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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新议(优秀5篇)

时间: 作者:HT书生 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新议(优秀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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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篇一

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新议

为了配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实施,《党政机关公文格式》(cb/t9704-,以下简称新《格式》)于6月29日发布,7月1日实施。新《格式》实施至今已一年多了,在这期间,笔者通过反复学习、剖析,并在公文处理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思考,拟就新《格式》的特点、存在问题,目前我国公文格式的现状,以及公文格式通用国家标准实现路径等发表看法。

一、新《格式》新特点新变化

制定出台新《条例》的目的,是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其中规范化主要体现在公文格式方面。新《格式》按照统一规范的指导原则,与党政机关公文旧格式比较,有以下明显的特点和变化。

(一)统一规范有新突破

1.统一了党政机关公文用纸幅面规格。207月1日起,由原来党政机关公文用纸a4型、16k型、b5型并存到从中央至乡(镇)党委和政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张印制公文,解决了几十年公文用纸不统一的问题。

2.统一了公文格式三大部分及各要素的名称。如将旧《格式》中的“眉首”部分统一改称为“版头”部分;统一了公文格式18个要素的名称,如将原党的机关的“版头”、行政机关的“发文机关标识”统一改称为“发文机关标志”,并规定为行文机关名称之后加“文件”和不加“文件”两种形式;将原党的机关行文中的印发传达范围统一为“附注”等。

3.统一了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标注的位置。如将公文份号的位数及字体颜色统一为6位阿拉伯数字及黑色字体,在公文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注;将原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这两个格式要素,由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调整为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等等。

4.统一了公文发文机关署名。新《格式》规定,加盖印章或不加盖印章的公文,都要编排标注发文机关署名;同时对党政机关联合上行文时发文机关署名标注的位置统一为从左到右编排。

5.统一了公文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标注。这解决了公文发文字号中的年份、公文内容中出现的年月日以及公文印发日期皆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一致性问题。

6.统一规定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为35mm;联合行文,多人签发公文时每行排两个姓名;多行公文标题采用梯形或菱形排列标印,等等。

(二)调整变化灵活有度

1.调整了标准的名称和适用范围。标准的名称从《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cb/t9704-,以下简称旧《格式》)调整为《党政机关公文格式》,首次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党的机关和行政机关。

2.调整了标准的总体结构,充实了7个公文式样图示。

3.调整了公文用纸技术指标,公文用纸技术指标要求达到五项。

4.调整了公文印刷装订要求。

(三)与时俱进有增有减

1.增加了“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原行政机关行文不署名)和“页码”公文格式要素。

2.增加了签发人职务、签名章和成文日期的编排要求。

3.取消了原党的机关行文时版头为发文机关名称或规范化简称后加圆括号内标注文种的版式。

4.取消了原党的机关行文时版记中最后一条分隔线下标注的公文印刷份数。

5.取消了原行政机关上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上边缘至公文版心上边缘空距80mm的版式。

6.取消了公文主题词这一格式要素。

二、新《格式》新问题

新《恪式》虽然在统一与规范上有了长足进步,甚至有的实现了新突破,但它毕竟是在旧《格式》的基础上修订的,存在着有些内容不明确、有些规定不到位、有的表述有歧义、有的用语不得当、有的概念不准确、有的地方前后矛盾等不容忽视的问题,给各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素的编排标注造成了影响。

(一)规定不到位,颇有缺憾

1新《恪式》在“5.2.2字体和字号”中指出:“如无特殊说明,公文格式各要素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在“5.2.3行数和字数”中指出:“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8个字,并撑满版心。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这两处关于“特定情况可以作适当调整”的表述,实际上是开了个口子,允许党政机关公文在字体字号、行数字数上存在差异。

2.新《格式》在“7.3.2主送机关”中无关于选用何文种行文要标注主送机关的明确要求,导致新《格式》实施一年来,仍然无法解决选用“决定”“意见”行文时党的机关公文不标注主送机关、行政机关公文标注主送机关不统一的问题。

