宗教组织和制度。其中宗教观念和制度是核心。它反映了宗教的本质,是决定宗教之所以是宗教的基本要素。有了宗教观念,才会产生信仰者心里感受和体验,随之产生祭祀、祈祷等宗教崇拜和外在行为。而宗教组织、制度则是宗教观念信条化,宗教行为规范化的表现,它对宗教信仰者起到凝聚和团结的作用。因此,宗教的本质是相对稳定的,而宗教信仰者和宗教组织、宗教制度等外在因素,则是随着不同社会条件发生变化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不是一有人类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宗教的观念起源于人类对自然地无知、迷茫、恐惧、是人类对于自然和自身的错觉认识的反映。

二、宗教信仰的基本特点

1、宗教的群众性。宗教存在的基础是广大教徒。我国大多数民族都不同程度信教,信仰各种宗教的人数达1亿多人,宗教具有群众性,说明必须正确对待宗教问题,否者会影响我国各民族间的关系,甚至影响到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

2、宗教的民族性。内蒙古地区大都信仰宗教,宗教对于这些民族的风俗习惯、文化艺术、道德规范、心理素质乃至同仁们的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3、宗教的国际性。宗教的信仰不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现象,而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各个宗教政策都有自己的国际性质,通过有组织的活动,强化宗教的联系。

4、宗教的长期性。宗教是人类社会发生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在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村早仍有它的客观基础,将会长期存在。

三、内蒙古地区的宗教问题

民族与宗教关系问题是当前国内外热点问题之一,也是宗教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宗教属于精神信仰形态,民族属于社会族群形态,因此,民族和宗教并不严格对应和同步发展,但二者又总是紧密联系,不可分离。作为传统的游牧民族,蒙古民族文化的核心即草原文化和宗教文化。作为民族文化载体,宗教融汇了民族精神、民族性格、民族心理、道德观念和价值理念,不仅传承着蒙古族的民族文化,而且也映射了蒙古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以来,国际国内形势风云变幻,蒙古社会急剧变革,蒙古族宗教信仰随之发生了相当明显的变化。这个变化直接影响了蒙古民族后来的文化走向,也使其呈现出不同于其他民族的文化特色。可以说,蒙古族的宗教信仰,是以萨满教为基础,以藏传佛教为核心,辅之以基督教、伊斯兰教等形式,呈现出了多元化特征。

内蒙古地区的宗教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在民族工作方面,少数民族聚居村经济发展不平衡。民族学校设施陈旧,缺乏现代化教学手段直接影响到民族教育的发展。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和干部队伍后劲不足。

2、在宗教工作方面,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活动进行渗透工作难度增大。宗教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不尽合理。部分宗教职业人员生活保障不足。

3、部分宗教信仰者会利用宗教信仰工作迷惑他人,甚至利用宗教活动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的身心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活动。

4、少数民族干部培养力度小。

四、解决宗教问题政策

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是政府对有关宗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进行行政管理和监督,把宗教纳入法规化的轨道。

1、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健全宗教工作机构。

各地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和完善由党委统战部负责的宗教工作协调机制。统战部作为党委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宗教方面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协调。政府宗教工作部门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主体,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各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在职责范围内支持宗教工作的开展,形成互相配合、团结合作的良好局面。要加强宗教工作机构的建设。

2、做好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

第一,少数民族地区的党政领导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中的宗教工作,要着眼于民族团结和进步,警惕和反对任何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第二,要高举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的旗帜,准确把握民族,妥善处理因民族、宗教因素引发的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第三,要坚决同利用宗教进行的分裂破坏活动作斗争。

3、加强农村宗教工作

做好农村宗教工作对于保持农村社会政治稳定、巩固基层政权、维护农民利益和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要加强农村基层党政组织建设,关心群众疾苦,做好思想工作,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改善干群关系,把广大群众紧密团结在党和政府周围。要建立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宗教事务管理网络,建立乡(镇)、村两级宗教工作责任制,依法加强对农村宗教事务的管理。要把宗教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

4、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我们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要大力加强广大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凝聚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共同目标上来。会议强调,全面正确地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对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损害宗教界合法权益的错误行为,必须坚决予以纠正。另一方面要求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于宗教活动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要把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宗教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反对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宗教活动不得妨碍社会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但这并不是说就可以放弃对他们的思想政治工作,放弃在他们中开展思想道德建设和科学文化教育的工作。