3.新《格式》在“7.3.5.1加盖印章的公文”中对联合上行文如何加盖印章规定不明确、不到位,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在制定的实施细则中沿袭旧法规、旧《格式》的表述,如《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闽办政[2012)131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文处理办法》(国质检办[2012)822号)中规定:关于联合上报的公文,可以只加盖主办机关的印章。

4.新《格式》“7.3.6附注”部分没有对新《条例》中“附注”的内容作出具体解释,导致一些行政机关将公文的“公开属性”标注在版记的上一行,即原来公文主题词所在位置。如《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税发(2012)92号)中规定:信息公开选项作为附注,用3号黑体字,左空一字编排在版记之上。

5.新《格式》“7.3.7附件”部分对附件的附件如何标注缺少具体规定,基层行文时遇到此问题常无所适从,不知如何标注,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

6.新《格式》“10.1信函格式”的不规范与缺憾。一是“信函格式”中公文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三个要素编排标注在上一条红色双线左下方位置,它与新《格式》“7公文格式各要素编排规定”中关于公文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依顺序编排标注在公文首页版心左上角的要求不一致。二是“信函格式”有上下两条红色双线,且长度为170mm,而常用格式版头部分只标印一条长度与版心等宽156mm的红色间隔线。三是信函格式中发文字号统一标注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右边缘,与常用格式发文字号分别按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的要求标注在不同位置相左。四是“首页不显示页码”,致使公文的页码缺乏完整性;常用格式中要求公文首页标注页码。五是信函格式版记部分只标注一个“抄送机关”,不标注分隔线,不标注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造成版记部分不完整。六是信函格式未明确适用何文种,导致目前行政机关行文时频繁使用信函格式,形成了选用一个文种行文存在两种不同公文格式的局面,造成公文格式乱象丛生。

7.新《恪式》“10.2命令(令)格式”中关于“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组成”表述片面。行政机关的发布令、行政令通常使用“令”的版式,如发文机关标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xx省人民政府令”。但行政机关使用“命令”行文时,往往有两种体式:一是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公文标题中使用“命令”文种,如每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及地方政府与省(区、市)军区联合下发的《关于xxxx年xx征兵的命令》,行政机关发布的嘉奖令也按这种版式、格式行文;二是行政机关还大量使用“信函格式”来印发“命令”。

8.新《格式》“10.3纪要格式”中关于“纪要格式可以根据实际制定”的表述,给此类公文的格式标印以很大的灵活性和空间,这使得原本全国上下五花八门的纪要格式更加混乱。

9.新《格式》“11式样”中的缺憾。新《格式》附有12张公文格式式样图示,虽然比旧《格式》多了7张,但也有缺憾。一是在加盖印章的式样中,有一个机关、两个机关、三个机关、五个机关行文时加盖印章的式样图示,缺少四个机关联合行文时加盖印章的式样图示;二是信函格式中只有首页版式式样图示,缺少末页版式图示;三是命令(令)特殊格式中,实际上只有“令”格式首页版式图示,与“命令”实际行文中两种版式不吻合;四是纪要格式只有简单的文字说明解释,缺少纪要这一特定格式首页和末页式样图示。

(二)表述不严谨,瑕疵难免

1.新《格式》在“7.3.5.2不加盖印章的公文”一段中,“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的规定,使得党的机关仍然沿袭以往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不加盖印章,而行政机关此类公文盖章的做法,这一不统一的格局仍然得以维持。这部分对纪要这一非普发性公文盖不盖印章,也没有明示。

2.新《格式》“7.4版记”表述中最后一句话“版记中如有其他要素……”,这里没有明确其他要素所指,容易造成基层单位将打印、校对、存档、印发份数等要素标注在公文的版记中。

3.新《新格式》“7.5页码”中“公文的版记页前有空白页,空白页和版记页均不编排页码”,“10.1信函格式”中“首页不显示页码”的表述不严谨。公文的页码是新《条例》中新增加的公文格式要素之一,这充分说明页码是公文格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公文有效性和完整性的标志。在公文中标注页码,不但为公文查阅、统计、检索、印刷和装订提供了方便,还有助于公文的防伪。公文版记是公文格式的三大部分之一,这样表述破坏了公文格式的完整性。实际工作中,通过技术处理,完全可以使公文中不出现空白页,也有利于节约公文的行政成本。

(三)随意增内容,存在错讹

有关职能部门编印的《国家标准应用指南》第四章新《格式》的条款释义中,随意增加有关内容,造成前后矛盾,误导受众。

1.“公文份号”的条款释义中“实际编号时推荐采用3-6位阿拉伯数字”的表述,易造成随意标注份号的情况。

2.“发文机关标志”的条款释义中说,发文机关标志使用小标宋体字,单一机关行文带“文件”二字,多个机关联合行文不带“文件”二字。新绦《条例》、新《格式》中并无此硬性规定。

3.公文标题的条款释义中重申了旧《办法》、旧《格式》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的规定,这是行政机关的`“自行规定”,是公文标题与公文正文在标点符号运用上实行的两个标准。条款释义中仍然“新瓶装旧酒”,是在误导受众。在实际行文中,标题中除书名号外经常使用五种标点符号,即顿号、括号、引号、破折号、连接号。笔者认为,在公文标题中使用标点符号,只要符合新《标点符号用渤(cbit15834-)即可。正因为如此,新《条例》、新《格式》对公文标题中使用不使用、如何使用标点符号未作规定和要求。

4.“印章”的条款释义中关于联合行文的机关过多,无法实现正文与所有发文机关的印章同处一页,也可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即将印章加盖在下一空白页上,并在该空白页第一行顶格标注“此页无正文”的表述,无疑是衍生了公文格式要素。

三、我国公文格式现状

(一)公文格式标准二元化

一是新《格式》,笔者在此将它称为“民标”。二是10月2日发布、1月1日实施的《军队机关公文格式》(cjb5100-,以下简称“军标”)。

两个标准中公文格式要素构成不同,有的格式要素称谓不一,有的格式要素编排标注位置有别,有的格式要素用字字体字号存在差异等。例如:“军标”中公文的“份号”,可以用2至6位阿拉伯数字标注;上行文不但要标注“签发人”,根据需要还要标注“已阅人”;从“军标”的图例式样中可看出,公文标题只由事由加文种组成;三个机关联合行文时,行文机关署名用印,按上两个、下一个编排标注;成文日期用汉字数字书写:还有“无正文说明”“二维条码”“承办说明”等格式要素;“军标”特定格式中还有“印发、转发和批转的公文”格式和“代拟稿”格式等。这些都是“军标”与“民标”的不同之处。

“军标”适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以及武警部队各级机关。“军标”与“民标”的规定和要求不同,势必给基层部队机关在行文的版式、格式上带来麻烦,有时两个标准甚至会相互混淆。如公安边防部队是公安部领导下的一支现役部队,是部队性质的警察,又是武警性质的部队,形象地称为“公边”或“武边”。边防部队行文时既要依据“军标”,又要依据“民标”。为此,公安边防局制发了《公安边防部队公文处理规定(试行)》。这一法规要求,属于公安边防业务工作需要行文的,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办理;属于部队管理、训练、政治后勤等工作需要行文的,按“军标”办理。

(二)公文格式仍呈现多样化

新《恪式》实施一年来,对我国各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范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笔者认为,不解渴。因新《格式》只是党政机关的公文格式标准,以“党政”二字作为限定词,虽然其他机关和单位可以参照执行,但“参照”二字对其他机关和单位的约束有限,所以我国公文格式多样化局面仍未改变。