五、宗教政策实行结果

通过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的顺利实施,争取团结了绝大多数喇嘛教界人士,真正达到政教分离,宗教不干涉政治的目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彻底解决了内蒙古民族宗教问题,开创了内蒙古宗教工作的新局面。

1、政治方面,废除了寺庙和上层喇嘛的封建特权,彻底实施政教分离政策,取消了封建僧侣特权和封建剥削制度。由此,使内蒙古地区利用宗教手段干涉政治进程的现象基本杜绝,获得解放的广大下层喇嘛、阿勒巴特迸发出前所未有的生产建设热情,对促进内蒙古地区社会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经济方面,对庙仓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从互助组、牧业生产合作社、公私合营牧场过渡到了人民公社,基本与全国经济相接轨,融入国民经济当中,基本上消灭了召庙和上层喇嘛对农牧民的经济剥削。同时,各寺庙的很多青壮年喇嘛积极参加各项生产劳动,促进了内蒙古地区的经济发展。在农村、牧区合作社之后,各地喇嘛逐步参加生产劳动和其他工作。据1961年对13000余名喇嘛的调查统计(实际当时全区喇嘛总数为17000多人),当时参加各种劳动的11594人,其中,参加国营工矿企业生产的354人;参加农业生产的2330人;畜牧业生产的6400人;其他生产劳动的1300人。

3、文化教育方面,通过各寺庙举办文化补习学校及送年幼的喇嘛去学校学习等措施,使青少年喇嘛都有机会学习文化知识,推动了内蒙古地区的文化教育事业发展,使蒙古族群众整体素质有了一定的提高。到1962年,经过我们15年时间的团结、教育、改造工作,除了现行反革命外,一个喇嘛没有杀,一个喇嘛也没有关,现在,喇嘛人数只剩下1.2万人了,绝大部分有劳动能力的喇嘛参加了劳动和工作,不少喇嘛已经娶妻生子,成家立业。不仅信教的人不多了,而且喇嘛的念经劲头也淡薄了。这是我们共产党人为蒙古民族作的一件大好事。

总的来说,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实施,使蒙古族人民群众的思想得到解放,以崭新的心理状态和精神面貌去面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同时削弱了宗教思想对蒙古人民意识和行为的束缚,动摇了宗教对蒙古民族进行精神统治的社会基础,极大地解放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同时对蒙古族传统文化的继承和发展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对于蒙古民族千百年来形成的游牧文明和佛教文化选其精髓,弃其糟粕,既弘扬了优秀的传统文化,又使之成为适应现代化建设的精神财富。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4页。

[2]〔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250页。

宗教心得体会篇八

宗教,作为人类探索灵性的一种方式,对于人们的生活和思考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不同的宗教信仰中,人们可以从中汲取智慧和力量,以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挑战和困境。通过对宗教的学习和实践,我逐渐体会到宗教对于人的教化和自我提升的意义,同时也对宗教的智慧和道义理念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首先,宗教教化了我对于生活的态度和价值观。宗教中的信仰和教义都强调人们应该积极面对生活,用乐观的态度去面对人生旅途中的起伏和挑战。而在我实践宗教信仰的过程中,我发现只有当我努力去践行宗教教义,尤其是对生活的乐观态度,才能真正感受到心灵的宁静和内在的力量。

其次,宗教使我意识到人与人之间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共生。宗教教育我们要尊重他人,关爱他人,并与他人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同时,宗教还教导我们要尊重自然界的万物,与大自然和谐相处,以保持生态平衡。在我的实践中,我努力去感受和体会这种和谐共生的意义,并付诸行动,例如主动与他人交流沟通,尊重和理解他人的不同观点;同时,养成环保的习惯,遵守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原则。

再次,宗教给予我坚持正义和善行的勇气和动力。宗教教导我们,人们要有勇气站出来维护正义,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并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现实生活中,我遇到过一些需要帮助的人,有时候也会碰到一些不公的事情。但通过宗教的教导,我懂得了应该秉持善行,对他人提供帮助,并坚持公平正义的原则。