一是“红头文件”“白头文件”格式。从党政机关来看,不但有“红头文件”格式,还有“白头文件”格式。

二是“纪要”格式。各级各类机关会议的纪要格式五花八门,平级党政机关的会议纪要格式不统一,上级党政机关与下级党政机关会议的纪要格式不一致,各地各部门会议纪要格式不同,多议题会议的纪要与专题会议的纪要格式也有区别。

三是信函格式。目前在我国行政机关频频使用此格式,凸显了新《格式》中常用公文格式与信函格式的矛盾,也加剧了全国公文格式的不统一、不规范。

四是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特殊格式。此种公文类别分为a、b、c、d,文种使用“答复”或“答复函”,公文除了加盖行文机关印章外,还有“领导署名”、“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格式要素。

五是电报格式。电报的格式与新《格式》中的常用格式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截至目前,尚未见到电报格式国家标准的出台,可见到的只有有关职能部门制订施行的《党政机关电报格式规范》(以下简称《格式》),其中电报的格式以及构成项目与新《式》存在着许多差异。例如:新《格式》规定公文的版心尺寸为156mm×225mm,而《规范》中规定电报的版心尺寸为160mmx242mrn;新《格式》规定公文的发文机关标志用红色字体套印,而电报的报头颜色有两种:密电的报头是红色的,内部明电的报头是绿色的;新《格式》规定公文每面22行,每行28个字,而《规范》规定电报每面25行,每行28个字;电报首页不标注页码,第2页起标注页码,且页码居中标注在电报下白边位置;电报装订采用左上角或者左侧装订,不采用骑马订,等等。

六是“命令i冷)”特定格式。行政机关日常选用这一指挥类文种行文时,从来没有同时标注“命令(令)”,要么选用“命令”文种行文,要么选用“令”文种行文。行政机关下发发布令、行政令时,通常使用发文机关名称后加“令”字的版式行文。而选用“命令”文种行文时,有时使用常用格式行文,如每年行政机关与军队机关联合下发的征兵命令;有时也用“信函格式”行文。

四、解决新问题,既要“止疼”更要治本

虽然新《格式》比旧《格式》在结构与内容上有了长足的进步,甚至在有些方面实现了突破,但反复研读、剖析也可看出,新《格式》内容中确实存在不少新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些新问题,既要采取一些相应措施“止疼”,更要有治本之策,即谋划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

(一)尽快制定出台新《条例》的实施细则。因为新《格式》中的有关内容是依据新绦例中的相应规定、要求表述的,所以在实施细则中应对新《条例》第三章“公文格式”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界定:一是第九条第二款“密级和保密期限”中要求涉密公文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但目前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的涉密纸质公文基本上不标注保密期限。二是第三款“紧急程度”中要求,按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但目前中央及地方党政机关的纸质紧急公文几乎不标注这一格式要素。三是对第四款何种情况下行文使用机关名称后加“文件”二字的发文机关标志,何种情况下行文只使用行文机关名称的发文机关标志作出解释。四是对第八款“主送机关”作出界定,哪些文种行文时要标注主送机关,哪些文种行文可以不标注主送机关。五是第十三款“印章”中要求“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这里要明确选用“纪要”文种行文是否加盖印章。六是新《条例》第八章“附则”第四十条中关于“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要对其中的“其他机关和单位”作出明确界定,以便这些机关和单位参照实施新《条例》、新《洛式》。七是在实施细则中增加“二维条码”为公文格式要素。鉴于自去年新《条例》、新《格式》发布实施以来,上级机关在陆续下发的三个文件中都要求各地各部门“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和二维条码”,为此,建议在实施细则中将二维条码列为公文格式要素之一,这也符合地方党委、政府自201月以来上报中央的公文都标注二维条码的行文实际。

(二)有关职能部门应对《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中有关务款释义的内容作出解释说明。这样可以避免与新《条例》、新《格式》中的规定要求相悖,以致造成错讹,误导受众。