最后,宗教对于我的个人修养和内省能力的提升有着重要的影响。通过宗教的学习和实践,我深刻体会到内心的平静和宁静。通过冥想和反思,我学会了控制自己的情绪和情感,以及如何从内心去寻找答案。宗教的修行使我深入思考人生的意义和目标,同时也让我更加关注自己的行为和内心的美好,以及如何修正自己不足的地方。

总之,通过对宗教的研究和实践,我逐渐体会到宗教对于人的教化和道德修养的重要性。宗教使我学会了乐观积极的态度,促使我与他人和谐共处,同时也教导我坚守正义和善行,以及发掘和培养内心的宁静和美好。对于每个人而言,宗教可能有不同的体验和领悟,但正是通过与宗教的互动和自我的修炼,我们才能在日常生活中找到灵性的指引和力量,一步步迈向人生的完美。

宗教心得体会篇九

一、制定《条例》的法律依据。

此外,立法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中的有关条款也是制定本《条例》的重要依据。

二、《条例》有着很明确的立法主旨,充分体现出以人为本和建立和谐社会的立法理念。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出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理念,围绕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小康社会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建设等治国方略。这些治国方略在《条例》的立法理念中表现也非常充分。《条例》通篇都表现出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立法主旨,第一章总则部分的第一条就开宗明义,“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第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后,各章各条既规定了宗教界怎么办,又规定了政府、宗教部门以及任何组织和个人怎么办。《条例》起着规范宗教与社会其他方面的关系,对于宗教界来讲,合法权益有了保障,宗教和睦能够实现。对于社会各界来讲,侵犯宗教界合法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约束,从而保证确立和谐人际关系及和谐社会的实现。另外,《条例》通篇找不到“加强管理”的字眼,《条例》条文中“应当”、“不得”的字眼使用很多,从中可以悟出浓郁的理性化、人本和人性化思想。《条例》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将宗教团体和信教群众应当享有的诸多权利,包括宗教信仰、宗教活动、宗教财产、宗教资料印制、宗教对外交往等明确加以保护,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精神。同时,《条例》对宗教界应当履行的义务给予明确,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便于宗教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体现了以人为本、建立和谐社会的理念。

三、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依据《条例》明确法律责任。《条例》第六章中除第三十八条明确专指国家工作人员责任追究之外,其余三十九、四十、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等七条,不仅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约束力很强,而且对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活动场所活动行为的约束力也很强。《条例》中的责任追究又根据情节轻重有行政处理、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由此可见,《条例》比以往任何宗教法规的刚性、权威性、约束性、规范性都强,不可掉以轻心,马虎对待。

《条例》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原则,对于宗教方面的违法活动,分三个层次予以处罚:(1)利用宗教从事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处罚。(2)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罚,如警告,责令停止活动,罚款,撤销登记等。(3)对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主要立足于教育疏导,慎用行政手段和经济处罚。对其他方面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也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后,可以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考虑到宗教教职人员也是一种特殊的群体,该资格的获得是由相应宗教团体按照内部规定授予的,为了使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宗教教职人员不再继续从事宗教教务活动,不再误导信教公民,本条规定,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取消违法人员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

宗教教职身份不是随意取得的。要成为一名宗教教职人员,不仅要有坚定的宗教信仰,学习和掌握一定的宗教知识,按教规履行一定的仪式,经宗教团体认定、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等多个环节。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宗教认同感的增强,人们在顶礼膜拜之余,在宗教活动场所往往不惜捐献钱财。与此同时,少数宗教教职人员不遵守教义教规,严重影响了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在这些不良行为的影响下,假冒宗教教职人员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公民的财产等权益,也有损于宗教教职人员的形象,侵害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对这些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因此,本条规定,对这些假冒行为,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外,这类行为还有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宗教界贯彻实施《条例》应当注意的重要问题。

1、依据《条例》牢牢把握重大原则。如第一章总则规定的“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规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的规定。“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支配”的规定。这些重大原则,看似笼统,实很具体,是行为准则,不可忽视。