(三)上级机关应带头贯彻执行法规。强化法规意识,切实解决新《条例》、新《格式》发布实施以来,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中存在的字体字号、每行字数不统一,选用“决定”“意见”文种行文时主送机关标注不统一,行文机关署名不统一(目前,上级行政机关行文时仍然不署名),行文时公文用印不统一,以及常用公文格式与信函特定格式混用等问题,为基层行文格式规范起示范带头作用。

(四)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是治本之策。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对各级各类机关的最基本要求,是保证公文质量和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的重要手段,也是显示公文权威性、严肃性特征的重要标志。公文格式规范化是建立在标准化基础上的。国际标准化主席海因茨先生说过:“技术的进步和生产的发展无不同全球标准的发展有密切关系,因为后者保证了前者的通用性和互换性。”这句话深刻地阐明了标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技术基础,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支撑和保障作用。同理,制订一个在全国全社会各种组织适用的公文格式通用标准,是我国公文处理工作一体化、规范化的需求,同样对我国各级各类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文格式规范化起着重要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文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为此,要着力解决以下问题:

1.解决我国公文格式标准二元化问题。目前,我国的公文格式标准实际上呈现出一种“民标”与“军标”并存的局面。笔者认为,这种并存的局面不可取,必须改变。理由有二:一是作为国家标准,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虽然军队机关与地方党政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地位、职能、具体活动方式等有所不同,公文内容、办文程序等有所不同,但其外在的表现形式,即公文的格式应该一体化,这符合深化改革开放新时期军队与地方联系越来越紧密,相互行文、联合行文日益增多的新形势。二是若允许二元标准存在,势必给军队基层造成困惑,增加基层负担。如上述边防部队,还有消防部队等,既属地方公安机关,又属武警序列,受双重领导,行文时既要考虑“民标”,又要考虑“军标”,选用那种格式,处于两难境地。为此,制订出台一个既适用于地方各级各类机关、社会组织,又适用于军队各级机关的公文格式通用标准就成为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事。

2.处理好统一性与特殊性的关系。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各种特定格式繁多,如新《格式》中的“信函格式”“命令(令)格式”“纪要”格式,“军标”中的“印发、转发和批转的公文”格式和“代拟稿”格式,机要部门的“电报”格式,党政机关的“白头文件”格式,人大、政协机关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公文特殊格式等,可谓五花八门。新《条例》、新《格式》实施一年来,仍然没有破解这一困局。笔者认为,首先,强化统一性,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其次,处理好统一性与特殊性的关系,在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的统领下,细化和规范各种特定格式,扭转格式混乱的局面。一是法定文种中的“公报”“公告”“通告”这三个在新闻媒体或社会上张贴的公文,可以不受通用国标中规定的约束,但它们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尤其要遏制新闻媒体受经济利益驱使随意使用“公告”“通告”的现象。二是“纪要”“命令(令)”的格式可作为通用格式中的特定格式,但要求必须具体明确,不可模棱两可、似是而非。三是“电报”格式可作为特定格式存在,但除了报头外,其他格式要素如版心、页码、行数字数等必须严格按通用格式标准规定执行。四是“信函格式”若作为特定格式存在,要对它的版心尺寸、格式要素编排标注的位置、首页页码标注、版记部分各要素的标注等提出具体要求,且要规定这种特定格式适用于用“函”文种行文及答复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时行文用;同时,明确规定用“决定”“命令”“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等文种行文时不可使用信函格式,以免出现一个文种行文采用两种公文格式的情况。五是鉴于电子公文的特殊性,随着《电子公文处理工作暂行办法》的出台,应在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对电子公文格式组成要素及编排标注位置作出规范。六是在通用国家标准中要出现这些特定格式的首页和末页图示式样,以起示范作用;否则,基层将无所适从。七是对公文的字体字号做出统一规定。鉴于自1日始,党的机关公文中使用统一的字体字号,建议其他机关和单位向其靠拢,可考虑在运用公文格式国标的附录中增加“公文字体字号使用规范表”。

3.共识聚合力,实现“通标”梦。1988年版的国家标准《国家机关公文格式》(gb9704-1988)明确规定,“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各级党政军机关正式发布的公文。”可以说这是我国第一个公文格式通用标准的雏型。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名称中增加了“行政”二字作为限定词,实际上此标准从适用于党政军机关倒退至只适用于行政机关,随后又出台了20版的《军队机关公文格式》,即所谓的“军标”。2012年版的新《格式》也以“党政”二字作为限定词。19至2012年间产生的三个公文格式标准,无论从名称上还是从适用范围上看,笔者认为,都不能算是我国公文格式的通用标准。为此,有不少公文学界的专家学者这些年来不断地探索研讨,撰文呼吁制订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诸如:,朱忠裕建议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修订为《叽关公文通用格式》,周铭同志也建议更名为《机关公文格式》;笔者本人也于发表了《我对“公文处理一体化”问题的思考》一文,呼吁“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一体化,从公文格式上突破,着力推进公文格式一体化、公文用纸一体化”;4月,郑彦离发表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应改称通用公文格式》的文章,再次呼吁出台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等等。综上所述,只要大家形成共识,站在全局的高度,在充分认识只有制订发布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文格式不规范不统一的混乱局面的基础上,凝聚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军队机关的合力,加上职能部门认真履职,产生一个既合理科学又便于操作的统一规范的通用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完全有可能,也一定能实现。

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篇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______天(日历天,从开工之日算起)。

第三条材料供应

1.材料供应内容及价格:

1.乙方为甲方以________元/吨的价格提供石料______吨,(具体按实际供货量为准)

2.供应时限:

供料方应于甲方通知进料后24小时内,将材料卸至指定地点并予以苫盖

二、供货地点、运输方式:乙方将材料负责运到甲方所需材料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内工地。(产生的运输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三条、货款结算及支付货款期限方式:

1.甲乙双方在每月的____日前核对石料的数量、计算出当期的价款,并加盖有效印鉴或签字确认。

4.在甲方支付价款时乙方应同时提供有效发票并自行完税,否则甲方有权在其结算款中扣除比对应税率高2%的货款,用于购买税票。

5.乙方应委托一人专门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时应提供盖有乙方公章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及开户名称与乙方名称相同的银行账号。

第五条质量要求

1、乙方所供给甲方使用的砂、石料,其规格及含泥量应符合甲方及施工规范有关标准,否则有不符合标准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运出工地,乙方应执行并及时纠正补足。

第七条砂石料验收

7.2对质量的验收方式为:(选择全部或抽样验收的方法)。

监督机构)检测,如经检测货物不存在质量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反之,由乙方承担。

7.4对货物数量的验收采用以下方法进行:(建议现场单车收方,并一车一单开具收据)。

第八条双方义务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甲方应给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及时给乙方拨付材料款。(因甲方未及时给乙方拨款,造成甲方停工带料产生的损失有甲方自行负责)

3、按合同约定付款时间支付砂石料价款。

4、按合同约定时间、地点接收砂石料,并及时进行验收。

5、安排专门人员接收、验收砂石料。接收时,该专门人员负责安排运输车辆进场和卸料;进行验收后,按照一车一单制给运料司机开具相应签收证明或收据,不得不开和延开。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中途更换供货单位,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同时甲方方应立即将所供货款全部结清,同时按货款总额的3‰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赔偿金。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交付砂石料。

2、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间)交付(供应)砂石料。(因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3、按合同约定运输方式将砂石料运至交付地点并承担运输费用。

4、确保足够的供料能力,每天砂石料供应量不得低于______,每月______号之前提供上月供应砂石料的发票。

5、在运输过程中,可自行确定运输路线和批次,但必须保证甲方的施工需要,不得因供料不及时造成甲方施工工期的延误。(因天气、交通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除外)