2、依据《条例》维护和行使合法权益。如,宗教团体设立宗教院校应当逐级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审批。全省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事先征得宗教场所和所在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扩建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网点、举办陈列展、拍摄电影电视片。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所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这些都是《条例》给予宗教界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别是第六章第四十六条还特别明确了一条权力,即“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条例》赋予宗教界的以上这些合法权益和权利的规定,既体现广大宗教界的意愿和要求,又体现党和政府的温暖,呈现《条例》对宗教界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重大特点。宗教界要能够运用《条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依据《条例》履行好法律义务。《条例》中每章每条不仅明确了宗教界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明确了法律义务。《条例》本身几乎每条都同时体现权益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而我们在贯彻执行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条例》第一章第二、三、四条,对宗教界如何遵守的重大原则做出了规定。第二章,对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对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公开发行宗教出版物和涉及宗教出版物的内容;对如何开办宗教院校,设立宗教院校应具备的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章,对如何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活动场所如何举办活动,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具备的条件,宗教场所筹备建设完工后如何申请登记,宗教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变更如何办理手续,宗教场所民主管理组织如何建立并备案,宗教场所内部应建立哪些制度,宗教活动场所如何接受捐献,宗教场所怎么举办大型活动,拟在宗教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造像如何申报批准等也都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四章中,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认定备案和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职务如何备案等做出了规定。第五章中,对宗教财产使用、确权、管理以及注销、变更、终止和财务管理等也都有明确规定。以上这些,赋予宗教界义务的规定是很具体的,是具有法律效能的,因此也是应当必须严格执行的。

五、学习贯彻执行《条例》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1、《条例》各章各条其名词概念和规范性的事项既高度概括,又提法精确,且很具体,在学习领会《条例》条文时应当字字推敲,句句斟酌。如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这一条对公民集体宗教活动作的规定,包括在什么地方活动、由谁组织、由谁主持,按什么内容进行四层意思。其中“一般”一词应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日常性、常年性集体宗教活动,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二是必要的、必须在宗教活动场所以外进行的集体活动也是允许的,如各宗教的解经活动,按宗教教规教义需要在场所外举办的一些宗教活动和组团出访合作交流活动等。再如,第二章第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一条所作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规定,这一规定里明确了两个关键概念:一是“国家有关规定”,那就是国家出版方面的规定。二是“内部资料”。是内部资料就只能在本团体、本场所范围内阅读,不能超范围和有价发行。《条例》中各条的类似表述很多,不再一一列举,务必要认真学习领会,以免执行偏差违规。

2、《条例》中有“备案”许可和“审核”、“审批”许可的规定,要在求其甚解的基础上牢牢掌握。“备案”的许可事项是实质性备案,即事前备案,宗教界要明确,不能搞事后备案。关于审批的规定,明确了审批程序、时限、条件、范围以及权限,这些规定不仅政府有关部门必须掌握,而且宗教界也必须准确掌握,掌握了就知道什么事怎么办,如何才能办好,从而保证《条例》许可的事项依法顺利完成。

3、《条例》中多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提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联系,在学习和贯彻实施中不可忽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掌握。如:宗教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编印宗教内部出版物和公开发行要执行新闻出版法规;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保护宗教财产、宗教场所内部管理等宗教事务应当执行土地、规划、房产、城市拆迁、文物保护、劳动保护、消防、治安、卫生防疫、财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还要学习执行《条例》所依据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教育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法规。不然,就会顾此失彼,不知不觉违法。

4、《条例》中条文与条文之间相互联系,在学习贯彻实施中要掌握各章各条的关联性。如第十四条的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第二款,后条和前条前款是相照应的。特别是第六章法律责任部分,不仅针对违反前五章各条的行为情形明确了处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尺度和幅度,而且多处直接明确违反某条如何处理。我们只有前后贯联地学习领会和掌握《条例》规定,才能准确贯彻执行《条例》。

5、《条例》明确了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有关部门负有行政管理方面的责任,但也承担着依法办事、文明执法的责任,同样受着法律的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事也要受到法律追究。《条例》明确了县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执法主体,县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这既是《条例》作为法规赋予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也是党和政府赋予的神圣使命。宗教界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依法检查,支持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同时也应当对宗教事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共同贯彻实施好《条例》。

总之,《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对宗教工作领导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新世纪、新阶段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重要保障,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对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领域的团结和睦,保持社会的安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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