6、在甲方提出质量异议之日起______日内按甲方要求承担砂石料的更换或退货义务。

7、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执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尽力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或向法院提起申诉。

3、合同附件及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法律同等效力。3、本合同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盖章:

盖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篇三

员工工号:

员工姓名: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性质: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家庭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限为天。

二、工作内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岗位(工种)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乙方实行每周6天,7小时工时制。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的,应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甲方应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七条甲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乙方创造符合国家和地方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乙方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第八条甲方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中毒及其后果、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乙方。甲方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乙方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耐酸耐碱工作服、安全帽、安全带、防毒口罩、面具等。

第九条甲方应当对乙方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乙方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乙方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十条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应定期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每月提供劳动保护特殊津贴元。

第十一条甲方有义务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凡从事国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特殊工种(岗位),乙方上岗前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能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乙方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对甲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甲方不得因此而降低乙方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乙方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乙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存在威胁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情况下,有权通知甲方并从使用有毒物品造成的危险现场撤离。甲方不得为此而取消或者减少乙方在正常工作时享有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学习和掌握有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五、劳动报酬

第十六条乙方的工资组成;基础工资元/月,岗位津贴元/月+电话、交通、住房、学历职称+工龄工资,月度绩效考核工资基数为元/月。具体工资组成标准详见甲方工资福利制度。试用期员工不参予绩效考核,按全额工资的80%核发。(员工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职工工资的80%)。

第十七条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乙方工资,发薪日为每月10日,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十八条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2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第十九条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月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月,未安排乙方工作的,甲方应按不低于当地失业保险标准支付乙方停工生活费。

第二十条甲方安排乙方每日22时到次日6时工作的,每个工作日夜班补贴为元。从事有

毒、有害岗位每月(日)生活保健津贴为元。

第二十一条乙方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丧假等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标准,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二十二条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甲方应按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有关手续。第二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待遇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乙方工伤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女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各项待遇,按国家和地方有关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第二十八条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九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行政处理、经济处罚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三十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三十一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第三十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三十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达到国家规定不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等级的;

2、患病或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退伍义务兵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担任集体协商代表在履行代表职责的;

7、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情况的。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三十七条乙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三十八条本合同到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时,补签或续订的合同期限应从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月。乙方符合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甲方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出现法定终止条件或甲乙双方约定的下列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九、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四十一条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二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除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三条甲方解除乙方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乙方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按第三十八条执行外,还应发给乙方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月工资标准按甲方正常生产情况下乙方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计算,若乙方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执行)。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百。

第四十五条甲方发生故意拖延不与乙方续订劳动合同、与乙方订立无效劳动合同、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侵害乙方合法权益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形之一的,给乙方造成损害,甲方应按下列规定赔偿乙方损失:

2、造成乙方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乙方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第四十六条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下列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十、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十二、劳动争议处理

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其他

第五十一条以下专项协议和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一)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五十四条乙方确定下列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送达地址。如以下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签名)

年月日

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篇四

适用范围: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等。

参考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__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__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0废止。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__年1月1日起废止。

20__年_月_日

学术论文格式国家标准篇五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职工):

签订时间: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___1___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20__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1年。

其中试用期为_____个月,即自__年_月_日起至__年_月_日止,试用期满,甲方应及时考核,合格者正式聘用,不合格者解聘或延长试用期。

试用期满,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该职位要求,经双方同意可以调换职位的,甲方可以提供其他职位,试用期自新职位上岗当日起重新计算。

乙方应在__年_月_日前到岗。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___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合同期内,甲方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或乙方实际工作表现,提升或降低乙方的职务,调动乙方的工作部门或岗位,并相应变动乙方的岗位工资。

第三条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职责所属及上级所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条乙方同意在甲方安排的工作地点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从事工作。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甲方可以变更乙方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条乙方每日工作时间及工作安排,由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决定。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保证乙方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延长工作时间。

第六条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节日和假期。

第七条甲方遇有紧急情况,依法安排乙方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支付工资。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甲方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九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入职职业培训及职业技能培训。乙方在工作期间,应积极接受甲方有关职业道德、工作技能、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十条甲方必须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五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甲方根据国家和湖南省的工资政策、甲方工资制度和乙方业绩考核情况,确定乙方工资水平,并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报酬,此工资将不迟于次月十五日发放。

乙方工资包括:基本工资()+保险补贴()+绩效奖金()共计元/月,每月的加班费、相关福利、年终奖另计,乙方的养老保险由公司发放补贴,员工按规定自行缴纳,必要时,可委托公司帮忙办理,但公司需按上缴的实际金额如实代扣员工的保险费用。乙方工资的增减,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均按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经营情况进行调整。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每年将为乙方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四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湖南省和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乙方因公或因病死亡,其遗属按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第十七条乙方的福利待遇按国家、湖南省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甲方应根据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乙方应遵守国家及湖南省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和业务操作流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指挥;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严守商业、技术秘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可以变更本合同:

1、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双方协商一致的;

2、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的;

3、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的;

4、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修改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四条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进行经济

性裁员的,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九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双方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1、本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甲乙双方应提前三十天协商本合同续订事宜,协商一致的,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双方仍存在劳动关系的,甲方应与乙方及时补签或续订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办理解除或终止手续前,双方应先按以下时间办理工作交接,其中包括书面文件、物品、证件、电子文档、欠(借)款、工资的办结等: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的,双方应按协商的时间办理交接;

3、甲方或乙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提出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属于试用期员工的,双方需在三日内办理交接;乙方已转正的,双方需在提出通知后的十日内办理交接。

第三十四条甲乙双方办理完工作交接后,方能正式办理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续手续;甲方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等。在乙方未办理完工作交接前,甲方不予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甲方自乙方的离岗停止原工作之日起停发工资待遇。若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接、拒不交接或交接手续不齐备的,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保留进一步追究乙方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九劳动合同的无(失)效

第三十五条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第三十六条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视为乙方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劳动合同,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十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和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因甲方原因解除、终止和违反劳动合同,需给予乙方经济补偿或赔偿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和湖南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八条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制度规定解除本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十九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除赔偿本条第三十八条中约定的项目外,还应按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工资的20%赔偿甲方损失。

第四十条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应按照第三十八条中预定的第1项中的招收录用费和第2项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如果乙方欠付甲方任何款项或给甲方造成任何经济损失或依照法律法规约定和本合同预定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奖金及津贴、补贴等(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权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或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劳动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三条甲方与乙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第四十五条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于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

业秘密和竞业禁止合同》以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凡由甲方出资培训、进修和招(接)收乙方的,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接收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招(接)收、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等费用。

第四十八条合同期内,甲方和乙方双方签字认可的文件,凡内容与本合同相关的,均可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第四十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与今后国家和湖南省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和湖南省的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国家和湖南省的新规定不再涉及原来劳动关系中双方已履行完毕的内容。

第五十条本合同书中空格的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除乙方个人资料需乙方填写外,其他均由甲方负责填写,本合同中甲方及法定代表人应盖章;乙方姓名、出生年月等内容应与乙方提供的居民身份证一致,乙方应签名。乙方确定本合同中乙方住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准确送达地址。如地址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否则,乙方因此未收到甲方送达的文书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涂改无效。

第五十二条本合同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2.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个人材料及出具的所有证件均为本人真实有效的信息资料,若个人信息有所变更,应在变更后3日内提供相应证明并知会公司;如未尽此项义务者,发生因与公司掌握信息不符造成争议时,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3.公司规章制度依法修改后,只要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即新的规章制度当然取代原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4.甲方因工作需要或签订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对乙方工作部门或岗位进行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同意以双方签字的员工岗位异动申请单、任命书、调动函或降职(级)书等书面文件作为合同岗位变更协议,不再另行签订变更协议。

甲方(签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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